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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地产物业公司业主委托管理服务企业 万科物业 前期物业服务合同P28.doc

1、 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二一年十月使用说明1.本合同文本为示范文本,由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共同制定,供建设单位与业主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时使用。2.本合同文本中所称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建设单位承担前期物业服务责任,按合同的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构筑物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3.本合同文本“【】”中的选择内容、空格部位填写及其他需要删除或添加的内容,双方当事人应当协商确定。“【】

2、”中选择内容,以划“”方式选定;对于实际情况未发生或双方当事人不做约定的,应当在空格部位划“”,以示删除。4.双方当事人签订本合同时应当认真核对合同内容,合同一经签署,对双方均有法律约束力。北京市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甲方(业主): 【法定代表人】【负责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营业执照注册号】【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法定代理人】【委托代理人】: 国籍: 【身份证】【护照】【 】: 出生日期: 年 月 日 性别: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联系电话: 乙方(建设单位): 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营业执照注册号:110114013

3、389416_ 房地产开发企业资质证书号: _CP-A-6743 组织机构代码:565826774 【法定代表人】【委托代理人】:孔祥民 通讯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农展南路甲1号万科中心邮政编码: 100125 联系电话: 01085873666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物业管理条例及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在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的基础上,就乙方为甲方提供前期物业服务的有关事宜,协商订立本合同。第一章 物业项目基本情况第一条 本物业项目(以下简称“本物业”)基本情况如下:名称: 【地名核准名称】【暂定名】金域家园

4、。类型: 【住宅】【办公】【商业】【 】 。坐落位置: 昌平 区(县)路(街) 回龙观镇。规划建筑面积: 249238平方米。第二条 物业管理区域四至:东至回龙观村规划一路;南至回龙观村中街 ;西至安宁庄西路 ;北至 回龙观村规划三路。规划平面图和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构成明细分别见附件一、二。第三条 物业服务用房主要用于物业服务企业客服接待、项目档案资料保存、工具物料存放、人员值班备勤、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等。物业服务用房建筑面积为 约348 平方米,其中地上建筑面积为约100 平方米,位于7 【号楼】【幢】【座】 1 层 1 单元 101 号;地下建筑面积为 约248 平方米,位于

5、5 【号楼】【幢】【座】 负2 层 单元 号及11 【号楼】【幢】【座】 负1 层;其中业主大会及业主委员会办公用房建筑面积为 30 平方米,位于 5 【号楼】【幢】【座】 负二 层 单元 号。(注:物业服务用房为多处时,双方可自行增加以上内容)第二章 物业服务事项、标准及有关约定第四条 乙方指定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为: 武岩 ,联系电话: 84908498 。乙方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应当于7日内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公示。第五条 乙方提供的前期物业服务包括以下主要内容:1.制订物业服务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保管相关的工程图纸、档案与竣工验收资料等;根据法律、法规和临时管理规约的授权制订物业服

6、务的有关制度;2.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的日常维修、养护和管理。物业共用部位明细见附件三;3.负责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养护、运行和管理。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见附件四;4.负责共有绿地、景观的养护和管理;5.负责清洁卫生服务,包括物业共用部位、公共区域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等;6.负责协助维护公共秩序和协助做好安全防范工作;7.其他服务事项: 。第六条 乙方按以下第 2 种方式提供住宅的前期物业服务:1.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的 级物业服务标准,详见附件五;2.选择住宅物业服务标准中不同等级的具体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详见附件五;非住宅的物业服务标准以及甲、乙双方约定的住宅物

7、业服务标准范围以外的具体服务事项和标准,另行约定。第七条 经乙方委托的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评估测算,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物业服务费标准为:【住宅】多层 元/平方米月、小高层 元/平方米月、高层 2.70 元/平方米月;【办公楼】:元/平方米月;【商业物业】: 6.00 元/平方米月;【会所】: 元/平方米月; 物业: 元/平方米月。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详见附件六。第八条 交付房屋前,乙方应当向甲方发放该套房屋的“业主一卡通”。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甲方按第七条约定的物业服务费标准在“业主一卡通”内预存 12 个月(不超过12个月)的物业服务费。第九

8、条 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物业服务费。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应当缴纳物业服务费:1.筹备组成立满3个月未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的;2.首次业主大会会议未决定解除前期物业服务合同且未确定物业管理方式的;3.首次业主大会会议结束后,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查验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开始查验的;4.物业共用部分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乙方向全体业主发出书面交接通知之日起30日内未完成交接的。第十条 发生第九条约定情形之一的,自该情形出现之次日起,乙方可按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的约定,通过银行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相应的物业服务费。但除非发生第九条约定的情形,否则任何一方均不得从该账户

9、中划转任何款项。第十一条 乙方对甲方物业专有部分提供维修养护或其他特约服务的,甲、乙双方应当签订特约服务协议,服务事项、标准及费用由双方在协议中约定。甲方或物业使用人在符合相关法律规定的前提下,利用住宅物业从事经营活动的,乙方可按照商业物业标准收取相应的物业服务费。第十二条 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等公用事业服务单位委托代收使用费用的,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第十三条 物业装饰装修前,甲、乙双方签订书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乙方应当告知甲方相关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并将装饰装修的时间、地点等情况在甲方所在楼内公示。除约定收

10、取【装修管理费】 元、【装修保证金】 元、【装修垃圾清运费】 元、【 】 元外,乙方不得另行收取其他任何费用。如收取装修保证金的,未造成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或承重结构损坏,乙方应当在完工后7日内将装修保证金全额退还甲方。第十四条 在前期物业管理期间,甲方转让或出租其物业时,应当将本合同、临时管理规约以及有关费用缴纳情况等事项告知受让人或承租人,并自买卖合同或租赁合同签订之日起15日内,将买卖或出租情况告知乙方。甲方转让物业前,应当与乙方结清相关费用。第三章 权利与义务第十五条 甲方的权利义务:1.有权要求乙方按合同约定提供物业服务;2.监督乙方履行本合同,对乙方提供的物业服务有建议、督促的权

11、利;3.对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专项维修资金的使用及物业共用部分的经营收益和使用情况,享有知情权和监督权;4.遵守临时管理规约以及物业管理区域内物业共用部分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的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5.按照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缴纳专项维修资金;6.根据本合同的约定缴纳物业服务费和特约服务费;7.对乙方根据合同和有关规章制度提供的管理服务给予必要配合;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十六条 乙方的权利义务:1.可自行或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提供物业服务,并承担物业服务责任;2.按本合同约定的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提供物业服务;3.妥善保管和正确使用本物业的档案资料,及时记载有关变更信息,不得

12、将业主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其他用途; 4.及时向全体业主和物业使用人通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有关物业服务的重大事项,及时处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投诉,接受甲方和物业使用人的监督;5.对甲方和物业使用人违反本合同和临时管理规约的行为,采取告知、劝阻和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等方式督促甲方和物业使用人改正;6.不得擅自占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分或擅自改变其使用用途。不得擅自将业主所有的共用部分用于经营活动。不得擅自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道路、场地,确需临时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的,应当按规定办理相关手续,制定施工方案,开工前要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示,施工过程中尽可能减少对业主的影响

13、,并及时恢复原状; 7.乙方实施锅炉、电梯、电气、制冷以及有限空间、高空等涉及人身安全的作业,应当具备相应资质或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实施,委托其他单位实施的,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 8.有关法律规定和当事人约定的其他权利义务。第四章 合同终止第十七条 业主大会成立并确定物业管理方式后,与乙方完成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的,自完成查验交接之日起,本合同终止。 第十八条 本合同终止时,甲、乙双方应当共同做好交接事宜,包括物业服务费用的清算、对外签订的各种协议的执行、物业共用部分查验交接以及移交相关档案资料等,见附件七。第五章 违约责任第十九条 甲、乙双方对物业服务质量发生争议的,双方可共同委托

14、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机构就乙方的物业服务质量是否符合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标准进行评估;乙方服务达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应当承担采取补救措施或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除不可预见的情况外,乙方擅自停水、停电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限期解决,乙方应当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条 乙方违反本合同第七条的约定,擅自提高物业服务费标准,甲方和物业使用人就超额部分有权拒绝缴纳,同时乙方应当按 超额部分3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第二十一条 如果乙方违反本合同第十六条第3款的约定,擅自将甲方信息用于物业管理活动之外的,应当按 甲方所受直接损失 的标准向甲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数额不足以弥补甲方所遭受的

15、直接损失的,乙方应当补足。第二十二条 甲方违反第十条的约定,或在“业主一卡通”中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物业服务费,经乙方书面催缴后甲方仍未续缴的,甲方应当按 自应缴费之日起每逾期一日按欠费总额3 的标准向乙方支付违约金。甲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实施妨害物业服务行为的,应当承担恢复原状、停止侵害、排除妨碍等相应的民事责任。第二十三条 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甲、乙双方可以结合具体情况对违约责任进行补充,见附件九。任何一方的违约行为给他方造成损失的,均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第二十四条 因不可抗力致使合同部分或全部无法履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全部免除责任。第二十五条 为维护公共利益,在不可预见情

16、况下,如发生煤气泄露、漏电、火灾、暖气管、水管破裂、协助公安机关执行任务等突发事件,乙方因采取紧急避险措施造成损失的,应当按有关规定处理。第二十六条 乙方有确凿证据证明属于以下情况的,可免于承担违约责任:1.由于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自身的责任导致乙方的服务无法达到合同约定的;2.因维修养护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甲方或物业使用人,暂时停水、停电、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损失的;3.非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损失的。第六章 争议解决第二十七条 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争议的,双方可通过协商解决或向物业所在地物业纠纷人

17、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协商、调解不成的,可按以下方式解决:1.向 昌平区 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向 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第七章 附则第二十八条 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第二十九条 合同正本连同附件一式 三 份,甲方执两份、乙方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第三十条 其他约定: 见附件八补充协议 。甲方: 乙方: 委托代理人: 委托代理人:年 月 日 年 月 日附件:一、规划平面图二、物业构成明细 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 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 五、物业服务事项和标准 六、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七、移交资料清单八、补充协议附件一: 规划平面图附件二:物业构成明细类 型楼

18、(幢)号套(单元)数建筑面积(平方米)住宅两限房1#,2#,3#,4#,5#,6#1179户99467商品房7#,8#,9#,10#950户87949车库两限房13#11638商品房14#31161配套公建1#,2#,3#,7#,11#3020附件三:物业共用部位明细(1)弱电间,接室,电信交接间;(2)套与公用建筑空间之间的分隔墙及外墙(包括山墙)墙体水平投影面积的一半;(3)大堂、电井、电梯井、风井、楼梯间、前室、走道;(4)电梯机房。附件四:物业共用设施设备明细共用设施设备名称部位备注1电梯垂直梯: 1 #楼西侧单元每单元一部垂直电梯,1#楼东侧单元每单元二部垂直电梯, 2 # 10 #

19、楼每栋楼的每单元二部垂直电梯,扶梯 0 部2绿化率: 30 % ;楼间、集中绿地 约20675 平方米;砖石铺装 约9919 平方米。3区域内市政:【道路】【楼间甬路】约7500平方米;【室外上下水管道】:约米;【沟渠】 0 ;【蓄水池】 0 个;【化粪池】 6 个;【雨水井】约139个;变配电系统包括 10kV变配电系统,低压配电系统;高压双路供电电源: 10kV双路电源 供电 ;公共照明设施【路灯】约110个;【草坪灯】 约135 个;【物业管理区域的外围护拦及围墙】 2400;【高压水泵】【高压水箱】 4 【污水泵】128;【中水及设备系统】本地块设一个中水给水泵房;设低基变电室4个,高

20、基变电室1个,接柜、光力柜、户表箱设于本地块各单体建筑物内4燃气调压站(1个调压箱)5消防设施(1个消防水泵房)6监控设施(闭路电视监控周界防范)7避雷设施(各楼屋面设置避雷带,楼体设置均压环)8空调设备(无)9电视共用天线10电脑网络线(干线采用综合布线光纤及五类线)11电讯电话(干线采用综合布线三类线线)12车道:各地块约7500米13地上机动车停车:354个。地下停车位:950个。14自行车库1898 平方米15垃圾中转站 1 个16信报箱:每户在入户大堂均有1个信报箱各单元首层入户大堂17值班室40平方米东、西入口处附件五:前期物业服务质量标准。一、物业共用部位的维修、养护和管理1、

21、根据房屋实际使用年限,定期检查房屋共用部位的使用状况,每 1 日巡查1次单元门、楼梯通道以及其他共用部位的门窗、玻璃等,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的及时编制维修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2、 建立完善的住宅装饰装修管理制度,装修前告知装修人有关装饰装修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在物业公司有备案的装修,装修管理员每 3 日巡查 1 次装修施工现场。3、 对违反规划私搭乱建和擅自改变房屋用途的行为及时劝阻,并报告有关主管部门。4、 小区主出入口设置小区平面示意图,主要路口设置路标;各栋、户和公共配套设施、场地设置明显标志。二、物业共用设施设备的运行、维

22、修、养护和管理1、 建立共用设施设备档案和设施设备巡查制度。2、 对共用设施设备定期组织巡查,需要小修的及时组织修复;需要大、中修或更新改造的,及时编制维修、更新改造计划和专项维修资金使用计划报告业主,经业主依法表决通过后组织维修或者更新改造(依法应由专业部门负责的除外)。3、 在接到供水供电部门停水停电通知后 2 小时内向客户发布通知(市政突发停水停电及设备突发故障除外)。4、 载人电梯24小时运行(突发性故障和维修保养期间除外),每月例行保养 次,电梯困人时接到通知后 15 分钟到达现场处理。5、 二次供水水箱清洗 2 次/年,水质符合卫生要求。6、 对可能发生的各种突发设备故障有应急方案

23、。三、物业共用部位和相关场地的清洁卫生,垃圾的收集、清运及雨、污水管道的疏通1、 小区道路、广场、停车场、绿地等每日全面清扫 1 次并巡视清扫 每小时1 次;首层大堂、电梯轿厢每日拖洗 1 次;楼层电梯厅、多层楼道每日全面清扫 1 次并巡视清扫 每小时1 次,每周拖洗 1 次;多层楼梯扶手每日擦拭 1 次;2M以下共用部位玻璃每周清洁 1 次;路灯、楼道灯每月清洁 1 次;客户出行的主要道路及时清除积水、积雪。2、 垃圾桶、果皮箱每日清理论 实际使用年限 2 次。3、 蚊虫消杀:_4_次/月(夏),_2_次/月(冬)。4、 共用雨、污水管道每 半年 疏通1次;雨、污水井每 半年检查1次,视检查

24、情况及时清掏;化粪池每 季度 检查1次,每 年 清掏1次,发现异常及时清掏。四、公共绿化的养护和管理1、 有专职人员实施绿化养护管理;2、 草坪生长良好,生长季节及时补栽补种,修剪整齐美观;3、 定期组织浇灌、施肥和松土,做好防涝、防冻;4、 乔木修剪至少_2_次/年;草坪修剪至少_12_次/年;灌木修剪至少_6_次/年。5、 至少每 周 对绿化养护情况进行1次检查并记录。6、 针对不同的品种和季节进行病虫害防治。五、公共秩序维护、安全防范等事项的协助管理1、 小区主出入口24小时值勤;2、 对重点区域配有安全监控设施的,实施24小时监控(设备设施突发性故障、维修保养时间除外)。3、 封闭式管

25、理的小区对进出小区的装修、家政等劳务人员实行临时出入证管理。4、 定期开展消防和居家安全宣传,消防演习:_1_次/年。5、 对进出小区的车辆实施证、卡管理,引导车辆有序通行、停放。6、 对火灾、治安、公共卫生等突发事件有应急预案,事发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并协助采取相应措施;六、综合管理服务1、 建立物业档案资料并妥善保存,管理制度健全。2、 管理服务人员统一着装、佩戴标志,行为规范。3、 向业主公布日常服务电话,24小时接受业主报修服务,急修在接到报修后_20_分钟到达,其它报修按约定时间到达。4、 设立客户意见箱,向业主公布公司和集团投诉渠道,每年至少进行 1 次客户满意度调查。 5、 接到

26、业主投诉2个工作日内反馈处理意见,每月公布1次共性投诉处理情况。6、 社区文化活动:每年开展 4 次。7、 物业服务报告: 每季度公布1次。附件六: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昌平区回龙观1818-028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物业服务费用评估报告摘要编号:QYPG-2011018青宇(北京)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于2011年5月9日受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委托,根据北京市物业服务第三方评估监理管理办法(京建发2010383号)、北京市物业服务费用评估规范(试行)(京建发2010391号)的规定,本着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对昌平区回龙观1818-028地块二类居住用地

27、(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用标准进行了评估。本项目物业服务等级标准为四级。本次评估所采用的评估方法为:以运营成本法为主导、市场比较法为参考。在评估过程中,青宇(北京)物业服务评估监理有限公司评估人员对评估项目按照物业服务评估规范要求,履行了必要的评估程序,具体包括:对委托单位提供的评估资料及其来源进行了必要的查验,并收集了相关的项目评估资料复印件;对项目实施了实地查勘与核对。同时,根据评估项目的特点,进行了必要的市场调查与征询,等等。在实施了上述评估程序后,昌平区回龙观1818-028地块二类居住用地(配建限价商品住房)项目在评估基准日2011年5月20日的物业服务费用市场总价为

28、:¥6074320元/年;其物业服务费用测算单价见下表:物业服务费用评估结果汇总表评估基准日: 2011 年 5 月20 日 单位:人民币元序号项目类型收费面积全年费用单价()(元 / 年)(元/月)1住宅18747960743202.70评估结果的成立依赖于各种假设和前提条件,请评估报告使用者认真阅读评估报告全文,并请关注特别事项说明对评估结论的影响。 评估结论仅在评估报告载明的评估基准日有效,评估报告的有效使用期限为一年,即自评估基准日 2011年5月20日起,至2012年5月19日止,评估报告使用者应当根据评估基准日后的项目状况和市场变化情况合理确定评估报告使用期限。评估专家签章:袁李菁

29、(打印) (签章)朱 莉(打印) (签章)评估机构(盖章):二O一一年五月二十日附件七:移交资料清单1.物业管理区域划分资料;2.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附件、附图;3.竣工验收报告及竣工总平面图,单体建筑、结构、设备竣工图、配套设施、地下管网工程竣工图、消防验收等竣工验收资料;4.设施设备的出厂随机资料,安装、验收、使用、维护保养和定期检验等技术资料,运行、维护保养记录;5.物业质量保修文件和物业使用说明文件;6.业主名册;7.物业管理必需的其他资料。附件八:补充协议补 充 协 议甲方(业主): 乙方(建设单位):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一、本协议是金域家园项目北京市前

30、期物业服务合同(以下简称合同)的补充协议。二、建设单位在签订合同之前已向业主明示合同示范文本及本补充协议,同时按照业主要求作出了合理说明,业主已清楚无异议。三、对合同第八条补充和修改:1、甲方委托乙方选定“业主一卡通”的开户银行,甲方入住前,甲、乙双方与乙方选定的银行签订前期物业服务费托收协议。因开通“业主一卡通”和物业服务费托收发生的手续费由甲方承担。2、前期物业服务费自乙方向甲方交付其所购房屋,或根据双方签署的北京市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的视为乙方向甲方交付其所购房屋之日起计算。四、对合同第九条的补充约定如下:1、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业主的专有部分达到建筑物总面积50%以上,乙方应在园区内以公

31、告形式召集业主成立首次业主大会。自公告之日起满30日,若报名的业主人数仍未达到北京市物业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之“占总人数5%或者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5%以上”的条件,导致筹备组未能成立的,则甲方应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2、合同第九条第4项约定的“物业共用部份经查验符合相关标准”以取得建筑工程竣工备案验收表为标准。五、对合同第十条补充约定如下:1、发生甲方应在完成物业共用部分交接前缴纳物业服务费的情形的,乙方根据约定通过银行直接从“业主一卡通”中划转前期物业服务费,如甲方预存的费用不足以支付已发生的前期物业服务费的,不足部分甲方应自接到乙方或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通知之日起,

32、7日内向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直接支付。2、前期物业服务费按年收取,自届满后首月10日内交纳或发生合同第九条约定情形之日起10日内补交。六、对合同第十二条补充约定为:甲方应按规定向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交纳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有关费用。乙方接受供水、供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专业单位的委托代收水、电、供暖、燃气、信息、环卫等费用的,因乙方已于费用发生当月垫付了相关费用,甲方须于次月10日前向乙方交清相关费用。逾期未交纳相关费用的,乙方从逾期之日起每日按欠费总额的3计收违约金。乙方不得向甲方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不得限制或变相限制甲方或物业使用人购买或使用。

33、七、对合同第十三条补充约定:甲乙双方同意,装修服务协议由甲方与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署,各项费用的收取标准以甲方所购房屋交付时的公示文件为准。八、对合同第十四条补充约定:因费用未结清导致受让人或承租人无法正常使用物业的损失由甲方承担。九、对合同第十五条补充约定:1、甲方需要占用、挖掘本物业管理区域内道路、场地,及占用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应事先征得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并在约定期限内恢复原状。造成损失的,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2、受本项目物业服务收费标准所限,除按规定无偿提供的物业服务用房外,全体业主同意无偿提供必要的共有部分作为物业服务人员的宿舍、培训室、食堂等,作为本项目物业

34、服务的后勤保障。十、对合同第十六条补充约定为:1、甲方同意乙方选聘北京万科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提供物业服务。2、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共用部位和共用设施设备的使用、公共秩序和环境卫生维护等方面的规章制度。业主和物业使用人应共同遵守。3、乙方或其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依法使用物业专项维修资金进行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十一、对合同第十七条补充约定:甲方确认,如发生合同第九条和本补充协议第八条约定情形之一的,乙方在合同及本补充协议项下的权利义务自动转移给乙方委托的物业公司。十二、对合同第十九条补充为: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导致乙方服务达

35、不到本合同第六条约定的服务内容和标准的,乙方不承担违约责任。如因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原因,造成乙方或其他业主、物业使用人损失的,相关责任人应予赔偿。十三、补充约定关于物业经营与管理的以下条款:1、甲方同意本物业管理区域内的业主共有的停车位、物业共用部位、物业共用设施设备委托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经营。2、各类停车位收费标准: 1)乙方所有的地面车位及部分停车桥车位,车位租用人按照北京市政府相关收费标准向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租用费;2)地下人防车位用于出租,由车位使用人向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租用及服务费;3)乙方所有的地下非人防车位及部分停车桥车位用于出售,由购买人按120元/

36、个月的标准向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交纳车位服务费; 4)临时停车的,收费标准由乙方依据政策法规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临时停车收入根据临时停车位的不同所有权性质按比例分配。3、各类停车费交纳时间:1)车位租用费交纳时间:A、月租车位自车位租用人租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租用起始日开始交纳;B、临时停车的,在每次结束停放时交纳。2)车位服务费交纳时间:A、由业主购置或乙方附赠的车位,自乙方交付使用通知书约定的交付之日起交纳; B、属于乙方所有的车位,自车位租用人租用车位之日或合同约定的租用起始日开始交纳;C、属于全体业主共有的车位,由乙方每月从车位租用费中按比例提取。4、停车场收费标准可根据物价上涨

37、、服务成本上升及政府停车场收费政策的变化情况适时调整,收费标准调整后,车位租用人、车位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应按调整后的收费标准交纳相关费用。5、车位租用人应当与乙方或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位租用协议(临时停车除外),车位所有权或使用权人应当与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车位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在车位使用及车位服务方面的权利义务。如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提供车辆保管服务,收费标准由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确定并向全体业主公示,车位租用人或车位所有权人、使用权人须与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协议并支付保管费用。6、属于乙方所有的地面车位及部分停车桥车位,乙方选定的物业服务企业有权根据

38、实际情况决定采取固定或非固定车位等车辆停放模式,合理划分停车区域。 7、业主共有车位及其它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收入,纳入前期物业服务费使用。十四、双方约定因为下列事由所导致之损害或导致乙方不能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乙方均不承担违约责任:1、雷暴、台风、雪灾、地震、火灾、泥石流、洪水等不可抗力及非乙方能够控制的其它事由(包括但不限于政府行为或政策法规变动等所致之损害)。2、本物业内发生治安或刑事案件(包括但不限于军事行为、武装冲突、暴动、抢劫、破坏、爆炸、火灾、盗窃等),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约定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3、因物业本身固有瑕疵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业主专有及专用部分的

39、任何受损,但因乙方故意或违反本合同义务而直接导致的情况不在此限。4、因业主、物业使用人或其他第三者故意或过失,或违反本合同、管理规约及其它物业管理规定、未经乙方同意擅自委托乙方工作人员提供服务所致的一切相关损害。5、乙方曾向业主建议改善自用、共用及约定共用部分设施设备或改进管理措施,而业主未采纳所致之损害(包括但不限于高空抛物、违章装修、未及时维修或提供维修便利等)。6、自业主迟延交纳物业服务费用至乙方收到欠付费用期间(如通过票据或托收支付物业服务费用的,则以乙方实际收到欠付费用日为收到欠付费用日)产生之任何损害。7、因维修养护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需要且事先已告知业主和物业使用人,暂时停

40、水、停电、停止供热、停止共用设施设备使用等造成的损失;非因乙方责任出现供水、供电、供气、供热、通讯、有线电视及其他共用设施设备运行障碍造成的损失。8、除上述各款外,其它不可归责于乙方的事由而导致的任何损失。十五、本协议与合同存在冲突的,以本协议为准。十六、合同及其附件、补充协议中未规定的事宜,均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除非双方当事人另行约定的,其他标准(包括非法律规定的强制性标准、地方行业标准等)均不作为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十七、双方的联络方式以其电话、传真、通信地址为准。双方保证对所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一方联络方式如有变更,应在变更后五日内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其中任何业主或物业使用人的联系方式为:已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以本物业管理区域内已交付房屋为收件地址;未办理房屋交付手续的业主,则以买卖合同上载明的通信地址为联络地址;如果业主与乙方另有约定通信地址的,则以业主发出的最后一份通知约定为准。特别提示:本协议在双方在自愿、平等、协商一致的基础上签订,对涉及免除或者限制建设单位责任的条款,采用加粗字体的方式特别提醒购房人(业主)注意,且提供合同的一方已向购房人(业主)作过特别沟通、说明及解释,购房人(业主)表示理解和同意。业主: 建设单位:北京住总万科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日期: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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