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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证券发行证券审核证券研究资料 Ⅷ.1.9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证监发[2005]120号).doc

1、.1.9 关于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的通知(2005年11月14日 证监发2005120号)各上市公司,各银行业金融机构: 为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和银行业金融机构审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行为,有效防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和金融机构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现就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规范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行为,严格控制上市公司对外担保风险 (一)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 (二)上市公司的公司章程应当明确股东大会、董事会审批对外担保的权限及违反审批权

2、限、审议程序的责任追究制度。 (三)应由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必须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提交股东大会审批。须经股东大会审批的对外担保,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1、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50以后提供的任何担保; 2、为资产负债率超过70的担保对象提供的担保; 3、单笔担保额超过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10的担保; 4、对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 股东大会在审议为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提供的担保议案时,该股东或受该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与该项表决,该项表决由出席股东大会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半数以上通过。 (四)应由董事会审批的对外担

3、保,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审议同意并做出决议。 (五)上市公司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批准的对外担保,必须在中国证监会指定信息披露报刊上及时披露,披露的内容包括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决议、截止信息披露日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总额。 (六)上市公司在办理贷款担保业务时,应向银行业金融机构提交公司章程、有关该担保事项董事会决议或股东大会决议原件、刊登该担保事项信息的指定报刊等材料。 (七)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比照上述规定执行。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应在其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做出决议后及时通知上市公司履行有关信息披露义务。 二、规范银行业金融机构贷款担

4、保审批行为,有效防范银行业金融机构发放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风险 (一)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当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法规,加强对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审查,切实防范相关信贷风险,并应及时将贷款、担保信息登录征信管理系统。 (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必须依据本通知、上市公司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认真审核以下事项: 1、由上市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的材料齐备性及合法合规性; 2、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批程序的情况; 3、上市公司对外担保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情况; 4、上市公司的担保能力;5、贷款人的资信、偿还

5、能力等其他事项。(三)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根据商业银行授信工作尽职指引等规定完善内部控制制度,控制贷款风险。 (四)对由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提供担保的贷款申请,比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加强监管协作,加大对涉及上市公司违规对外担保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 (一)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与中国银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加强监管协作,实施信息共享,共同建立监管协作机制,共同加大对上市公司隐瞒担保信息、违规担保和银行业金融机构违规发放贷款等行为的查处力度,依法追究相关当事人的法律责任。 (二)上市公司及其董事、监事、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本通知规定的,中国证监会责令其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予以处理

6、。 (三)银行业金融机构违反法律、法规的,中国银监会依法对相关机构及当事人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等措施追究法律责任。 四、其他(一)各上市公司应当按照上述规定,修订和完善公司章程;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将上市公司对外担保纳入统一授信管理,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审批和管理。(二)本通知所称“银行业金融机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规定执行。所称“对外担保”,是指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所称“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对外担保总额”,是指包括上市公司对控股子公司担保在内的上市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与上市公司控股子公司对外担保总额之和。 (三)金融类上市公司不适用本通知规定。 (四)关于上市公司为他人提供担保有关问题的通知(证监公司字200061号)、关于规范上市公司与关联方资金往来及上市公司对外担保若干问题的通知(证监发200356号)中与本通知规定不一致的,按本通知执行。 五、本通知自2006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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