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招投标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公司各类招投标工作,维护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黑龙江华侨广场项目 投 资 发 展 有 限 公 司 的 有 关 规 定 , 制 订 本 制 度 。第二条公司范围内进行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基建工程、生产工程、专项资金工程)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专项资金其他项目、各类物资(包括办公用品、微机耗材)采购的招投标活动,适用本制度。第三条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标:(一)工程建设项目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 万元以上的;( 二 ) 物 资 采 购 单 项 合 同 估 算 价 在30万 元 以 上 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项目单项合同估算
2、价在20 万元以上的;(四)专项资金项目单项合同估算价在30 万元以上的工程项目和10 万元以上的设备大修、科研项目以及公司安排需实施的项目;(五)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一)、(二)、(三)、(四)项 规 定 的 标 准 , 但 项 目 总 投 资 在3000万 元 以 上 的 。以下项目可以不招标:( 一 ) 公 司 直 接 管 理 或 报 经 公 司 批 准 不 招 标 的 ;(二)公司自营工程;(三)公司自修项目;(四)公司自制产品供应;( 五 ) 公 司 内 部 专 业 化 服 务 队 伍 实 施 项 目 ;( 六 ) 国 产 化 、 专 业 化 单 一 厂 家 实 施 的 项 目 。第
3、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公司规定应当进行招标的项目 化 整 为 零 或 者 以 其 他 任 何 方 式 规 避 招 标 。第五条公司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应当遵 循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和 诚 实 信 用 的 原 则 。第六条公司负责对所有招投标活动进行全过程监督,并依据国家、集团公司和公司有关规定查处招投标活动中的违规违纪行为。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招标项目必须履行立项审批手续,经公司批准,并落实相应资金。第 八 条招 标 以 公 开 招 标 和 邀 请 招 标 方 式 进 行 。采用公开招标方式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应当向三家以上具有相应能力和资
4、信的特定的法人或其他组织发出书面邀请书。第九条招标公告和招标邀请书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内容、数量、实施地点、工期、获取招标文件的地点、时间、收取的费用和对投标人的资质要求等内容。第十条符合本制度第三条第一项之规定,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公司分管领导审批后,可以进行邀请招标、议标或不招标:(一)采用特定专利或专有技术的,或艺术造型有特殊要求的;(二)承包人、供应商、维修厂家或服务方少于三家,不能形成有效竞争的;(三)属于抢险 援助及 其它紧急项目的; ( 四 ) 技 术 含 量 高 , 需 由 社 会 专 业 化 厂 家 来 完 成 的 。第十一条公司成立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在公
5、司招投标领导小组领导下,具体负责全公司招投标管理工作,组织制订招投标制度,掌握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负责对各招投标业务组织单位进行监督、考评。根据项目资金渠道和业务性质划分,招投标业务分别由下列职能部门组织实施:基建工程由基建部负责组织招投标或委托专业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投标;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设备外委维修等其它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组织招投标;物资采购、进口设备、零部件国产 化 研 发 制 造 由 物 资 供 应 中 心 负 责 组 织 招 投 标 。招投标参照各自的实施细则组织。第十二条对资质要求不高、技术难度小的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在具
6、备相应施工资质的前提下,实行邀请招标或不 招 标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按 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 十 三 条专 项 资 金 项 目 招 投 标 执 行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第十四条物资采购应当以集中公开招标、供应链和寄售三种方式为主,辅之以竞争性谈判采购、单一来源采购、询价采购 和 网 上 采 购 。 具 体 实 施 办 法 按 照 公 司 有 关 规 定 执 行 。第十五条招标前应对所有潜在投标人进行资质审查,基建项目由基建部负责,物资采购由物资供应中心负责,专项资金工程、绿化及环境治理工程、办公用品、微机耗材和设备外委大修等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由计划部负责。资质
7、审查工作由各招标组织单位独立完成。资质审查结束后,招标组织单位应当发布资质审查公告,或向合格投标人发出资质审查合格通知书,向不合格者告知资审结果。各招标组织单位不得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第十六条招标组织单位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做好技术答疑、现场踏勘和招标文件的编制等工作。招标文件包括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合同主要条款、投标文件格式、招标项目的技术要求、设计图纸、对投标人资格审查的标准、投标报 价 要 求 、 评 标 标 准 和 方 法 等 所 有 实 质 性 要 求 和 条 件 。招标项目需要划分标段、确定工期的,应当合理划分标段、确定工期,
8、并在招标文件中载明。第十七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时间、地点出售招标文件。第十八条招标组织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根据工程及项目特点 , 具 备 编 制 标 底 条 件 的 , 必 须 编 制 标 底 。标底由工程造价事务所编制,或委托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第十九条招标组织单位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二十日。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投标人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能力,具备招标文件规定的资格条件。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
9、和条件做出响应。基建、生产和专项资金工程,投标文件的内容应当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及施工组织设计方案 和拟 用 于完 成招 标 项目 的 机械设 备等。第二十二条投标人投标时应当提交投标保证金。具体数额由 各 招 投 标 组 织 单 位 确 定 , 报 招 投 标 管 理 办 公 室 批 准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加盖公章后送达投标地点,招标组织单 位 应 当 签 收 并 妥 善 保 存 , 开 标 前 不 得 开 启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拟在中标后将中标项目的部分非主体、非 关 键 性 工 作 进 行 分 包 的 ,
10、 应 当 在 投 标 文 件 中 载 明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分标、串标,不得哄抬报价、弄虚作假,不得借他人资质投标和围标,不得损害公司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禁止投标人向组织者或评委用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截标后的规定时间内公开进行;开标 地 点 应 当 是 招 标 文 件 中 预 先 确 定 的 地 点 。第二十七条工程建设项目开标,由招标组织单位(专业代理机构)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由评标委员会主任主持,各投标人按抽签顺序依次参加。工程建设项目开标时,由各投标人代表和监督人员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经确
11、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并按次序在监督人员监督下当众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报价、工期、质量、主要材料数量等商务条款内容;其他专项资金项目、物资采购开标时,由投标人自己拆封投标文件,由工作人员在监督人员的监督下宣读投标报价、质量、交货期、质量保证期、售后服务和投标文件的其他内容。第二十八条开标的程序、监督、记录应当规范、真实,会议记录应存档备查。第二十九条评标工作由招标组织单位组织,评标委员会负责。评 标 活 动 必 须 坚 持 公 平 、 公 正 、 科 学 、 择 优 的 原 则 。评标委员会由业务主管部门、项目建设(使用)单位代表和有关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组成,评委人数为七人以上
12、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的专业人员不得少于评委总数的三分之二。公司领导原则上不进入评委会。前款专业人员应当从事相关领域工作满八年并具有高级职称或者具有同等专业水平。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已经进入的应当主动提出回避或更换。评标委员会成员的名单在中标结果确定前应当保密。第三十条评委的产生由监督人员在开标前2 小时内从相对应的专业评委库中随机抽取并逐一通知。技术特别复杂、专业性特别强的项目,随机抽取的评委难以胜任的,可由公司直接确定或向社会选聘。评标委员会主任由评委民主推选或由公司招标领导小组确定,但项目建设(使用)单位和业务主管部门代表一般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第
13、三十一条评标应在全封闭环境中进行。评标前应由有关专业人员或技术答疑人员对评委进行短时间专业培训,简要说明应注意事项。第三十二条评标委员会应当认真审查各投标文件是否对招标文件所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做出了响应,未能响应的应作废标处理。评标委员会可以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但是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设有标底的,应当参考标底。评标工作结束后,评委会应当向招投标组织单位提出书面评标报告,并推荐合格的中标候选人。评标报告应由监督人员和评委会成员共同签
14、字后才可生效。评标报告经招投标组织单位审核后,由招投标组织单位向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汇报,由公司招投标领导小组确定中标人。第三十四条评委应当客观、公正地履行职务,遵守职业道德,不得向投标人提出带有暗示性或诱导性的问题,不能诱导其他评委,更不能打感情分、印象分;评委和参与评标的工作人员不得向外透露评标过程有关情况和评标结果;评委对所提出的评审意见承担个人责任。第三十五条中标人确定后,招投标组织单位应在七日内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中标通知书发出后,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投标保证金不予退还。第三十六条中标通知书发出三十日内,按照招标文件、投标文件相关内容,起草
15、、签订合同。合同条款要规范、内容要具体、用语要严谨,尤其要明确标的、数量和质量、价款或酬金、履约的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等,禁止用模棱两可、含糊不清的字句。合同起草、签订执行公司合同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第三十七条招投标管理办公室定期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资料,并对其进行业务考核。第五章相关责任第三十八条公司每年应当组织对各招标组织单位进行一至两次专项效能监察。监察的重点内容是:是否认真执行国家、集团公司、公司招投标有关规定;是否按有关程序办事;为企业节约了多少资金;有无违规违纪行为等。审计部门应对招投标项目进行抽审。第三十九条违反本制度规定,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直接发包或指定
16、供应商的,或将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它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除对单位(或部门)给予通报批评外,还要对单位(或部门)主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条不严格进行资格审查,引发纠纷,给企业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影响的,要对相关责任人进行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一条有关人员违反本制度规定,泄露与招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投标人串通损害公司利益的,要给予经济处罚和组织处理。第四十二条投标人相互串通或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没收投标保证金;进入施工阶段被发现的,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招投标活动。第四十三条评委在评标过程中违反
17、评标标准和办法,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取消其评委资格,情节严重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第四十四条招标组织单位或经办人有伪造原始资料、篡改中标结果、提高中标价格等违法违纪行为的,要给予纪律处分和经济处罚,触犯刑律的应当移送司法机关查处。第四十五条中标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终止合同,两年内不得参加公司的招投标活动。(一)将中标项目整体转包给他人的;(二)将中标项目肢解后分包给他人的;(三)将中标项目的部分主体、关键性项目分包、转包给他人的。业务主管部门和施工监理人员发现中标人违反合同约定进行转包或非法分包,未按有关规定对其严肃处理的,应追究业务主管部门责任人员和施工监理人员的相应责任。第四十六条监督人员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给予纪律处分或者组织处理。第六章附则第四十七条招投标相关资料由招标组织单位收集后交公司档案室管理。第四十八条公司以前文件与本制度有抵触的按本制度规定执行;本制度未涉及的,按公司现行文件或国家有关法规执行。第四十九条本制度解释权归黑龙江华侨广场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第五十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试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