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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doc

1、浙 江 省 机 关 事 务 管 理 局浙江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文 件浙 江 省 财 政 厅浙机事函201569 号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等 3 部门关于印发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各市机关事务管理局、经信委、财政局,省直各单位:现将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机关事务管理局 省经信委 省财政厅2015年 8 月 1 日 2 浙江省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推进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根据公共机构节能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促进节能服务产业发展意见 (国办发201025 号) 、 浙江省实施公共机构节

2、能条例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公共机构,是指全部或部分使用财政性资金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和团体组织。本省公共机构(含行政区域内和驻省域外)实施节能改造,应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鼓励采用合同能源管理方式。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合同能源管理,是指公共机构委托节能服务公司进行节能诊断、设计、融资、改造和运行管理等服务,节能服务公司从节能效益中收回投资、获得收益的运作模式。第四条 合同能源管理类型主要包括节能效益分享型、节能量保证型、能源费用托管型、融资租赁型等类型。本办法主要适用于节能效益分享型。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在同级节

3、能主管部门指导下,负责推进本级 3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并指导和监督下级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等主管部门和实行垂直管理的机构在同级机关事务管理部门指导下,开展本系统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工作。第二章 实施与管理第六条 公共机构在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预备期,应当邀请节能专业机构对项目技术方案、成本投入、基准能耗、预计节能量以及合同期限等进行评估。第七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纳入年初部门预算管理。支付节能效益的费用在单位节约的公用经费中列支。第八条 公共机构对纳入部门预算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应进行政府采购管理,具体按浙江省政府购买服务采购管理暂行办法 (

4、浙财预201425 号)执行,品目代码为 C0907(详见浙江省 2015 年度政府采购目录及标准 ) 。第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存续期内,支付给节能服务公司的费用按合同约定及年初部门预算给予支出;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合同各方按照合同约定方式执行。合同能源管理服务合同期满后,项目的维护保养等费用支付,由公共机构、节能服务公司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协商确定后签订维保合同。 4 第十条 公共机构和中标的节能服务公司应当参照国家和省有关合同能源管理技术规范要求,细化合同条款,确定各方权利义务、合同标的以及合同期限等内容,及时签订合同。采用集中办公或合署办公的公共机构,可采用由其中一家单位牵头或

5、多家单位共同参与的模式来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第十一条 公共机构与节能服务公司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按照计划组织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公共机构可以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聘请有资质的专业机构进行项目监理。第十二条 公共机构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实行备案制度。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负责本级和下级公共机构本年度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汇总备案工作,并于每年 2 月底之前,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部门备案。第三章 能耗基准的确定和节能量的审核第十三条 能耗基准具体确定的原则可按绝对计量法或相对计量法实施。第十四条 对于能源消耗量相对稳定的项目,采用绝对计量法来计算能耗基准。(一)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三年以上

6、的项目主体,能耗基准由改造前近二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由相关能源资源供应部门或公共机构提供,下同)确定。 5 (二)对于正常运行时间为一年以上、三年以下的公共机构项目,能耗基准由改造前一年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三)对于正常运行不满一年的项目主体,能耗基准由改造前的月平均能源消耗量确定。第十五条 对于能源消耗量变化较大的项目,采用相对计量法计算能耗基准。即在项目改造过程中,对耗能设备安装有功计量仪表,选择相近负荷条件(室外温湿度、室外光照度、室内负荷) 、相同运行时间的两天,分别计量节能系统在投入和断开时的能耗。能耗基准由节能系统断开当天的能源消耗量确定。第十六条 节能服务公司在项目验收前,

7、应当组织对公共机构有关人员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确保项目及物业正常运行。公共机构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委托双方认可的第三方节能服务机构进行项目认证,确定能耗基准和节能量,并出具审核报告。第十七条 承担公共机构合同能源项目的节能服务公司和专家,不得承担该项目及其关联项目的节能量审核。第四章 国资管理第十八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涉及原有设施设备等国有资产处置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有关规定,做好相关资产处置工作。第十九条 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形成的固定资产,合同期满后, 6 节能服务公司应当以合同约定的方式,无偿赠予公共机构,公共机构取得的相关资产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处理。第五章 附 则第二十条 公共机构应严格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等有关规定,接受社会监督。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机关事务局会同省经信委、省财政厅负责解释。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7 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办公室 2015 年 8 月 4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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