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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经世史_(国史论衡系列) - 邝士元.pdf

1、图书在版编目(CIP)数据中国经世史邝士元著上海:上海三联书店,2013.8ISBN 978-7-5426-4259-2中邝经世致用-研究-中国B2中国版本图书馆CIP数据核字(2013)第139135号中国经世史著者邝士元责任编辑陈启甸王倩怡装帧设计棱角工作室监制研发出版发行(201199)中国上海市都市路4855号2座10楼http:/邮购电话021-24175971印刷三河市华晨印务有限公司版次2013年12月第1版印次2013年12月第1次印刷开本720mm1000mm1/16字数410千字印张30ISBN 978-7-5426-4259-2K222定价:75.00元叙例唐代刘知几有史

2、通六家之创,大别为“尚书家”、“春秋家”、“左传家”、“国语家”、“史记家”、“汉书家”之论,然此仅为史籍体例之分,殊非经世史之类别。我国经世致用之学,其分类较早见于史记之河渠、平准书,汉书之沟洫、食货志。降及唐代杜佑通典、宋郑樵通志与马端临文献通考等,不乏经世致用之作。其缀拾史料,条分细目,使后之治史者,晰然有所取舍;唯其对于制度得失,因果影响之分析,则殊少言及。故是书之撰,冀欲匡其不逮耳。我国历史,源远流长,数千年来,史籍之作,卷帙浩繁,内容丰富,绝非数十万言所能尽其蕴义,故是书之撰,务在提纲挈领,使有志于经国济世者,借是书之分析讨论而得一门径,由之而登其堂,入其室。其无力或无暇深研国史者

3、,倘精读是书,亦可得一明确概念与用世之宏旨,庶可矫正近世青年学子,懵然以为西方文艺足以救国者。本书编制之内容,约可分为经济、政治、军事、交通等四大类。经济方面,其重点在讨论有关田土税制与商业经济等;政治方面,重点在讨论有关中央、地方政制,科举教育与监察行政得失;军事方面,重点在于历代军事体制得失的检讨;至于交通方面,涉及政治、经济、文化之发展者,多作重点之分析,而范围于经世致用者居多,并综合新旧史料,作详细讨论,冀使年轻一代的治史者有所启发。本书之编撰、取材方面,主以二十五史、“十通”及历代有关经世之论著,略作取舍;尤以近百年来学者,有关本书讨论范围之精义,多有采用;并间以己意立论。其取舍标准

4、,自成体系,非仅专供场屋应答为主;且本书体例重在分析议论,对于原文之引用,尽量删削。草印仓促,错漏在所不免,祈请通人指正至盼。目录叙例第一章历代田土税制得失第一节井田制度存在问题与兴废井田释疑井田施行之背景周代井田制之内容井田制度之得失井田制度破坏之原因第二节晋代的户调制西晋的户调制东晋的户调制第三节北魏均田制的创设与得失均田制度实施的原因均田制度之内容均田制度之得失均田制度的影响第四节隋代均田制得失隋均田制之推行隋代均田政策之得失第五节唐均田制之推行沿革与内容优点方面缺点方面第六节隋代之税率(租役调)租调的课征庸(役)的课征第七节唐代之税制(租庸调)税制存在之商榷租的课征庸的课征调的课征隋唐

5、租庸调征收比例表第八节两税制的施行及其得失两税法推行之时代背景两税法之内容两税法之优点两税法之缺点第九节明代鱼鳞册及其兴废创制之原因鱼鳞册之内容鱼鳞册之优点鱼鳞册之缺点鱼鳞册之破坏原因鱼鳞册之影响第十节明代黄册制度之得失黄册创制之原因黄册之内容黄册之优点黄册之缺点黄册之影响黄册废弃之原因第十一节一条鞭法与得失创制之时代背景一条鞭法之内容一条鞭法之优点一条鞭法之缺点一条鞭法破坏的原因第十二节租庸调与两税法之比较第十三节租庸调与一条鞭法的比较内容性质的比较优点方面的比较缺点方面的比较第十四节两税制与一条鞭法之比较背景之比较内容之比较利弊之比较第二章历代经济与商业的发展第一节秦汉时代的重农抑商政策秦

6、汉重农的原因秦汉抑商的原因第二节唐宋市舶司的设置与影响唐宋市舶司之沿革市舶司之职务官制及场务市舶司之影响第三节宋代交子及其对经济的影响宋代交子的渊源宋交子发行的原因宋代交子的内容制度的演变宋代纸币衰落之原因宋代纸币发行的影响第四节宋代的对外贸易宋代与阿拉伯贸易发达的背景宋代对外贸易发达所具备的条件第五节南北经济文化之转移南北经济交化转移之情况南北经济转移之原因第三章秦汉隋唐中央行政的得失第一节秦汉宰相制度得失及其比较秦汉宰相制度秦汉宰相制度之得失秦汉宰相制度之比较第二节魏晋南北朝宰相制度得失建制沿革三省组织的形成缺点方面与秦汉之比较第三节隋唐中央政制与厘革三省制之厘整与演变中央政务机构之厘定新

7、君主幕僚制度之产生中唐后诸院馆之发展第四节唐代三省制得失的分析三省制之沿革三省制之组织三省制之优点三省制之缺点三省制破坏之原因三省制之影响第五节汉唐宰相制度之比较时代背景之比较相权之比较制度优劣之比较第四章宋元明清中央行政的得失第一节宋代相权的分析宋代宰相之名称演变宋代宰相之权力第二节两宋宰相制度之比较时代背景之比较相权之比较制度优劣之比较第三节元代中书省的设置中书省之职权中书省之组织中书省得失之评价第四节明清内阁组织及其实权的行使明代内阁的创立阁臣之任用阁臣之职权制度之得失明清内阁之比较明代内阁制度之破坏清代内阁制度之破坏第五节宋元明三代相制比较宰相制度异同制度的得失第六节清代军机处之设置与

8、得失制度之沿革创设之动机军机处之职掌军机处之作用军机处制度得失军机处与古代官制之比较第七节清总理各国事务衙门的设置与职掌总理衙门设立之原因总理衙门之组织结构总理衙门之职掌优劣得失之讨论第五章汉魏南北朝隋唐地方行政得失第一节汉代郡国制及其得失郡国并行制的推行郡国并行制之优点郡国并行制之缺点第二节汉代地方行政得失及其影响汉代地方行政之优点汉代地方行政之缺点汉代地方行政对后世的影响第三节魏晋南北朝地方混乱及其影响混乱情况的表现地方行政之缺点造成混乱情况之原因对当代及后世之影响第四节隋唐之地方改制与厘革州郡县三级制之改革道之划分及其发展王国组织与地方政制之变迁第五节唐代地方行政制度得失军事系列监察巡省

9、系列财赋转运系列行政系列地方政制的优点地方制度的缺点及影响第六节汉唐地方政制比较第六章宋元明清地方改制得失比较第一节宋代地方制度得失制度之内容制度之特色制度之优劣第二节元代行中书省的设置及其作用行中书省制度之沿革行中书省设置之原因行省统辖之范围及其官制行省长官人选及其制度之特点第三节明清地方政治制度得失明代地方政府组织清代地方政府组织明清地方政制得失与影响第四节唐宋明清地方政制之比较唐宋地方政制相异处唐宋地方政制相同处明清地方政制沿革明清地方政制得失及其比较第七章秦汉隋唐宋明监察制度第一节秦汉监察制度之得失秦汉监察制度之优点秦汉监察制度之缺点第二节秦汉监察制度比较纠弹制度方面的比较谏驳制度方面

10、的比较得失与影响第三节汉刺史由监察演变为州牧的原因与影响汉刺史制的沿革刺史职权的转变刺史或州牧坐大的影响第四节隋唐时代之御史台沿革与组织职权之运用唐代监察制度之得失第五节宋代监察制与御史台御史台的组织御史台的权限对当代政制得失的影响第六节唐宋监察制度之比较组织与沿革之比较御史台官员之运用结论与影响第七节明代监察制度得失监察制度的发展与沿革明代监察组织及职掌明代监察制度的优点明代监察制度的缺点明代监察制度的影响第八章秦汉魏晋南北朝隋唐兵制第一节秦汉兵制秦代兵制概略汉代兵制概略秦汉兵制得失与影响第二节魏晋南北朝兵制三国兵制之得失晋代兵制之得失南北朝兵制之得失第三节府兵制之成立及其得失隋代以前之府兵

11、沿革隋唐府兵比较府兵制之优点府兵制破坏的原因第四节骑的成立与府兵骑之编制内容骑废弛之原因骑之得失府兵与骑之比较第五节唐代边区的军事组织唐代都护府之设置都护府设置之影响唐代节度使之设置府兵与镇兵之比较汉义务兵制与唐府兵之比较第九章宋元明清兵制第一节宋代国运与兵制政制缺点对兵制之影响兵制上的缺点第二节宋代保甲的兴废与影响宋代保甲制度产生的背景安石兴保甲之原因保甲法的内容保甲法施行的经过第三节元代兵制得失与影响元军力强大之原因蒙古军及其兵制之重要性元代兵制之得失第四节明代的国运与卫所制卫所制创设之时代背景卫所制之内容与组织卫所制之优点卫所制之缺点卫所制破坏之原因卫所制破坏与明亡之关系第五节明卫所制与

12、唐府兵制之比较两者相同之处两者不同之处第六节清代的兵制八旗兵释义与组织汉兵的编制汉兵制的得失绿营与湘军的兴替第十章汉魏南北朝隋唐选士制度第一节汉代教育汉代教育政策背景汉代大力提倡教育之原因西汉教育之得失东汉教育之得失两汉学风比较第二节汉代郡国察举制及其得失察举制的起源汉行察举制之目的察举制的科目察举制之得失察举与征辟制度之比较第三节东汉左雄对选举的改革改革的原因改革的内容对两汉察举的影响第四节九品官人法之创设及其得失九品中正的解释九品官人法之创设动机九品官人法之缺点实施方面的弊端优点方面的检讨对当代及后世之影响察举、征辟与九品官人法优劣之比较第五节隋唐科举的沿革与内容隋代科举之沿革唐代科举之沿

13、革第六节唐代科举之得失与影响汉魏南北朝与隋唐选士之比较唐与宋元明之比较科举考试制度之弊端科举黑暗产生之后果唐代科举与门第科举制度下的唐宋社会第十一章宋代至清代的科举与教育第一节宋代科举得失与影响宋初诸帝特重科举原因宋特重进士科原因宋代科举及其得失宋科举教育及其流弊第二节唐宋科举之比较资格问题的比较科举内容比较两者影响的比较第三节宋代书院盛衰与影响书院沿革与兴盛原因北宋六大书院概述宋书院特盛的原因书院的贡献与影响范仲淹对宋代学术教育的影响第四节明代的考试制度优点方面缺点方面明代之翰林院与庶吉士清代之翰林院明清翰林院制度之得失第五节宋元明科举比较科举的内容应举人的资格考试的时间科举的程序待遇的比较

14、优点方面缺点方面第六节明清八股取士的形式与得失八股文体之起源八股与六段之内容清代试八股之格式明清科举八股取士之弊第七节明清科举制度之比较两代科举制度内容的比较两代科举的优劣点两代考试制度异同之比较第十二章中西交通与政治经济的发展第一节张骞通西域的收获与影响西域的解释张骞通西域的动机张骞三次出使西域的经过张骞事迹年表张骞通西域诸国表贡献与影响第二节大月氏与中西文化沟通的关系大月氏的由来大月氏与张骞通西域之关系大月氏对当时中国之影响第三节东汉班超父子经营西域出使之动机班超出使西域之经过班勇破匈奴及定车师、焉耆之经过班超父子之贡献及影响第四节唐平突厥引致迁徙与影响唐平东西突厥之经过对中西交通之影响第

15、五节蒙古西征对中西交通文化之影响蒙古的崛起及二次西征蒙古西征的影响第六节元代邮驿对中国与欧亚交通之贡献元驿制之起源及其重要性元驿之内容及其推行情形元驿与欧亚之交通情况元驿对中西交通之影响及贡献第七节郑和下西洋的原因与影响郑和的先世及其生平明代西洋的范围郑和出使的动机郑和下西洋的经过郑和出使对后世的影响宣宗以后停止下西洋的原因第十三章中西交通与商业之路第一节丝绸之路与中西交通丝绸在汉代以前的发展丝绸在汉代的发展概况丝绸外传之路线丝路对东西文化交流的作用第二节唐代广州对海外的交通唐代广州与海外之商业交通情况唐宋时对外交通贸易之影响唐代广州屯门的交通地位第三节香药之路与中西交通香药的产地香药的运销香

16、药贸易的影响第四节白银之路与中西交通宋明货币的演变中菲贸易发达之原因新航路之发现与白银之输入清白银外流的原因白银贸易之影响第十四章历代重要都邑沿革第一节长安与洛阳的地理沿革长安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洛阳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第二节邺下与晋阳的地理沿革邺下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晋阳、太原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第三节开封与苏杭的地理沿革开封(汴京)的重要性及其影响杭州(临安)的重要性及其影响苏州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第四节泉州与广州的地理沿革泉州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广州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第五节金陵与北京的地理沿革金陵的重要性及其影响北京的重要性及其影响第一章历代田土税制得失第一节井田制度存在问题与兴废井田释疑井田之论,自孟子起,即以

17、其为国家建设之基本方策。因之而历代贤者,每言立国之本,皆将井田制度,奉为圭臬。唯以上古时期之文献奇缺,不易知其详情。自宋代以后,疑问丛生:有者以其环境所限,无实行之可能;有者以其为战国时期之“乌托邦”,本无其事。然近以古代史料之相继发掘,及从井田的历史发展过程去分析,井田之制,亦非全无可能之事。根据孟子言及井田原文之记载:滕文公问为国。孟子曰:“民事不可缓也夏后氏五十而贡,殷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其实皆什一也。彻者,彻也;助者,藉也。龙子曰:治地莫善于助,莫不善于贡。贡者,校数岁之中以为常。乐岁,粒米狼戾,多取之而不为虐,则寡取之;凶年,粪其田而不足,则必取盈焉。为民父母,使民兮兮然,将终

18、岁动动,不得以养其父母,又称贷而益之。使老稚转乎沟壑,恶在其为民父母也,夫世禄,滕固行之矣。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唯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使毕战问井地。孟子曰:“子之君将行仁政,选择而使子,子必勉之。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请野九一而助,国中什一使自赋。卿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亩,余夫二十五亩。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所以别野人也。此其大略也;若夫润泽之,则在君与子矣。”自宋以后,井田

19、疑谬之说颇多。近人胡适之亦有反井田论之说,其内容约分三点:一、古代从部落进为无数小国,境内还有无数半开化的民族,王室不过是各国中一个最强的国家,决不能有豆腐干块一般的封建制度,也不会有豆腐干块一般的井田制度。二、孟子的话,是托古改制,是凭空杜撰。因为孟子既说“唯助为有公田”,是贡与彻皆无公田可知;他又引诗来说“虽周亦助也”,可见孟子实在不知道周代的制度是什么。孟子于说贡、说助之间,忽又插入“夫世禄,滕固行之矣”,并述经界不正的弊病,可见孟子所说,不过是一种“分田制禄”的经界计划,并非王地公有的均产制度。三、孟子的井田制,并不是使百姓家家有田百亩。他所说的公田,固是属于国家的田;但他说的私田,仍

20、是卿、大夫、士的禄田。种田的农民,只是佃民而非田主。如若不然,那“卿以下必有圭田”一段,和上文“世禄”、“分田制禄”,便不可懂了。胡适之针对孟子所述,予以正面的反驳,理由似甚充分;唯近人以上古史料之逐渐整理,对井田制之产生、发展与衰落的整个过程分析颇详,则井田制之存在,当无疑义。井田施行之背景在氏族社会时代,人少地多,故可耕之地,到处有之。当时耕作方法幼稚,生产力不足,政府为便于耕作,或为便于提倡农业起见,即择其比较易耕或易于垦种之处,令每户各占地一方,在各地相连之一边,皆划一地界,使土地制度渐演进到“公有私用”,即“公同占有,各自耕种”的阶段,以便各个家庭,能善用其各自之生产力。氏族社会组织

21、,为防御外侮,加强团结,所以尽管土地无限制地存在,各个家庭只能密集居住,构成村庄,依照一定需要,平均利用各自的土地,便自然地产生豆腐干块的井田制度了。所谓“井”与“田”之两种农地形态,其按“田”字形状之土地分配,仅为平均分配之方田制度而已。但以“井”字形状之土地分配,其中心关键,并不在于分配之外形;乃以“井”字正中之一方为“公田”,由其四围之八家共耕,用作纳税之用。孔子称此为“藉田以力”,孟子谓此是“九一而助”。井田之制,不仅在于土地之平均分配而已,其亦与地权、地用以及土地管理等,合为一体;而以“井”字形状之土地分配形态为其主体。孟子以为欲行仁政,必须先事调整地籍,使耕地分配平均;亦即必须先行

22、井田之制,方能有仁政可言。此即孟子以井田之制,为政治建设之基础。孟子又说:“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是以井田制亦可为社会建设之捷径。周代井田制之内容孟子对于井田之内容,解释为“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孟子所释之井田,盖指周制而言,因周人“百亩而彻”故也。所谓“余夫”者,程子谓:“一夫上父母下妻子,以五口八口为率,受田百亩。如有弟,是余夫也,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而有室,然后更受百亩之田。”朱熹注孟子言及井田之施行,说:“周时一夫授田百亩,乡遂用贡法,十夫有沟;都、鄙用助法,八家同井。耕则通力而作,收则计亩而分,

23、故谓之彻。其实皆什一也。贡法固以十分之一为常数,惟助法乃是九一;而商制不可考。周制则公田百亩中以二十亩为庐舍,一夫所耕公田实计十亩,通私田百亩为十一分,取其一,盖又轻于十一矣。”井田制度之得失井田制度,乃古代政府为编制人民、管理土地及课征赋税,将三者合一而创行之制,不失为古今中外各种土地制度中之一种特殊农地制度。论其优点,大略如下。一、孟子滕文公上:“死徙无出乡,乡田同井,出入相友,守望相助,疾病相扶持,则百姓亲睦。”是以井田可为社会建设之捷径。因井田分耕共耕之实行,使各地同一井之人,格外亲密,无事时互相友爱,有事时互相帮忙,养成安土重迁之风俗。二、井田制之中心关键,乃在于中间之“公田”,不失

24、为一理想较高的制度。九百亩之田,以中央百亩为公田,周围八百亩分授与八农家,各治其百亩;中央之公田,借八家之力而合耕之,贡其收获,以代八家之赋税。人民各治私田,又同养公田,形成公私一体兼顾之心理习惯。三、孟子言:“五亩之宅,树之以桑,五十者可以农帛矣。鸡豚狗彘之畜,无失其时,七十者可以食肉矣。百亩之田,勿夺其时,数口之家,可以无饥矣。”又说:“七十者衣帛食肉,黎民不饥不寒,然而不王者,未之有也。”此即孟子以井田之制为经济建设之理想途径。因土地处分权为公有,人民不得私相买卖或转让,故能杜绝土地兼并、贫富悬殊之现象。而人民既有适当面积之土地,按时耕作,衣、食、住之一切生活问题,便可获得保障,教育文化

25、亦可因之而发达。同时此制度之实行,使人民不愿轻易迁徙,稳定了农村之经济。四、国家可收足食足兵之效。井田不仅为均田之制,同时亦为地方保甲、兵车、赋役之基础。受田之家,除治公田之外,并有为公家服役之义务,兵役亦包括在内。服役期限亦有制度,兵出于民而不病民,使人人有以自乐其生,而国家亦可收足食足兵之效。井田制度破坏之原因周室东迁后,社会经济有很大的变迁,井田制度亦渐趋破坏。考其原因,约有数端。一、自平王东迁后,中央政令不行,诸侯互相兼并,侵夺土地。土地之封主以自身利益为前提,可随时令农民搬迁,或用以充实占领地区,或用以贡送敌人,故农民或因出征而失去本业,或因土地被兼并而被迫迁离或改习工商各业,井田制

26、之实行乃渐废弛。二、春秋载:鲁宣公十五年,“初税亩”。由于人口增加,土地不足,生产力发展,商业抬头,土地私有发生,富国强兵斗争日烈,借法不复可行,改采履亩而税,井田的本质乃大变。农田得自由买卖,土地所有权无形中转为耕者私有,兼并之风,随之而起,井田制度更破坏无存。三、汉书载:“秦孝公用商君,坏井田,开阡陌,急耕战之赏。”通典云:“鞅以三晋地狭人贫,秦地广人寡,故草不尽垦,地利不尽出故废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少。”是以井田制度之破坏,与商鞅变法甚有关系。春秋时代井田制度之废弛,私有土地之发展,已有萌芽,至战国而渐盛,但均田原则下的井田地形,亦多有改变。而秦以商鞅“坏井田,开阡陌”,井田制

27、度遂彻底破坏。井田之制,原为商代之农地分配制度,继而盛行于西周,至春秋而坏,亦为社会历史发展之自然趋势。盖自东周诸侯兼并,土地私有制破坏,井田制固难以施行;至“孝公用商君,制辕田,开阡陌”,农地之利用,已从人耕改为牛耕。人耕宜方田,牛耕则以长方形为宜,其所需之面积较大,必须废除原有阡陌,方可施行。是以井田虽至春秋而废弛,唯至秦孝公时,始以法律尽变更之。第二节晋代的户调制西晋的户调制晋代统一天下之初,系行“户调”之制。即将田赋与户口税,合并课征,名之为“户调”。因两汉之制,三十而税一者,田赋也;二十始傅,人出一算者,户口之赋也。晋法则合二为一。“调”原为调发之义,“户调”二字,始见于三国志魏志赵

28、俨传,为袁绍在河北所行之制度,历南北朝而未改。西晋时,赋税之课征办法,据晋书载:“丁男之户,岁输绢三匹、绵三斤,女及次丁男为户者半输。其诸边郡或三分之二,远者达三分之一。夷人输宾布,户一匹,远者或一丈。”通志又载:“不课田者,输义米,户三斛;极远者输算钱,人二十八文。”此即西晋之课税制度,概有三种办法:一、在统一之初,系行户调法,将地税、户税与丁税三者合并征收,而以丁或户为课征标准,以纳绢、绵、布等实物,为缴税之物品。边郡地区之税率较轻。夷人之课征,又有其特别制度。二、至施行占田以后,在行占田地区,其地税、户税与丁税,分别计算。其地税税率,男子占田七十亩中,课其五十亩之地税;女子占田三十亩中,

29、课其二十亩之地税。户税与丁税另有课征之标准。三、在未行占田地区,不课田者,仍以户为课税标准,所纳者为“义米”;其税率,为每户近者三石,远者五斗。再远者,以输米不便,即输“算钱”;其课征标准,以人为对象,每人二十八文。东晋的户调制晋室南渡以后,当东晋初期赋税制度尚未建立之际,因南来人民,散居于各郡县中,尚未成土著,其所纳赋税,无一定之数量或标准。至原有土著,其文化较低,因土地利用之技术低劣,皆无积蓄,即随其土地之所出而课征之。江南之范围广大,其蛮夷及岭外地区,虽如上述办法,依各地之所出而课征,然汉人地区,其课征制度,据隋志所记:“其课,丁男调布绢各二丈,丝三两,绵八两,禄绢八尺,禄绵三两二分,租

30、米五石,禄米二石。丁女并半之。男女年十六以上至六十为丁。男年十六亦半课,年十八正课,六十免课。女以嫁者为丁,若在室者年二十乃为丁。其男丁每岁役不过二十日,又率十八人出一运丁役之。其田,亩税米二斗。盖大率如此。”东晋时之地税制度,概言之,不及西晋。因随晋室南渡者,多为贵族,其恃强占地虽广,而负担之赋税较少。当成帝咸和五年,曾度田课税,以收获量十分之一为准,税率每亩三升。至孝武太元二年,除按亩收税外,凡王公以下,又每口课税三斛;八年又增加税米,每口增为五石。此因东晋优待豪右,而豪右田多,纳税反少。以国家之负担而言,若按亩课税,富多贫少;但按口课税,即贫多富少,赋税之负担,自显有不平。东晋时期,北方

31、为五胡所据,其地税之课征,史载未详。仅记慕容皝时,曾以耕牛及土地,分给贫民;候收获时,公收其八,二分入私。有牛无地者,亦给予土地,即公收其七,三分入私。后以记室参军封裕之谏,为安置流入,改为用官牛者,官六私四;私牛官田者,官私平分。以此变推崇,即知当时北方地税,不为不重。第三节北魏均田制的创设与得失当北魏末施行均田制以前,所推行之计口授田,是依人口之多寡,按人授田之一种荒地分配办法。且只记授田,未记还田。因仅授不还,当不能永久施行。但均田制则不然,其有规定周详之均田法,得以持续实施,可见其为一种独立而完美之土地制度。而均田制度之授田办法,仍系依据各人之年龄、性别、身份等,按口分别给予不同面积土

32、地使用,乃“土地国有”制度之一种;虽有少数土地,亦准人民继承及有限度之买卖,但主要生产用地,皆由国家管理,由国家支配,人民仅能依法使用而已。现试就其实施原因、内容、得失加以分析如下。均田制度实施的原因北魏虽为鲜卑族所建国家,然在五胡中,以鲜卑族之汉化程度为最深。北魏建国之初,即设立太学,置五经博士,冀以儒家之理想而施政。然历代儒家,皆以孟子所倡导之井田制度,为土地改革之基本观念。故每当儒家当权,或其所遇之帝王,有行井田之可能,即辄用以施行授田还田之井田理想为其土地改革之主张。魏孝文帝具雄才大略,对于各种文物制度,尤其北魏所少有的,均有仿效的决心,遂毅然接纳土地改革之意见,此为均田制施行于北魏孝

33、文帝时之主要原因。晋末天下大乱,人民流散,或死于战争,或死于饥馑,幸而存者,只得百分之十五。由于上述原因,以致造成中原萧条、千里无烟的情况。在北方的中国,其间虽经过慕容氏苻坚等的经营,但为时短暂,接着就是战乱频生,以致人民流散,荒土甚多。在所谓“良畴毁而不开,柔桑枯而不采”之情况下,北魏政府认为地有遗利,生谷之土未尽垦,故掌握上述条件,利用剩余人力,将无主之荒地,配给人民,实行均田。北魏在推行均田过程中,除了限制豪族强占田土荫户之外,使计口授田之官民,取得较完全之土地占有权及使用权,生产力因而增加,无形中,将官民关系,建立于土地上。国家租贷收入有了保障,因而收入随之增加。基于上述原因,政府乃大

34、量推行均田。北魏以前,土地私有制一直在发展,豪宗大族占地和荫户之存在,使政府失去大量民力与大量由国家直接掌握之纳税户,因此造成政府的租课收入锐减,豪宗大族又掠夺兼并官民土地,或将之变为荫户。于是北魏政府为着安置游户、荫户与打击豪宗大族,乃推行均田,并以轻税办法,争取游户和荫户。拓拔魏以一落后民族入侵中国,虏掠杀害之余,更役使百姓为奴隶,激起了中国各族人民起伏的反抗,故汉族中时有叛乱。由于被奴役的人民和奴隶坚强不屈地进行反抗斗争,而逼使北魏统治者,不得不调整经济情况,安抚人心,故推行均田法,分配土地给予人民,使其既有田可耕,维持生活,而政府亦得到课税。换言之,一方面是缓和人民之怨叛,另方面是稳定

35、北魏统治之基础,故大量推行均田。鲜卑民族一向居住在塞外,其所过着乃游牧时代之生活,以畜牧为主。其后由于北魏政府之发展过速,大部分已南迁。随着南来之鲜卑民族,一方面不惯于中原生活方式,另方面又无以为生,故北魏政府推行均田法,将剩余之土地与南下之鲜卑人,使其过着农耕社会生活,以安定民心,不再有北返之意图。均田制之推行,此点因素也很重要。均田制度之内容一、露田之分配1每男夫授田四十亩,妇人二十亩,奴婢依良。2牛一头,授田三十亩;限四牛。3农田之较瘠薄而需休耕者,加倍授之;下等之田,再倍授之。二、桑田之分配1每男夫授田二十亩,种桑五十树,枣五株,榆三根;并于桑榆地分杂莳余果及多种桑榆者不禁。2非桑之土

36、,奴亦依良民授给,种榆枣及莳余果。3桑、榆、枣皆限三年种毕。不毕者,夺其不毕之地。三、麻田之分配1凡产麻之土,除露田、桑田外,再依授还法配给麻田,专供种麻之用。2每一男夫及课,授麻田十亩,妇人五亩,奴婢依良。四、宅地之分配1民有新居者,另给宅地,以筑居室。2良民每三口给宅地一亩,奴婢每五口给宅地一亩。五、受还之规定1凡男女满十五岁,均为受田之年。受田后至七十岁或死亡时还田。奴婢及牛,随有无以受还。每年正月,办理受田、还田。2露田、麻田按时受还,但违令而种桑榆枣果者,须即还田。3桑田宅地皆为世业,终身不还。继承时,恒从见口。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其不足;但不得卖其分,亦不得买过所足。4一人所受

37、之土地,无论正田或倍田,皆连在一起,不得隔越他人土地。5若因罪而远流、配谪,或无子孙绝户者,其墟宅桑榆尽为公田,以供授受。其授受之次,给其所亲;未给之间,借其所亲。六、进丁之规定1进丁受田者,从其所近。2同时进丁者,先贫后富;再倍之田,亦仿此为法。3地狭之处,进丁而不愿他迁受田者,以其应受桑田而为正田分;又不足,不给倍田;又不足,家内人别减分。无桑之乡,准此为法。七、迁居之规定1因地狭而迁往空荒之处者,不限异州他郡,随意迁徙。2地足之处,不得无故迁居。八、老弱之规定1凡全户皆为老小癃残而无授田者,年十一以上及癃者,各授以半夫之田。年逾七十,虽应行还田,而亦不还所授。2寡妇守节,免课,而亦授妇田

38、。九、宽乡之规定1凡土旷民稀之处,随力之所及,无面积之限制。2以后来居者,依法授田。十、官吏之规定1治民之官,各随地给公田。2刺史十五顷,太守十顷,治中、别驾各八顷,县吏、郡丞各六顷。更代相付,卖者坐如律。均田制度之得失北魏此种详细周密的规制,在当时施行,实在颇具建设性。因为北方经大乱灾荒后,地旷人稀,有大量荒土可供耕作;而规划制度,本身的周详谨慎,亦颇可称道。但每一制度假以时日之洗练,或制度本身具有其先天之缺点,足以影响此制度之废兴。现综合各种史料,以评其得失。优点方面:1在均田制中,桑果田虽属世业田,得自由买卖而亦有相当之限制,买卖者不得超过其限度,仍具有防止兼并之意。还受之田,因其需还受

39、,不得树桑榆,故称为露田。而均田制之最高意义是将豪强之荫冒一切杜绝。2在农民方面,得到甚大惠泽,因此易见推行。均田制施行后,由于贫农之拥护,而易见推行。3在豪强方面,亦仍有优假。奴婢受田与良民等,而所调甚少,八奴婢始当一夫一妇之调,此乃魏廷故意优假豪族;已夺其荫冒,故稍与宽纵。4至于人口疏密与土地分配之调剂方法,不采强制迁移手段。因农民多有安土重迁之天然习性,非有大利大害所关,极不愿离开家园。而均田制规定,对于乐迁者,以桑田及倍田减分之法调剂之,使不愿迁者皆乐迁。5由于施行均田的最基本目的就是保证和增加北魏的租课收入,而从当时户数的增加,就可看出这方面取得的成就。自均田施行以后,检查户口的工作

40、越来越严,又诏检括户口。由于大力检括户口,通过均田将人民束缚在官田荒地上,因而租调收入也增加了,库藏中财物也就必然充实起来。6由于北魏统治者曾好几次将苑囿禁地赐与贫民,以无主荒地给人民耕种,因此,无地少地农民和浮游人口,多少会得到一点土地来从事农业生产;垦僻了一些荒地,农产品也增加了。由于农业的恢复和发展,人民生活也稍为安定,社会经济也逐渐繁荣起来。由于农业经济的发展,商业也逐渐活跃起来,随之使户口增加。缺点方面:在施行均田制后,官僚豪强的大土地私有制依然存在,并且,官僚地主还请求给予土地。既然官僚地主的土地产依然存在,并且还侵夺公私土地,土地还可按私有者的意志进行买卖,则均田时欲将土地尽为官

41、府所有进行还受的意图,当然不能实现,故土地私有制依然存在。同时,亦可见均田限制豪强的作用并不太大。故北魏均田制,名均而实不均。均田制度的影响然而北魏均田之主要精神,其初不在于均贫富,而实欲使贫民及流徙者亦有相当耕作之田地,使其对国家能负担基本之土地课税,使土地不致荒废。李安世建议行均田制之意即在此。故北魏之均田在于均力业,不在均贫富。力业既均,则贫者不致沦为世家大族附属,而使豪族兼并势力稍受限制;国家之财富收入,亦较为确实充裕。北魏推行均田制之主要精神在此。第四节隋代均田制得失隋均田制之推行一、沿革。隋开国在经济上较重要之措施,乃均田制度之推行。此制度原则上乃承继北魏、齐、周而来,又与北齐制度

42、较为近似。北齐承魏法,一夫授露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男子率以十八授田,输租调,六十六而退田。免租调,每丁受永业田二十亩,是为桑田;不宜桑者,谓之麻田。永业田不付还于官。此外,垦田者,亦得以其田为永业田。此时田租分垦租、义租两种,一输至中央,一留诸省国,俾水旱之用。调,输绢绵;绵十斤中,又折一斤作丝。人税一床(一夫一妇)租调(犹言一户之租调)。有室者,输一床;无妻者,输半床。一床应输之调为绢一匹,绵八两。一床输之租,垦租二石,义租五斗。半床者,半于此数。二、动机。若论北魏创设均田制度之动机,盖有数因:1利用战后大量无主之荒地。2安置南徙之鲜卑民族。3打击豪宗大族。4增加政府税收。5稳定鲜卑政权之

43、基础。至于隋代推行此制度之动机,除上述第二点之外,余皆大致与北魏相同,亦即利用荒废无主之土地,争取浮游人口,使其集中到国家权力支配下,以达成上述之任务。杜氏所谓:“承周齐分据,暴君幔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网堕废,奸伪尤滋。”故杨坚夺取北周政权后,先后于开皇十年、十二年正式发布均田政令。隋书食货志规定:“男女三岁以下为黄,十岁以下为小,十七岁以下为中,十八岁以上为丁。丁从课役,六十为老,乃免其丁男、中男永业露田,皆遵后齐之制,并课树以桑榆及枣。其园宅,率三口给一亩,奴婢则五口给一亩。”至于官方授永业田之解释,隋书食货志谓:“自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各有差,多者至一百顷,少者

44、至四十亩(通典田制下作三十顷)京官又给职分田。一品者,给田五顷;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五品,则为三顷。六品,二顷五十亩;其下每品以五十亩为差,至九品为一顷。外官亦各有职分田。又给公廨田,以供公用。”三、推行之方法。至于授田与还田办法,约其要者,盖有数点:1一夫授田八十亩,妇人四十亩,奴婢与良民之授田亩数大略相同。2丁牛一头授田六十亩,以四牛为限。3每丁给桑田二十亩,不宜种桑之地,改给麻田二十亩,皆为永业田,不在授还之限。4园宅地,每三口给一亩,奴婢五口给一亩。5十八岁起授田,六十六还田。上列各例乃就一般情况而言。使在人多地少之狭乡地区,各人所分配之土地面积则多有不同,亦有少至每人得二十亩者。隋代

45、均田政策之得失制度之优点:隋承周齐遗制,推行均田政令,唯北周有关均田资料不多,近代学者遂多以为隋均田制全袭齐制而来,与北周无涉。其实隋代均田制度之承授,未必与北周无关。如唐制有“女不给田”(寡妻妾除外),则所承袭者,殆与北周为近。而唐承隋制,益见陈寅恪氏所论,未必尽然。大致上,可以确定承袭北齐而来,唯北齐施行之均田制,实已较北魏时期有所改进。其一为田土之还授时间,由每年正月改为十月,此点对耕作避免青黄不接,颇有帮助。其二为奴婢虽已依良计口授田,但仅依爵级品位定所限奴婢人数(通典食货志:齐制奴婢授田者,亲王止三百人,嗣王止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止一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王宗止一百人,七品

46、以上止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逾数不给。因隋袭齐制,故就隋代而言,已较北魏时之均田大为改善(隋志对于园宅地则曰“奴婢则五口给一亩”,对于永业露田却云“丁男中男皆遵后齐之制”,而不及奴婢,似已将奴婢排除计口授田之外。北魏无桑果田以外之永业田,王公贵族皆畜养奴婢而无限制,故造成彼等拥有无限制之土地。隋代权衡轻重,与其假奴婢以兼并无限土地,不如给以有限之永业田反为得计,此不能谓隋代无改进处。然以土地公有精神言之,终成弊政)。但隋制承北齐均田政令,又有“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一条,则反不及北魏制度之完善。因北魏虽有桑果田而无永业田之名,实则桑果田虽为代业,殊非认许桑果田之外,私人尚可

47、拥有永业田。唯自北齐时,曾划出“京城四面诸方之外三十里内为公田”给诸特殊阶级为永业田以后,通典二食货载: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亩,妇四十亩,奴婢依良人,限数与京官同。丁牛一头受田六十亩,限止四牛。又每丁给永业田二十亩为桑田,田中种桑五十根,榆三根,枣五根,不在还受之限。制度之缺点:一、此制至隋代承之,不问其为桑果田与否,诸王以下至于都督,皆给永业田,多者至百顷,少至三十顷(隋志作四十亩),由是造成土地私有制与唐代均田失败之开端。如隋室重臣杨素平江南,赐公田百顷。及为独孤后建陵,又赐田三十顷。来济善相术,亦赐田四十顷。炀帝幸榆林还,过张衡宅,赐宅旁之田三十顷等。盖见隋代对于公田制定为永

48、业田以外,并大量赐田,益发助长土地私有发展之趋势。二、因制度规定而受田之浮客,亦因高颎输籍法之推行,间接造成隋代受田人数益增,形成土地与人口不能平均分配之现象。杜佑论之以为:周齐分据,暴君慢吏,赋重役勤,人不堪命,多依豪室,禁纲隳紊,奸伪尤滋。高颎睹流冗之弊,建输籍之法,于是,定其名,轻其数,使人知“为浮客,被强家收大半之赋;为编甿,奉公上蒙轻减之征”。因为浮客归于编户,使隋代受田人数剧增。文帝晚年,太常卿苏威曾因户口滋多,民田不赡,请减功臣之赐田以解民困,唯终未见实行。隋书卷四十王谊传:“太常卿苏威立议,以为户口滋多,民田不赡,欲减功臣之地以给民,谊奏曰:百官者,历世助贤,方蒙爵土;一旦削之

49、,未见其可。如臣所虑,正恐朝臣功德不建,何患人田有不足?上然之,竟寝威议。”三、由于宽乡、狭乡无严格规定,隋书食货志:“时开皇二十年,天下户口岁增,京辅及三河地少而人众,衣食不给,议者咸欲徙就宽乡。其年冬,帝命诸州考使议之,又令尚书以其事策问四方贡士,竟无长筹。帝乃发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狭乡,每丁才至二十亩,老小又少焉。”故人与地之分配,日见不能适合于当时之均田政策。大体而论,终隋之世,均田政策之实施,其始虽略见裨益于国计民生,然而由于南北朝遗留下来豪宗支配之庄园私有土地继续膨胀,与制度本身具有之先天缺点,故隋代欲推行均田以解救其时国计民生之苦,不免大打折扣。明儒王夫之读通鉴论卷一九谓:“隋

50、乃遣使均田,以谓各得有其田以自赡也。唯然,而民困愈亟矣。人则未有不自谋其生者也。上之谋之,不如其自谋上唯无以夺其治生之力,宽之于公,而天地之大,山泽之富,有余力以营之,而无不可以养人。今隋之所谓户口岁增者,岂徒民之自增耶?盖上精察于其数以敛赋役者之增之也非民之数盈,地之力歉,而实籍其户口者之无余,而役其户口者不酌其已盈而减其赋也。乃欲夺人之田以与人,使相倾相怨以成乎大乱哉?故不十年而盗贼竞起以亡隋均田令行,狭乡十亩而籍一户,其虐民可知矣。则为均田之说者,王者所必诛而不赦明矣。”船山先生所论以为“夺人之田以与人”,在今日言之,似略嫌迂腐。因船山先生之所谓“人”者,乃当时之豪宗大族与权贵之家耳。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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