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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年自然人独资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程.doc

1、云南省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章 程二一五年四月三十日 云南省XXXX 有限责任公司章程(公司设执行董事)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及有关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 。 出资设立 云南省XXXX商贸 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并于2015年5月制订并签署本章程。第二条 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若有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章不符的,以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制度规章的规定为准。第二章 公司名称和住所第三条 公司名称: 云南省XXXX商贸有限责任公司 。第四条 住所: 云南省 。第三章 公司经营范围第五条 经营范围:1计

2、算机、软件及辅助设备;2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第六条 公司可以修改公司章程,改变经营范围,但是应当办理变更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中属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须经批准的项目,应当依法经过批准后方可经营。第四章 公司注册资本第七条 公司注册资本: 50 万元人民币。第八条 公司增加注册资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公司在报纸上登载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第五章 股东的姓名、住所第九条 股东的姓名、住所及身份证号码如下: 股东姓名:张三四;住所:云南省。;身份证号码:00000000000。第六章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

3、式、出资时间第十条 股东的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如下:股东姓名出资额(万元)出资方式出资时间出资比例。50现金2015年5月100%第七章 公司类型第十一条 公司类型: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独资)。 第十二条 公司变更类型的,应当按照拟变更的公司类型的设立条件,在规定的期限内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并提交相关材料。 第八章 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第十三条 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依照公司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委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三)委派和更换监事,决定监事的报酬事项;(四)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五)批准监事的

4、报告;(六)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定;(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定;(十)对公司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定;(十一)制定或修改公司章程;(十二)聘任公司经理。股东作出上述事项变更的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十四条 公司不设董事会,设执行董事一人,现任执行董事为。,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执行董事由股东委派。执行董事任期3年,任期届满,经股东决定可连任。第十五条 执行董事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执行股东的决定;(二)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5、三)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方案、决算方案;(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六)拟订公司合并、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八)提名公司经理人选,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十)代表公司签署有关文件。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可由执行董事兼任,也可由股东另外聘任或解聘,现任经理为。经理对股东负责,行使下列职权:(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三)拟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四)拟定公司的基本管

6、理制度;(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执行董事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第十七条 公司设监事一人,由股东委派,现任监事为。监事依公司法规定行使职权。监事的任期每届为3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公司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公司监事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公司财务;(二)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决定的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三)当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

7、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四)向股东议提出提案;(五)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执行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第十八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

8、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年;(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执行董事、监事或者聘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执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第一款所列情形的,公司应当解除其职务。 第九章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十九条 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现任法定代表人为。公司法定代表人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禁止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情形的,股东应当免去其职务。公司法定代表人变更,应当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条 法定代表人行使下列职权:(一)检查股东决定的落实情况,并向股东报告;(二)代表公司签署有

9、关文件;(三)在发生战争、特大自然灾害等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特别裁决权和处置权,但这类裁决权和处置权须符合公司利益,并在事后向股东报告。第十章 公司的股权转让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东可以依法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第二十二条 公司股东转让股权的,应当自转让股权之日起30日内申请变更登记。第十一章 财务、会计、利润分配及劳动用工制度第二十三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财政部门的规定建立本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二十四条 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

10、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五十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以前年度亏损的,在依照前款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之前,应当先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第二十五条 公司必须保护职工的合法权益,依法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参加社会保险,加强劳动保护,实现安全生产。 公司应当采用多种形式,加强公司职工的职业教育和岗位培训,提高职工素质。第十二章 公司的营业期限第二十六条 公司的营业期限为20年,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签发之日起计算。第二十七条 公司延长营业期限,股东必须于营业期限届满前作出股东决定,修改公司章程并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手续。第十三章 公司的解散与清算第二十八条 公司因下列原因解散:(一)公司章程规定

11、的营业期限届满;(二)股东决定解散;(三)因公司合并需要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照公司法的规定予以解散。第二十九条 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将清算组成员、清算组负责人名单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第三十条 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三十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其债权。第三十一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

12、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三)股东决定解散;(四)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被撤销;(五)人民法院依法予以解散;(六)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第三十二条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公司法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经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公司终止。第十四章 特别规定第三十三条 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三十四条 公司不得分立。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但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第三十五条 公司股东出现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规定或其他有关禁止投资情形的,应及时转让所持有的公司股权或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手续。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未规定的其他事项,适用公司法的有关规定。第十五章 附 则第三十七条 公司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第三十八条 本章程一式 3 份,并报公司登记机关1份。股东签字:2015年 05月0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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