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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陕西检察院书记员法律基础知识备考资料.docx

1、2018陕西省法院书记员招聘310人基础法律知识备考资料扫码加入备考交流群更多备考资料免费领取目 录【高频考点1】宪法的基本原则1【高频考点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2【高频考点3】犯罪主体4【高频考点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6【高频考点5】刑事诉讼的回避7【高频考点6】善意取得9【高频考点7】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10【高频考点8】使用警械的情形11I学员专用 请勿外泄备考指导【高频考点1】宪法的基本原则(一)人民主权原则主权是指国家的最高权力。人民主权是指国家中绝大多数人拥有国家的最高权力。宪法第2条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行使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人民依

2、照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二)基本人权原则人权是指人之为人的权利,人作为人维持其生存、形成独立人格,保持人的尊严、完善自己的权利。对于一个国家和民族来说,人权首先是人民的生存权和发展权。宪法第33条规定:“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三)权力制约原则权力制约原则是指国家权力的各部分之间相互监督、彼此牵制,从而保障公民权利的原则,它既包括公民权利对于国家权力的制约,也包括国家权力相互之间的制衡,在我国,权力制约原则主要表现为监督,并不是资本主义国家宪法当中的分权制衡。(四)法治原则法治是相对于人治而言的,是指统治阶级按照民主原则把国家事务法律

3、化、制度化,并严格依法进行管理的一种方式,其核心思想在于依法治理国家,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任何组织和个人享有法律之外的特权。宪法第5条规定:“(1)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2)国家维护社会主义法制的统一和尊严;(3)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宪法相抵触;(4)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一切违反宪法和法律的行为,必须予以追究;(5)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五)民主集中制原则民主集中制是在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的制度,是无产阶级政党、社会主义国家机关和人民团体

4、的根本的组织原则。我国宪法第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机构实行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国家行政机关、监察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中央和地方的国家机构职权的划分,遵循在中央的统一领导下,充分发挥地方的主动性、积极性的原则。”V【实战演练】(单选)我国宪法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这体现了_原则。A.人民主权B.法治C.保护人民D.权力分立V【备考小建议】该考点的考查方式一般为:(1)宪法的基本原则包括哪些;(2)某句话或某例子体现了什么基本原则;(3)罗列出

5、几项原则判断哪些属于宪法的基本原则。因此需要考生记忆清楚每项基本原则的准确表述及基本内容。【高频考点2】行政处罚的执行程序(一)一般规定1.当事人应当及时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规定的义务。2.原则上,在当事人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期间,行政处罚不停止执行。3.行政机关应当健全对行政处罚的监督制度。(二)罚款的收缴1.罚缴分离罚缴分离,是指作出罚款决定的行政机关应当与收缴罚款的机构分离。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不得自行收缴罚款。当事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国库。对上述原则规定的例外情形,应当依照行政处罚法规定的当场收缴罚款的条件和收缴办

6、法办理。对于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或者没收非法财物拍卖的款项,必须全部上缴国库。任何行政机关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私分、截留;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处罚决定机关返还。2.当场收缴(1)当场收缴的适用情形第一,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依法给予二十元以下的罚款的;不当场收缴事后难以执行的。第二,在边远、水上、交通不便地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作出罚款决定后,当事人向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确有困难,经当事人提出,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可以当场收缴罚款。(2)当场收缴的程序第一,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罚款的,必须向当事人出具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不出具财政

7、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的,当事人有权拒绝缴纳罚款。第二,执法人员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收缴罚款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在水上当场收缴的罚款,应当自抵岸之日起二日内交至行政机关;行政机关应当在二日内将罚款缴付指定的银行。V【实战演练】(单选)当事人应当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十五日内,到指定的银行缴纳罚款。银行应当收受罚款,并将罚款直接上缴:A.行政机关B.处罚机关C.地方财政D.国库V【备考小建议】该考点考查方式灵活,一是以记忆性题型进行考查,二是结合案例形式进行考查,因此考生需要记忆细节性知识点,并懂得判断相应的适用情形与程序。【高频考点3】犯罪主体(一)概念犯罪主体,是指刑法规定的实施

8、犯罪并且承担刑事责任的人,包括自然人与单位。(二)自然人犯罪1.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1)完全无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 (2)相对责任年龄: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刑法第17条规定:“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3)完全责任年龄:16周岁以上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并且不适用死刑。已满75周岁的人故意犯罪的,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过失犯罪的,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

9、能力(1)无刑事责任能力无刑事责任能力,是指精神病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的时候造成危害结果,经法定程序鉴定确认的,不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责令他的家属或者监护人严加看管和医疗;在必要的时候,由法院决定强制医疗。(2)限制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3)完全刑事责任能力除了无刑事责任能力和限制刑事责任能力的人以外,其余都是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但是为了避免在司法实践中造成混乱,刑法对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三种情况做了特别规定:第一,间歇性精神病人,在其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犯罪行为,应当负刑事责任。 第二,醉酒的人犯罪,

10、应当负刑事责任。第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三)单位犯罪1.概念单位犯罪是指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实施的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危害社会的行为。2.特征(1)单位犯罪的主体包括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2)单位犯罪必须是在单位主体的意志支配下实施的;(3)单位犯罪必须由刑法分则或分则性条文明确规定。对单位犯罪的处罚原则:我国刑法对单位犯罪的处罚以双罚制(即对单位和单位直接责任人员均处以刑罚)为主,以单罚制(即只处罚单位直接责任人员)为辅。3.不以单位犯罪论处的三种情形:(1)为了进行违法犯罪活动而设立公司、企业、事业单位的。设立公司、企业是为

11、了实施违法犯罪的目的,则按照个人犯罪而不是以单位犯罪处理。(2)公司、企业、事业单位设立后,主要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3)盗用单位的名义,违法所得归个人所有或者个人私分的,按照个人犯罪处理。V【实战演练】(单选)又聋又哑的人或者盲人犯罪,_处罚。A.可以从轻B.应当从轻,减轻C.可以减轻或者免除D.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V【备考小建议】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考查三个年龄阶段如何承担刑事责任,相对责任年龄所要承担的八种行为是常考点,考生需要着重注意。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则考查不同的精神条件下如何承担刑事责任,以及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中的三种特殊情况的责任承担,要求考生能够精准辨析

12、。单位犯罪需要考生掌握其特征、处罚原则和不以单位论处的具体情形,考查难度不高。【高频考点4】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分为:警告、罚款、行政拘留、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四种。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1.警告。警告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以书面方式作出谴责和告诫,指出其行为违法,教育行为人不得再犯的一种治安管理处罚。2.罚款。罚款是指公安机关责令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一定期限内向国家缴纳一定数额金钱的治安管理处罚。3.行政拘留。治安管理处罚中的行政拘留又称治安拘留,是指公安机关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在短期内剥夺其人身自

13、由的行政处罚,是治安管理处罚体系中最严厉的一种,它属于人身罚、自由罚。4.吊销公安机关发放的许可证。吊销公安机关颁发的许可证是指剥夺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从事某项特殊活动的权利或资格的治安管理处罚,如吊销特种行业许可证。5.限期出境、驱逐出境。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十条规定:“对违反治安管理的外国人,可以附加适用限期出境或者驱逐出境。”V【实战演练】(单选)对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人短期内剥夺人身自由的处罚是:A.强制传唤B.拘传C.行政拘留D.拘役V【备考小建议】该考点以记忆性题型为主,且会将治安管理处罚的种类、行政处罚的种类、行政强制的种类、行政处分的种类、刑罚的种类、刑事强制措施的种类等进行混淆性考查,

14、故要求考生务必记忆准确,区分清楚。【高频考点5】刑事诉讼的回避回避是指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鉴定人、书记员、翻译人员等与案件有法定利害关系或者其他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处理的关系,不得参加办理该案件或者参与该案件的其他诉讼活动的制度。(一)回避的人员(1)审判人员,审判人员包括审判委员会成员和人民陪审员;(2)检察人员;(3)侦查人员;(4)参加侦查、起诉、审判的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二)回避的理由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自行回避,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也有权要求他们回避: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是当事人的近亲属的。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06条的规定,当事人是指被害人

15、、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近亲属是指夫、妻、父、母、子、女、同胞兄弟姊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判人员在诉讼活动中执行回避制度若干问题的规定第1条对此作了进一步解释,规定与当事人有直系血亲、三代以内旁系血亲以及近姻亲关系的审判人员都应当回避。2.本人或者他的近亲属和本案有利害关系的。所谓利害关系,是指本案的处理结果会影响到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以及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或其近亲属的利益。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的;4.与本案的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有近亲属关系的;5.与本案当事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处理案件的;6.审判人员、检察人员

16、、侦查人员等接受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请客送礼,或者违反规定会见当事人及其委托的人的。7.参加过本案侦查、起诉的侦查、检察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审判人员,或者参加过本案侦查的侦查人员,不能再担任本案的检察人员。8.在一个审判程序中参与过本案审判工作的合议庭成员,不能再参与本案其他程序的审判。(三)回避决定回避有三种类型,即自行回避、当事人申请回避和上级组织指令回避。审判人员、检察人员、侦查人员的回避,应当分别由院长、检察长、公安机关负责人决定;院长的回避,由本院审判委员会决定;检察长和公安机关负责人的回避,由同级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决定。(四)回避前诉讼活动的法律效力1.公安人员被决定回避的公安机

17、关负责人、侦查人员、鉴定人、记录人和翻译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进行的诉讼活动是否有效,由作出决定的机关根据案件情况决定。2.检察人员被决定回避的检察人员,在回避决定作出以前所取得的证据和进行的诉讼行为是否有效,由检察委员会或者检察长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决定。V【实战演练】(单选)刑事诉讼中,以下人员无需回避是:A.鉴定人员B.翻译人员C.辩护人员D.书记员V【备考小建议】回避制度的考查方式一是直接考查细节性考点,二是结合案例形式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着重掌握回避的适用情形,熟悉回避制度的程序,在理解记忆的基础上进行灵活运用。【高频考点6】善意取得善意取得,指受让人以财产所有权转移为目的,善意、对价

18、受让且占有该财产,即使出让人无转移所有权的权利,受让人仍取得其所有权。(一)善意取得的条件善意取得需要满足以下条件:(1)出让人无处分权;(2)受让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3)以合理的价格转让;(4)所有权已经转移。(二)善意取得的法律后果受让人取得不动产或者动产的所有权的,原所有权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赔偿损失。(三)不适用善意取得的情形遗失物不适用善意取得。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

19、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V【实战演练】(单选)甲在出国前将自家的一件古董交由朋友乙保管,在甲出国期间,乙由于缺钱,便在未告知甲的情况下,私自将该古董出售给丙,丙在购买前对古董的实际所有人为甲这一情况毫不知情,甲回国后发现这一情况。则:A.甲不得向丙要求返还古董B.甲应该要求丙返还古董C.甲要求乙丙共同承担赔偿责任D.甲可以要求丙赔偿损失V【备考小建议】由于善意取得制度与日常生活联系紧密且多发,因此该考点主要以结合生活实例来进行考查,考生需要牢记善意取得的条件来分析题干情形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以及相应的法律后果,考查形式较

20、为灵活多变。【高频考点7】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一)概念法是由特定物质生活条件所决定的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的总和。(二)本质法的本质是法的阶级性,法所体现的国家意志实际上只能是统治阶级意志,国家意志就是法律化的统治阶级意志。(三)特征1.规范性,法是调整人的行为和社会关系的规范,规定了人们的行为模式,从而为人们的交互行为提供了一个模型、标准或方向。2.国家意志性,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体现了国家的意志。3.国家强制性,法是由国家强制力为最后保证手段的规范体系,具有国家强制性。4.普遍性,法的普遍性主要表现在:一是普遍有效性,即在国家权力所及的

21、范围内,法具有普遍效力或约束力。二是普遍平等对待性,即要求平等地对待一切人,要求法律面前人人平等。5.程序性,法是有严格的程序规定的规范,具有程序性。V【实战演练】(单选)人们往往将法律称为国法,因为它:A.是国家制定或认可的B.具有普遍约束力C.是靠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D.是国家的根本大法V【备考小建议】法的概念、本质与特征是法理学的重要考点之一,该考点的考查方式主要为:(1)考查记忆性知识点。考生需要通过准确记忆关键词来作答。(2)考查关键词的深层内涵。此类题型考查方式灵活,且题目比较抽象宏观,要求考生在记忆的基础上对每个关键词的内涵有深入理解,同时具有发散性思维,能准确把握题眼,对考生的

22、综合能力要求较高。【高频考点8】使用警械的情形(一)可以使用驱逐性、制服性警械的情形人民警察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经警告无效的,可以使用警棍、催泪弹、高压水枪、特种防暴枪等驱逐性、制服性警械:(1)结伙斗殴、殴打他人、寻衅滋事、侮辱妇女或者进行其他流氓活动的;(2)聚众扰乱车站、码头、民用航空站、运动场等公共场所秩序的;(3)非法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4)强行冲越人民警察为履行职责设置的警戒线的;(5)以暴力方法抗拒或者阻碍人民警察依法履行职责的;(6)袭击人民警察的;(7)危害公共安全、社会秩序和公民人身安全的其他行为,需要当场制止的;(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

23、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应当以制止违法犯罪行为为限度;当违法犯罪行为得到制止时,应当立即停止使用。(二)可以使用约束性警械的情形人民警察依法执行下列任务,遇有违法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自伤或者有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1)抓获违法犯罪分子或者犯罪重大嫌疑人的;(2)执行逮捕、拘留、看押、押解、审讯、拘传、强制传唤的;(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使用警械的其他情形。人民警察依照前款规定使用警械,不得故意造成人身伤害。V【实战演练】(单选)犯罪嫌疑人被抓获后,试图自伤,人民警察可以使用的装备是:A.警棍B.武器C.手铐 D.催泪弹V【备考小建议】该考点的考查方式包括直接考查和以案例形式进行考查,考察难度不高,要求考生准确记忆可以使用警械的具体情形。文化知识备考资料计算机速录材料加群免费领取报名专线:400-6300-999中公教育学员专用资料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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