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 1 - 鲁国土资函 2016 35 号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关于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 用地预审意见的函 鄄城长青生物质能源有限公司: 你公司关于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用地预审的请示(鄄长青字 2016 001 号)和菏泽市国土资源局关于鄄城长青生物质发电项目建设用地的初审意见(菏国土资呈 201615 号)收悉。根据国土资源部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经审查,现函复如下: 一、该项目选址位于鄄城县基础工业园内 ,香山街以南、亿城街以北、凤凰路以西,用地符合鄄城县 2006 2020 年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原则通过建设用地预审。 二、根据可研推荐设计方案,该项目用地 11.5285 公顷
2、,均为农用地(耕地 11.2946公顷)。主要建设 1台 1 N30汽轮发电机组和辅助电力设备,配套一台 1 130t/h 水冷振动炉排生物质直燃锅炉及附属设施等。 项目功能分区规划中预留“道路绿化用地 1.38342公顷,道路用地 0.37578 公顷” ,预留道路用地有重复,核减道路用地 0.37578 公顷。 在初步设计阶段,建议进一步优化设计方案,减少用地规模。 三、该工程涉及占用耕地 11.2946 公顷,补充耕地的资金必须切实落实,确保补充耕地的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高。要认真执行征地补偿安置的新标准,切实保障被征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四、本预审意见不作为取得项目用地的批准 文件,待项目核准后,请按程序和规定,依法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 五、依据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项目预审文件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为两年。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 2016 年 2 月 日 - 3 - 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 2016 年 8 月 23 日 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