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发展扶持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推进乡村振兴战略顺利实施,进一步培育和壮大乐平镇 2.5 产业,提升文化旅游产业招商引资的效率和质量,结合我镇实际,特制定本扶持办法。第二条 重点扶持乐平镇辖区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引进、产品开发运营以及文化旅游企业发展等。鼓励文化旅游产业的大项目、高端项目落户乐平镇,提升产业能级,弥补短板,丰富乐平文旅产业体系。第三条 获得本办法相关扶持资金的,必须专项用于文旅产业项目建设。 第二章 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符合佛山市、三水区及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的发展规划、产业发展要求,且注册、税收关系在均在乐平镇行政
2、区域内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投资主体,项目投资主体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落户在乐平镇辖区范围内。 第五条 符合本扶持办法规定的其他企业、组织或个人,并依法在乐平镇缴纳相关税费。第六条 本办法所指文化旅游项目包括但不限于具有岭南文化和广府文化等的乡村农业生态休闲项目、古村活化项目、高端民宿集群、特色街区、博物馆、展馆、剧场、艺术家- 2 -村落、体育会所、户外运动基地、自驾游和房车营地等新业态项目。第三章 扶持重点和扶持措施第七条 对新落户的文化旅游项目,投资总额在 500 万元以上(含 500 万元),1000 万元以下,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不少于 350 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3%给予投资
3、主体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30 万元;投资总额在1000 万元以上(含 1000 万元),5000 万元以下,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不少于 700 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5%给予投资主体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250 万元;投资总额在 5000 万元以上(含 5000 万元),1 亿元以下,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不少于 3500 万元的,按其实际固定资产投入的 8%给 予投资主体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800 万元;投资额在 1 亿元以上(含 1 亿元),其中固定投资总额不少于 7000 万元的,按其固定资产投入的 10%给予投资主体扶持,单个项目扶持总额最高不超过
4、 2000 万元。对于二次及以上投入的项目,只计算新增部分的投资总额和固定投资总额。符合条件的项目投资主体在正式落户并建成运营后可以申报上述扶持,扶持资金的申请视项目实际固定资产投入进度分期兑现。第八条 贷款贴息。对于固定投资总额达到 100 万元及以上的文化旅游项目,如建设资金全部或部分是从境内银行(或我国银行在境外的分支机构)取得,且专项用于乐平镇辖区内的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建设的贷款,对该笔贷款给予前三- 3 -年贷款贴息,每年贷款贴息率为 3%;实际贷款利率低于 3%的或贷款期限少于三年的,按实际利率和年限予以补贴,每家企业累计获得的贷款贴息总额不超过 300 万元。第九条 鼓励积极开发建
5、设田园综合体项目,对成功立项为国家级田园综合体的项目,建成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1000 万元扶持;成功立项为省级田园综合体的项目,建成竣工并经相关部门验收合格后,一次性给予 500 万元扶持。第十条 对乐平镇辖区内新评定为五星级、四星级、三星级酒店的,分别给予一次性 200 万元、150 万元、50 万元扶持资金,已享受过上述扶持资金的,再次升级只给予差额扶持资金。第十一条 鼓励建设乐平镇文化雕塑等视觉艺术作品,要求作品必须坚持先进文化前进方向,弘扬时代主旋律,为群众喜闻乐见,有较高的思想性、艺术性和观赏性,符合本土文化内涵。对于建设文化雕塑等视觉艺术作品,获得国家、省、市
6、宣传文化部门颁发奖项的,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和 3 万元的扶持。第十二条 对于符合乡村振兴战略规划的优质文化旅游产业项目,可在土地利用计划指标中适当给予建设用地指标扶持。第四章 监督管理第十三条 获得扶持资金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进行账务处理,严格按照规定使用资金,并- 4 -自觉接受资金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第十四条 对采取各种手段骗取专项资金、违反规定使用的企业,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且五年内不再将该企业纳入各类政府扶持资金的申报范围。第五章 附 则第十五条 如获得本办法扶持资金的项目同时符合广东省内其他扶持或奖励政策规定,原则允许重复申请,叠加扶持,但总获得的扶持资金或奖励资金不能高于实际投资额。第十六条 本扶持办法由乐平镇经济促进局负责解释。其实施细则或申报通知由乐平镇经济促进局另行制定。 第十七条 本政策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至 2021 年12 月 31 日。本办法执行期间,国家、省、市、区法律、法规、规章、政策性文件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附件:1 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扶持办法实施细则2佛山市三水区乐平镇文化旅游产业专项扶持资金申请表- 5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