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江苏省财政厅、旅游局关于印发江苏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苏财外金 200550 号江苏省旅游 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项目库)管理办法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充分发挥财政资金的引导作用,促进全省旅游经济发展,制定本 办法。第二条 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是指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扶持省内重点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的专项资金。从 2005 年起对该项资金实行项目库管理。第三条 省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重点用于:(一 )旅游 资源品级在三级(优良级) 以上的开发项目建设;(二 )AAA 级以上旅游景区建 设和景区旅游连接线路建设;(三 )旅游服 务、公益性设施建设;(
2、四 )特色旅游 项目建设。第四条 申请入库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 )符合国家 产业政策,符合省市旅游发展规划和景区总体规划;(二 )具有良好的 资源、环境基础和市场前景。项目完成后,能明显提高本地区(景区 )的旅游吸引力;(三 )具有 较高的建设水准。其中旅游景区建设和旅游资源开发项目不低于国家 AAA 级旅游区(点) 标准;(四 )实施程序完整,建设条件具备。项目建议书或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已获批准,土地、环评、配套基 础设施、拆迁安置等建设条件基本具备。(五 )申请单 位具有完备的项目法人资格及其组织机构。(六 )建设资 金落实。第五条 项目申请入库,须报送以下材料:(一 )入库书 面
3、申请。由各省辖市旅游局和财政局共同提出。书面申请应包括项目名称、项目实施方案、经济和社会效益,以及建议省财政安排的项目建设资金数额等;(二 )项目 库申报书。由申请用款单位完整填列;(三 )项目所在景区 总体规划、专家评审意见及批准文件;(四 )项目建 议书及其批复;(五 )项目可行性研究 报告及其批复;(六 )项目立 项批准文件;(七 )项目已落 实资金( 承诺) 证明材料;(八 )项目 实施单位法人资格证明;(九 )上述各 项材料的电子文本(移动盘,或电子邮件:)。第六条 项目申请入库,实行专家评审制度。 专家小组由省旅游局、省 财政厅相关业务人员和业内专家组成,具体办法另定。第七条 项目
4、申请入库,按以下程序办理:(一 )申请 用款项目单位向省辖市旅游局和财政局提出联合书面申请并提供相关材料,由两部门共同组织项目初审,形成初 审报告。(二 )省辖 市旅游局和财政局将初审报告,连同其他材料分别报省省旅游局、财政厅。(三 )省财 政厅和省旅游局组织专家小组,对上报材料进行评审。(四 )通过评审 的项目,列入项目库。第八条 项目库管理,遵循以下原则:(一 )库基 础原则。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安排旅游项目建设专项资金时,全部从项目库中抽选项目。未入库项目不得安排使用该专项资金。(二 )动态 管理原则。为保证项目库资料的时效性和准确性,项目库于每年 5月和 11 月调整更新。上年延续项目和
5、当年未安排扶持资金的项目滚动进入下一年度项目库。已入库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须按照申请入库程序及时重新申报。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及时调出项目库:(1)项目实施完毕;(2)项目撤销或被有权部门勒令终(中) 止;(3) 项目实施中途因不可抗力,无法继续实施;(4)项目实施中途被发现有挪用等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行为;(5)项目实施延期一年以上或多次延期;(6)项目已实施部分质量低劣,与原申报标准相距甚远;(7)被发现申报材料严重不实;(8)项目内容出现重大调整且未重新申报;(9)项目单位申请出库;(10)省财 政厅和省旅游局确认的其他情况。(三 )信息化管理原 则。项目入库申报材料须同时报送电
6、子文本;省财政厅和省旅游局对项目基础资料、入库出库信息、 资金使用及效益评价等情况, 实施电子文档管理。第九条 各级财政、旅游部门对专项资金的使用实行跟踪管理。跟踪管理的内容包括:(一 )资金 拨付及到位情况;(二 )是否 严格按照批准的用途和项目实施进度使用资金,有无截留、挤占、挪用、损失浪费、改 变资金用途等情况;(三 )项目工程 结算及竣工财务决算情况;(四 )资金使用效益和 项目实施成果。第十条 省财政厅、省旅游局根据江苏省省级项目支出预算跟踪管理办法(苏财预200556 号),定期或不定期地对专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项目单位弄虚作假、挤占挪用专项资金或因管理不善造成项目不能如期竣工
7、的,由有权部门进行严肃查处,限期整改;情 节严重的,收回 专项资金。对专项资金使用过程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实施处理、处罚和处分。第十一条 省财政厅、旅游局和省辖市财政局、旅游局负责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结果的评价工作。使用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在年度终了后或在项目完成后一个月内,向所属省辖市财政局和旅游局报送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报告。省辖市财政局和旅游局应联合对资金使用和项目实施情况进行核查,对本地区专项资金使用情况和项目实施成果进行评价,对专项资金管理提出建议和意见,上报省财政厅、省旅游局。第十二条 本办法未及省旅游资源开发和项目建设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其他事项,以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为准。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省旅游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