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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师外出会诊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doc

1、医师外出会诊和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医师外出会诊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对本院医师外出会诊的管理,规范医师外出会诊行为,促进医学交流与发展,提高医疗水平,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规定和卫生部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暂行规定的精神,特制定本管理制度。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医师外出会诊是指医师经医院及所在科室批准,在不影响我院正常业务工作和医疗安全的前提下,为其他医疗机构特定的患者开展执业范围内的诊疗活动。第三条 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拟邀请我院医师会诊,需向我院发出书面会诊邀请函。内容包括拟会诊患者病历摘要、拟邀请医师或者邀请医师的专业及技术职务任职资格、会诊的目的、理由、时间和费用等

2、情况,并加盖邀请医疗机构公章。用电话或者电子邮件等方式提出会诊邀请的,应当及时补办书面手续。第四条 医院应加强对医师外出会诊的监督管理,逐级审批,建立医师外出会诊管理档案,由医务科具体实施。(一)平诊:医务科收到院外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加盖公章的书面会诊邀请函(或者传真),经医务科负责人审核同意,与相关科室负责人联系选派医师,在医务科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二)急诊:工作时间经医务科工作人员联系科室,选派医师前往。非工作时间须经医务科或院总值班人员联系科室,选派医师前往,原则上值班医师不得外出会诊。会诊医师回院后尽快到医务科补办相关手续。(三)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直接与医师联系会诊的,由医师本人

3、或邀请医疗机构人员凭邀请函到医务科,经审批并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前往。(四)原则上不接受民营医疗机构平诊会诊,手术科室医师不得在市内医疗机构开展平诊手术。第五条 外出会诊人员原则上需具有副主任医师及以上职称。未办理执业注册手续及一年内发生医疗事故或多起医疗投诉的医师,不得外出会诊。邀请会诊的医疗机构向我院发出邀请函,未点名的由医务科或科主任根据具体情况选派会诊医师;直接点名邀请某医师的,原则上安排该医师前往,特殊情况可另行安排。第六条 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的卫生管理法律、法规和诊疗规范。(一)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应详细了解患者的病情,亲自诊查患者,完成相应的会诊工作,并按照规定书写医疗文书

4、。(二)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不同专业的疾病或难以胜任会诊工作,应当及时、如实告知邀请医疗机构,并终止会诊。(三)医师在会诊过程中发现邀请医疗机构的技术力量、设备、设施条件不适宜收治该患者,或者难以保障会诊质量和安全的,应当建议将该患者尽可能转回我院诊治。(四)会诊结束后,医师应当在回院2个工作日内将外出会诊的有关情况报告所在科室负责人,有特殊情况报告医务科。第七条 外出会诊人员的交通费、生活费及住宿费由邀请医疗机构或患者及家属承担。外出会诊人员不得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会诊费以外的其它报酬,不得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不得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会诊人员的会诊费应如数上交医务科,按规定个

5、人提取会诊费用70%。,医院及科室提取会诊费用30%,作为一定的管理费用。第八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按医院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一)医师未经批准,工作时间擅自外出会诊,视作脱岗,并按照我院劳动纪律规定进行处理。由此发生的交通意外和医疗纠纷等由本人承担责任。(二)凡违反规定接受邀请医疗机构会诊费以外的其它报酬,收受或者索要患者及其家属的钱物,牟取不正当利益的,按照国家有关部门规定进行处理。(三)医师外出会诊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的,按照执业医师法第三十七条处理。(四)医师在外出会诊过程中发生的医疗事故争议,由邀请医疗机构按照医疗事故处理条例的规定进行处理。必要时,我院给予协助处理。第九条 本规定

6、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第十条 本规定由医务科负责解释。 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 为了加强对医师执业的管理,规范医师的执业行为,提高医师素质,保证医疗质量和医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及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我院医师定期考核管理制度。一、成立州中医院医师定期考核委员会,负责拟定医师考核工作制度,对医师定期考核工作进行检查、指导,保证考核工作规范进行。二、医师定期考核内容包括业务水平测评、工作成绩和职业道德评定。医务科于定期考核日前60日通知需要接受定期考核的医师。三、科室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评定意见,医师的工作成绩、职业道德评定应与医师年度考

7、核情况相衔接。四、医务科对临床医技科室的报送评定意见进行复核,并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五、医师的业务水平测评可以采用以下一种或几种形式:1、个人述职;2、有关法律、法规、专业知识的考核或考试以及技术操作的考核或考试;3、对其本人书写的医学文书的检查;4、患者评价和同行评议;5、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形式。六、考核委员会综合评定意见及业务水平测评结果对医师做出考核结论,在医师定期考核表上签署意见,并公布考核结果。七、国家实行医师行为记录制度。医师行为记录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良好行为记录应当包括医师在执业过程中受到的奖励、表彰、完成政府指令性任务、取得的技术成果等;不良行为记

8、录应当包括因违反医疗卫生管理法规和诊疗规范常规受到的行政处罚、处分,以及发生的医疗事故等。医师行为记录作为医师考核的依据之一。八、医师考核结果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工作成绩、职业道德和业务水平中任何一项不能通过评定或测评的,即为不合格。对考核不合格的医师,责令其暂停执业活动3个月至6个月,并接受培训和继续医学教育;暂停执业活动期满,再次进行考核。对考核合格者,允许其继续执业。九、医师在考核周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机构应当认定为考核不合格:1、在发生的医疗事故中负有完全或主要责任的;2、未经医院批准,擅自在医院以外的医疗、预防、保健机构进行执业活动的;3、跨执业类别进行执业活动的;4、代他人参加

9、医师资格考试的;5、在医疗服务活动中索要患者及其亲友财物或者牟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6、索要或者收受医疗器械、药品、试剂等生产、销售企业或其工作人员给予的回扣、提成或者谋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7、通过介绍病人到其他单位检查、治疗或者购买药品、医疗器械等收取回扣或者提成的;8、出具虚假医学证明文件,参与虚假医疗广告宣传和药品医疗器械促销的;9、未按照规定执行医院感染控制任务,未有效实施消毒或者无害化处置,造成疾病传播、流行的;10、故意泄漏传染病人、病原携带者、疑似传染病病人、密切接触者涉及个人隐私的有关信息、资料的;11、未依法履行传染病监测、报告、调查、处理职责,造成严重后果的;12、考核周期内,有一次以上医德考评结果为医德较差的; 13、无正当理由不参加考核,或者扰乱考核秩序的;14、违反执业医师法有关规定,被行政处罚的。十一、医师以贿赂或欺骗手段取得考核结果的,应当取消其考核结果,并判定为该考核周期考核不合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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