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宣传报道保密管理制度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对外宣传报道工作的管理,根据国家保密局新闻出版保密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第二条 对外资料交流和宣传报道应遵守国家新闻出版保密规定。凡按行业保密范围被列为国家秘密的事项,不得利用公开媒介进行宣传报道。第三条 公司宣传报道工作由综合部归口管理,负责公司涉及科研生产宣传报道工作的保密管理,会同保密办进行宣传报道前的保密审核、审批工作。第四条 有关公司发展规划、计划及实施过程中的重大活动,涉及军品科研、生产、试验情况及外事外贸事项的宣传报道,须填写对外提供资料审批表(xxxxxx-BM49),履行审批手续,经公司保密领导小组js处理后方可对外宣传报
2、道。第五条 涉及军工科研生产事项的宣传报道、展览、公开发表著作、论文等,应当填写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审批表(xxxxxx-BM50),经过保密审查批准后方可进行,任何部门或个人不得向新闻单位提供信息或接受采访。第六条 带有密级的宣传品,必须与秘密文件、资料同等对待。严格控制发放范围,履行登记签收手续。第七条 员工个人向外公开发表的论文、稿件的,公司应对发表内容进行审批,采取严格的控制措施,其内容不得涉及国家秘密。第八条 除公司指定人员制作新闻稿件外,其他员工均不得在公司现场摄影、摄像。上级和主管部门到公司内现场摄影、摄像和其它特殊情况的,均须履行保密审查手续,专人陪同。第九条 外单位人员来公司参观、采访,不得涉及保密事项,并填写外来人员参观安全保密审查表(xxxxxx-BM51),经保密审批后,明确参观路线、统一介绍口径,并实行全程保密跟踪。参观、采访后的稿件、作品、声像资料等,如需公开发表,须填写对外交流、宣传报道审批表,经保密办公室保密审查。第十条 其他涉外活动和对外交流与宣传报道保密工作未尽事宜,按国家和上级机关有关规定执行。第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规定者,按照保密工作考核奖惩制度有关规定实施责任追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