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 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2018 年付息公告 由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以下简称 “发行人 ”)于 2016 年 8 月 2日 发行的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 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以下简称 “本期债券 ”),将于 2018 年 8 月 2 日 开始支付自 2017 年 8 月 2日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期间的利息。为保证本次付息工作的顺利进行,方便投资者及时领取利息,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 本期债券概览 1、 债券名称: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 20
2、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 2、 证券简称及代码: 16 首旅 01( 代码 : 136598) 3、 发行人: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4、 发行总额:人民币 5 亿 元 5、 债券期限: 本期债券为 7 年期,在债券存续期的第 5 年末 附 发行人 调整票面利率选择权和投资者回售选择权 6、 债券利率: :本期债券为固定利率债券,前 5 年票面利率 3.20%;在第 5 年末,如果发行人选择不调整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后 2 年的利率维持 3.20%不变,如果发行人选择调整票面利率,则本期债券在后 2 年的利率为 3.20%加上调整点数。本期债券采用单利按年计息,不计
3、复利。 7、 计息期限: 本期债券的计息期限自 2016 年 8 月 2 日起至 2023 年 8 月 1 日止;如投资者行使回售选择权,则其回售部分债券的计息期限为自 2016 年 8 月 2日起至 2021 年 8 月 1 日止。 8、 付息日: 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3 年每年 8 月 2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如发行人选择回售 , 则本期债券的付息日为 2017 年至 2021 年每年 8 月 2 日 (上述付息日如遇法定节假日,则顺延至下一个工作日) 。 9、 上市时间和地点: 本期债券于 2016 年 9 月 13 日 在上
4、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二、 本期债券本年度付息和兑付情况 1、 本年度计息期限: 2017 年 8 月 2 日至 2018 年 8 月 1 日 ,逾期部分不另计利息。 2、 利率:本期债券票面利率(计息年利率)为 3.20 %。 3、 债权登记日:本期债券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部分本年度的债权登记日 为2018 年 8 月 1 日 。截至上述债券登记日下午收市后,本期债券投资者对托管账户所记载的债券余额享有本年度利息。 4、 付息 日 : 2018 年 8 月 2 日 三、 付息办法: 1、通过上海证券交易所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利息款通过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5、清算系统进入该投资者开户的证券公司的登记公司备付金账户中,再由该证券公司将利息款划付至投资者在该证券公司的资金账户中。 2、从发行市场购买本期债券并持有到债权登记日的投资者,在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办理付息手续,具体手续如下: A如投资者已经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则利息款的划付比照上述第 1 点的流程。 B如投资者未在认购债券的证券公司开立资金账户,请按以下要求办理: ( 1)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根据原认购债券的营业网点要求办理; ( 2)本期债券机构投资者办理利息领取手续时,应出示经办人身份证,并提交单位授权委托书(加盖认购时预留的印鉴)正本、法
6、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和税务登记证(地税)复印件(加盖该机构投资者公章)以及经办人身份证复印件; ( 3)如投资者原认购网点已迁址、更名、合并或有其他变更情况,请根据托管凭证上注明的二级托管人名称或加盖的公章, 咨询该二级托管人。 四、 关于本期债券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征收 (一)关于向个人投资者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和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等相关法规和文件的规定,本期债券个人投资者应就其获得的债券利息所得缴纳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本期债券发行人已在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2016 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募集说明书
7、 中对上述规定予以明确说明。 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企业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代扣代缴工作的通知(国税函 2003612 号)规定,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将统一由各兑付机构负责代扣代缴并直接向各兑付机构所在地的税务部门缴付。请各兑付机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的有关规定做好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工作。如各兑付机构未履行上述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代扣代缴义务,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由各兑付机构自行承担。 本期债券利息个人所得税的征缴说明如下: ( 1) 纳税人:本期债券的个人投资者 ( 2) 征税对象:本期债券的利息所得 ( 3) 征税税率:按利息额的 20%征收 ( 4) 征税环节:个人投资者在付息网点领取利息时
8、由付息网点一次性扣除 ( 5) 代扣代缴义务人:负责本期债券付息工作的各付息网点 ( 6) 本期债券利息税的征管部门:各付息网点所在地的税务部门 (二)关于向非居民企业征收企业债券利息所得税的说明 对于持有 “16 首旅 01”的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等非居民企业(其含义同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根据 200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 200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的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源泉扣缴管理暂行办法(国税发 20093 号)以及 2009 年 1 月 23 日发布的关于中国居民企业向 QFII 支付股息、红利、利息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
9、的通知(国税函 200947 号) 等规定,非居民企业取得的发行人本期债券利息应当缴纳 10%的企业所得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将按 10%的税率代扣 相关非居民企业上述企业所得税 ,在向非居民企业派发债券税后利息,将税款返还债券发行人,然后由债券发行人向当地税务部门缴纳。 五、 发行人、主承销机构、托管人及各证券公司: 1、 发行人: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地址: 北京市朝阳区雅宝路 10 号 3 层 法定代表人: 段强 联系人: 康婧 联系电话: 010-85629988 邮政编码: 100020 2、 主承销机构 平安证券 股份有限 公司 地址: 深圳市福田区金田路 4036 号荣超大厦 16-20 层 法定代表人: 何之江 联系人: 王一丁 联系电话: 010-56800145 邮政编码: 100033 3、 托管人: 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地址:上海市陆家嘴东路 166 号中国保险大厦 3 层 联系人:徐瑛 联系电话: 021-68870114 邮政编码: 200120 投资者可以到下列互联网网址查阅本付息公告: http:/ 特此公告。 (此页无正文,为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公开发行 2016年公司债券 (第一期 )(品种一 )2018年付息公告签章页) 北京首都旅游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2018年 7月 2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