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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奥鹏远程教育中心 地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FAQ(六)第十一章 职业技能开发、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 【考点】.doc

1、奥鹏远程教育中心 地大劳动与社会保障法FAQ (六)第十一章 职业技能开发、第十二章 劳动争议处理一、劳动预备制度的内容有哪些? 实行劳动预备制度的主要对象是城镇未能继续升学的初、高中毕业生,以及农村未能继续升学并准备从事非农产业工作或进城务工的初、高中毕业生。对准备从事农业生产劳动的初、高中毕业生,各地可从本地实际出发,另行制定培训办法。各地还可根据实际情况引导城镇失业人员和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参加劳动预备制度培训。 劳动预备制度通过全面开展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来实施。对劳动预备制度人员的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应根据劳动力市场需求,按照职业分类和职业技能标准来组织进行。 对劳动预备制度人员进行培训,

2、可采取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如全日制、非全日制以及学分制与学时制相结合或远程培训等灵活多样的培训形式,还要组织劳动预备制度人员进行生产实习,开展勤工俭学,并组织其参加社区服务、公益劳动等社会实践活动。二、“就业准入”制度的内容有哪些?所谓就业准入是指根据劳动法和职业教育法的有关规定,对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到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利益的职业(工种)的劳动者,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对初高中毕业的青年实行全面的就业准入控制。实行就业准入的职业范围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确定并向社会发布。三、劳动争议调解的原则有哪些?1、自愿原则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

3、应依照法律,遵循双方当事人自愿原则进行调解。经调解达成协议的,制作调解协议书,双方当事人应当自觉履行;调解不成的,当事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2、民主说服原则这是由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的性质决定的。调解委员会既不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也不是国家行政机关。因此,它没有司法审判权,也没有行政命令权和仲裁权。在调解劳动纠纷时,主要运用国家的法律,运用民主讨论的方法,说服教育的方法,在双方认识一致的前提下,动员其自愿协商后达成协议。坚持这一原则,要反对强迫命令、用权势压服的做法。四、仲裁的范围包括哪些?可以申请仲裁的劳动争议有三种情况:(1)发生争议后直接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

4、2)发生争议后,本企业没有调解委员会的;(3)发生争议后,经企业调解委员会调解不成的。凡属上述三种情况,又符合法律规定的受案范围的劳动争议,双方当事人都有权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五、劳动诉讼案件审理中有哪些特殊性的内容?1、举证责任由于劳动关系的特殊性,劳动诉讼案件举证责任也有其特殊性。即以“谁主张,谁举证”为主,以举证责任倒置为辅。在劳动争议案件中,一般应按“谁主张,谁举证”原则来操作,即主要的是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否则要承担不利的诉讼后果。但在坚守该举证原则的同时,不排除举证责任倒置,即由原告提出的主张,由被告对自己作出的与原告相关联的事实提供证据和相应的法律政策依据。

5、但这种举证责任倒置公适用于劳动者。因为劳动者的从属地位导致在一部分劳动争议案件中,用人单位不履行有关法律行为时,劳动者无法举证,而用人单位负责对劳动者进行考勤、考核等管理,如果发生争议时不提供原始的考勤、考核等证据,也是劳动者个人无法举证或是举证不力的。为避免劳动者因客观原因无法举证或举证不力而导致的必然败诉,在解决劳动争议案件中要坚持“谁主张,准举证”的举证责任为主,以举证责任倒置为辅的原则。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2、用人单

6、位规章制度的效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这表明在劳动诉讼中,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在程序和内容都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的前提下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但也必须符合这从程序到内容的这两个基本前提,否则应当视为无效。3、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的注意事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劳动合同争议案件审理作出了一些具体明确的规定,这是在审理劳动合同争议案件中应当予以注意的。例

7、如,第十四条规定,劳动合同被确认为无效后,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付出的劳动,一般可参照本单位同期、同工种、同岗位的工资标准支付劳动报酬。根据劳动法第九十七条之规定,由于用人单位的原因订立的无效合同,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比照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赔偿劳动者因合同无效所造成的经济损失。第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第十六条规定,劳动合同期满后,劳动者仍在原用人单位工作,原用人单位未表示异议的,视为双方同意以原条件继续履行劳动合同。一方提出终止劳动关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根据劳动法第二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与劳动者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而未签订的,人民法院可以视为双方之间存在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关系,并以原劳动合同确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心系天下求学人 Page 4 of 4 专业 专注 周到 细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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