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务 预 订 、 互 联 网 接 入 、休 闲 购 物 、 安 全 救 援 等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提 升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的 质 量 和 水 平 。旅 游 集 散 地 、 景 区 等 旅 游 者 集 中 场 所 应 当 根 据 国 家 、 省 有 关 规 定 和 标 准 , 配 备 公 共 卫 生 设 施 、 母婴 设 施 、 无 障 碍 设 施 、 医 疗 救 助 等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房 车 露 营 地 、 自 驾 游 基 地 应 当 为 自 驾 旅 游 者 提 供 食 品 供 应 、 水 电 保 障 、 道 路 指 引 、 医 疗 救 助 、 安全 救
2、援 等 服 务 。第 十 九 条 市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设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 苏 州 旅 游 总 入 口 ), 提 供 本 市 旅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2 期 4 游 信 息 查 询 、 线 上 导 览 、 信 息 推 送 、 消 费 警 示 和 投 诉 救 援 等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 以 及 优 质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的在 线 订 购 。市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通 过 设 立 诚 信 档 案 、 采 集 旅 游 者 评 价 、 定 期 暗 访 复 核 、 定 期 安 全 评 测 等措 施
3、, 对 通 过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提 供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 的 经 营 者 进 行 监 督 管 理 。旅 游 产 品 质 量 等 级 评 定 、 政 府 扶 持 奖 励 的 旅 游 项 目 和 旅 游 荣 誉 称 号 评 选 等 应 当 在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网络 平 台 公 示 , 接 受 旅 游 者 评 价 和 社 会 公 众 监 督 。鼓 励 旅 游 经 营 者 通 过 旅 游 公 共 服 务 网 络 平 台 提 供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 。第 二 十 条 市 、 县 级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规 划 建 设 农 业 、 交 通 、
4、文 化 、 通 信 、 水 利 、 电 力 、 环 保 等基 础 设 施 和 公 共 服 务 设 施 , 应 当 兼 顾 旅 游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市 、 县 级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在 城 市 规 划 建 设 中 应 当 使 用 符 合 国 家 和 省 标 准 的 交 通 、 旅 游 、 市 政 服务 等 公 共 信 息 图 形 符 号 和 语 言 标 识 。第 二 十 一 条 AAAA 级 以 上 旅 游 景 区 、 四 星 级 以 上 乡 村 旅 游 景 区 , 应 当 提 供 公 共 交 通 服 务 。利 用 环 古 城 河 、 金 鸡 湖 、 太 湖 等 符 合
5、条 件 的 水 域 , 开 发 水 上 旅 游 线 路 及 产 品 的 , 发 展 和 改 革 、 规划 、 交 通 运 输 、 水 利 ( 水 务 ) 、 旅 游 等 部 门 应 当 协 同 推 进 水 陆 换 乘 服 务 站 、 泊 船 区 等 配 套 交 通 基 础 设 施建 设 。第 二 十 二 条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利 用 现 代 信 息 技 术 , 完 善 全 域 旅 游 基 础 信 息 数 据 库 , 并 与 有关 部 门 的 信 息 实 现 互 联 互 通 , 推 进 智 慧 旅 游 发 展 。第 四 章 旅 游 经 营 规 范 与 权 益 保 护第 二
6、十 三 条 旅 行 社 组 织 和 安 排 旅 游 活 动 , 应 当 与 旅 游 者 订 立 书 面 旅 游 合 同 。 书 面 旅 游 合 同 应 当明 确 服 务 项 目 、 服 务 标 准 、 价 格 、 违 约 责 任 等 事 项 。 书 面 旅 游 合 同 可 以 参 照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推 荐 的电 子 示 范 合 同 文 本 。旅 行 社 安 排 旅 游 者 购 物 和 增 加 旅 游 自 费 项 目 的 , 应 当 征 得 旅 游 者 同 意 , 并 在 书 面 旅 游 合 同 中 明 确项 目 和 费 用 。 旅 游 者 有 特 殊 需 求 的 , 可 以
7、在 书 面 旅 游 合 同 中 特 别 约 定 。与 旅 游 者 签 订 旅 游 合 同 的 旅 行 社 委 托 其 他 旅 行 社 出 团 的 , 应 当 征 得 旅 游 者 的 书 面 同 意 。旅 行 社 因 接 待 旅 游 者 , 与 其 他 旅 行 社 或 者 住 宿 、 餐 饮 、 交 通 、 购 物 、 景 区 等 相 关 旅 游 经 营 者 发 生业 务 往 来 的 , 应 当 订 立 合 同 。第 二 十 四 条 订 立 包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 旅 行 社 应 当 在 旅 游 行 程 开 始 前 向 旅 游 者 提 供 旅 游 行 程 单 。 旅游 行 程 单 是 包
8、 价 旅 游 合 同 的 组 成 部 分 。景 区 接 待 旅 游 团 队 时 , 应 当 核 实 旅 行 社 提 供 的 旅 游 行 程 单 , 对 未 提 供 旅 游 行 程 单 的 旅 游 团 队 , 不得 出 售 团 队 门 票 , 并 向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报 告 。鼓 励 推 行 电 子 旅 游 行 程 单 。第 二 十 五 条 旅 行 社 组 织 、 接 待 旅 游 者 , 不 得 指 定 具 体 购 物 场 所 , 不 得 诱 导 、 欺 骗 、 强 迫 或 者 变相 强 迫 旅 游 者 购 物 或 者 参 加 另 行 付 费 旅 游 项 目 。第 二 十 六 条
9、 旅 游 者 有 权 自 主 选 择 旅 游 产 品 和 服 务 , 有 权 拒 绝 旅 游 经 营 者 的 强 制 交 易 行 为 。禁 止 在 景 区 及 周 边 道 路 等 公 共 场 所 强 拉 硬 拽 或 以 尾 随 、 阻 拦 、 言 语 反 复 纠 缠 等 滋 扰 方 式 招 揽 游 客 。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2 期 5 第 二 十 七 条 旅 游 者 在 旅 游 活 动 中 应 当 遵 守 社 会 公 共 秩 序 和 社 会 公 德 , 尊 重 当 地 的 风 俗 习 惯 、 文 化传 统 和 宗 教 信 仰 , 爱 护 旅 游 资 源 , 保 护 生 态 环
10、 境 , 遵 守 旅 游 文 明 行 为 规 范 , 服 从 景 区 管 理 。第 二 十 八 条 未 取 得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的 单 位 和 个 人 , 不 得 利 用 网 络 社 交 工 具 、 行 业 组 织 、 学会 、 车 友 会 、 驴 友 会 、 俱 乐 部 等 形 式 , 从 事 旅 游 经 营 业 务 。第 二 十 九 条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旅 游 信 用 评 价 体 系 , 将 旅 游 经 营 者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的 失 信行 为 依 法 纳 入 公 共 信 用 信 息 系 统 , 为 失 信 行 为 的 社 会 联
11、 合 惩 戒 提 供 基 础 信 息 。对 纳 入 国 家 、 省 旅 游 不 文 明 行 为 记 录 的 旅 游 者 ,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将 不 文 明 行 为 记 录 信 息 通报 旅 游 者 本 人 , 提 示 其 采 取 补 救 措 施 。 对 情 节 严 重 、 影 响 恶 劣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可 以向 公 安 、 海 关 、 边 检 、 交 通 运 输 、 征 信 机 构 等 部 门 通 报 旅 游 者 的 不 文 明 行 为 记 录 。第 五 章 旅 游 安 全 与 监 督 管 理第 三 十 条 市 、 县 级
12、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统 一 负 责 旅 游 安 全 工 作 , 建 立 健 全 旅 游 安 全 工 作 责 任 制 。旅 游 、 安 全 生 产 监 督 管 理 、 市 场 监 督 管 理 、 公 安 、 消 防 、 交 通 运 输 、 卫 生 计 生 等 有 关 部 门 应 当 依法 履 行 旅 游 安 全 监 管 、 指 导 职 责 。第 三 十 一 条 旅 游 等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组 织 开 展 旅 游 安 全 宣 传 教 育 活 动 , 监 督 检 查 旅 游 经 营 者 落实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和 防 范 措 施 。第 三 十 二 条 举 办 旅 游
13、 节 庆 活 动 , 举 办 方 应 当 按 照 主 办 者 负 责 的 原 则 , 制 定 安 全 保 卫 方 案 和 应 急预 案 , 按 照 有 关 规 定 报 批 。第 三 十 三 条 旅 游 经 营 者 应 当 建 立 旅 游 安 全 管 理 责 任 制 度 , 明 确 安 全 管 理 机 构 、 专 门 人 员 , 进 行安 全 培 训 , 配 备 安 全 设 备 和 设 施 , 制 定 旅 游 安 全 应 急 预 案 , 并 组 织 演 练 , 保 障 旅 游 者 的 人 身 、 财 产 安全 。发 生 旅 游 安 全 事 故 , 旅 游 经 营 者 及 其 从 业 人 员 应
14、当 即 时 采 取 必 要 的 救 助 和 处 置 措 施 , 依 法 履 行 报告 义 务 , 并 对 旅 游 者 作 出 妥 善 安 排 。第 三 十 四 条 旅 游 客 运 经 营 者 应 当 安 排 具 有 相 应 客 运 资 质 的 车 船 、 驾 驶 人 员 运 送 旅 游 者 。涉 及 人 身 安 全 的 特 种 旅 游 项 目 和 客 运 索 道 、 游 乐 项 目 , 其 设 备 、 设 施 应 当 符 合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要求 和 国 家 安 全 标 准 , 定 期 检 测 、 维 护 和 保 养 , 保 证 运 营 安 全 。第 三 十 五 条 旅 行 社 应
15、 当 依 照 法 律 、 法 规 的 规 定 投 保 旅 行 社 责 任 险 。 提 倡 旅 游 者 参 加 人 身 意 外 伤害 保 险 。第 三 十 六 条 旅 游 从 业 人 员 在 旅 游 服 务 中 , 对 可 能 发 生 危 及 旅 游 者 人 身 、 财 产 安 全 的 情 况 , 应 当事 先 向 旅 游 者 作 出 说 明 和 警 示 。旅 游 者 应 当 自 觉 遵 守 有 关 安 全 规 定 , 加 强 自 我 保 护 。第 三 十 七 条 景 区 内 具 有 危 险 性 的 区 域 和 旅 游 项 目 , 应 当 设 置 明 显 的 警 示 标 志 , 并 采 取 必
16、要 的 防护 措 施 。第 三 十 八 条 景 区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根 据 景 区 实 际 情 况 、 周 边 路 网 和 停 车 场 负 荷 情 况 等 要 素 , 科 学 合理 确 定 最 大 承 载 量 、 瞬 时 最 高 容 量 。景 区 应 当 制 定 和 实 施 旅 游 者 流 量 控 制 方 案 , 在 景 区 主 要 入 口 处 、 网 站 公 布 最 大 承 载 量 , 并 动 态 显苏州市人民政府公报 2018 年第 12 期 6 示 实 时 在 内 人 数 。 景 区 接 待 旅 游 者 不 得 超 过 最 大 承 载 量 。鼓 励 景 区 通 过 网 络 预 售
17、 、 预 约 和 推 行 实 名 制 购 票 等 方 式 , 对 接 待 旅 游 者 的 数 量 进 行 控 制 。第 三 十 九 条 市 、 县 级 市 ( 区 ) 人 民 政 府 应 当 制 定 旅 游 市 场 综 合 监 管 责 任 清 单 , 建 立 健 全 旅 游 综合 协 调 、 旅 游 案 件 联 合 查 办 、 旅 游 投 诉 统 一 受 理 等 综 合 监 管 机 制 , 统 筹 旅 游 市 场 秩 序 整 治 工 作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应 当 建 立 旅 游 投 诉 制 度 , 向 社 会 公 布 旅 游 投 诉 方 式 , 依 法 及 时 处 理 旅 游
18、投 诉 。第 六 章 法 律 责 任第 四 十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规 定 的 行 为 , 法 律 、 法 规 已 有 处 罚 规 定 的 , 从 其 规 定 。第 四 十 一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四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 景 区 向 未 提 供 旅 游 行 程 单 的 旅 游 团 队 出 售 团 队门 票 的 , 由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五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二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六 条 第 二 款 规 定 的 , 由 公 安 机 关 处 以 警 告 或 者 一 百 元 以 上 五 百 元
19、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三 条 违 反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八 条 规 定 , 未 取 得 旅 行 社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从 事 旅 游 经 营 业 务 的 , 由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责 令 改 正 , 没 收 违 法 所 得 , 并 处 以 一 万 元 以 上 十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 违 法 所 得 十 万 元 以上 的 , 并 处 以 违 法 所 得 一 倍 以 上 五 倍 以 下 罚 款 ; 对 有 关 责 任 人 员 , 处 以 二 千 元 以 上 二 万 元 以 下 罚 款 。第 四 十 四 条 旅 游 行 政 主 管 部 门 及 其 工 作 人 员 滥 用 职 权 、 玩 忽 职 守 、 徇 私 舞 弊 的 , 由 其 所 在 单 位或 者 上 级 主 管 部 门 对 直 接 负 责 的 主 管 人 员 和 其 他 直 接 责 任 人 员 依 法 给 予 处 分 ; 构 成 犯 罪 的 , 依 法 追 究刑 事 责 任 。第 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