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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东经济现代化研究述评 .pdf

1、1附 件关于对运输物流行业严重违法失信市场主体及其有关人员实施联合惩戒的合作备忘录为 深 入 贯 彻 党 的 十 八 大 和 十 八 届 三 中 、 四 中 、 五 中 、 六 中 全 会精 神 , 落 实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2014-2020年 ) 的 通 知 ( 国 发 2014 21 号 ) 、 国 务 院 关 于 建 立 完 善 守 信联 合 激 励 和 失 信 联 合 惩 戒 制 度 加 快 推 进 社 会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国 发 2016 33 号 ) 等 有 关 要 求 , 健 全 跨 部 门

2、失 信 联 合 惩 戒 机 制 ,推 进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 人 民 银 行 、 交通 运 输 部 、 中 央 编 办 、 中 央 文 明 办 、 公 安 部 、 财 政 部 、 人 力 资 源 和社 会 保 障 部 、 国 土 资 源 部 、 国 务 院 国 资 委 、 海 关 总 署 、 税 务 总 局 、工 商 总 局 、 质 检 总 局 、 银 监 会 、 证 监 会 、 保 监 会 、 国 家 铁 路 局 、 中国 民 航 局 、 国 家 邮 政 局 等 部 门 和 单 位 , 就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严 重 违 法

3、 失信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失 信 主 体 )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 达成 如 下 一 致 意 见 。一 、 联 合 惩 戒 的 对 象联 合 惩 戒 对 象 为 违 反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相 关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规范 性 文 件 规 定 , 违 背 诚 实 守 信 原 则 , 经 政 府 行 政 管 理 部 门 认 定 存 在严 重 违 法 失 信 行 为 并 被 列 入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 黑 名 单 ” 的 市 场 主 体 及负 有 直 接 责 任 的 法 定 代 表 人 、 企 业 负 责 人 、 挂 靠

4、货 车 实 际 所 有 人 及2相 关 人 员 。 本 备 忘 录 所 指 的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市 场 主 体 为 从 事 运 输 、 仓储 、 配 送 、 代 理 、 包 装 、 流 通 加 工 、 快 递 、 信 息 服 务 等 物 流 相 关 业务 的 企 业 和 个 体 工 商 户 。二 、 联 合 惩 戒 的 措 施除 对 失 信 主 体 依 法 依 规 予 以 处 罚 外 , 各 相 关 部 门 还 依 照 有 关 规定 , 对 联 合 惩 戒 对 象 采 取 下 列 一 种 或 多 种 惩 戒 措 施 ( 相 关 依 据 和 实施 部 门 见 附 录 ) :(一)准入和支

5、持方面的惩戒措施1、 对 失 信 主 体 申 请 从 事 道 路 、 铁 路 、 水 路 、 民 航 运 输 和 站 场( 港 口 、 机 场 ) 经 营 业 务 , 在 班 线 和 航 线 审 批 、 经 营 许 可 等 方 面 依法 实 行 限 制 性 管 理 措 施 。2、 对 失 信 主 体 申 请 从 事 寄 递 物 流 业 务 , 在 经 营 许 可 方 面 依 法实 行 限 制 性 管 理 措 施 。3、 对 失 信 主 体 申 请 城 市 货 运 车 辆 通 行 证 予 以 限 制 。4、 对 失 信 主 体 作 为 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依 法 予 以

6、限 制 。5、 对 失 信 主 体 参 与 工 程 等 招 投 标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6、 对 失 信 主 体 在 取 得 政 府 供 应 土 地 方 面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7、 在 财 政 补 贴 资 金 安 排 过 程 中 , 将 失 信 信 息 作 为 审 核 的 重 要参 考 。8、 对 失 信 主 体 在 申 请 取 得 认 证 机 构 资 质 、 获 得 认 证 证 书 方 面予 以 限 制 。(二)监管方面的惩戒措施39、 将 失 信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作 为 税 务 部 门 评 价 其 纳 税 信 用 级 别的 重 要 参 考 。10、 对 失 信 主

7、 体 申 请 适 用 海 关 认 证 企 业 管 理 的 , 不 予 通 过 认 证 ;对 已 经 成 为 认 证 企 业 的 , 按 照 规 定 下 调 企 业 信 用 等 级 。11、 在 失 信 主 体 办 理 通 关 等 海 关 业 务 时 , 对 其 进 出 口 货 物 实 施严 密 监 管 , 加 强 单 证 审 核 、 布 控 查 验 或 后 续 稽 查 。12、 将 失 信 主 体 的 信 用 状 况 作 为 进 出 口 检 验 检 疫 监 管 的 重 要 参考 。(三)金融方面的惩戒措施13、 将 失 信 状 况 作 为 金 融 机 构 融 资 授 信 时 的 审 慎 性 参

8、 考 。14、 将 失 信 信 息 作 为 公 开 发 行 公 司 债 券 核 准 的 重 要 参 考 。 对 失信 主 体 发 行 企 业 债 券 从 严 审 核 ; 在 银 行 间 市 场 发 行 非 金 融 企 业 债 务融 资 工 具 限 制 注 册 , 并 按 照 注 册 发 行 有 关 工 作 要 求 , 强 化 信 息 披 露 ,加 强 投 资 者 保 护 机 制 管 理 , 防 范 有 关 风 险 。15、 将 失 信 信 息 作 为 股 票 发 行 审 核 及 在 全 国 中 小 企 业 股 份 转 让系 统 公 开 转 让 审 核 的 参 考 。16、 在 上 市 公 司

9、或 者 非 上 市 公 众 公 司 收 购 的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中 ,对 失 信 主 体 予 以 关 注 。17、 在 境 内 上 市 公 司 实 行 股 权 激 励 计 划 或 相 关 人 员 成 为 股 权 激励 对 象 事 中 事 后 监 管 中 , 对 失 信 主 体 予 以 关 注 。18、 在 审 批 证 券 公 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期 货 公 司 的 设 立 、 私 募基 金 管 理 人 登 记 及 变 更 持 有 5%以 上 股 权 的 股 东 、 实 际 控 制 人 时 ,4将 其 失 信 信 息 作 为 审 批 的 参 考 。19、 将 失 信 状

10、况 作 为 保 险 公 司 核 定 保 险 费 率 的 重 要 参 考 。(四)从业资格方面的惩戒措施20、 对 失 信 主 体 担 任 国 有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 董 事 、 监 事 依 法 予以 限 制 。21、 对 失 信 主 体 登 记 为 事 业 单 位 法 定 代 表 人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22、 对 失 信 主 体 招 录 ( 聘 ) 为 公 务 员 或 事 业 单 位 工 作 人 员 依 法予 以 限 制 。23、 对 严 重 失 信 的 自 然 人 , 依 法 限 制 其 担 任 上 市 公 司 、 债 券 公司 、 基 金 管 理 公 司 、 期 货 公

11、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和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等 , 对其 证 券 、 基 金 、 期 货 从 业 资 格 申 请 予 以 从 严 审 核 , 对 已 成 为 证 券 、基 金 、 期 货 从 业 人 员 的 相 关 主 体 予 以 关 注 。24、 对 失 信 主 体 担 任 保 险 公 司 的 董 事 、 监 事 、 高 级 管 理 人 员 依法 予 以 限 制 。(五)社会形象方面的惩戒措施25、 通 过 “ 信 用 中 国 ” 、 “ 信 用 交 通 ” 等 网 站 和 国 家 企 业 信 用信 息 公 示 系 统 依 法 向 社 会 公 布 失 信 主 体 信 息 。26

12、、 对 失 信 主 体 参 评 文 明 单 位 、 道 德 模 范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27、 行 业 协 会 商 会 对 会 员 失 信 行 为 进 行 警 告 、 通 报 批 评 、 公 开谴 责 等 。三 、 联 合 惩 戒 的 实 施 方 式( 一 )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通 过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定 期 向 参 与5失 信 联 合 惩 戒 的 部 门 和 单 位 提 供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 黑 名单 ” 。 相 关 部 门 根 据 本 备 忘 录 约 定 的 内 容 对 “ 黑 名 单 ” 中 的 失 信 主体 实

13、施 惩 戒 。( 二 ) 逐 步 建 立 惩 戒 效 果 定 期 通 报 机 制 , 有 条 件 的 部 门 定 期 将联 合 惩 戒 实 施 情 况 通 过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共 享 。( 三 ) 涉 及 地 方 事 权 的 , 由 签 署 部 门 和 单 位 将 “ 黑 名 单 ” 推 送给 地 方 相 关 部 门 , 地 方 部 门 按 照 本 备 忘 录 内 容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四 、 联 合 惩 戒 的 动 态 管 理有 关 部 门 按 照 职 责 分 别 对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严 重 违 法 失 信 “ 黑 名 单 ”进 行 动 态 管 理 ,

14、 及 时 更 新 相 关 信 息 , 并 定 期 推 送 至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同 时 , 将 相 关 信 息 在 全 国 信 用 信 息 共 享 平 台 及 时 更 新 , 并 开 放 平 台授 权 供 部 门 共 享 使 用 。 对 于 从 “ 黑 名 单 ” 中 移 除 的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有关 人 员 , 相 关 部 门 应 及 时 停 止 实 施 联 合 惩 戒 措 施 。五 、 其 他 事 宜各 部 门 应 密 切 协 作 , 积 极 落 实 本 备 忘 录 , 制 定 运 输 物 流 行 业 严重 违 法 失 信 市 场 主 体 及 其 有 关 人 员 信 用

15、 信 息 使 用 、 管 理 、 监 督 的 相关 实 施 细 则 和 操 作 流 程 , 指 导 本 系 统 各 级 单 位 依 法 依 规 实 施 联 合 惩戒 措 施 。本 备 忘 录 实 施 过 程 中 出 现 的 问 题 , 由 国 家 发 展 改 革 委 组 织 协 商解 决 。本 备 忘 录 签 署 后 , 各 项 惩 戒 措 施 依 据 的 法 律 、 法 规 、 规 章 及 规范 性 文 件 有 修 改 或 调 整 的 , 以 修 改 后 的 为 准 。6附 录 : 1. 惩 戒 措 施 法 律 及 政 策 依 据2. 物 流 服 务 平 台 加 强 信 用 建 设 实 施

16、联 合 惩 戒 备 忘 录1附 录 1惩戒措施法律及政策依据惩 戒 措 施 法 律 及 政 策 依 据 实 施 部 门1、 对 失 信 主 体申 请 从 事 道 路 、铁 路 、 水 路 、 民航 运 输 和 站 场( 港 口 、 机 场 )经 营 业 务 的 , 在班 线 和 航 线 审批 、 经 营 许 可 等方 面 依 法 实 行限 制 性 管 理 措施 。 1、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道 路 运 输 条 例 第 三 条 从 事 道 路 运 输 经 营 以 及 道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 诚 实 信 用 , 公 平 竞 争 。第 二 十 一 条

17、申 请 从 事 货 运 经 营 的 ,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一 ) 有 与 其 经 营 业 务 相 适 应 并 经 检 测合 格 的 车 辆 ; ( 二 ) 有 符 合 本 条 例 第 二 十 二 条 规 定 条 件 的 驾 驶 人 员 ; ( 三 ) 有 健 全 的 安 全 管 理 制 度 。2、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 十 五 ) 建 立 健 全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 对 守 信 主 体 予 以 支 持 和 激 励 , 对 失 信 主 体 在 经营 、 投 融

18、资 、 取 得 政 府 供 应 土 地 、 进 出 口 、 出 入 境 、 注 册 新 公 司 、 工 程 招 投 标 、 政 府 采 购 、 获 得 荣誉 、 安 全 许 可 、 生 产 许 可 、 从 业 任 职 资 格 、 资 质 审 核 等 方 面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 对 严 重 违 法 失 信主 体 实 行 市 场 禁 入 制 度 。3、 国 务 院 关 于 加 强 道 路 交 通 安 全 工 作 的 意 见 ( 二 十 五 ) 加 大 事 故 责 任 追 究 力 度 。 对 发 生 重 大 及 以 上 或 者 6 个 月 内 发 生 两 起 较 大 及 以 上

19、责任 事 故 的 道 路 运 输 企 业 , 依 法 责 令 停 业 整 顿 ; 停 业 整 顿 后 符 合 安 全 生 产 条 件 的 , 准 予 恢 复 运 营 , 但客 运 企 业 3 年 内 不 得 新 增 客 运 班 线 , 旅 游 企 业 3 年 内 不 得 新 增 旅 游 车 辆 ; 4、 交 通 运 输 部 工 业 和 信 息 化 部 公 安 部 工 商 总 局 质 检 总 局 关 于 进 一 步 做 好 货 车 非 法 改 装 和超 限 超 载 治 理 工 作 的 意 见 ( 五 ) 加 强 营 运 车 辆 准 入 管 理 和 综 合 性 能 检 测 。 各 地 道 路 运

20、输 管 理 机 构 严 格 执 行 道 路 运 输 车辆 技 术 管 理 规 定 , 严 把 营 运 车 辆 技 术 关 , 对 不 符 合 相 关 标 准 规 定 的 车 辆 , 不 得 允 许 进 入 道 路 运 输市 场 。 加 强 在 用 货 车 营 运 资 质 清 理 , 规 范 普 通 货 物 、 大 件 货 物 和 危 险 货 物 营 运 资 质 分 类 许 可 。 禁 止 交 通 运 输部 、 国 家 铁路 局 、 中 国民 航 局2大 件 运 输 专 用 车 辆 从 事 普 通 货 物 运 输 。 5、 道 路 旅 客 运 输 及 客 运 站 管 理 规 定 第 四 条 道

21、路 客 运 及 客 运 站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 诚 实 信 用 , 公 平 竞 争 , 优 质 服 务 。第 五 条 国 家 实 行 道 路 客 运 企 业 等 级 评 定 制 度 和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制 度 , 鼓 励 道 路 客 运 经 营 者 实 行 规模 化 、 集 约 化 、 公 司 化 经 营 , 禁 止 挂 靠 经 营 。6、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及 站 场 管 理 规 定 第 三 条 道 路 货 物 运 输 和 货 运 站 经 营 者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 诚 实 信 用 , 公 平 竞 争 。7、 铁 路 运 输 企 业 准 入 许 可

22、办 法 第 七 条 在 最 近 2 年 内 因 生 产 安 全 事 故 受 到 行 政 处 分 的 , 不 得 担 任 铁 路 运 输 相 关 业 务 的 负 责 人和 专 业 技 术 管 理 的 负 责 人 。第 二 十 六 条 申 请 企 业 隐 瞒 有 关 情 况 或 者 提 供 虚 假 材 料 申 请 铁 路 运 输 许 可 的 , 国 家 铁 路 局 不 予 受理 或 者 不 予 许 可 , 并 给 予 警 告 , 申 请 企 业 在 1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铁 路 运 输 许 可 。第 二 十 七 条 被 许 可 企 业 以 欺 骗 、 贿 赂 等 不 正 当 手 段

23、取 得 行 政 许 可 的 , 应 当 予 以 撤 销 , 申 请 企业 在 3 年 内 不 得 再 次 申 请 铁 路 运 输 许 可 。8、 国 内 水 路 运 输 管 理 条 例 第 五 条 经 营 水 路 运 输 及 其 辅 助 业 务 , 应 当 遵 守 法 律 、 法 规 , 诚 实 守 信 。国 务 院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依 法 对 水 路 运 输 市 场 实 施 监 督 管 理 , 对 水 路 运 输 及 其 辅 助 业 务 的 违 法经 营 活 动 实 施 处 罚 , 并 建 立 经 营 者 诚 信 管 理 制 度 , 及 时 向 社 会 公 告 监 督 检 查

24、 情 况 。2、 对 失 信 主 体申 请 从 事 寄 递物 流 业 务 的 , 在经 营 许 可 方 面依 法 实 行 限 制性 管 理 措 施 。 1、 快 递 市 场 管 理 办 法 第 四 条 经 营 快 递 业 务 的 企 业 应 当 依 法 经 营 , 诚 实 守 信 , 公 平 竞 争 , 为 用 户 提 供 迅 速 、 准 确 、 安全 、 方 便 的 快 递 服 务 。第 九 条 国 家 对 快 递 业 务 实 行 经 营 许 可 制 度 。 经 营 快 递 业 务 , 应 当 依 照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邮 政 法 的 规 定 , 向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提 出

25、 申 请 , 取 得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 未 经 许 可 , 任 何 单 位 和 个 人 不 得 经 营快 递 业 务 。 国 家 邮 政 局3第 十 条 邮 政 管 理 部 门 根 据 企 业 的 服 务 能 力 审 核 经 营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 对 符 合 规 定条 件 的 , 发 放 快 递 业 务 经 营 许 可 证 , 并 注 明 经 营 许 可 的 业 务 范 围 和 地 域 范 围 。2、 关 于 全 面 加 强 电 子 商 务 领 域 诚 信 建 设 的 指 导 意 见 ( 九 ) 建 立 事 前 信 用 承 诺 制 度 。 全

26、 面 建 立 市 场 主 体 事 前 信 用 承 诺 制 度 , 推 动 电 子 商 务 平 台 、 入驻 商 家 、 个 人 卖 家 、 物 流 企 业 等 提 供 商 品 销 售 和 服 务 的 市 场 主 体 就 遵 纪 守 法 、 信 息 真 实 性 、 产 品 质量 、 服 务 保 证 、 承 担 的 责 任 与 义 务 等 情 况 作 出 信 用 承 诺 , 以 规 范 格 式 向 社 会 公 开 , 并 承 诺 违 法 失 信后 将 自 愿 接 受 约 束 和 惩 戒 。 信 用 承 诺 事 项 纳 入 市 场 主 体 信 用 档 案 , 接 受 社 会 监 督 , 并 作 为

27、事 中 事 后监 管 的 参 考 。3、 对 失 信 主 体申 请 城 市 货 运车 辆 通 行 证 予以 限 制 。 1、 交 通 运 输 部 公 安 部 商 务 部 关 于 加 强 城 市 配 送 运 输 与 车 辆 通 行 管 理 工 作 的 通 知 五 、 优 化 城 市 配 送 车 辆 通 行 管 理 措 施 对 于 配 送 车 辆 在 行 驶 时 间 和 区 域 方 面 采 取 限 制 和 禁 止 通 行 措 施 的 城 市 , 城 市 公 安 机 关 交 通 管理 部 门 应 当 会 同 交 通 运 输 主 管 部 门 , 按 照 保 证 需 求 、 便 利 通 行 、 分 类

28、管 理 、 适 度 调 控 的 原 则 , 结 合城 市 配 送 运 力 调 控 计 划 , 加 快 建 立 公 开 、 公 平 、 公 正 、 择 优 的 配 送 车 辆 通 行 调 控 机 制 , 制 定 出 台 保障 配 送 车 辆 通 行 便 利 的 管 理 政 策 。 在 实 施 配 送 车 辆 通 行 管 理 中 , 对 从 事 生 活 必 需 品 配 送 的 企 业 、 从事 鲜 活 农 产 品 和 冷 藏 保 鲜 产 品 配 送 的 企 业 、 使 用 新 能 源 和 清 洁 能 源 车 辆 从 事 配 送 业 务 的 企 业 、 开 展共 同 ( 集 中 ) 配 送 的 企

29、业 、 服 务 质 量 信 誉 考 核 为 AAA 级 的 企 业 以 及 规 模 较 大 的 网 络 型 零 担 运 输 和 快递 企 业 、 自 有 大 型 配 送 中 心 的 运 输 企 业 , 可 优 先 考 虑 给 予 其 通 行 便 利 。 地 方 公 安 机关4、 对 失 信 主 体作 为 供 应 商 参加 政 府 采 购 活动 依 法 予 以 限制 。 1、 国 务 院 关 于 促 进 市 场 公 平 竞 争 维 护 市 场 正 常 秩 序 的 若 干 意 见 ( 十 五 ) 建 立 健 全 守 信 激 励 和 失 信 惩 戒 机 制 。 对 守 信 主 体 予 以 支 持 和

30、 激 励 , 对 失 信 主 体 在 经营 、 投 融 资 、 取 得 政 府 供 应 土 地 、 进 出 口 、 出 入 境 、 注 册 新 公 司 、 工 程 招 投 标 、 政 府 采 购 、 获 得 荣誉 、 安 全 许 可 、 生 产 许 可 、 从 业 任 职 资 格 、 资 质 审 核 等 方 面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或 禁 止 , 对 严 重 违 法 失 信主 体 实 行 市 场 禁 入 制 度 。2、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运 用 大 数 据 加 强 对 市 场 主 体 服 务 和 监 管 的 若 干 意 见 财 政 部4( 十 三 ) 建 立 健 全 失 信

31、联 合 惩 戒 机 制 。 充 分 发 挥 行 政 、 司 法 、 金 融 、 社 会 等 领 域 的 综 合 监 管效 能 , 在 市 场 准 入 、 行 政 审 批 、 资 质 认 定 、 享 受 财 政 补 贴 和 税 收 优 惠 政 策 、 企 业 法 定 代 表 人 和 负 责人 任 职 资 格 审 查 、 政 府 采 购 、 政 府 购 买 服 务 、 银 行 信 贷 、 招 标 投 标 、 国 有 土 地 出 让 、 企 业 上 市 、 货物 通 关 、 税 收 征 缴 、 社 保 缴 费 、 外 汇 管 理 、 劳 动 用 工 、 价 格 制 定 、 电 子 商 务 、 产 品

32、 质 量 、 食 品 药 品安 全 、 消 费 品 安 全 、 知 识 产 权 、 环 境 保 护 、 治 安 管 理 、 人 口 管 理 、 出 入 境 管 理 、 授 予 荣 誉 称 号 等 方面 , 建 立 跨 部 门 联 动 响 应 和 失 信 约 束 机 制 , 对 违 法 失 信 主 体 依 法 予 以 限 制 或 禁 入 。 建 立 各 行 业 “ 黑名 单 ” 制 度 和 市 场 退 出 机 制 。 推 动 将 申 请 人 良 好 的 信 用 状 况 作 为 各 类 行 政 许 可 的 必 备 条 件 。3、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政 府 采 购 法 第 二 十 二 条

33、供 应 商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应 当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 ( 2) 具 有 良 好 的 商 业 信 誉 和 健 全的 财 务 会 计 制 度 ; ( 5) 参 加 政 府 采 购 活 动 前 三 年 内 , 在 经 营 活 动 中 没 有 重 大 违 法 记 录 。 4、 国 务 院 关 于 印 发 社 会 信 用 体 系 建 设 规 划 纲 要 ( 2014-2020 年 ) 的 通 知 第 二 部 分 推 进 重 点 领 域 诚 信 建 设( 二 ) 深 入 推 进 商 务 诚 信 建 设 。 政 府 采 购 领 域 信 用 建 设 。 制 定 供 应 商 、 评 审 专 家 、 政 府 采 购 代 理 机 构 以 及 相 关 从 业 人 员 的 信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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