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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已制定现行宪法有效法律24 .pdf

1、 投资者要保持高度警惕,一旦发觉上当受骗,应立即向证监部门投诉或向公安机关报案。 二、非法证券委托理财典型案例 非法证券委托理财是指有关机构或 个人未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通过网络、电视、广播、报刊等公众媒体招揽客户,擅自代理客户从事证券投资理财的经营活动。 (一)以代客操盘的名义骗取客户资金。 案例八: 刘某接到一个电话,对方自称是广州某投资有限公司,询问刘某的炒股情况,刘某说自己不会炒股,对方便劝刘某把钱交给他们公司代为操作,保证每月利润在 50%以上,获利后三七分成,不获利不收钱。刘某有点心动,于是拿出 5000 元汇到指定账户。没过几天,刘某就收到该公司传真过来的对账单,说刘某的 5000

2、 元已经赚了 2000 元,并称如果刘某汇的钱多一些的话,赚的利润会更高。欣喜之下,刘某又汇了 3 万元。没过几天,刘某又收到一份对账单,显示刘某账上已有 6 万元。该机构定期给刘某传真对账单,获利最高的时候,刘某账上股票市值已有 20 万元。刘某心想股市有风险,已经赚够了,不如兑现,于是要求该机构将股票卖出后将现金退回给他。但该机构每次都以各种理由推脱,后来干脆不接刘某的电话。最后刘某只得到监管部门投诉,才知这家机构根本不具备证券经营相关资质,其提供给刘某的对账单也是伪造的,其行为已构成诈骗。 作案手法剖析:非法证券投资咨询公司或个人以全权委托、利润分成等诱骗客户上当受骗。 监管部门提醒:

3、投资者接受证券理财服务应选择取得中国证监会颁发证券经营许可证的合法机构进行,不要盲目轻信所谓的“专业公司” ,加强自我保护和防范意识,关键要克服贪婪,自觉抵制不当利益的诱惑。 (二)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从事代客操盘。 案例九: 投资者吴某接到某投资管理公司的电话,称公司是专门从事股票研究的机构,现在推出一种新的理财产品,无需缴纳会员费,只需将自己的证券账户号码及交易密码告诉业务员,由公司组织专家团队为其操作,公司保证客户资金安全,且保证客户至少不会“赔本”。随后该公司给吴某发来合同样本。吴某想反正也没交服务费,银行密码在自己手中,资金也很安全,于是决定试一下。但是,在随后的操作过程中,吴某的股

4、票账户并没有像公司宣称的那样出现迅速升值,而是在短短一周内已亏损严重。吴某恍然大悟,赶紧终止合作并将情况反映到监管部门。经查,该公司未经证监会批准,以约定盈利分成的方式代客理财,非法从事证券经营活动,最终被依法取缔。 作案手法剖析: 该投资公司未经批准非法从事证券业务,以“无需缴纳会员费”为诱饵,直接代替客户操作。并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损失作出承诺。 监管部门提醒: 委托不得超出法律规定范围,投资者应拒绝接受全权委托。“约定利润分成”的方式属于违法违规证券活动,不受法律保护,投资者要自觉远离此类违法证券活动。 三、非法证券活动受害人的救济途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中国证

5、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整治非法证券活动有关问题的通知有关规定,如果非法证券活动构成犯罪,被害人应当通过公安、司法机关刑事追赃程序追偿;如果非法证券活动仅是一般违法行为而没有构成犯罪,当事人符合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起诉条件的,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请求赔偿。 柲柲.13% 41.13% 35.87%2.1.2 设备购置及安装费 万元 3697.00 48.26% 48.26% 42.09%2.2 工程建设其他费用 万元 341.59 4.46% 4.46% 3.89%2.2.1 无形资产 万元 341.59 4.46% 4.46% 3.89%2.3 预备费 万元 471.60 6.16% 6.16% 5

6、.37%2.3.1 基本预备费 万元 194.35 2.54% 2.54% 2.21%2.3.2 涨价预备费 万元 277.25 3.62% 3.62% 3.16%3 建设期利息 万元4 固定资产投资现值 万元 7660.67 100.00% 100.00% 87.21%5 建设期间费用 万元6 流动资金 万元 1123.06 14.66% 14.66% 12.79%7 铺底流动资金 万元 374.35 4.89% 4.89% 4.26%七、未来五年经济效益测算泓域咨询MACRO/ 特斯拉计项目预算报告根据规划,第一年负荷55.00%,计划收入6158.35万元,总成本5335.85万元,利润

7、总额-6541.90万元,净利润-4906.42万元,增值税202.42万元,税金及附加146.46万元,所得税-1635.47万元;第二年负荷80.00%,计划收入8957.60万元,总成本7109.69万元,利润总额-8377.04万元,净利润-6282.78万元,增值税294.42万元,税金及附加157.50万元,所得税-2094.26万元;第三年生产负荷100%,计划收入11197.00万元,总成本8528.77万元,利润总额2668.23万元,净利润2001.17万元,增值税368.03万元,税金及附加166.33万元,所得税667.06万元。(一)营业收入估算该“特斯拉计项目”经营

8、期内不考虑通货膨胀因素,只考虑特斯拉计行业设备相对价格变化,假设当年特斯拉计设备产量等于当年产品销售量。项目达产年预计每年可实现营业收入11197.00万元。(二)达产年增值税估算达产年应缴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368.03万元。营业收入税金及附加和增值税估算表序号 项目 单位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1 营业收入 万元 6158.35 8957.60 11197.00 11197.00 11197.001.1 特斯拉计 万元 6158.35 8957.60 11197.00 11197.00 11197.002 现价增加值 万元 1970.67 2866.43 3583.

9、04 3583.04 3583.04泓域咨询MACRO/ 特斯拉计项目预算报告3 增值税 万元 202.42 294.42 368.03 368.03 368.033.1 销项税额 万元 1791.52 1791.52 1791.52 1791.52 1791.523.2 进项税额 万元 782.92 1138.79 1423.49 1423.49 1423.494 城市维护建设税 万元 14.17 20.61 25.76 25.76 25.765 教育费附加 万元 6.07 8.83 11.04 11.04 11.046 地方教育费附加 万元 4.05 5.89 7.36 7.36 7.36

10、9 土地使用税 万元 122.17 122.17 122.17 122.17 122.1710 税金及附加 万元 146.46 157.50 166.33 166.33 166.33(三)综合总成本费用估算根据谨慎财务测算,当项目达到正常生产年份时,按达产年经营能力计算,本期工程项目综合总成本费用8528.77万元,其中:可变成本7095.38万元,固定成本1433.39万元,具体测算数据详见总成本费用估算一览表所示。折旧及摊销一览表序号 项目 运营期合计 第一年 第二年 第三年 第四年 第五年1 建(构)筑物原值 3150.48 3150.48当期折旧额 2520.38 126.02 126

11、.02 126.02 126.02 126.02净值 630.10 3024.46 2898.44 2772.42 2646.40 2520.382 机器设备原值 3697.00 3697.00当期折旧额 2957.60 197.17 197.17 197.17 197.17 197.17净值 3499.83 3302.65 3105.48 2908.31 2711.13红十字国际评论 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 对在武装冲突中理解与遵守法治的贡献 让 马里 亨克 茨*著 让马里 亨克茨( Jean-Marie Henckaerts) 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法律部的一名法律顾问,也是红十字国际委员会习惯

12、国际人道法项目的负责人。近年来 , 他与路易 丝 多 斯瓦尔 德 贝 克 ( Louise Doswald-Beck)共同主编 了一 部 关于习惯国际人道法的著作,该著作分为两卷,由剑桥大学出版社出版。 摘要 应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的请求, 近年来红十字国际委员会承担了一项有关习惯国际人道法的研究任务。 本文旨在对此项研究成果的理论基础加以解释。 文章介绍了此项研究的方法论基础及其组织过程,并概括了研究的一些主要成果。然而,本文并不旨在对这些成果进行完整地概括或分析。 : : : : : : : 引言 自 1949 年 日内瓦公约 通过至今 50 余年的时间 里, 人类遭遇的武装冲突数量惊人

13、, 这些冲突几乎对世界上的每一块大陆都产生了影响。在这段时间里,四个日内瓦公约及其 1977 年的 两个附加议定书 对那些没有或不再直接参加战斗的人 (伤者、 病者和遇船难者、 因武装冲突而被剥夺自由的人以及平民) 提供了法律保护。 即便如此, 仍然发生了大量违反这些条约的行为, 它们给人类带来了 苦难与死亡。如果人们能够更好地遵守国际人道法,这些苦难与死亡本是可以避免的。 人们一般认为, 对国际人道法的违反并不是由于其规则不充分。 相反, 它们是由以下原因所致: 人们不愿意遵守规则; 执行规则的手段不充分; 在某些情况下规则在适用上的不确定性; 某些政治领导人、指挥官、战斗员和普通民众对其缺

14、乏了解。 1993 年 8 月至 9 月, 在日 内瓦召开的 “保护战争受害者国际会议” 就如何应对违反国际人道法的行为展开了特别讨论, 但是此次会议并未提议制定新的条约。 相反, 在与会者一致通过的 最后宣言 中,会议重申 “有 必要使国际人道法的实施更为有效” , 并呼吁瑞士政府 “召开不限成员的政府间专家会议,*作者对埃里 克蒙热拉尔( Eric Mongelard)在撰写本文时给予的协助深表谢意;同时,也对路易丝多斯瓦尔德贝克和法律部的其他同事提出的真知灼见深表谢意。文中的观点仅代表作者本人,而并不必然反映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的意见。 1红十字国际评论 探讨促进充分遵守和奉行国际人道法的实

15、际方法, 并编写报告, 提交各国和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下届会议” 。11995 年 1 月 , “保护战争 受害者问题政府间专家组” 在日内瓦召开会议, 会议通过了一系列旨在加强遵守国际人道法的建议, 特别是那些旨在通过采取一些预防措施, 以确保人们更好地了解国际人道法知识并使该法律得到更有效实施的建议。政府间专家组第二号建议提议: 向红十字国际委员会发出邀请, 希望其在代表不同地理区域及不同法律体系的国际人道法专家的协助下, 并通过与来自各国政府和各个国际组织的专家进行磋商, 编写一份关于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习惯规则的报告,并将该报告分发给各国及相关国际组织。219

16、95 年 12 月, 第 26 届红 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采纳了这份建议, 并正式委托红十字国际委员会编写一份关于可适用于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际人道法习惯规则的报告。3在近 10 年后的 2005年, 经过细致 研究并与专家广泛磋商之后, 这份现在被称之为 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 的报告终获出版。4目的 进行习惯国际人道法研究的目的是为了克服一些与适用国际人道条约法有关的难题。 条约法得到了很好的发展, 并涵盖了战争的诸多方面, 它在战时对一系列人提供保护, 并对允许使用的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限制。 日内瓦 公约 及其 附加议定书 对那些未直接参与或不再直接参与战斗的人提供了周全的保护。条约

17、法对作战手段和方法加以规制的情形可以追溯到 1868 年的圣彼得堡宣言、 1899 年和 1907 年的 海牙章程 以及 1925 年的 日内瓦毒气议定书 。 近 年 来通过的一些公约也对作战手段和方式做出了规制, 它们包括 1972 年 生物武器公约 、 1977 年两个 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 、 1980年的常规武器公约及其 5 个附 加议定书、 1993 年化学 武器公约以及 1997 年 关于禁止杀伤人员地雷的 渥太华公约 。 1954 年的 海牙公约 及其两个 附加议定书 则对武装冲突发生时的文化 财产保护问题做出了详细规定。 此外, 1998 年的 国际刑事法院规约 还规定了一系列

18、受该法院管辖的战争罪。 然而, 在当前的武装冲突中, 适用这些条约存在两重严重的阻碍, 这正好解释了研究习惯国际人道法的必要性和重要性。 首先, 条约仅适用于那些批准了该条约的国家。 这就意味着, 在不同的武装冲 突中,要视相关各国批准条约的情形而适用不同的条约 。 尽管 1949 年的 四个日内瓦公约已经得到了11993 年 8 月 30 日至 9 月 1 日, 日内瓦, 保护 战争受难者国际会议, Final Declaration,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No. 296, 1993, p. 381。 21995 年 1 月 23 日

19、至 27 日, 日内瓦, 保护战争受难者问题政府间专家组会议, Recommendation II,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No. 310, 1996, p. 84。 31995 年 12 月 3 日至 7 日 , 日 内瓦, 第 26 届 红十字与红新月国际大会, Resolution 1,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From law to action; Report on the follow-up to the International Conference for the Protecti

20、on of War Victims, International Review of the Red Cross, No. 310, 1996, p. 58。 4Jean-Marie Henckaerts and Louise Doswald-Beck, Customary International Humanitarian Law, 2 volumes, Volume I. Rules, Volume II. Practice (2 Parts), Cambridge University Press, 2005. 2红十字国际评论 各国的普遍批准, 但是, 其它人道法条约 (例如, 两个

21、 日内瓦公约附加议定书 ) 的情形则有所不同。即便已有 160 多个国家批 准了 第一附加议定书 , 但是, 目前它的作用却依然有限, 因为有几个卷入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还不是该条约的缔约国。 同样, 尽管将近 160 个国家已经批准了 第二附加议定书 , 但是, 一些其国内正在发生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国家却尚未批准该条约。 在这些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四个 日内瓦公约 之共同第 3 条往往 是仅有的一条可以适用的人道条约条款。 因此, 进行此 项研究的第一个目的就是: 确定哪些国际人道法规则属于习惯国际法的范畴, 并由此可适用于所有冲突方,而无论它们是否批准了包含相同或类似规则的条约。 其次,

22、 对于在当前占相当比例的武装冲突, 即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人道条约法并未做出充分的规范,因为与国际性武装冲突相比, 调整这类冲突的条约规则要少得多。 只有以下所列有限的几个条约可适用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 修正后的 常规武器公约 、 国 际刑事法院规约 、 禁止杀伤人员地雷渥太华公约 、 化学武器公约 、 关于保护文化财产的海牙公约 及其 第二议定书 以及前面已经提到的日内瓦公约第二附加议定书和四个日内瓦公约之共同第 3 条。尽管共 同第 3 条极 为重要,但是, 它只提供了一个关于最低标准的初步框架。 第二 附加议定书 虽然对共同第 3 条进 行了有益补充, 但是, 与 日内瓦 公约 及其 第

23、一附加 议定书 中 调整国际性武装冲突的规则相比, 它仍然 不 够详尽。 第二附加议定书 只规定了 15 个 实体条款, 而 第一附加议定书 中却有 80 多 条 。 虽 然 数量本身并不能够完全说明问题, 但是, 它却显示出了条约法在调整国际性与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之间严重的不对等性,这种不对等性尤其体现在具体的规则和定义方面。所以,此项研究的第二个目的就是要确定:与条约法相比, 习惯国际法是否对非国际性武装冲突做出了更详尽的规定; 如果是的话, 其详尽的程度如何。 研究方法 国际 法院 规约 将习 惯国际 法概 括为“ 作为 通例之 证明 而经接 受为 法律者 ”5。一般认 为, 一 项习惯国

24、际法规则的存在需具备两个要素, 即国家实践 (惯例) ( usus) 和 确 信 (法律或必要确信) ( opinio juris sive necessitatis) 确信该实践是一种法律上的要求、禁止或准许(究竟属于其中的哪种情况则须依规则的性质而定) 。 正如国际法院在大陆架案中所述: “习惯国 际法的要素主要应在国家的实际行为和法律 确 信中寻找 , 这一点是 不 言自明的 。 ”6关于这两 个要素的 确 切含义和 内 容,一直 以 来 都 是 学术著作探讨 的主题。在 本研究中, 确定一条一 般习惯国际 法规则是否 存在所采用 的方法是由 国际法院特别是在北海大陆架等案件中所确立的经

25、典方法。75国际法院规约,第三十八条第一款(丑)项。 6国际法院, Continental Shelf case (Libyan Arab Jamahiriya v. Malta), Judgment, 3 June 1985, ICJ Reports 1985, pp. 2930, 27。 7国际法院,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Judgment, 3 June 1985, ICJ Reports 1985, pp. 2930, 27。 3红十字国际评论 国家实践 我们必须从两个角度来看待国家实践: 首先, 何 种实践有助于创制习惯国际法 (国家实

26、践的选择) ;其次,这一实践是否确立了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国家实践的评估)。 国家实 践的选择 无论是国家的实际行动还是其言辞行为都能构成有助于创制习惯国际法的实践。 国家的实际行动包括: 在战场上的行为、 使用某些武器以及对不同类别的人所给予的待遇等等。 国家的言辞行为包括: 军事手册、 国家立法、 国内判例法、 对武装与安全部队的指示、 战争期间的军事公报、 外交抗议、 官方 法律顾问的意见、 政府对于条约草案的意见、 行政决定和规章、 在国际法庭上进行的申诉、 在国际论坛 上的声明以及政府对国际组织通过之决议所持的立场。 以上所列事项表明, 一国的行政、 立法和司法机关的实践都可能会有助

27、于习惯国际法的形成。 由国际组织或国际会议谈判并通过决议, 以及在进行表决时做出解释, 这些都构成了相关国家的行动。 尽管存在少数例外情形, 但决议本身通常都被认为是不具有约束力的, 因此, 评判某项决议对一 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所具有的价值则主要取决于该决议的内容、 其被接受的程度以及它与相关国家实践之间的契合程度。8决议获得的支持越多,也就意味着它越重要。 尽管各国际 法院和法庭 的裁决是国 际法的辅助 渊源,9但是 它们并不构 成国家实践 。这是因为 ,各国际法院和法庭与国内法院不同, 它们不属于国家机构。 不过, 他们的裁决仍是极为重要的, 因为一 个国际法院和法庭关于存在一项习惯国

28、际法规则的裁决构成了该规则存在的极具说服力的证据。 另外, 由于各国际法院和法庭的裁决具有作为先例的价值, 因此, 它们也可通过对各国和国际组织后来的实践产生影响,从而促进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 武装反对团体的实践 (例如行动守则、 对遵守某些国际人道法规则所做的承诺以及其它声明) 同样也不构成国家实践。 尽管, 在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 此类实践能够成为接受某些规则的证据, 但其法 律意义并不明确, 因此, 也 不能根据它来证明习惯国际法的存在。 在本项研究成果第二卷中的 “其它实践”这一标题之下列举了一些此类实践的例子。 国家实践的评估 人们必须对国家实践进行考量, 以评估其出现的频率是

29、否足够 “密集” , 以至能 够创建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10要确立一项习惯国际法规则, 相关国家实践必须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广泛性和代表 性 。11下面让我们更详尽地来考察这一观点的含义。 8国际法院强调了这些方面的重要性, Legality of the Threat or Use of Nuclear Weapons, Advisory Opinion, 8 July 1996, ICJ Reports 1996, pp. 254255。 9国际法院规约,第 38 条第 1 款(卯) 项。 10在本文中, “密集” ( dense) 这一措辞源自 Humphrey Waldock勋爵的著

30、 述 “General Course on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收录于 Collected Courses of the Hague Academy of International Law, Vol. 106, 1962, p. 44。 4红十字国际评论 首先, 要想创建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 相关国家实践必须具有实质上的一致性。 不同的国家不能实施过在实质方面存在差异的行为。 国际法院的判例表明, 那些乍看起来似乎会削弱相关实践一致性的相反实践, 其实只要受到其它国家的谴责或者该国政府本身否认实施了这种实践, 它就不会阻止习惯国际法规则的形成。事实上,通过这种

31、谴责或否认,该规则即已经得到了确认。12对有充分 证 据表明国 家 予以支持 。 但同时又 不 断有证据 表 明其遭到 违 反的大量 国 际人道法 规 则 而言, 上述观点尤具意义。 如果有关当事方对其违反规则的行为进行了辩解或辩护, 并且 (或 者) 这一违反规则的行为受到了其它国家的谴责, 这些情形并不具有质疑该规则存在的性质。 如果各国希望改变现有的一条习惯国际法规则,那么它们就必须通过正式实践来实现,并声明它们是依法行事的。 其次, 要想形成一条一般习惯国际法规则, 相关国家实践必须广泛且具有代表性。 然而, 并 不要求这种实 践为 所有国 家所 普遍奉 行, 它只要 是一 种“一 般

32、性 ”实践 即足 以。13并 不 要 求支持 这种 实践的国家达到一个精确的数字或比例。 不可能就所要求的参与程度规定一个精确数字的原因之一在于, 在某种意义上,这是一个关于质量而非数量的标准。也就是说,这不仅是一个有多少国家参与该实践的问题,而且也是一个有哪些国家参与的问题。14 用国际 法院在北海大陆架案中的话来说, 这种实践必须 “包括那些利益深受影响之国家的实践。”15这种考虑具 有两层含义 :( 1)如果这种实践代 表了所有“ 深受影响之 国家”的实 践,那么就 没必要要求世界上大多数国家积极参与这种实践了, 但是, 它 们至少必须默认这些 “深受影响之国家” 的实践; ( 2) 如

33、 果这些 “深 受影响之国家” 不接受 这一实践, 那么, 它就 不可能发展成为习惯国际法规 则 ,即使我们解释过并不要求各国一致接受某种实践。16 哪些国 家属于在国际人道法上 “深受影响” 的国家会因情况的不同而有所变化。 例如, 在涉及激光致盲武器的合法性问题上, “深 受影响之国家” 包括那些被认定为一直在研发这种武器的国家,尽管其它国家也可能因该武器的使用而遭受损害。与此类似,那些其国民需要人道援助的国家以及那些经常提供此类援助的国家都是 “深受影响” 的国家。 就任何一项国际人道法规则而言, 如果有关国家参与了一场武装冲突, 而就某一规则对它们的实践进行审视时涉及到了该武装冲突,

34、那么这些国家就是 “深受影响” 的国家。 尽管在国际人道法的某些领域的确存在 着一些深受影响的国家, 但这一点同样也是正确的, 即在要求其它国家遵守国际人道法方面, 所有国家均具有法律利益, 即使它们并不是武装冲突的当事方。17 另外 , 所有国家都可能因其它国家所作的关于战争手段或方法的部署而受到损害。 因此, 所有国家的实践都应被纳入考虑的范畴, 而无论其是否属于严格意义上的“深受影响”之国家。 11国际法院, North Sea Continental Shelf cases, 前引文献(注释 7), p. 43, 74。 12见国际法院, Case concerning Military and Paramilitary Activities in and against Nicaragua (Nicaragua v. United States), Merits, Judgment, 27 June 1986, 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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