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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60 号) .pdf

1、【法规标题】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发布部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发文字号】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60 号 【发布日期】 1996.11.15 【实施日期】 1996.11.15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 (第 60 号)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已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局长 王众孚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关于禁止商业贿赂行为的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制止商业贿赂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以下简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2、 经营者不得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八条规定,采用商业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 本规定所称商业贿赂,是指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而采用财物或者其他手段贿赂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行为。 前款所称财物,是指现金和实物,包括经营者为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假借促销费、宣传费、赞助费、科研费、劳务费、咨询费、佣金等名义,或者以报销各种费用等方式,给付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财物。 第二款所称其他手段,是指提供国内外各种名义的旅游、考察等给付财物以外的其他利益的手段。 第三条 经营者的职工采用商业贿赂手段为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行为,应当认定为经营者的行为。 第四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在销售或者购买商品时不得收受或者索取

3、贿赂。 第五条 在帐外暗中给予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回扣的,以行贿论处;对方单位或者个人在帐外暗 中收受回扣的,以受贿论处。 本规定所称回扣,是指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本规定所称帐外暗中,是指未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包括不记入财务帐、转入其他财务帐或者做假帐等。 第六条 经营者销售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予对方折扣。经营者给予对方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经营者或者其他单位接受折扣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折扣,即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指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

4、示并 如实入帐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即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本规定所称明示和入帐,是指根据合同约定的金额和支付方式,在依法设立的反映其生产经营活动或者行政事业经费收支的财务帐上按照财务会计制度规定明确如实记载。 第七条 经营者销售或者购买商品,可以以明示方式给中间人佣金。经营者给中间人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中间人接受佣金的,必须如实入帐。 本规定所称佣金,是指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给予为其提供服务的具有合法经营资格中间人的劳务报酬。 第八条 经 营者在商品交易中不得向对方单位或者其个人附赠现金或者物品。但按照商业惯例赠送小额

5、广告礼品的除外。 违反前款规定的,视为商业贿赂行为。 第九条 经营者违反本规定以行贿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依照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根据情节处以一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应当予以没收;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购买或者销售商品时收受贿赂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按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条 商业贿赂行为由县 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督检查。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监督检查商业贿赂行为时,可以对行贿行为和受贿行为一并予以调查处理。 第十一条 经营者在以贿赂手段销售或者购买商品中,同时有其他违反工商行政管理法规行为的,对贿赂行为和其他违法行为应当一并处罚。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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