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福州大学文件福 大 人 2017 181号福州大学关于印发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的通知各 学 院 , 机 关 各 部 门 、 各 单 位 :根 据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意 见 ( 中 办 发 2016 77号 ) 、 福 建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闽 政 201247号 、 闽 人 发 2012 206号 和 闽 政 办 2016 1号 ) 和 福 州 大学 关 于 推 进 科 技 创 新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福 大 科 2017 21号 ) ,在 广 泛 征 求 意 见 的 基
2、 础 上 , 福 州 大 学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作 实 施 方 案 及 其 附 件 经 2017年 第 17次 校 长 办 公 会 、 第 20次 校党 委 常 委 会 和 2017 年 12 月 18 日 校 学 术 委 员 会 讨 论 通 过 , 并 经2017年 第 18次 校 长 办 公 会 、 第 23次 校 党 委 常 委 会 审 议 通 过 , 现将 修 订 后 的 福 州 大 学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实 施 方 案 ( 修订 )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遵 照 执 行 。 福 州 大 学2017年 12月 29日-
3、2-福州大学教师等专业技术职务聘任工作实施方案(修订)为 进 一 步 深 化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改 革 , 科 学 、 客 观 、 公正 评 价 教 师 等 各 类 人 才 的 能 力 与 水 平 , 提 升 人 才 队 伍 整 体 素 质 , 根据 中 共 中 央 办 公 厅 、 国 务 院 办 公 厅 关 于 深 化 职 称 制 度 改 革 的 意 见 ( 中 办 发 2016 77号 ) 、 福 建 省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闽 政 201247号 、 闽 人 发 2012 206号 和 闽 政 办 2016 1号 ) 和 福 州 大学 关 于 推 进 科
4、 技 创 新 工 作 的 若 干 意 见 (福 大 科 2017 21号 ) ,现 结 合 我 校 实 际 , 制 订 本 实 施 方 案 。一 、 指 导 思 想以 邓 小 平 理 论 、 “ 三 个 代 表 ” 重 要 思 想 、 科 学 发 展 观 和 习 近 平新 时 代 中 国 特 色 社 会 主 义 思 想 为 指 导 , 进 一 步 推 进 人 才 强 校 战 略 ,深 化 学 校 人 事 制 度 改 革 , 健 全 完 善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制 , 加快 建 设 一 支 师 德 高 尚 、 业 务 精 湛 、 结 构 合 理 、 充 满 活 力 、 与
5、 建 设 高水 平 大 学 相 适 应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队 伍 。二 、 实 施 原 则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坚 持 以 人 为 本 , 充 分 保 障 各类 人 才 平 等 参 与 竞 争 的 机 会 和 相 应 权 益 , 体 现 教 授 治 学 , 充 分 考 虑教 师 等 各 类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特 点 、 其 所 在 学 科 专 业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规律 、 其 职 务 岗 位 的 特 性 和 个 人 职 业 发 展 的 需 要 , 遵 循 以 下 几 个 原 则 :-3-( 一 ) 坚 持 对 不 同 学 科 门
6、 类 教 师 进 行 分 类 考 评 的 原 则 。 注 重 学科 差 异 , 围 绕 学 科 建 设 与 发 展 的 需 求 , 制 定 相 应 学 科 门 类 教 师 职 务业 绩 考 评 条 件 。( 二 ) 坚 持 对 教 师 等 职 务 业 绩 进 行 全 面 综 合 考 评 的 原 则 。 注 重职 务 岗 位 的 特 性 , 合 理 界 定 相 应 类 别 职 务 业 绩 考 评 指 标 范 畴 。( 三 ) 坚 持 对 教 师 等 职 务 以 工 作 实 绩 和 成 果 质 量 为 主 要 内 容 的考 评 原 则 。 强 化 质 量 导 向 , 完 善 代 表 作 同 行 专
7、 家 评 价 机 制 , 突 出 考评 原 创 性 学 术 成 果 , 注 重 国 家 级 科 研 项 目 和 标 志 性 成 果 。( 四 ) 坚 持 以 提 高 教 师 教 育 教 学 水 平 与 能 力 为 导 向 的 考 评 原则 , 注 重 考 评 教 学 质 量 与 效 果 。( 五 ) 坚 持 以 提 高 教 师 队 伍 国 际 化 水 平 为 导 向 的 考 评 原 则 。 注重 引 导 教 师 参 与 国 际 学 术 交 流 与 合 作 , 强 化 人 才 国 际 化 竞 争 的 意 识和 能 力 。( 六 ) 坚 持 对 不 同 类 别 同 级 职 务 的 教 师 等 职
8、务 业 绩 条 件 设 定 实行 相 当 标 准 的 同 等 级 原 则 。 注 重 公 平 公 正 , 注 意 平 衡 各 类 别 同 级 职务 的 业 绩 条 件 。三 、 实 施 范 围 及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设 置( 一 ) 根 据 闽 政 2012 47号 文 件 精 神 , 2013年 起 , 由 学 校自 主 组 织 教 师 、 自 然 科 学 研 究 、 实 验 技 术 、 思 想 政 治 教 育 和 社 会 科学 研 究 ( 教 育 管 理 ) 等 人 员 ( 以 下 简 称 “ 教 师 等 ” ) 的 专 业 技 术 职务 聘 任 工 作 , 实 行 评 聘 合
9、一 。 在 核 定 的 岗 位 结 构 比 例 内 , 自 主 聘 任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并 发 放 聘 书 。 学 校 教 师 等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务 分 别 设 置 如 下 :1.教 师 职 务 :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教 授 ;2.科 研 职 务 : 研 究 实 习 员 、 助 理 研 究 员 、 副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4-3.实 验 技 术 职 务 : 助 理 实 验 师 、 实 验 师 、 高 级 实 验 师 、 正 高 级实 验 师 ;4.思 想 政 治 教 育 职 务 : 助 教 、 讲 师 、 副 教 授 、
10、教 授 ;5.社 会 科 学 研 究 ( 教 育 管 理 ) 职 务 : 研 究 实 习 员 、 助 理 研 究 员 、副 研 究 员 、 研 究 员 。( 二 ) 学 校 对 教 师 等 各 类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岗 位 设 置 实 行 总量 和 结 构 比 例 控 制 。 对 现 有 高 级 岗 位 已 达 到 或 超 过 设 岗 数 的 学 科 ,原 则 上 不 再 下 达 可 使 用 的 高 级 岗 位 职 数 , 但 可 根 据 高 水 平 大 学 和“ 双 一 流 ” 建 设 需 要 适 当 增 加 并 提 前 使 用 距 法 定 退 休 年 龄 一 年 以 内的
11、 具 有 高 级 职 务 人 员 的 岗 位 职 数 。( 三 ) 国 家 级 高 层 次 拔 尖 人 才 不 占 所 在 单 位 岗 位 职 数 ; 新 引 进的 省 “ 百 人 计 划 ” 人 选 可 直 接 聘 任 特 设 岗 位 , 不 占 所 在 单 位 岗 位 职数 。 四 、 职 务 聘 任 条 件( 一 ) 基 本 条 件1.具 有 良 好 的 思 想 政 治 素 质 和 职 业 道 德 , 遵 守 国 家 法 律 、 法 规和 学 校 规 章 制 度 , 认 真 履 行 岗 位 职 责 , 学 风 端 正 , 教 书 育 人 , 敬 业爱 岗 , 为 人 师 表 。 对 于
12、触 犯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 违 背 教 师 职 业 道 德 的 人员 , 或 在 职 务 聘 任 中 弄 虚 作 假 者 , 或 教 学 综 合 测 评 成 绩 未 达 到 要 求者 , 实 行 “ 一 票 否 决 ” 。任 现 职 期 间 , 出 现 下 列 情 况 之 一 者 , 延 迟 申 报 或 不 能 申 报 :( 1) 年 度 考 核 基 本 合 格 或 受 警 告 处 分 者 , 延 迟 1年 申 报 。( 2) 年 度 考 核 不 合 格 或 受 记 过 处 分 者 , 延 迟 2年 申 报 。( 3) 受 降 低 岗 位 等 级 及 以 上 处 分 者 , 延 迟 3
13、年 申 报 。-5-( 4) 根 据 教 育 部 关 于 严 肃 处 理 高 等 学 校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的 通知 ( 教 社 科 2009 3号 ) 及 学 校 有 关 文 件 精 神 , 有 谎 报 学 历 、资 历 、 业 绩 和 剽 窃 他 人 成 果 等 弄 虚 作 假 行 为 和 学 术 不 端 行 为 者 , 视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延 迟 1-3年 申 报 。( 5) 工 作 中 出 现 重 大 失 误 (如 教 学 事 故 、 安 全 责 任 事 故 等 ),造成 严 重 损 失 或 重 大 不 良 影 响 者 , 视 其 情 节 轻 重 予 以 延 迟 1-2年
14、申 报 。2.具 备 应 聘 ( 即 申 报 , 下 同 ) 各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所 规 定 的 学 历及 资 历 条 件 , 均 指 国 家 教 育 行 政 部 门 和 国 务 院 学 位 委 员 会 认 可 的 国民 教 育 相 应 学 历 学 位 ( 详 见 附 件 ) 。3.熟 练 掌 握 一 门 外 语 , 取 得 国 家 、 全 省 或 学 校 统 一 组 织 的 职 称外 语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应 聘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须 参 加 职 称 外 语 B级以 上 ( 高 级 ) 考 试 ; 应 聘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须 参 加
15、 职 称 外 语 C级( 中 级 ) 以 上 考 试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免 试 :( 1) 获 得 博 士 学 位 , 可 免 试 高 级 职 称 外 语 。( 2) 获 得 硕 士 学 位 或 大 学 外 语 六 级 水 平 考 试 合 格 , 可 免 试 中级 职 称 外 语 。( 3) 取 得 外 语 专 业 本 科 及 以 上 学 历 ( 外 语 专 业 教 师 要 求 参 加第 二 外 语 考 试 ) 。( 4) 符 合 国 家 留 学 基 金 资 助 出 国 留 学 外 语 合 格 条 件 ( 高 级 研究 学 者 、 访 问 学 者 /博 士 后 ) 。(
16、5) 女 性 年 满 50周 岁 、 男 性 年 满 55周 岁 ( 计 算 至 申 报 当 年年 底 ) 。4.应 聘 教 师 系 列 中 级 、 高 级 职 务 ,须 取 得 高 等 学 校 教 师 资 格 证书 。-6-5.应 聘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中 级 、 高 级 职 务 , 须 参 加 省 教 育 厅 统 一 组织 的 教 育 管 理 理 论 课 程 考 试 并 取 得 合 格 成 绩 。6.应 聘 教 育 管 理 系 列 职 务 , 须 取 得 省 人 事 、 教 育 主 管 部 门 颁 发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职 称 计 算 机 信 息 技 术 应 用 能 力 考
17、核 合 格 证 书 或 全国 职 称 计 算 机 考 试 合 格 证 书 。 具 备 下 列 条 件 之 一 可 申 请 免 考 :( 1) 具 有 计 算 机 专 业 专 科 以 上 学 历 。( 2) 参 加 全 国 计 算 机 等 级 考 试 , 成 绩 合 格 。( 3) 1965年 1月 1日 之 前 出 生 的 人 员 。7.1973年 1月 1日 以 后 出 生 的 人 员 应 聘 教 师 和 科 研 系 列 正 高级 职 务 , 须 具 有 累 计 一 年 以 上 ( 连 续 三 个 月 以 上 方 可 列 入 计 算 ) 国( 境 ) 外 进 修 、 访 学 、 合 作 研
18、究 等 学 术 活 动 经 历 ( 对 艺 术 类 、 体 育类 、 中 国 语 言 文 学 、 马 克 思 主 义 理 论 等 学 科 专 业 教 师 不 做 要 求 ) 。本 文 件 施 行 前 已 具 备 福 大 人 2013 83号 文 件 规 定 的 国 ( 境 ) 外经 历 要 求 的 人 员 可 视 同 满 足 上 述 条 件 。8.2019年 起 , 45周 岁 以 下 人 员 应 聘 教 师 系 列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须具 有 至 少 一 年 辅 导 员 、 班 主 任 ( 班 导 师 ) 、 研 究 生 导 师 、 工 程 实 践等 其 中 一 项 工 作 经 历 。
19、( 二 ) 职 务 业 绩 条 件职 务 业 绩 是 指 在 相 应 职 务 岗 位 工 作 中 取 得 的 业 绩 , 包 括 教 育 教学 业 绩 、 科 研 业 绩 、 社 会 服 务 、 人 才 培 养 、 学 科 建 设 及 其 他 与 职 务岗 位 工 作 相 关 的 业 绩 。 详 见 附 件 2-11。( 三 ) 破 格 条 件受 聘 现 职 务 以 来 在 教 育 教 学 、 科 研 、 社 会 服 务 、 学 科 建 设 和 人才 队 伍 建 设 等 某 方 面 取 得 突 出 成 绩 的 , 适 当 放 宽 学 历 学 位 、 任 职 年-7-限 、 海 外 研 修 经
20、历 等 条 件 , 破 格 应 聘 相 应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 详 见附 件 。五 、 聘 任 组 织 架 构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实 行 学 院 、 学 部 、 学 校 三 级 评 聘 。( 一 ) 聘 任 委 员 会成 立 学 校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委 员 会 ( 以 下 简 称 “ 校 聘 委 会 ” ) 。校 聘 委 会 负 责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工 作 , 其 主 要 职 责 是 : 研 究决 定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人 选 , 研 究 处 理 教 师 等 专 业 技 术 职
21、 务聘 任 工 作 中 的 有 关 重 要 问 题 。 校 聘 委 会 由 学 校 领 导 、 学 术 委 员 会 负责 人 、 人 事 、 教 学 、 科 研 等 职 能 部 门 负 责 人 以 及 教 师 和 其 他 专 业 技术 人 员 代 表 组 成 , 校 聘 委 会 主 任 由 学 校 主 要 领 导 担 任 , 教 师 和 其 他专 业 技 术 人 员 代 表 经 民 主 程 序 产 生 。校 聘 委 会 一 届 任 期 三 年 , 任 期 届 满 , 根 据 具 体 情 况 组 成 新 一 届聘 任 委 员 会 。 校 聘 委 会 下 设 办 公 室 , 办 公 室 设 在 人 事 处 , 负 责 专 业技 术 职 务 聘 任 的 日 常 工 作 。( 二 ) 学 部 ( 系 列 ) 评 议 组成 立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聘 任 学 部 ( 系 列 ) 评 议 组 以 下 简 称 “ 学 部( 系 列 ) 评 议 组 ” 。 学 部 ( 系 列 ) 评 议 组 负 责 对 应 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