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以案释法指导案例 第 4 期 深圳市交通运输局 2019 年 3 月 20 日 编 者 按 为落实以案释法工作,建立健全行政执法案例指导制度,规范行政执法行为,提高行政执法水平,发挥典型案例在法治宣传教育中的基础作用,本期指导案例收录了深圳市某办事处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案、深圳市某公司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处罚案两个行政执法案例。道路担负着市民出行的重任,做好占用、挖掘道路许可和监督管理工作,对于保障城市道路 完好、安全和畅通,改善城市面貌具有重要意义。 1 目 录 1、 深圳市某办事处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案( 2) 2、 深圳市某公司未经审批同意擅自
2、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处罚案( 8) 2 深圳市某办事处申请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案 一、案件事实 2018 年 8月 14日,申请人深圳某办事处,因需要占用、挖掘宝安区桥 *路,向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提出占用、挖掘道路行政许可申请。 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如下: 1.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2.施工组织方案 ; 3.法定授权委托证明书及法人证明书; 4.临时占用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征求意见表; 5、交通疏解方案;6.项目批准文件; 7.地下管线安全保护承诺书; 8.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 收到上述材料经初步审查后,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于 2018年 8月 14日受理了该申请,并承诺在 12
3、个工作日内办结。 2018年 8月 20日两名在编人员对申请事项是否符合行政许可条件进行现场核验。经核验: 1. 桥 *路 综合整治工程确需占用挖掘 桥 *路 ,已取得相关部门批复和有关设计文件;2.该工程工期 365天,申请占用、挖掘道路期限 365天 ,未超过工程工期; 3.提交的施工组织设计(方案)符合相关公路和城市道路工程技术标准、技术规范的要求; 4.提交的交通疏解方案符合相关标准、规范、指南要求,能够保证机动车和行人安全通行; 5. 桥 *路 不存在在建、拟建或规划的交通工程, 申请人 已保护挖掘道路范围内的地下管线; 6.占道施工路段未涉及有桥梁、隧道; 7.占道施工路段未涉及有
4、学校、3 医院、公交站、人行天桥、人行地下通道等。 二、法律适用 1.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修正 )第三十一条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道路从事非交通活动。 第 三 十二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占用、挖掘道路,或者跨越、穿越道路架设、增设管线设施,应当事先征得道路主管部门的同意;影响交通安全的,还应当征得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施工作业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作业,并在距离施工作业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防护措施;施工作业完毕,应当迅速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经道路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验收合格,符合通行要求后,方可
5、恢复通行。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作业道路,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2.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 修 订 )第三十条 未经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批准,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 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4 新建、扩建、改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 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 3 年内不得挖掘;因特殊情况需要挖掘的,须经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批准。 3.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
6、015 年修正) 第二十六条 占用、挖掘道路或者开设路口的,建设单位应当报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审批,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在审批前应当征得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的同意。 施工单位应当制定道路交通疏解方案,并在施工现场的醒目位置公示施工单位、施工期限、项目负责人。 施工单位应当在经批准的路段和时间内施工,并在距离施工地点来车方向安全距离处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采取安全防护措施;施工完毕,应当及时清除道路上的障碍物,消除安全隐患,恢复交通通行。 对未中断交通的施工道路,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监督检查,维护道路交通秩序。 4.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004 年 2 月 19 日深
7、圳市人民政府令第 129 号公布) 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 第二十二条 城市道路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 )擅自占用、挖掘城市道路或开设路口 ;(二 )履带车、铁轮车或者超重、超高、超长车辆擅自在城市道路上行驶 ;(三 )机动车在人行道和地下管线沟盖上行驶或停放 ;(四 )在城市道路上分解维修车辆 ;(五 )擅自在城市道路上搭建临时建筑物、构5 筑物等设施 ;(六 )在桥梁上架设压力在 4公斤 /平方厘米 (0.4兆帕 )以上 的煤气、液化石油气管道, 10 千伏以上的高压电力线和其他
8、易燃易爆管线 ;(七 )擅自在道路、桥梁及附属设施上设置广告牌或者其他悬挂物 ;(八 )破坏道路附属设施 ;(九 )其他损害、侵占城市道路及影响城市道路功能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经批准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在批准的范围、期限内进行围挡作业。需要改变范围、期限的,应当提前办理变更审批手续。 三、决定结果 2018 年 8 月 29 日, 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制作并送达了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四、说明理由 (一)对证据(申请材料) 采信理由的说明 1.申请人填写的深圳市路政许可申请表,包括申请人及施工单位基本情况、申请地点、工程名称、申请事项具体内容、
9、申请期限、申请占用(挖掘)面积、申请事项位置平面简图等,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形式内容要求,填写内容的真实性需进行现场核查确定。 2.申请单位及法定代表人证明书及委托代理人身份,基本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国家标准等规定的形式内容要求,予以采信。 6 3.根据“深圳 90”改革精神, 申请人 提供的申请材料全面真实,予以采信。 4.施工图纸设计符合城市道路设计、施工规范要求。 5.提交的建设工程涉路部分设计文件和图纸需进行进一步现场勘验。 6.提交的施工组织方案需进行进一步现场核验。 受理该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申请后,原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派出 2名在编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内容及
10、施工现场进行核查。核查人员编写了路政许可现场勘查笔录,由现场勘查人员签字确认,符合法定程序,可以作为是否作为行政许可决定的依据。经核查,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符合准予行政许可条件。 (二)对依据选择理由的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2011年修正)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 2017 修订 )、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 2004 年 2 月 19 日深圳市人民政府 令第 129 号公布)、深圳经济特区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条例( 2015 年修正)属于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均应当适用。 1.依据深圳市城市道路管理办法第十一条 城市道路的设计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具备与工程规模相应
11、的资质等级。设计、施工应当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操作办法。 本案实际情况: 申请人提交的施工图设计符合国家和深圳市制定的技术标准,符合许可条件。 7 2.依据城市道路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 因工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 关设计文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本案实际情况: 申请人提交了规划部门出具的工程规划建设批准文件及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 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 符合许可条件。 (三 )对决定裁量理由的说明 本案中不适用自由裁量条款。 五、 告知权利 原深圳 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在交通行政许可决定书
12、中载明: 本机关将在作出本决定之日起 10 日内向你颁发、送达深圳市占用挖掘道路许可证证件。 六、案例指导意义 城市道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许可,不得擅自占用、挖掘道路。 因工 程建设需要挖掘城市道路的,应当持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签发的文件和有关设计文件,到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审批手续,方可按照规定挖掘。 城市道路担负着市民出行的重任,直接反映一个城市精神文明风貌。做好 对占用、挖掘道路的 审批许可 管理 工作 ,才能 确保道路设施的安全完整和交通顺畅 ,市民出行才能轻松、快捷,对城市的认同感、归属感才会更高。 8 深圳市某公司未经审批同意擅自占用、挖掘道路行政处罚案 一、案件事实 2018 年 7 月 11 日,原 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 执法人员在罗湖区布心路 3006 号对深圳市某公司建设的天众 塑胶厂城市更新项目拆除工程进行检查 ,发现该项目占用人行道搭建安全防护棚,占用人行道一侧长 3.5米,宽 6米,另一侧长 12 米,宽 6 米,面积约 93 平方米。 7 月 13日,执法人员对该项目施工单位员工进行调查询问,其对上述占用人行道事实予以确认,并表示该项目没有取得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审批许可。 7月 18日,执法人员再次前往现场,发现仍然存在违法占用人行道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