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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科技支撑计划管理办法 .pdf

1、贵州省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 贵州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黔卫计发 2017 37 号 文件 关于 2017 年度全省卫生专业技术职务 评审聘任工作安排的意见 各 市 、 自 治 州 卫 生 计 生 委 、 人 力 资 源 社 会 保 障 局 , 贵 安 新 区 卫 生 和 人 口 计 生 局 、 党 工 委 政 治 部 , 仁 怀 市 、 威 宁 县 卫 生 计 生 局 、 人 力 资 源社会保障局 , 省直各有关单位 : 根 据 国 家 和 我 省 人 才 工 作 有 关 政 策 要 求 , 按 照 省 人 力 资 源 和 社 会 保 障 厅 关 于 做 好 2017 年 职 称 工 作 有

2、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厅通 2017 260 号 ) 、 关于印 发 贵州省 卫生专 业技术 职务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6 398 号 ) 、 贵 州 省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工 作 规 则 ( 试 行 ) ( 黔 人 社 厅通 2016 273 号 ) 、 贵 州 省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管 理 暂行办 法 ( 黔人社 厅通 2013 492 号 ) 等文件 精神 , 结合全 省卫生 计 生 系 统 工 作 实 际 , 现 就 开 展

3、2017 年 全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评 审聘任工作提出如下安排意见 。 一、 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聘类别 贵 州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聘 类 别 为 : 社 会 化 评 审 、 副 高 级 基 层 评 审 认 定 、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卫 生 系 列 职 称 专 项 评 审 ( 简 称 “ 民 营 专 项 评 审 ” ) 。 初 、 中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通 过 参 加 全 国 医 师 资 格 考 试 、 全 国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考 试 、 全 国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4、 考 试 取 得 。 高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通 过 考试与评审相结合的综合评价方式取得 。 二、 落实 “ 放管服 ” 要求 , 有序推动授权评审 进 一 步 发 挥 用 人 单 位 在 职 称 评 审 中 的 主 导 作 用 , 科 学 界 定 、 合 理 下 放 职 称 评 审 权 。 鼓 励 符 合 条 件 的 单 位 申 请 职 称 评 审 权 。 各 授 权 单 位 要 进 一 步 提 高 认 识 , 加 强 管 理 , 规 范 评 审 , 确 保 评 审 质 量 。 加 强 自 主 评 审 工 作 的 监 管 , 对 不 能 正 确 行 使 评 审

5、 权 、 不 能 保 证评审质量的 , 将暂停评审工作直至收回评审权 。 三、 申报评聘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应具备的条件 ( 一 )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申报评审政策依据 1. 申 报 社 会 化 评 审 资 格 条 件 : 申 报 2017 年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职 务 社 会 化 评 审 人 员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全 面 执 行 省 人 社 厅 、 省 卫 生 计 生 委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 - 2审条件 ( 试行 ) 的通知 ( 黔人社 厅通 2016 398 号 ) 。 根据申 报人

6、 员 所 在 单 位 医 院 等 级 或 行 政 隶 属 关 系 对 应 相 应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申 报人员单位所属及评审条件对应等级划分范围详见附件 1 。 2. 副 高 级 基 层 评 审 认 定 资 格 条 件 : 申 报 2017 年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高 级 职 务 副 高 级 基 层 评 审 认 定 人 员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关 于 规 范 基 层 事 业 单 位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评 审 认 定 工 作 有 关 问 题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5 153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7、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行 ) 的 通 知 ( 黔 人社厅通 2016 398 号 ) 中有关规定执行 。 3. 民 营 专 项 评 审 资 格 条 件 : 申 报 2017 年 民 营 专 项 评 审 人 员 ,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按 照 关 于 组 织 开 展 2017 年 度 全 省 民 营 医 疗 机 构 卫 生 系 列 专 项 职 称 评 审 工 作 的 通 知 ( 黔 人 社 厅 通 2017 350 号 ) 和 关 于 印 发 贵 州 省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试

8、行 ) 的通知 ( 黔人社厅通 2016 398 号 ) 中有关规定执行 。 ( 二 ) 高级卫生专业技术资格专业设置 1. 社 会 化 评 审 及 民 营 专 项 评 审 专 业 设 置 。 根 据 黔 人 社 厅 通 2016 398 号 文 件 中 专 业 设 置 规 定 ,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任 职 资 格 申 报 按 临 床 医 学 、 预 防 医 学 、 药 学 、 护 理 学 四 个 类 别 设 置 106 个 专 业 ( 详 见 贵 州 省 2017 年 申 报 评 审 卫 生 专 业 高 级 技 术 资 格 专 业 及 代 码 ( 附 件 2 ) 。 社 会 化

9、 评 审 及 民 营 专 项 评 审 申 报 人 应 根 据 本 人 现 从 事 ( 聘 任 ) 的 专 业 以 及 有 关 执 业 资 格 准 入 方 面 的 要 求 , 对 应 附 件 2 中 所 列 专 业 申 报 评 审 相 应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 要 求 须 具 备 医 师 、 - - 3护 士 执 业 资 格 准 入 要 求 的 专 业 , 必 须 提 交 相 应 类 别 医 师 资 格 证 书 和 医 师 执 业 证 书 、 护 士 执 业 资 格 证 书 ; 申 报 专 业 与 执 业 医 师 类 别 及 注 册 专 业 应 符 合 附 件 2 要 求 ; 执 业 注

10、册 单 位 与 现 工 作 单 位 必 须 一致 。 2. 申请 “ 副高级 基层评 审认定 ” 专业设 置 。 申请 “ 副高级 基层 评 审 认 定 ” 的 人 员 , 申 请 “ 副 高 级 基 层 评 审 认 定 ” 专 业 仅 限 于 申 报 卫生系列副高级基层评审认定专业 ( 附件 3 ) 上的专业 。 ( 三 ) 申报评审有关政策要求 1. 对 基 层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倾 斜 政 策 。 强 化 职 称 评 审 的 基 层 实 践 导 向 , 继 续 实 施 基 层 专 业 技 术 人 才 职 称 倾 斜 政 策 , 对 扎 根 基 层 、 从 事 专 业 工 作

11、 、 年 度 考 核 连 续 合 格 以 上 等 次 的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放宽职称评审条件 。 ( 1 ) 县 级 ( 不 含 市 、 州 所 在 地 的 县 、 市 、 区 )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正 常 申 报 副 高 级 资 格 放 宽 条 件 。 医 疗 卫 生 及 相 关 专 业 大 学 毕 业 后 到 县 参 加 工 作 ( 本 科 毕 业 连 续 工 作 满 20 年 、 大 专 毕 业 连 续 工 作 满 25 年 ) , 或 中 医 专 业 师 承 人 员 在 县 工 作 连 续 满 25 年 ( 具 备 执 业 医 师 资 格 并 注 册 ) , 现

12、 继 续 在 县 工 作 , 对 本 地 区 常 见 病 、 多 发 病 有 较 丰 富 的 预 防 诊 治 经 验 , 工 作 业 绩 突 出 ,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到规定年限申报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 , 适当放宽条件 。 ( 2 ) 乡 镇 ( 不 含 县 所 在 地 的 城 关 镇 和 社 区 )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正 常 申 报 副 高 级 资 格 放 宽 条 件 。 乡 镇 医 疗 卫 生 计 生 人 员 担 任 中 级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达 到 规 定 年 限 申 报 副 高 级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的 , 适 当 - - 4放宽条件

13、 。 2. 继续 强化 基层 服务 工作 经历 。 建立 卫生 专业 技术 人员 ( 截 止 申 报 评 聘 当 年 9 月 30 日 前 男 不 满 55 周 岁 、 女 不 满 50 周 岁 ) 服 务 基 层 长 效 机 制 , 紧 扣 “ 大 扶 贫 ” 战 略 , 引 导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服 务 基 层 。 从 2017 年 起 , 省 、 市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医 、 药 、 护 、 技 ) 聘任中 级职称 前 , 须到县 级及以 下单位 累计服 务 1 年 以 上 ; 晋 升 高 级 职 称 前 , 须 到 县 级 及

14、 以 下 单 位 连 续 服 务 1 年 以 上 , 累 计 服 务 2 年 。 县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医 、 药 、 护 、 技 ) 聘 任 中 级 职 称 前 , 须 到 乡 镇 累 计 服 务 满 1 年 以 上 。 2017 年 、 2018 年 达 到 申 报 评 审 条 件 , 但 达 不 到 基 层 服 务 工 作 经 历 要 求 的 , 可 先 推 荐 参 加 评 审 , 评 审 通 过 的 , 用 人 单 位 应 在 聘 期 内 安 排 补 足 服 务 基 层 年 限 要 求 。 申 报 人 须 填 写 贵 州 省 城 市 医 院

15、 对 口 支 援 基 层 医 疗 机 构 ( 卫 生 下 乡 ) 情 况 登 记 审 核 表 ( 附 件 4 ) 逐 级 审 核 推 荐 。 从 基 层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公 开 招 聘 或 按 规 定 程 序 调 动 到 省 、 市 级 医 疗 卫 生 机 构 工 作 的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人 员 , 其 在 基 层 单 位 受 聘 担 任 中 级 职 务 或 高 级 职 务 的 任 职 时 间 可 作 为 继 续 聘 任 中 级 职 务 或晋升高级职务须具备的基层工作经历 。 3. 关 于 职 称 外 语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要 求 。 从 2017 年 起 , 不

16、 再 将 外 语 水 平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作 为 职 称 评 审 申 报 的 必 备 条 件 。 确 实 需 要 评 价 外 语 水 平 和 计 算 机 应 用 能 力 的 , 由 用 人 单 位 根 据专业和岗位需要自主确定相关要求 , 并报主管部门备案 。 4. 继续医学教育学分条件 - - 5( 1 ) 申 报 评 审 高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资 格 或 聘 任 中 级 卫 生 专 业 技 术 职 务 的 人 员 , 应 具 备 总 学 分 125 分 ( 120 学 时 ) 。 其 中 : 省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三 级 医 院 中 的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类 学 分 数 不 得 低 于 35 学 分 ; 市 ( 州 ) 级 医 疗 卫 生 单 位 ( 不 含 三 级 医 院 ) 卫 生 技 术 人 员 , 类 学 分 数 不 得 低 于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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