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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学经典的时代重构与政治气候的风向选择 .pdf

1、 立 宪 政 体 中 的 赋 税 问 题王 怡 X内 容 提 要 :以 赋 税 问 题 作 为 看 待 财 产 权 与 宪 政 制 度 之 关 系 的 一 个 切 入 点 ,通 过 对 财 产 权 在 宪政 之 先 的 论 述 ,提 出 赋 税 的 合 法 性 问 题 。 当 前 的 财 政 危 机 导 致 对 源 自 民 间 的 赋 税 的 依 赖 性增 强 ,从 而 凸 现 出 赋 税 合 法 性 的 危 机 。 解 决 这 一 危 机 的 方 向 是 继 续 沿 着 财 产 权 入 宪 的 思 路 ,确 立 “ 税 收 法 定 ” 的 宪 政 主 义 的 赋 税 模 式 。关 键 词 :

2、宪 政 主 义 在 先 约 束 税 收 法 定 直 接 税一 、 财 产 权 的 在 先 约 束近 年 来 法 学 界 在 研 究 宪 法 中 的 财 产 权 问 题 及 评 论 财 产 权 入 宪 的 意 义 时 ,比 较 忽 略 宪 法 意 义 上 的赋 税 问 题 。 财 产 权 固 然 是 宪 政 的 一 个 基 石 ,但 两 者 之 间 必 须 要 有 一 个 技 术 性 的 中 介 国 家 赋 税 ,才能 放 在 制 衡 公 共 权 力 的 宪 政 逻 辑 中 自 圆 其 说 。现 代 宪 政 主 义 1 的 要 义 之 一 ,是 对 于 立 法 者 意 志 的 “ 在 先 约 束

3、 ” 。 它 指 对 多 数 人 意 志 所 施 加 的一 种 预 先 的 价 值 与 条 文 的 束 缚 2 。 历 史 上 ,这 种 对 政 治 的 在 先 约 束 首 先 来 自 古 希 腊 罗 马 的 自 然 法 和共 和 主 义 传 统 ,后 来 在 基 督 教 传 统 中 得 到 了 延 续 ,直 到 近 代 在 天 赋 人 权 的 在 先 价 值 约 束 下 ,法 国 和 美国 的 立 宪 革 命 从 英 国 的 古 典 立 宪 政 体 ,迈 向 现 代 的 立 宪 政 体 。 现 代 立 宪 政 体 事 实 上 是 古 典 共 和 主 义传 统 与 现 代 民 主 主 义 传

4、统 的 一 种 混 合 。 因 此 不 承 认 在 先 约 束 就 没 有 宪 政 ,不 承 认 先 于 国 家 和 立 法 者的 在 先 约 束 ,就 只 能 屈 服 于 意 志 论 ,接 受 宪 法 和 法 律 是 统 治 者 意 志 的 体 现 的 实 证 主 义 立 场 。 但 在 这 一立 场 下 ,国 家 权 力 在 本 质 上 将 不 可 约 束 ,不 可 能 受 到 任 何 超 出 主 权 者 意 志 之 外 的 约 束 。 能 够 对 权 力 构成 最 终 意 义 上 的 有 效 约 束 的 ,一 定 是 某 种 先 于 主 权 者 意 志 而 存 在 的 约 束 ,而 不

5、可 能 寄 望 于 主 权 者 的 无边 意 志 。 在 现 代 立 宪 政 体 中 ,当 立 法 者 是 人 民 时 ,宪 政 首 先 体 现 为 对 立 法 权 的 制 衡 ,其 次 才 是 对 行 政权 的 约 束 。 因 此 主 权 者 至 上 的 国 家 理 论 ,是 与 宪 政 主 义 相 悖 的 ,甚 至 也 与 宪 法 的 概 念 相 悖 。 因 为 宪 法也 是 “ 在 先 约 束 ” 原 则 下 的 一 个 产 物 ,宪 法 修 改 的 刚 性 ,甚 至 某 些 国 家 宪 法 当 中 不 可 修 改 条 款 的 存 在 ,41X 1 2 史 蒂 芬 霍 姆 斯 : 先 定

6、 约 束 与 民 主 的 悖 论 ,载 宪 政 与 民 主 ,三 联 书 店 1997 年 版 ,第 223 页 。宪 政 或 宪 政 主 义 (constitutionalism) ,主 要 是 一 个 政 治 学 的 关 于 构 建 国 家 根 本 政 治 制 度 的 概 念 。 有 时 这 个 词 也 被 法 学 家 译为 立 宪 主 义 或 立 宪 政 体 。 在 本 文 中 ,作 者 同 时 使 用 几 种 称 谓 来 表 达 这 一 同 义 概 念 。 当 侧 重 于 描 述 一 种 政 体 制 度 时 ,多 用宪 政 一 词 。 侧 重 于 描 述 一 种 观 念 体 系 及 其

7、 与 思 想 史 的 勾 连 时 ,使 用 宪 政 主 义 。 而 在 侧 重 于 描 述 历 史 经 验 的 演 进 时 ,有 时也 使 用 立 宪 主 义 一 词 。 另 外 在 法 学 的 学 科 视 野 下 和 侧 重 于 讨 论 “ 立 宪 ” 环 节 中 的 赋 税 问 题 时 ,我 使 用 立 宪 主 义 或 立 宪 政体 ;而 在 政 治 学 的 学 科 视 野 下 以 及 在 涉 及 财 产 权 之 于 国 家 的 在 先 价 值 约 束 时 ,则 使 用 宪 政 或 宪 政 主 义 。成 都 大 学 法 律 系 讲 师 。都 意 味 着 宪 法 文 本 约 束 着 制 宪

8、之 后 “ 直 到 时 间 尽 头 ” (柏 克 )的 所 有 主 权 者 的 意 志 。 如 果 在 政 治 哲 学 上不 承 认 先 于 国 家 之 前 、 高 于 宪 法 之 上 的 “ 高 级 法 ” 背 景 的 在 先 约 束 ,那 么 今 天 的 多 数 人 意 志 ,当 然 没 有任 何 理 由 优 越 于 后 世 的 多 数 人 意 志 。 于 是 按 照 杰 斐 逊 的 观 点 ,宪 法 的 寿 命 只 能 维 持 20 到 30 年 ,因 为每 一 代 人 都 有 权 制 定 他 们 自 己 的 宪 法 ,他 们 没 有 义 务 接 受 死 去 的 人 的 统 治 3 。

9、因 此 否 定 了 在 先 约束 ,就 会 彻 底 否 定 宪 法 概 念 ,不 然 我 们 只 能 将 宪 法 解 释 为 一 种 祖 先 崇 拜 。财 产 权 是 立 宪 政 体 的 在 先 约 束 之 一 ,宪 法 中 的 财 产 权 原 则 意 味 着 财 产 权 在 国 家 之 先 。 当 然 ,任 何在 先 的 约 束 都 可 能 受 到 来 自 不 同 价 值 观 的 质 疑 。 在 政 体 上 确 认 任 何 一 种 在 先 的 价 值 ,都 可 能 引 起 争议 和 对 妨 害 思 想 多 元 化 的 担 心 。 但 绝 对 的 价 值 多 元 在 人 类 秩 序 中 并 不

10、 曾 有 过 ,从 制 衡 的 角 度 看 ,绝 对的 多 元 和 绝 对 的 民 主 一 样 会 毁 掉 最 基 本 的 法 治 秩 序 。 正 是 在 这 个 意 义 上 约 翰 马 歇 尔 大 法 官 曾 说 ,“ 征 税 的 权 力 事 关 毁 灭 的 权 力 ” 4 。 宪 政 民 主 制 度 下 的 价 值 多 元 性 ,是 确 认 了 某 种 在 先 约 束 的 法 治 秩序 下 的 多 元 。 但 这 是 迄 今 为 止 有 效 的 政 法 秩 序 所 能 提 供 的 最 大 化 的 多 元 性 。 因 为 宪 政 的 在 先 约 束 是一 种 最 小 化 的 在 先 约 束

11、。 包 括 财 产 权 在 内 的 自 然 权 利 是 一 种 低 调 的 超 验 价 值 ,把 这 种 在 先 价 值 放 在每 个 人 平 等 和 切 身 的 权 利 上 ,这 种 低 调 的 价 值 约 束 并 不 妨 害 民 意 继 续 向 前 高 歌 猛 进 ,它 仅 仅 是 阻 止 了多 数 人 意 志 向 后 的 侵 犯 。 因 此 宪 政 的 在 先 约 束 本 质 上 是 一 种 消 极 的 约 束 ,是 一 种 把 支 点 放 在 退 无 可退 的 地 方 的 一 种 约 束 。但 国 家 的 产 生 离 不 开 赋 税 ,“ 不 征 收 与 开 支 金 钱 任 何 政 府

12、 都 无 法 存 在 ” 5 。 而 从 私 有 财 产 到 国 有财 产 ,只 有 两 种 方 法 可 以 完 成 这 个 转 换 ,一 是 基 于 暴 力 或 议 会 同 意 的 直 接 占 有 ,二 是 受 法 律 的 普 遍 性约 束 的 国 家 赋 税 6 。 如 果 国 家 直 接 以 暴 力 方 式 攫 取 私 有 财 富 ,我 们 可 以 将 其 看 作 对 财 产 权 和 立 宪 主义 的 彻 底 否 定 。 而 一 旦 使 用 赋 税 方 式 ,就 意 味 着 国 家 对 于 财 产 权 作 为 宪 政 在 先 约 束 的 认 同 。 以 赋 税方 式 获 得 岁 入 的

13、国 家 ,在 逻 辑 上 承 认 了 财 产 先 于 国 家 而 存 在 。 这 样 就 产 生 出 立 宪 政 体 之 下 的 赋 税 合法 性 问 题 。二 、 赋 税 的 合 法 性英 国 宪 政 经 验 认 为 ,只 有 当 私 有 财 产 是 在 先 的 ,国 家 财 产 才 可 能 是 正 当 的 。 1215 年 英 国 约 翰 王宣 誓 同 意 的 大 宪 章 63 个 条 款 中 ,至 少 有 一 半 关 乎 对 私 有 财 产 的 保 障 。 大 宪 章 第 一 次 通 过 立 宪 的方 式 ,将 财 产 问 题 与 政 治 问 题 挂 起 钩 来 。 它 规 定 ,“ 国

14、 王 非 经 贵 族 和 教 士 组 成 的 大 会 议 同 意 ,不 得 向 封建 主 征 收 额 外 的 税 金 ” 。 同 时 非 经 法 律 的 审 判 ,也 不 得 剥 夺 任 何 自 由 人 的 财 产 。 这 在 制 度 上 确 立 了 私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的 原 则 ,在 政 治 的 逻 辑 上 把 私 有 财 产 置 于 国 王 的 主 权 之 外 。 同 时 也 在 古 典 宪 政 主 义的 政 治 实 践 中 逐 渐 形 成 了 先 同 意 后 纳 税 的 原 则 。 1265 年 ,贵 族 孟 福 尔 自 行 召 集 英 国 历 史 上 第 一 次 议51立

15、宪 政 体 中 的 赋 税 问 题 3 4 5 6 休 谟 首 先 看 到 了 法 律 的 普 遍 性 是 对 权 力 的 一 种 重 要 约 束 。 立 法 者 必 须 通 过 普 遍 适 用 的 法 律 进 行 统 治 ,将 极 大 地 限 制 立 法者 的 可 欲 范 围 。 因 此 他 提 出 “ 法 律 之 下 的 自 由 ” 概 念 。 布 坎 南 在 区 别 国 家 的 “ 赋 税 ” 和 “ 索 取 ” 时 ,也 诉 诸 于 “ 普 遍 性 ” 的 特征 。 国 家 对 个 人 财 产 的 索 取 必 须 通 过 普 遍 性 的 征 税 而 不 是 个 别 的 “ 直 接 占

16、有 ” 来 进 行 。 “ 普 遍 性 ” 是 对 国 家 征 税 权 的 一 种约 束 ,也 是 赋 税 概 念 产 生 的 一 个 标 志 。 见 布 伦 南 、 布 坎 南 : 宪 法 经 济 学 ,冯 克 利 、 秋 风 等 译 ,中 国 社 会 科 学 出 版 社 2004 年版 ,第 9 页 。E. C. S. Wade and G. Godfrey Phillips , Constit utional and administ rative law , Longman Group Ltd. (1977) 9 ed. , p. 186.McCulloch v . M aryland

17、 , 4 W heat . (17 U . S . ) 316 , 4 L . Ed. 579 (1819) .1789 年 ,杰 斐 逊 在 给 麦 迪 逊 的 一 封 信 中 讨 论 了 “ 一 代 人 是 否 有 权 约 束 另 一 代 人 ” ,他 的 回 答 是 “ 不 ” 。 但 这 个 回 答 等 于 宣 判了 宪 法 概 念 的 死 刑 。 后 来 杰 斐 逊 提 出 宪 法 必 须 每 隔 二 三 十 年 制 定 一 次 ,因 为 每 一 代 人 都 有 权 制 定 他 们 自 己 的 宪 法 ,“ 死 去的 人 没 有 任 何 权 利 ” 。 人 民 不 应 该 受 到 一

18、 群 已 经 死 去 的 、 也 不 可 能 预 料 到 我 们 今 天 处 境 的 绅 士 们 的 奴 役 。 这 种 激 进 的 民主 主 义 不 仅 否 定 了 宪 政 ,也 从 根 本 上 否 定 了 法 治 。 按 照 杰 斐 逊 或 潘 恩 的 看 法 ,那 么 一 切 法 律 的 有 效 期 也 都 不 能 超 过 20年 。 这 种 唯 理 主 义 的 教 条 论 ,和 卢 梭 的 思 想 比 较 接 近 。 在 法 国 1793 年 通 过 的 宪 法 第 28 条 中 ,雅 各 宾 派 就 曾 写 下 杰 斐 逊在 美 国 无 法 实 现 的 主 张 ,“ 这 一 代 人

19、不 得 使 后 一 代 人 服 从 他 们 的 法 律 ” 。 参 见 前 引 2 ,霍 姆 斯 书 。会 ,英 国 议 会 的 形 成 过 程 表 明 ,议 会 主 要 就 是 一 个 纳 税 人 会 议 。 在 15 世 纪 之 前 ,批 准 纳 税 也 几 乎 是 议会 唯 一 和 最 重 要 的 职 能 。 议 会 的 发 展 历 史 表 明 它 最 初 体 现 的 并 非 一 种 民 主 理 念 ,而 是 财 产 权 作 为 对主 权 者 在 先 约 束 的 一 种 宪 政 理 念 。 英 国 有 一 句 法 谚 ,说 “ 税 收 是 代 议 制 之 母 ” 。 所 以 西 方 的

20、议 会 选 举长 期 以 来 ,都 以 纳 税 人 作 为 拥 有 选 举 权 尤 其 是 被 选 举 权 的 主 体 身 份 。 这 个 道 理 反 过 来 ,“ 无 代 议 士 不纳 税 ” ,就 成 为 美 国 为 摆 脱 英 国 殖 民 统 治 提 出 的 一 个 正 当 理 由 。后 来 ,西 方 国 家 关 于 纳 税 的 诸 多 主 体 资 格 限 制 逐 渐 淡 化 ,实 现 了 普 选 权 。 这 是 民 主 理 念 后 来 居 上的 一 个 结 果 。 同 时 从 间 接 税 的 角 度 看 ,在 一 个 现 代 商 业 社 会 当 中 几 乎 没 有 人 是 不 纳 税

21、的 。 因 此 从 在先 的 财 产 权 原 则 出 发 ,普 选 权 也 可 以 在 宪 政 主 义 的 框 架 下 解 读 为 一 种 关 于 赋 税 的 政 治 合 法 性 。 之 所以 说 财 产 权 首 先 是 一 个 宪 法 问 题 而 不 是 私 法 问 题 ,就 是 因 为 公 法 与 私 法 之 间 横 亘 着 赋 税 的 合 法 性 。有 一 种 观 点 认 为 民 法 是 阻 挡 国 家 侵 犯 私 人 的 一 个 伟 大 界 碑 ,但 私 法 本 身 并 不 能 确 认 任 何 针 对 国 家 权力 的 在 先 约 束 ,因 此 也 无 力 在 公 权 力 的 侵 犯

22、前 进 行 自 我 辩 护 。 这 在 罗 马 法 的 经 验 中 有 足 够 的 教训 7 。 宪 法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权 ,是 一 种 先 于 国 家 征 税 权 的 财 产 权 。 这 意 味 着 所 谓 赋 税 就 是 对 私 有 财 产的 正 当 的 和 初 次 的 索 取 。 因 此 所 谓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侵 犯 ,首 先 是 指 私 有 财 产 不 受 非 法 赋 税 的 侵 犯 。 财产 权 在 宪 政 制 度 之 先 的 意 义 ,首 先 就 是 要 制 约 针 对 财 产 权 的 第 一 次 攫 取 。 而 私 法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权 ,却是 一

23、种 后 于 国 家 赋 税 的 财 产 权 。 赋 税 对 私 法 而 言 是 一 个 在 先 的 前 提 。 宪 法 的 财 产 权 和 私 法 的 财 产权 ,第 一 个 根 本 区 别 就 在 这 里 。举 一 个 例 子 。 假 设 有 一 人 去 年 获 得 了 10 万 元 的 个 人 收 入 ,国 家 通 过 各 种 税 目 和 税 目 外 的 理 由 强制 性 从 中 征 收 了 4 万 元 。 什 么 是 宪 法 要 保 护 的 私 有 财 产 呢 ? 宪 法 意 义 上 的 财 产 权 指 的 就 是 最 初 的10 万 元 。 什 么 才 是 民 法 要 保 护 的 私

24、有 财 产 呢 ? 民 法 眼 中 的 私 有 财 产 权 仅 仅 是 指 剩 下 的 那 6 万 元 。但 问 题 是 剩 多 少 取 决 于 国 家 拿 走 多 少 。 如 果 国 家 拿 走 8 万 ,民 法 就 只 保 护 2 万 ;拿 走 9 万 ,民 法 就 只能 保 护 1 万 。 但 无 论 国 家 征 收 多 少 民 法 本 身 都 不 会 、 也 不 可 能 提 出 意 见 。 私 法 在 宪 政 秩 序 中 的 角 色很 清 楚 ,它 的 口 号 是 “ 你 只 管 征 税 ,剩 下 的 事 情 归 我 ” 。 赋 税 问 题 可 以 让 我 们 很 清 晰 地 看 到

25、,那 种 认 为财 产 权 只 需 要 物 权 法 保 护 、 不 需 要 被 看 作 宪 政 问 题 的 观 点 为 什 么 是 错 误 的 。在 解 释 为 什 么 会 产 生 政 府 时 ,经 济 学 家 奥 尔 森 曾 说 他 的 理 论 得 益 于 对 中 国 20 世 纪 20 年 代 军 阀混 战 的 理 解 8 。 在 讨 论 20 世 纪 20 年 代 的 军 阀 混 战 为 什 么 没 有 向 着 地 方 自 治 的 联 邦 化 、 宪 政 化 方 向发 展 时 ,一 般 的 思 路 比 较 看 重 春 秋 大 一 统 的 文 化 路 径 和 千 百 年 来 形 成 的 全

26、 国 分 工 格 局 。 武 力 统 一 首先 是 一 种 经 济 上 的 需 求 ,即 对 于 赋 税 垄 断 权 的 需 求 。 对 于 20 世 纪 早 期 的 中 国 军 阀 而 言 ,继 续 借 助 传统 的 意 识 形 态 ,通 过 武 力 谋 求 中 枢 的 攫 取 者 地 位 ,显 然 是 比 推 动 地 区 之 间 契 约 化 的 整 合 方 式 更 加 直 接(也 很 难 否 定 是 更 加 便 宜 )的 一 种 选 择 。 韦 伯 在 解 释 国 家 概 念 时 ,说 国 家 的 本 质 就 是 对 暴 力 的 合 法 垄断 。 说 得 具 体 一 点 ,这 个 暴 力

27、垄 断 的 最 终 目 的 就 是 对 于 赋 税 的 垄 断 。 奥 尔 森 考 察 了 “ 流 寇 ” 与 “ 坐 寇 ”的 区 别 。 他 认 为 政 府 的 出 现 是 一 个 从 “ 流 寇 ” 到 “ 坐 寇 ” 的 过 程 。 但 这 个 过 程 并 不 是 社 会 契 约 带 来 的 ,仅 仅 是 出 于 无 政 府 状 态 下 各 个 “ 匪 帮 首 领 ” 的 一 种 自 利 动 机 。 因 为 “ 流 寇 ” 随 机 扫 荡 式 的 掠 夺 (保 护 费式 的 索 取 )会 使 人 们 更 倾 向 于 接 受 “ 坐 寇 ” 稳 定 和 普 遍 性 的 税 收 。 由 于

28、 长 期 驻 守 明 白 了 不 能 涸 泽 而 渔的 道 理 ,也 使 “ 坐 寇 ” 的 贪 婪 有 所 节 制 。 所 以 明 智 而 自 利 的 “ 流 寇 ” 们 会 在 看 不 见 的 手 的 引 导 下 逐 渐 稳定 下 来 ,通 过 战 争 “ 选 举 ” 一 个 王 出 来 ,用 一 种 稳 定 的 、 赋 税 的 方 式 来 垄 断 对 一 个 地 区 的 掠 夺 权 。 而 相对 于 流 寇 而 言 ,人 民 也 会 觉 得 坐 寇 的 统 治 是 比 较 合 理 的 。但 立 宪 政 体 首 先 关 心 的 是 “ 寇 ” 与 “ 王 ” 、“ 赋 税 ” 与 “ 保

29、护 费 ” 之 间 ,怎 样 才 能 清 楚 地 划 开 ? 这 就 涉 及61法 学 研 究 2004 年 第 5 期 7 8 张 宇 燕 : 民 主 的 经 济 意 义 ,载 公 共 论 丛 :经 济 民 主 与 经 济 自 由 ,三 联 书 店 1997 年 版 。财 产 权 不 可 能 仅 仅 凭 借 私 法 得 到 捍 卫 。 对 国 家 权 力 而 言 ,私 法 仅 仅 是 一 个 被 容 许 的 事 实 ,而 不 是 一 个 针 对 权 力 的 戒 条 。只 有 宪 法 才 能 构 成 针 对 权 力 的 戒 条 。 那 种 认 为 只 靠 民 法 的 发 展 ,只 靠 物 权

30、法 和 合 同 法 就 可 以 保 障 财 产 权 和 契 约 自 由 的 法律 实 证 主 义 立 场 ,可 能 是 不 恰 当 的 。 参 见 王 涌 : 论 宪 法 与 私 法 的 关 系 , http :/ / www. gongfa. com/ wangyongxianfasifa.htm。到 赋 税 的 政 治 合 法 性 问 题 。 从 理 论 与 经 验 看 ,人 类 迄 今 为 止 的 文 明 资 源 ,区 分 统 治 者 和 收 敛 者 的 政 治合 法 性 可 分 为 三 类 。 一 类 是 神 学 或 仿 神 学 的 合 法 性 ,另 一 类 是 经 验 主 义 的 合

31、 法 性 ,是 前 一 种 政 治 合 法性 “ 被 时 间 和 习 俗 驯 服 和 软 化 ” (贡 斯 当 语 )的 结 果 。 第 三 类 则 是 宪 政 主 义 的 合 法 性 。 它 将 政 府 “ 圈 钱 ”的 权 力 看 作 是 最 重 要 和 最 首 先 的 一 种 权 力 ,并 将 此 种 权 力 的 合 法 性 放 在 财 产 权 的 在 先 约 束 之 下 ,及 代议 机 构 的 “ 同 意 ” 之 上 。 如 柏 克 所 说 ,“ 国 家 的 税 收 就 是 国 家 ” 。 政 府 的 一 切 权 力 无 不 来 自 于 赋 税 ,并 从属 于 赋 税 。 “ 坐 寇

32、” 一 旦 选 择 赋 税 的 方 式 ,就 意 味 着 开 始 一 种 统 治 方 式 上 的 妥 协 。 老 百 姓 的 私 有 财 产就 对 政 府 的 赋 税 垄 断 权 构 成 了 一 种 事 实 上 的 在 先 约 束 和 评 价 标 准 。 从 英 国 的 立 宪 历 史 看 ,宪 政 所 要求 的 赋 税 的 合 法 性 ,就 来 自 这 种 统 治 者 和 民 众 追 求 自 身 利 益 最 大 化 的 一 个 理 性 的 妥 协 过 程 。 如 穆 勒在 代 议 制 政 府 中 说 ,“ 政 府 的 利 益 在 于 课 以 重 税 ,社 会 共 同 体 的 利 益 在 于

33、尽 可 能 的 少 纳 税 ,少 到 只 能维 持 政 府 的 必 要 开 支 ” 。 因 此 立 宪 主 义 对 政 府 权 力 的 制 约 ,就 首 先 体 现 为 对 政 府 征 收 赋 税 和 使 用 赋 税的 限 制 。赋 税 的 合 法 性 ,也 是 现 代 宪 政 国 家 和 代 议 民 主 制 度 萌 生 的 一 个 起 点 。 在 对 东 南 亚 各 国 民 族 独 立运 动 的 考 察 中 ,詹 姆 斯 C 斯 科 特 指 出 ,对 于 民 众 而 言 ,“ 独 立 的 主 要 意 义 就 是 终 结 赋 税 ” ,由 此 我 们 可以 联 想 “ 闯 王 来 了 不 纳

34、粮 ” 的 民 谣 。 斯 科 特 引 用 另 一 位 学 者 的 研 究 说 ,“ 在 16 到 19 世 纪 欧 洲 国 家 立 国期 间 ,赋 税 是 引 发 大 规 模 起 义 的 唯 一 至 为 突 出 的 问 题 ” 9 。 近 代 英 国 、 法 国 和 美 国 三 大 革 命 ,几 乎 都是 由 国 王 滥 征 赋 税 而 引 发 的 。 在 私 有 制 下 ,因 为 征 税 需 要 老 百 姓 同 意 ,再 加 上 技 术 原 因 ,征 税 通 常 都很 困 难 ,以 致 国 王 不 得 不 开 议 会 来 谈 判 。 这 是 选 择 做 坐 寇 的 代 价 。 英 国 从

35、亨 利 一 世 开 始 ,因 为 王 室 的世 袭 岁 入 日 渐 入 不 敷 出 ,对 赋 税 的 依 赖 开 始 加 强 。 亨 利 一 世 采 取 了 许 多 拉 拢 世 俗 贵 族 的 做 法 ,如 加 官晋 爵 、 擢 新 保 旧 等 ,企 图 在 不 改 变 统 治 方 式 、 不 放 弃 赋 税 垄 断 权 的 旧 框 架 内 维 持 稳 定 10 。 1214 年 9月 ,英 王 约 翰 开 征 盾 牌 钱 ,导 致 贵 族 的 拒 绝 和 军 事 反 叛 。 这 才 有 了 后 来 的 大 宪 章 ,确 立 了 征 税 必 经被 征 者 同 意 的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

36、 政 治 学 家 达 尔 曾 指 出 ,代 议 制 政 府 的 渊 源 可 追 溯 到 英 国 和 瑞 典 国 王 以及 贵 族 们 为 了 解 决 国 家 重 要 问 题 如 税 收 、 战 争 、 王 位 继 承 等 所 召 集 的 议 事 会 议 。 只 有 在 立 宪 政 体 下 ,赋 税 才 是 现 代 意 义 上 的 赋 税 ,而 不 是 保 护 费 。三 、 税 收 法 定 原 则“ 罪 刑 法 定 主 义 (法 无 明 文 不 为 罪 )” 与 “ 税 收 法 定 主 义 (无 承 诺 不 课 税 、 法 无 明 文 不 征 税 )” ,通 常 被视 为 现 代 法 治 的 两

37、 大 枢 纽 11 。 在 两 种 统 治 方 式 下 国 家 对 社 会 财 富 的 攫 取 是 不 需 要 老 百 姓 同 意 的 。一 种 是 前 述 政 教 合 一 的 神 学 统 治 ,它 的 反 面 是 宪 政 主 义 。 另 外 一 种 则 是 “ 普 天 之 下 莫 非 王 土 ” 的 公 有产 权 制 度 ,它 的 反 面 是 在 先 的 财 产 权 原 则 。 为 什 么 政 府 从 公 民 手 中 拿 走 财 产 是 需 要 公 民 同 意 的 ? 因为 财 产 属 于 私 人 所 有 ,征 税 才 需 要 财 产 所 有 人 的 同 意 。 接 受 了 宪 法 概 念

38、的 民 主 制 度 ,其 实 是 民 主 原 则与 在 先 约 束 原 则 的 结 合 。 没 有 财 产 权 ,政 府 对 财 产 的 处 分 就 不 需 要 征 求 任 何 非 财 产 主 体 的 同 意 。 就像 如 果 新 娘 没 有 人 身 自 由 ,同 不 同 意 结 婚 就 问 她 的 父 母 ,反 倒 和 她 本 人 没 有 关 系 。 这 里 有 一 个 很 基 本的 逻 辑 ,赋 税 并 不 是 在 产 权 未 定 的 情 形 下 ,政 府 和 公 民 约 定 的 一 个 分 配 比 例 ,这 样 的 话 只 能 叫 做 “ 坐 地分 赃 ” 。 政 府 是 在 产 权 确

39、 定 的 情 形 下 ,从 属 于 公 民 的 私 有 财 产 中 索 取 一 部 分 ,这 才 能 叫 做 “ 赋 税 ” 。 杨小 凯 的 研 究 指 出 公 有 制 经 济 的 一 个 好 处 ,就 是 能 够 避 免 收 税 的 交 易 成 本 ,“ 顺 便 也 一 劳 永 逸 地 避 免 了执 政 者 在 财 政 上 仰 赖 民 意 机 关 的 威 胁 ” 12 。 以 中 国 为 例 ,直 到 90 年 代 初 期 ,赋 税 问 题 都 没 能 够 成 为71立 宪 政 体 中 的 赋 税 问 题 9 10 11 12 杨 小 凯 土 地 私 有 制 与 宪 政 共 和 的 关 系 ,思 想 评 论 网 站 。守 文 : 从 涉 税 大 案 看 税 收 法 律 主 义 ,中 评 网 :www. china - review. com。孟 广 尀肀褀猀煕唀癸癸鹎蜰晥眀桧暃扛暖琀噧漀氀一漀漀甀爀渀愀氀漀昀娀栀漀甀欀漀甀一漀爀洀愀氀唀渀椀瘀攀爀猀椀琀礀一漀瘀蜀葧虶虎葓蝶虥葎褀晙暋扛堀脀虥f萠蝶祓豬蝔晥蚌蝎葧鉶蹵蹎葖豥杒颕蒕澀蚏虾婫銉蒑譥袍虎獎蜠葧虶谠蘠葓蝶嘀遒虧蒋v虎葓葶內虦葓v卑蝟蒑鉶蜰晥虎f王饜灙葥蘠攠癑虢聎饙唰灓葥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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