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 分支机构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以下简称“专家委员会”)所属标准化工作分支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充分发挥学会标准服务的整体功能,根据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及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以下简称“分支机构”),是根据标准发展的需要,依据专业范围划分,经学会理事会批准而设立的、专门从事学会所批准领域和 本专业 业务范围内的标准化活动的机构。 第三条 分支机构应当遵循中国电工技术学会章程、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本
2、办法和学会其他相关规定,接受专家委员会的领导与监督,在授权范围内开展标准化工作。分支机构不得设立下级标准化分支机构。 第四条 分支机构的名称前均须冠以“中国电工技术学会”,分支机构行文和开展活动必须使用全称,即“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专业分会”。 第二章 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撤销 第五条 专家委员会根据标准发展的需要设立分支机构。由发起人或发起单位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书面申请,经专家委员会审议批准,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办 公室(以下简称“标准办公室”)备案后,方可开展标准化工作。 第六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 1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属于中国电工技术学会会员单位或专业
3、委员会; 2 有规范的名称、固定的办公场所、相应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和合法的经费来源; 3 具备组织开展标准化工作的能力。 第七条 申请成立分支机构应向专家委员会提交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标准化工作专家委员会分支机构申请 表(见附件六)以及要求提交的其它材料 。 第八条 对于已成立的分支机构,实行三年审核制。由分支机构提交工作业绩报告,总会进行审核。对不能通过审核的分支机构, 实行“退出制度”。主要包括撤销、变更、合并等。 第九条 对不能遵章守则、尽职履责、违规违纪的,或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整合的, 学会 可根据情节与后果轻重, 分别给予警告、勒令整改或撤销 等处罚。 第十条 分支机构的撤销、变更、合
4、并。由专家委员会按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对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撤(注)销等情况进行审议批准后,由标准办公室负责办理撤销、变更、合并事项。 第三章 分支机构的主要职能 第十一条 分支机构应严格按照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工作管理办法,承担标准化工作,主要包括:在各自专业领域内,梳理细分领域,制定完善标准体系; 按周期(一年)拟定本领域内标准化工作计划;在本专业领域内征集或提出标准提案;组织标准提案论证审查会议;组织开展标准起草、中期检查、征求意见工作;组织对标准送审材料的审查工作; 标准复审 等等。具体流程见 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 化 工作管理办法 。每项标准工作进展需及时报送标准办
5、公室进行备案。 第十二条 分支机构可利用培训、论坛、媒体等技术交流与传播途径宣传和推广标准。 第十三条 分支机构应每年组织召开至少一次工作会议,总结工作经验。每年年终向专家委员会提交年度工作总结和工作建议。 第四章 分支机构的管理和监督 第十四条 分支机构应接受专家委员会管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中国电工技术学会 标准 化 工作管理办法 规定以及本机构的业务范围开展标准化活动。 第十五条 标准办公室负责分支机构日常工作的监督,为分支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必要支持。 分支机构应积极履行本专业范围内的标准化工作 , 支持和参与中国电工技术学会标准化活动 。 第十六条 分支机构应设专家小组 ,为分支机构开展标准化工作提供技术支持。专家小组由 8-10 名专家组成 , 设组长 1 名。 第十七条 分支机构负责人与专家 小组成员实行聘任制,任期三年,可连聘。 负责人与 专家小组成员经专家委员会批准后,任期生效。 第十八条 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应对分支机构提供工作人员、办公场所及经费上的支持与保障,对分支机构标准业务开展和财务工作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管理。 第十九条 任何违法违规活动,一经查实,取消其分支机构资格,分支机构依托单位同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由中国电工技术学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