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购 日 : 指 接 受 投 资 人 申 请 购 买 产 品 份 额 的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9.预 期 收 益 起 始 日 : 指 每 个 单 一 滚 动 周 期 的 收 益 起 算 日 。10.可 赎 回 日 : 指 单 一 滚 动 周 期 结 束 日 ( 自 然 日 , 遇 节 假 日 不 顺 延 , 但 需 提 前 办 理 预 约 赎 回 交 易 ) 。11.收 益 支 付 日 : 指 实 际 支 付 产 品 收 益 的 日 期 , 即 单 一 滚 动 周 期 结 束 日 ( 遇 节 假 日 顺 延 ) 。12.预 约 申 购 期 : 指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开 放 申 购 日
2、 工 作 时 间 之 前 预 约 在 产 品 申 购 日 购 买 产 品 份 额 的 一 段时 间 。13.预 约 赎 回 期 : 指 允 许 投 资 人 在 每 个 可 赎 回 日 工 作 时 间 之 前 预 约 在 产 品 赎 回 日 赎 回 产 品 份 额 的 一段 时 间 。14.交 易 确 认 日 : 指 银 行 确 认 购 买 或 赎 回 等 与 本 产 品 相 关 的 交 易 行 为 成 功 或 失 败 的 日 期 。15.产 品 注 册 登 记 : 指 产 品 注 册 登 记 人 在 TA 系 统 ( 注 册 登 记 系 统 ) 中 确 认 投 资 人 交 易 , 并 注 册
3、产品 份 额 的 行 为 。 第 五 部 分 - 交 易 规 则1.申 购 : 投 资 人 可 在 产 品 开 放 申 购 日 当 日 9:30 至 15:00, 凭 产 品 协 议 书 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 到 银 行网 点 或 通 过 网 上 银 行 、 手 机 银 行 渠 道 申 请 购 买 本 产 品 份 额 。 投 资 人 首 次 投 资 本 产 品 , 购 买 金 额 应 不 低于 本 产 品 规 定 的 首 次 投 资 起 点 金 额 。2.预 约 申 购 :( 1) 投 资 人 可 在 产 品 预 约 申 购 期 , 委 托 银 行 在 约 定 的 开 放 申 购 日 ,
4、 按 照 投 资 人 约 定 的 购 买 金 额 ,自 动 扣 划 投 资 人 指 定 账 户 资 金 , 购 买 本 产 品 份 额 。 投 资 人 首 次 投 资 本 产 品 , 购 买 金 额 应 不 低 于 本 产 品规 定 的 起 点 金 额 。 投 资 人 可 在 约 定 的 开 放 申 购 日 次 日 通 过 光 大 银 行 任 意 营 业 网 点 或 网 上 银 行 查 询 交 易发 起 情 况 。( 2) 投 资 人 仅 能 用 阳 光 卡 购 买 , 投 资 人 活 期 账 户 +定 存 宝 账 户 资 金 充 足 , 预 约 理 财 产 品 时 相 应 的预 约 资 金
5、将 实 时 封 闭 在 对 应 的 活 期 账 户 和 定 存 宝 账 户 ( 优 先 封 闭 活 期 账 户 资 金 ) , 预 约 资 金 在 封 闭 期( 交 易 日 至 收 益 起 始 日 ) 不 可 用 。( 3) 投 资 人 活 期 账 户 不 足 , 活 期 宝 理 财 产 品 账 户 中 有 充 足 资 金 时 , 预 约 投 资 人 购 买 本 理 财 产 品 ,视 为 同 意 将 相 应 金 额 的 活 期 宝 理 财 产 品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 以 1 万 的 整 数 倍 回 款 , 当 活 期 宝 账 户 余额 小 于 起 点 金 额 时 全 额 回
6、 款 ) , 活 期 宝 理 财 产 品 部 分 或 全 部 提 前 终 止 后 , 相 应 资 金 转 入 活 期 账 户 , 中国 光 大 银 行 同 时 对 预 约 资 金 进 行 封 闭 , 该 笔 理 财 预 约 成 功 。( 4) 产 品 收 益 起 始 日 , 中 国 光 大 银 行 根 据 理 财 销 售 文 件 对 预 约 资 金 进 行 解 控 、 并 扣 划 约 定 金 额 到理 财 账 户 , 自 动 为 投 资 人 办 理 本 产 品 的 投 资 。3.赎 回 : 若 可 赎 回 日 为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投 资 人 可 在 该 可 赎 回 日 当 日 9:
7、30 至 15:00, 凭 产 品 协 议 书规 定 的 有 效 证 件 到 银 行 网 点 申 请 赎 回 产 品 份 额 。 投 资 人 可 在 可 赎 回 日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理 财 份 额 , 但 赎回 后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产 品 余 额 应 满 足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 否 则 银 行 将 把 剩 余 份 额 在 每 笔 份 额 的 投 资 周 期到 期 日 依 次 予 以 全 部 赎 回 ; 投 资 人 购 买 的 某 笔 产 品 份 额 必 须 在 持 有 满 本 产 品 规 定 的 最 短 投 资 周 期 后 ,于 可 赎 回 日 当 日 办
8、理 赎 回 。 若 可 赎 回 日 为 非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 则 投 资 人 可 在 预 约 赎 回 期 进 行 预 约 赎 回 或预 赎 回 。第 6 页 / 共 10 页4.预 约 赎 回 : 投 资 人 可 在 产 品 预 约 赎 回 期 , 委 托 银 行 在 约 定 的 可 赎 回 日 , 按 照 投 资 人 约 定 的 赎 回份 额 , 自 动 发 起 赎 回 本 产 品 份 额 , 交 易 时 间 不 能 为 系 统 批 处 理 时 间 (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15:00 至 19:00,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延 迟 ) 。 投 资 人 可 约 定 在 可 赎 回
9、 日 全 部 或 部 分 赎 回 理 财 份 额 , 但 赎 回 后 投 资 人 持 有 的 产品 余 额 应 满 足 最 低 持 有 份 额 限 制 , 否 则 银 行 将 把 剩 余 份 额 在 每 笔 份 额 的 投 资 周 期 到 期 日 依 次 予 以 全 部赎 回 ;投 资 人 可 在 约 定 可 赎 回 日 通 过 柜 台 、 网 上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查 询 交 易 发 起 情 况 。5.预 赎 回 : 投 资 人 预 约 购 买 或 购 买 本 产 品 , 尚 未 确 认 份 额 时 , 可 在 柜 台 申 请 预 赎 回 , 即 委 托 银 行在 投 资 人 份
10、额 确 认 后 , 根 据 投 资 人 约 定 的 可 赎 回 日 自 动 赎 回 投 资 人 全 部 产 品 份 额 , 交 易 时 间 不 能 为系 统 批 处 理 时 间 ( 交 易 所 交 易 日 15:00 至 19:00,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延 迟 ) 。 赎 回 是 否 成 功 以 最 终 银 行 确认 为 准 。6.巨 额 赎 回 : 单 个 可 赎 回 日 净 赎 回 份 额 ( 有 效 赎 回 份 额 总 数 扣 除 有 效 申 购 份 额 总 数 后 的 余 额 ) 超过 上 一 日 理 财 产 品 总 份 额 的 巨 额 赎 回 比 例 时 , 为 巨 额 赎 回
11、 。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银 行 有 权 确 定 当 日 赎 回比 例 。 投 资 人 在 提 交 赎 回 申 请 时 ,应 选 择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 取 消 或 顺 延 方 式 ) 。 选 择 取 消 是 指 当 赎 回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时 , 提 交 的 赎 回 除 兑 付 当 日 可 赎 回 份 额 外 , 剩 余 份 额 申 请 自 动 取 消 , 本 次 不 再 兑 付 ;选 择 顺 延 则 指 当 赎 回 日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 提 交 的 赎 回 除 兑 付 当 日 可 赎 回 份 额 外 , 剩 余 申 请 份 额 在 下 一 交
12、易 所 交 易 日 继 续 兑 付 , 直 到 份 额 全 部 兑 付 为 止 。 如 未 作 选 择 , 注 册 登 记 人 默 认 的 巨 额 赎 回 处 理 方 式 为取 消 。 上 个 可 赎 回 日 的 巨 额 赎 回 延 迟 部 分 视 同 新 的 申 请 , 在 下 个 可 赎 回 日 同 其 他 赎 回 申 请 一 同 处 理 无优 先 顺 序 。 连 续 两 个 可 赎 回 日 以 上 发 生 巨 额 赎 回 视 为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 发 生 连 续 巨 额 赎 回 时 , 银 行 可 选择 暂 停 接 受 赎 回 申 请 ; 已 经 接 受 的 赎 回 申 请 可
13、 以 在 不 超 过 20个 银 行 工 作 日 的 期 限 内 延 缓 支 付 赎 回 款项 , 并 在 光 大 银 行 相 关 营 业 网 点 或 门 户 网 站 上 进 行 公 告 。7.撤 单 : 投 资 人 对 当 日 成 功 委 托 的 购 买 业 务 , 在 委 托 日 当 日 15: 00前 可 以 撤 销 。 对 成 功 委 托 的预 约 购 买 业 务 , 可 在 预 约 委 托 日 至 约 定 发 起 日 的 15:00前 撤 销 , 交 易 时 间 不 能 为 系 统 批 处 理 时 间 ( 交易 所 交 易 日 15:00 至 19:00, 如 遇 特 殊 情 况 延
14、 迟 ) 。 个 人 投 资 人 在 办 理 预 约 购 买 的 撤 单 业 务 时 需 保 证账 户 资 金 没 有 提 前 解 控 且 卡 状 态 正 常 , 否 则 撤 单 将 失 败 。 投 资 人 可 通 过 柜 台 、 网 上 银 行 等 电 子 渠 道 查询 撤 单 是 否 成 功 。8.确 认 交 易 : 银 行 在 产 品 交 易 确 认 日 , 确 认 交 易 成 功 , 投 资 人 可 在 产 品 交 易 确 认 日 次 日 通 过 光大 银 行 任 意 营 业 网 点 或 网 上 银 行 查 询 交 易 确 认 情 况 。 只 有 经 银 行 确 认 成 功 的 交 易
15、 方 为 有 效 交 易 , 否 则交 易 无 效 ; 最 终 交 易 金 额 以 银 行 确 认 成 功 的 金 额 为 准 。9.自 动 滚 动 投 资 : 在 投 资 人 每 笔 产 品 份 额 的 可 赎 回 日 , 在 投 资 人 累 计 持 有 产 品 的 份 额 余 额 满 足最 低 持 有 份 额 的 条 件 下 , 对 于 投 资 人 未 申 请 赎 回 的 份 额 ( 不 含 收 益 部 分 ) , 银 行 将 在 该 赎 回 日 自 动 为投 资 人 办 理 下 一 投 资 期 的 产 品 投 资 , 并 完 成 产 品 份 额 注 册 登 记 。10.首 次 投 资 的
16、 认 定 : 当 投 资 人 持 有 本 产 品 份 额 余 额 为 0 且 无 已 委 托 待 确 认 的 购 买 ( 不 含 预 约 申购 ) 交 易 , 则 认 定 为 首 次 投 资 , 首 次 投 资 购 买 金 额 须 大 于 等 于 本 产 品 起 点 金 额 。11.交 易 价 格 : 本 产 品 的 申 购 和 赎 回 等 交 易 均 按 照 产 品 面 值 进 行 。第 六 部 分 - 理 财 产 品 属 性一 、 本 产 品 募 集 资 金 的 配 置 比 例 及 投 资 范 围本 产 品 采 用 FoF( Fund of Fund, 基 金 中 的 基 金 ) 投 资
17、管 理 模 式 , 光 大 银 行 作 为 管 理 人 根 据 经 济基 本 面 及 市 场 变 化 、 投 资 者 风 险 偏 好 、 产 品 期 限 和 预 期 收 益 等 因 素 , 投 向 由 光 大 银 行 管 理 的 货 币 市 场工 具 组 合 、 债 券 类 资 产 组 合 和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组 合 。 其 中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和 债 券 类 资 产 组 合 投资 占 比 不 低 于 30%, 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组 合 投 资 占 比 不 高 于 70%。 其 中 , 各 组 合 的 投 资 范 围 如 下 :第 7 页
18、/ 共 10 页1.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 包 括 债 券 回 购 、 拆 借 、 境 内 外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国 债 、 金 融 债 、 央 行 票 据 、期 限 在 1 年 以 内 的 中 高 评 级 信 用 债 、 非 公 开 定 向 融 资 工 具 ( PPN)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ABS、ABN、 CLO等 ) , 流 动 性 良 好 的 公 募 基 金 和 专 户 、 券 商 定 向 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 券 商 两 融 债 权 收 益 权等 。 其 中 ,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未 到 期 余 额 不
19、 得 超 过 货 币 市 场 工 具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40%;2.债 券 类 资 产 组 合 : 包 括 回 购 、 拆 借 、 境 内 外 依 法 发 行 上 市 的 短 期 融 资 券 、 中 期 票 据 、 企 业 债 、公 司 债 、 次 级 债 、 可 转 券 、 可 交 换 债 、 永 续 债 、 非 公 开 定 向 融 资 工 具 ( PPN) 、 资 产 支 持 证 券 ( 包 括 但不 限 于 ABS、 ABN、 CLO等 ) 、 理 财 直 接 融 资 工 具 , 公 募 基 金 和 专 户 、 券 商 定 向 和 集 合 资 产 管 理 计 划 等品 种 、
20、以 及 中 国 银 监 会 允 许 理 财 产 品 投 资 的 其 他 债 券 市 场 金 融 工 具 。 本 产 品 投 资 境 内 债 券 的 公 开 市场 债 项 评 级 不 得 低 于 AA, 短 期 融 资 券 债 项 评 级 不 得 低 于 A-1, 投 资 境 外 债 券 的 公 开 市 场 债 项 评 级 不 得低 于 BBB。 其 中 , 境 外 债 券 投 资 占 比 不 超 过 债 券 类 资 产 组 合 的 10%, 正 回 购 交 易 的 未 到 期 余 额 不 得 超过 债 券 类 资 产 组 合 资 产 净 值 的 40%3.其 他 固 定 收 益 类 资 产 组 合 : 包 括 通 过 信 托 公 司 、 证 券 公 司 及 其 资 产 管 理 子 公 司 、 基 金 公 司 及其 子 公 司 、 保 险 公 司 等 国 家 法 律 法 规 允 许 的 金 融 机 构 投 资 于 包 括 但 不 限 于 信 托 贷 款 、 企 业 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