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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C51P2316 说明书 .pdf

1、 1 附件 “互联网+”招标采购行动方案(2017-2019 年) (征求意见稿)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 、 国务院关于加快推进“互联 网+政务服务”工作的指导意见部署,大力发展电子招标投标,促进招标采购与互联网深度融合,推动招标投标行业转型升级,现制定本行动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以“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新发展理念为指导,着力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创新招标采购交易机制、公共服务和监督方式,培育招标采购市场发展新动能,更好发挥招标投标 制度在现代市场体

2、系中的作用,降低制度性交易成本,提高资源配置质量效率,推动政府职能转变和党风廉政建设,助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促进经济社会平稳较快增长。 2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引导、市场调节。 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破除影响“互联网+”招标采购发展的思想观念、体制机制障碍,从发展规划、技术标准、交易规则、安全保障、公共服务等方面,积极引导各类市场主体参与电子招标采购平台建设运营。 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培育“互联网+”招标采购内生动力,实现从被动适应到主动应用,从线下交易到线上交易的转变。 坚持互连互通、资源共享。 按照互利互惠原则,依托各级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推动各类交易平台、公共服务平台和行政

3、监督平台之间互联互通、深度融合,实现招标采购全流程公开透明和信息共享。加快电子招标采购平台与投资、信用和公共资源交易平台的对接融合,实现信息集约高效利用。 坚持创新监管、提高效能。 依托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充分发挥“互联网+”监管优势,实现平台技术创新与监管体制机制创新同步推进,推动动态监督和大数据监管,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管理,建立行政监督、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相结合的综合监督体系,提高监管效能。 坚持统筹规划、协同推进。 针对“互联网+”招标采购融合发展的长期性、复杂性,强化顶层设计,发挥政府、行业组织和市场主体作用,统筹安排各项政策措施,通过重点地区重点行业 3 的创新示范, 有计划分步骤

4、逐步推广应用, 实现全地域、 全行业、电子化招标采购。 (三)行动目标 2017 年,电子招 标投标制度和技术标准体系建立健全,覆盖各地区、各行业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基本形成,依法必须招标项目基本实现全流程电子化招标采购, 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建设运营和市场竞争更加规范。 2018 年,市场化 、专业化、集约化电子招标采购系统广泛应用,各级电子招标投标系统实现互联互通,电子招标投标系统与其他相关信息系统实现高效协同共享。 2019 年,覆盖全 国、分类清晰、互联互通、资源共享的电子招标采购系统有序运行,以动态监督、协同共享和大数据监管为基础的综合监督体系全面发挥作用, 实现招标投标行业向电子化、信息

5、化转型。 二、主要任务 (一)加快交易平台市场化发展 1.推进交易平台建设。 以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为核心,加快推行电子招标采购。鼓励各类市场主体特别是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方向建设运营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满足不同行业、不同专业领域招标采购需求。交易平台建设应当符合电子招标投标办 4 法规定,遵守统一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接口应当保持技术中立。鼓励交易平台按照专业化方向,明确专业类别、主要服务领域和服务对象,提供特色服务,并促进交易平台在市场竞争中实现集约化发展。支持和鼓励交易平台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非依法必须招标项目自愿通过交易平台实施电子招标采购。 2.发挥交易平台作用。 交易平台应当以在线完

6、成招标投标全部交易过程为原则,逐步消除电子采购与纸质采购并存的“双轨制”现象,围绕提高资源配置的质量和效率,降低企业生产经营成本进行功能设置, 充分发挥信息技术在提高招标采购效率和透明度,节约资源和交易成本,解决招标投标领域突出问题方面的独特优势,切实为市场主体、社会公众服务,为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职提供便利。各交易平台运营机构应当通过规范经营、科学管理、技术创新、优质服务、合理收费,实现交易平台依法合规运营。 3.促进交易平台平等竞争。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市场主体建设运营交易平台设置或者变相设置行政许可或备案。 各级公共资源交易平台运行服务机构、 政府部门或其下属单位直接投资建设交易平台的,

7、不得利用其优势地位排斥、限制市场主体建设运营的交易平台。 各级招标投标行政监督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监管机构应当打破市场壁垒,简化和规范监管流程,公布接口规范, 5 开放数据接口,不设数量等限制,为各类交易平台实现跨地区、跨行业公平竞争营造良好环境, 不得为招标人统一规定或者强制使用指定的交易平台。 4.有序开展检测认证。 进一步完善电子招标投标系统检测认证制度和技术标准,制定统一的认证实施规则。引导各类主体建设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根据各 自实际分级有序开展检测认证。2017 年,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全面开展检测认证,到年底检测认证通过比例达到 80%以上。鼓励有专业能力的检测、认证机构申请开展

8、电子招标投标检测认证业务, 并依法开展公平竞争,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为交易平台运营机构指定检测、认证机构。充分发挥认证机构的监督和证明作用,提升社会对电子招标投标的认可和信任。加强对检测、认证机构的业务指导和行政监督,确保通过认证的交易平台合法规范、安全可靠,并且能够达到互联互通和数据交换要求。 (二)完善公共服务平台体系 5.加快服务平台建设。 各地发展改革部门或本级政府指定的部门,要根据“政府主导、共建共享、公益服务”的原则,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规定,以政府投资或利用社会资本投资方式,加快推动建设本地区统一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也可由公共资源交易电子服务系统承 担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

9、 6 台功能。到 2017 年底,所有地市应实现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有一个可供使用的公共服务平台。 鼓励省级行政区域搭建全行政区域统一、 终端覆盖各地级市的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 国家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为地方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6.优化公共服务。 电子招标投标公共服务平台应当立足“交易平台枢纽,公共信息载体,身份互认桥梁,行政监管依托”的基本功能定位,依据统一的技术标准和数据规范,免费开放对接交易平台和行政监督平台, 免费提供依法必须公开的市场信息共享服务;研发提供 CA 证书互认、主体一次注册、投标开标保障、行政监督通道、专家资源与异地评标、专用工具软件

10、和功能模块组件,以及平台开发集成和安全运行测试等公共技术保障服务;提供市场交易动态、趋势分析预警、主体资信能力、项目交易成效、 招标采购专业智库等大数据专题分析研究成果以及智能化工具软件的定制服务;提供电子招标投标系统规范开发、对接和安全维护运行专业技术咨询培训服务 ,满足招标投标市场交易主体、中介服务机构、行政监督部门以及评标专家、从业人员及社会公众的个性化服务需求,并根据招标投标市场需求,不断创新研发精准提效、经济适用、合法规范的公共服务产品,努力提高公共服务供给的效率和水平。 7 7.推进可持续运营。 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可持续运营机制。采用政府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当保障公共服务平台持

11、续运营所需经费,在实现服务功能与交易功能分离的基础上,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不得以交易服务收入直接弥补公共服务平台经费支出。利用社会资本投资建设的,有关部门应以购买服务等方式补贴其免费提供公共服务的费用。 公共服务平台可以通过向有关主体提供个性化增值服务形式收取服务费用, 补偿运营成本支出,获取可持续运行和自我发展所需的基本投入,但不得就应当免费提供的公共服务收费,也不得 以营利为目的巧立名目乱收费。公共服务平台应当建立开放共享数据资源,鼓励创新研发以及推广运用大数据分析及其智能技术成果的激励机制, 与有关方面按照公共服务技术和信息产品研发投入资金和市场运用价值,分享使用信息产品服务及其增值效

12、益。 (三)创新电子化监管 8.推进监督平台建设。 各级招标投标监督部门应当结合“互联网+政务服务”建设,在 2017 年底前抓紧搭建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平台, 实现对其监督职责范围内所有电子招标投标交易项目在线监管的全覆盖。 行政监督平台可以由行政监督部门单独投资建设运营,也可以在公共服务平台上加载行政监督功能,依托公共服务平台已有的网络资源、 数据和服务资源进行业务管理和 8 行政监督。 支持地市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立本行政区域统一的行政监督平台。 国务院有关招标投标监管部门可探索建立统一规范的本系统行政监督平台,实现监管一体化。 9.规范监督功能。 行政监督平台应当公布相应行政监督职责和依

13、据、监督对象和监督事项清单,投诉受理程序、方式、时限,以及数据接口规范等, 具备对招标交易全过程进行实时在线监管及下达行政指令,在线受理处理投诉举报及意见建议,以及电子证照、电子公文、电子签章和电子归档等功能。行政监督平台可以具备一定公共服务功能,但不得与交易平台合并建设和运营,也不得具备任何交易功能。 已经建成的行政监督平台兼具交易功能的,应当按照电子招标投标办法要求在 2017 年 6 月前全部完成改造,并将监督功能和交易 功能分别交由不同的主体负责,保证在线监督的独立性和公正性。 10.转变监管方式。 加快互联网与政府公共服务体系的深度融合, 加强政府部门之间数据共享。 凡是能实现网上办

14、理的事项,不得要求必须到现场办理;凡是能够在线获取的市场主体信息,原则上不再要求市场主体以纸质方式重复提供; 凡是能够通过行政监督平台在线下达的行政监督指 令,原则上不再出- 1 -临沂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的通知临 政 办 字 2018 171号各 县 区 人 民 政 府 , 市 政 府 各 部 门 、 各 直 属 机 构 , 临 沂 高 新 技 术产 业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临 沂 经 济 技 术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临 沂 临 港 经济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临 沂 商 城 管 委 会 , 临 沂 蒙 山 旅 游 度 假 区 管

15、委会 , 临 沂 综 合 保 税 区 管 委 会 , 各 县 级 事 业 单 位 , 各 高 等 院 校 : 集 中 处 理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工 作 方 案 已 经 市 政 府 研究 同 意 , 现 印 发 给 你 们 , 请 认 真 贯 彻 实 施 。临 沂 市 人 民 政 府 办 公 室2018 年 9 月 28 日- 2 -( 此 件 公 开 发 布 )- 3 -集中处理房地产领域突出问题工作方案为 集 中 处 理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 妥 善 解 决 商 品 房 、 经 济适 用 房 不 动 产 证 办 理 和 经 济 适 用 房 小 区 配 套

16、设 施 不 完 善 等 问题 , 参 照 外 地 经 验 , 结 合 我 市 实 际 , 制 定 本 方 案 。一、指导思想以 保 障 和 改 善 民 生 为 出 发 点 和 落 脚 点 , 坚 持 问 题 导 向 原 则 ,通 过 处 理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 建 立 协 调 有 效 的 工 作 机 制 , 着力 破 解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不 动 产 证 办 理 难 题 , 积 极 解 决 经 济适 用 房 小 区 配 套 设 施 不 完 善 等 问 题 , 切 实 维 护 群 众 合 法 权 益 ,提 升 人 民 生 活 品 质 。二、工作原则(一)依法

17、合规,尊重历史。在 法 律 法 规 框 架 下 , 充 分 尊重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建 设 时 的 政 策 规 定 , 既 考 虑 形 成 遗留 问 题 的 历 史 原 因 , 又 兼 顾 现 行 政 策 要 求 , 坚 持 依 法 依 规 行 政 、创 新 工 作 方 法 , 多 措 并 举 、 标 本 兼 治 , 确 保 集 中 处 理 工 作 稳 步实 施 。(二)精准识别,分类处理。对 问 题 项 目 , 按 照 建 设 时 间 、房 屋 性 质 、 手 续 办 理 情 况 、 存 在 主 要 问 题 等 , 逐 一 梳 理 甄 别 ,摸 清 项 目 底 数

18、, 建 立 项 目 及 问 题 台 账 。 依 据 存 在 问 题 和 项 目 实际 , 着 力 研 究 解 决 对 策 , 分 类 制 定 实 施 细 则 , 成 熟 一 批 解 决 一批 , 逐 步 解 决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 4 -(三)先易后难,扎实推进。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形 成 时间 长 , 涉 及 部 门 多 , 处 理 难 度 大 , 需 要 按 照 项 目 的 实 际 情 况 和手 续 办 理 的 难 易 程 度 , 分 类 汇 总 , 逐 步 办 理 。 先 期 处 理 商 品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不 动 产 证 办 理

19、和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配 套 不 完 善 等问 题 , 再 行 处 理 其 他 类 型 突 出 问 题 , 确 保 扎 实 推 进 , 如 期 完 成任 务 。(四)明确职责,务实高效。按 照 “ 属 地 管 理 、 上 下 联 动 ”的 原 则 , 市 级 负 责 政 策 制 定 、 统 筹 协 调 、 方 案 审 核 、 效 能 监 督 ,区 级 负 责 摸 清 底 数 、 制 定 方 案 、 组 织 落 实 、 信 访 维 稳 等 具 体 实施 工 作 。 各 级 各 有 关 部 门 要 按 照 职 责 分 工 , 密 切 协 调 配 合 , 提高 手 续 办 理 效 率 ,

20、共 同 推 进 突 出 问 题 集 中 处 理 工 作 。三、处理范围中 心 城 区 内 ( 含 兰 山 区 、 罗 庄 区 、 河 东 区 、 高 新 区 、 经 开区 ) 国 有 建 设 用 地 上 已 建 成 并 投 入 使 用 , 不 能 正 常 办 理 不 动 产登 记 的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 供 暖 、 供 水 等 配 套 设 施 不 齐全 , 规 划 、 消 防 、 工 程 等 验 收 存 在 问 题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四、目标任务按 照 全 面 推 进 与 分 类 实 施 相 结 合 原 则 , 对 问 题 项 目 分 批 次处 理

21、, 力 争 用 1 年 时 间 , 基 本 解 决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办 证 和经 济 适 用 房 配 套 不 完 善 等 突 出 问 题 。五、组织机构市 政 府 成 立 临 沂 市 集 中 处 理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问 题 工 作 领 导小 组 ( 以 下 简 称 领 导 小 组 ) , 负 责 统 筹 中 心 城 区 房 地 产 领 域 突 出- 5 -问 题 集 中 处 理 工 作 ; 对 全 局 性 、 政 策 性 问 题 , 召 开 专 题 会 议 研究 落 实 ; 对 相 关 工 作 进 行 督 促 协 调 和 效 能 监 督 ; 办 理 市 委 、

22、市政 府 交 办 的 其 他 事 项 。领 导 小 组 下 设 综 合 协 调 组 、 不 动 产 证 办 理 问 题 专 项 工 作 小组 、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问 题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 综 合 协 调 组 、 经 济 适 用住 房 问 题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设 在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不 动 产 证 办理 问 题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设 在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一)综合协调组1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领 导 小 组 日 常 事 务 管 理 、 会 议 组 织 、 活动 安 排 、 宣 传 报 道 、 协 调 调 度 、 工 作 保

23、 障 等 综 合 服 务 和 统 筹 协调 工 作 ; 对 经 领 导 小 组 研 究 确 定 的 事 项 和 意 见 , 形 成 会 议 纪 要 ,作 为 各 部 门 的 执 行 依 据 ; 对 市 区 两 级 工 作 落 实 情 况 进 行 效 能 监督 。 2 组 成 人 员 。 由 协 助 副 市 长 工 作 的 副 主 任 任 综 合 协 调 组 组长 , 市 信 访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局 、 各 区 政 府 ( 开 发 区 管 委 会 )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任 副 组 长 , 上 述单 位 科 室 ( 部 门

24、 ) 负 责 同 志 或 业 务 骨 干 为 成 员 。3 任 务 分 工 。市 信 访 局 : 负 责 处 理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不 动 产 证 办理 和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配 套 不 完 善 等 相 关 信 访 事 项 的 接 待 、 解 答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相 关 工 作 经 费 保 障 工 作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与 不 动 产 证 办 理 问 题 专 项 工 作 小 组 的工 作 衔 接 。- 6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负 责 与 经 济 适 用 住 房 问 题 专 项 工 作小 组 的 工 作

25、衔 接 。(二)不动产证办理问题专项工作小组1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调 度 汇 总 各 区 ( 开 发 区 ) 提 报 的 商 品 房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存 在 的 不 动 产 登 记 相 关 问 题 , 审 核 处 置 方 案 ,研 究 相 关 政 策 并 指 导 实 施 。2. 组 成 人 员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任 专 项 工 作 小 组组 长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规 划 局 、 市 住 建 局 、 市 房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市 城 管 局 、 市 园 林 局 、 市 人 防 办 、 市

26、公 安 局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 市 税 务 局 、 市 工 商 局 、 市 质 监 局 、 市 政 府 法制 办 、 市 中 级 法 院 等 有 关 部 门 分 管 负 责 同 志 任 副 组 长 , 上 述 单位 科 室 负 责 同 志 或 业 务 骨 干 为 成 员 。3. 任 务 分 工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负 责 商 品 房 、 经 济 适 用 房 问 题 项 目 不 动 产登 记 工 作 的 综 合 协 调 ; 对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的 各 项 手 续 进 行 审 查 ,提 出 完 善 不 动 产 登 记 有 关 手 续 的 处 理 意 见 并 负

27、责 落 实 。 对 存 在用 地 手 续 问 题 的 项 目 进 行 完 善 整 改 ; 对 已 完 善 手 续 的 项 目 , 依法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对 项 目 办 理 不 动 产 证 存 在 的 配 套 费 问 题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规 划 局 : 负 责 对 项 目 存 在 的 规 划 相 关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住 建 局 : 负 责 对 项 目 施 工 许 可 、 工 程 质 量 、 竣 工 验 收 等- 7 -环 节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28、 负 责 落 实 ; 召 集 项 目 涉 及 的水 、 暖 、 气 等 专 营 单 位 ,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房 地 产 企 业 的 违 法 销售 行 为 ; 核 查 房 屋 维 修 资 金 缴 存 情 况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 负 责 房 地 产 开 发 项 目 竣 工 综 合 验 收 备 案 手续 审 查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城 管 局 : 负 责 对 存 在 违 法 建 设 的

29、 项 目 进 行 行 政 处 罚 或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园 林 局 : 负 责 对 项 目 园 林 绿 化 的 验 收 审 查 , 对 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人 防 办 : 负 责 对 项 目 涉 及 的 人 防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负 责 落 实 。市 公 安 局 : 负 责 对 问 题 项 目 涉 嫌 违 法 犯 罪 的 行 为 进 行 调 查侦 办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 负 责 对 项 目 存 在 的 消 防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税 务

30、 局 : 负 责 核 查 项 目 单 位 缴 税 情 况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 提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工 商 局 : 负 责 核 查 项 目 单 位 工 商 登 记 情 况 , 对 存 在 的 问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质 监 局 : 负 责 项 目 建 筑 物 电 梯 安 全 认 定 , 对 存 在 的 问 题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政 府 法 制 办 : 负 责 提 供 法 律 政 策 咨 询 和 市 政 府 有 关 文 件- 8 -的 审 查 。市 中 级 法 院 : 负 责 按 照 法

31、律 规 定 提 供 司 法 保 障 。(三)经济适用住房问题专项工作小组1 主 要 职 责 。 负 责 调 度 汇 总 各 区 ( 开 发 区 ) 提 报 的 经 济 适用 房 项 目 存 在 的 问 题 , 审 核 处 置 方 案 , 研 究 相 关 政 策 并 指 导 实施 。 2 组 成 人 员 。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主 要 负 责 同 志 任 专 项 工作 小 组 组 长 ,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市 财 政 局 、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市 规 划 局 、 市 住 建 局 、 市 城 管 局 、 市 园 林 局 、 市 物 价 局 、 市 人防

32、 办 、 市 公 安 局 、 市 公 安 消 防 支 队 、 市 中 级 法 院 等 有 关 部 门 分管 负 责 同 志 任 副 组 长 , 上 述 单 位 科 室 负 责 同 志 或 业 务 骨 干 为 成员 。 3 任 务 分 工 。市 房 产 和 住 房 保 障 局 : 负 责 指 导 各 区 ( 开 发 区 ) 落 实 处 理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存 在 的 各 类 问 题 ; 负 责 监 督 管 理 房 地 产 企 业 的违 法 销 售 行 为 。市 财 政 局 : 负 责 对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存 在 的 配 套 费 问 题 和 应由 政 府 投 资 项 目 的 资 金 问 题 提 出 处 理 意 见 , 并 负 责 落 实 。市 国 土 资 源 局 : 对 存 在 用 地 手 续 问 题 的 经 济 适 用 房 项 目 提出 处 理 意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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