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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银行“海融财富”人民币个人理财计划产品说明书 .pdf

1、市场化、法治化途径挽救困境企业,不 断完善社会主义市场主体救治机制。 14 . 重 整 企 业 的 识 别 审 查 。 破 产 重 整的对象应当是具有挽救价值和可能的 困境企业;对于僵尸企业,应通过破产 清算, 果断实现市场出清。人民法院在 审查重整申请时,根据债务人的资产状 况、技术工艺、 生产销售、行业前景等 因素, 能够认定债务人明显不具备重整 价值以及拯救可能性的, 应裁定不予受 理。 15 . 重 整 案 件 的 听 证 程 序 。 对 于 债 权债务关系复杂、债务规模较大,或者 涉及上市公司重整的案件,人民法院在 审查重整申请时,可以组织申请人、被 申请人听证。债权人、出资人、 重

2、整投 资人等利害关系人经人民法院准许,也 可以参加听证 。 听证期间不计入重整申 请审查期限。 16 . 重 整 计 划 的 制 定 及 沟 通 协 调 。 人民法院要加强与管理人或债务人的沟 通 , 引 导 其 分 析 债 务 人 陷 于 困 境 的 原 因,有针对性地制定重整计划草案 ,促 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提高重整成 功率。 人民法院要与政府建立沟通协调 机制, 帮助管理人或债务人解决重整计 划草案制定中的困难和问题。 17 . 重 整 计 划 的 审 查 与 批 准 。 重 整 不限于债务减免和财务调整,重整的重 点是维持企业的营运价值。人民法院在 审查重整计划时,除合法性审查外

3、,还 应 审 查 其 中 的 经 营 方 案 是 否 具 有 可 行 性。重整计划中关于企业重新获得盈利 能力的经营方案具有可行性、表决程序 合法、 内容不损害各表决组中反对者的 清偿利益的,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 之日起三十日内裁定批准重整计划。 18 . 重 整 计 划 草 案 强 制 批 准 的 条 件。 人民法院应当审慎适用企业破产法 第八十七条第二款,不得滥用强制批准 权。 确需强制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重 整计划草案除应当符合企业破产法第八 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外, 如债权人分多组 的, 还应当至少有一组已经通过重整计 划草案, 且各表决组中反对者能够获得 的清偿利益不低于依照破产清算程

4、序所 能获得的利益。 19 . 重 整 计 划 执 行 中 的 变 更 条 件 和 程序。债务人应严格执行重整计划,但 因出现国家政策调整、 法律修改变化等 特 殊 情 况 , 导 致 原 重 整 计 划 无 法 执 行 的, 债务人或管理人可以申请变更重整 计划一次。债权人会议决议同意变更重 整计划的,应自决议通过之日起十日内 提请人民法院批准。债权人会议决议不 同 意 或 者 人 民 法 院 不 批 准 变 更 申 请 的 , 人 民 法 院 经 管 理 人 或 者 利 害 关 系 人 请 求, 应当裁定终止重整计划的执行,并 宣告债务人破产。 20 . 重 整 计 划 变 更 后 的 重

5、 新 表 决 与 裁定批准。人民法院裁定同意变更重整 计划的, 债务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在六个 月内提出新的重整计划。变更后的重整 计划应提交给因重整计划变更而遭受不 利 影 响 的 债 权 人 组 和 出 资 人 组 进 行 表 决。 表决、申请人民法院批准以及人民 法院裁定是否批准的程序与原重整计划 的相同。 21 . 重 整 后 企 业 正 常 生 产 经 营 的 保 障 。 企 业 重 整 后 , 投 资 主 体 、 股 权 结 构、 公司治理模式、经营方式等与原企 业相比, 往往发生了根本变化,人民法 院要通过加强与政府的沟通协调, 帮助 重整企业修复信用记录,依法获取税收 优惠,以利于

6、重整企业恢复正常生产经 营。 22 . 探 索 推 行 庭 外 重 组 与 庭 内 重 整 制 度 的 衔 接 。 在 企 业 进 入 重 整 程 序 之 前, 可以先由债权人与债务人、出资人 等利害关系人通过庭外商业谈判, 拟定 重组方案。重整程序启动后,可以重组 方案为依据拟定重整计划草案提交人民 法院依法审查批准。 五、 破产清算 会议认为,破产清算作为破产制度 的 重 要 组 成 部 分 , 具 有 淘 汰 落 后 产 能 、 优化市场资源配置的直接作用。对于缺 乏拯救价值和可能性的债务人,要及时 通过破产清算程序对债权债务关系进行 全面清理,重新配置社会资源,提升社 会有效供给的质量

7、和水平, 增强企业破 产法对市场经济发展的引领作用。 23 . 破 产 宣 告 的 条 件 。 人 民 法 院 受 理破产清算申请后,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上无人提出重整或和解申请的,管理人 应当在债权审核确认和必要的审计、资 产评估后,及时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 产的申请。人民法院受理破产和解或重 整申请后,债务人出现应当宣告破产的 法定原因时,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宣告债 务人破产。 24 . 破 产 宣 告 的 程 序 及 转 换 限 制 。 相关主体向人民法院提出宣告破产申请 的, 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七 日内作出破产宣告裁定并进行公告。债 务人被宣告破产后,不得再转入重整程 序或和解程序

8、。 25 . 担 保 权 人 权 利 的 行 使 与 限 制 。 在破产清算和破产和解程序中,对债务 人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可以随 时向管理人主张就该特定财产变价处置 行使优先受偿权,管理人应及时变价处 置, 不得以须经债权人会议决议等为由 拒绝。但因单独处置担保财产会降低其 他 破 产 财 产 的 价 值 而 应 整 体 处 置 的 除 外。 26 . 破 产 财 产 的 处 置 。 破 产 财 产 处 置应当以价值最大化为原则 ,兼顾处置 效率。人民法院要积极探索更为有效的 破产财产处置方式和渠道, 最大限度提 升破产财产变价率。采用拍卖方式进行 处置的, 拍卖所得预计不足以支付评估

9、 拍卖费用,或者拍卖不成的,经债权人 会议决议,可以采取作价变卖或实物分 配方式。 变卖或实物分配的方案经债权 人会议两次表决仍未通过的 ,由人民法 院裁定处理。 27 . 企 业 破 产 与 职 工 权 益 保 护 。 破 产程序中要依法妥善处理劳动关系,推 动完善职工欠薪保障机制, 依法保护职 工 生 存 权 。 由 第 三 方 垫 付 的 职 工 债 权 , 原则上按照垫付的职工债权性质进行清 偿; 由欠薪保障基金垫付的,应按照企 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 的 顺 序 清 偿 。 债 务 人 欠 缴 的 住 房 公 积 金, 按照债务人拖欠的职工工资性质清 偿。 28 . 破

10、产 债 权 的 清 偿 原 则 和 顺 序 。 对 于 法 律 没 有 明 确 规 定 清 偿 顺 序 的 债 权, 人民法院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债 权优先于财产性债权、 私法债权优先于 公法债权、补偿性债权优先于惩罚性债 权的原则合理确定清偿顺序 。因债务人 侵权行为造成的人身损害赔偿,可以参 照企业破产法第一百一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规定的顺序清偿, 但其中涉及的惩 罚性赔偿除外。 破产财产依照企业破产 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的顺序清偿后仍 有剩余的,可依次用于清偿破产受理前 产 生 的 民 事 惩 罚 性 赔 偿 金 、 行 政 罚 款 、 刑事罚金等惩罚性债权。 29 . 建 立 破 产

11、案 件 审 理 的 繁 简 分 流 机制。人民法院审理破产案件应当提升 审判效率,在确保利害关系人程序和实 体权利不受损害的前提下, 建立破产案 件审理的繁简分流机制。对于债权债务 关系明确、债务人财产状况清楚的破产 案件,可以通过缩短程序时间、简化流 程等方式加快案件审理进程 ,但不得突 破法律规定的最低期限。 30 . 破 产 清 算 程 序 的 终 结 。 人 民 法 院终结破产清算程序应当以查明债务人 财 产 状 况 、 明 确 债 务 人 财 产 的 分 配 方 案 、 确 保 破 产 债 权 获 得 依 法 清 偿 为 基 础 。 破 产 申 请 受 理 后 , 经 管 理 人 调

12、 查 , 债务人财产不足以清偿破产费用且无人 代为清偿或垫付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管 理人申请宣告破产并裁定终结破产清算 程序。 31 . 保 证 人 的 清 偿 责 任 和 求 偿 权 的 限制。破产程序终结前,已向债权人承 担了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可以要求债务 人向其转付已申报债权的债权人在破产 程 序 中 应 得 清 偿 部 分 。 破 产 程 序 终 结 后, 债权人就破产程序中未受清偿部分 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 ,应在破产 程序终结后六个月内提出。 保证人承担 保证责任后,不得再向和解或重整后的 债务人行使求偿权。 六、 关联企业破产 会议认为,人民法院审理关联企业 破产案件时,要立足

13、于破产关联企业之 间的具体关系模式,采取不同方式予以 处理。既要通过实质合并审理方式处理 法人人格高度混同的关联关系,确保全 体债权人公平清偿,也要避免不当采用 实质合并审理方式损害相关利益主体的 合法权益。 32 . 关 联 企 业 实 质 合 并 破 产 的 审 慎 适 用 。 人 民 法 院 在 审 理 企 业 破 产 案 件 时 , 应 当 尊 重 企 业 法 人 人 格 的 独 立 性 , 以对关联企业成员的破产原因进行单独 判 断 并 适 用 单 个 破 产 程 序 为 基 本 原 则 。 当关联企业成员之间存在法人人格高度 混同、区分各关联企业成员财产的成本 过 高 、 严 重 损 害 债 权 人 公 平 清 偿 利 益 时, 可例外适用关联企业实质合并破产 方式进行审理。 33 . 实 质 合 并 申 请 的 审 查 。 人 民 法 院收到实质合并申请后,应当及时通知 相关利害关系人并组织听证 ,听证时间 不计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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