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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历史 中国战书.pdf

上传人:魏子好的一塌糊涂的文献 文档编号:1056297 上传时间:2019-11-04 格式:PDF 页数:489 大小:1.81M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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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通典 通典 唐杜佑 撰 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雲、谢方 點校 中华書局,一九八二年 唐杜佑 撰 王文錦、王永興、劉俊文、徐庭雲、谢方 點校 中华書局,一九八二年 吳玉貴、陳爽根據網頁文件合倂整理,并製作 WORD 文档結构圖 2004 年(版本:1.0) 吳玉貴、陳爽根據網頁文件合倂整理,并製作 WORD 文档結构圖 2004 年(版本:1.0) 通典食貨典通典食貨典 通典卷第一通典卷第一 京兆杜佑字君卿纂 佑少嘗讀書,而性且蒙固,不達術數之藝,不好章句之學。所纂通典,實采 群言,徵諸人事,將施有政。夫理道之先在乎行教化,教化之本在乎足衣食。易 稱聚人曰財。洪範八政,一曰食,二曰貨。管

2、子曰: 倉廩實知禮節,衣食足知 榮辱。夫子曰: 既富而教。斯之謂矣。夫行教化在乎設職官,設職官在乎 審官才,審官才在乎精選舉,制禮以端其俗,立樂以和其心,此先哲王致治之大 方也。故職官設然後興禮樂焉,教化隳然後用刑罰焉,列州郡俾分領焉,置邊防 遏戎敵焉。是以食貨為之首,十二卷。選舉次之,六卷。職官又次之,二十二卷。 禮又次之,百卷。樂又次之,七卷。刑又次之,大刑用甲兵,十五卷。其次五刑, 八卷。州郡又次之,十四卷。邊防末之。十六卷。或覽之者庶知篇第之旨也。本 初纂錄,止於天寶之末,其有要須議論者,亦便及以後之事。 食貨食貨 第一、田制上 第二、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第三、鄉黨土斷、版籍 並附

3、第四、賦稅上 第五、賦稅中 第六、賦稅下 第七、歷代盛衰 戶口 丁中 第八、錢幣上 第九、錢幣下 第十、漕運 鹽鐵 第十 一、鬻爵 榷酤 算緡 雜稅 平準均輸附 第十二、輕重 食貨一 食貨一 田制上 田制上唐 周 秦 漢 後漢 晉 宋 後魏唐 周 秦 漢 後漢 晉 宋 後魏 穀者,人之司命也;地者,穀之所生也;人者,君之所治也。有其穀則國用 備,辨其地則人食足,察其人則徭役均。知此三者,謂之治政。夫地載而不棄也, 一著而不遷也,安固而不動,則莫不生殖。聖人因之設井邑,列比閭,使察黎民 之數,賦役之制,昭然可見也。自秦孝公用商鞅計,乃隳經界,立阡陌。雖獲一 時之利,而兼并踰僭興矣。降秦以後,阡陌

4、既弊,又為隱覈,隱覈在乎權宜,權 宜憑乎簿書。簿書既廣,必藉眾功,藉眾功則政由群吏,政由群吏則人無所信矣。 夫行不信之法,委政於眾多之胥,欲紀人事之眾寡,明地利之多少,雖申商督刑, 撓首總算,亦不可得而詳矣。不變斯道而求理者,未之有也。夫春秋之義,諸侯 不得專封,大夫不得專地。若使豪人占田過制,富等公侯,是專封也;賣買由己, 是專地也。欲無流粵,不亦難乎! 陶唐以前,法制簡略,不可得而詳也。及堯遭洪水,天下分絕,使禹平水土, 別九州,其分別疆理所在,具州郡篇。冀州,厥土惟白壤,無塊曰壤。厥田惟中 中。田第五。兗州,厥土黑墳,色黑而墳起。厥田惟中下。第六。青州,厥土白 墳,厥田惟上下。第三。徐州

5、,厥土赤埴墳,土黏曰埴。厥田惟上中。第二。揚 州,厥土惟塗泥,地泉濕。厥田惟下下。第九。荊州,厥土惟塗泥,厥田惟下中。 第八。荊河豫州,厥土惟壤,下土墳壚,高者壤,下者壚。壚,疏也。厥田惟中 上。第四。梁州,厥土青黎,色青黑,沃壤也。厥田惟下上。第七。雍州,厥土 惟黃壤,厥田惟上上。第一。九州之地,定墾者九百一十萬八千二十頃。虞夏殷 三代凡千餘載,其閒定墾,書冊不存,無以詳焉。 周文王在岐,今扶風郡岐山縣。用平土之法,以為治人之道,地著為本,地 著謂安土。故建司馬法:六尺為步,步百為畝,畝百為夫,夫三為屋,屋三為 井,井十為通,通十為成,成十為終,終十為同,同方百里,同十為封,封十為 畿,畿方

6、千里。故丘有戎馬一匹,牛三頭,甸有戎馬四匹,兵車一乘,牛十二頭, 甲士三人,步卒七十二人。一同百里,提封萬井,戎馬四百匹,車百乘,此卿大 夫釆地之大者,是謂百乘之家。一封三百六十六里,提封十萬井,定出賦六萬四 千井,戎馬四千匹,車千乘,此諸侯之大者,謂之千乘之國。天子之畿內,方千 里,提封百萬井,定出賦六十四萬井,戎馬四萬匹,兵車萬乘,戎卒七十二萬人, 故曰萬乘之主。小司徒之職,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數。上地家七 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 家二人。鄭玄曰:均、平也。周猶遍也。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則授之以上地, 所養者眾也。男女五人以下,則授之以

7、下地,所養者寡也。正以七人、六人、五 人為率者,有夫有婦,然後為家,自二人以至于十為九等,七、六、五者為其中。 可任,謂丁強任力役之事者,出老者一人,其餘男女強弱相半,其大數。乃經 土地,而井牧其田野。九夫為井,四井為邑,四邑為丘,四丘為甸,四甸為縣, 四縣為都,以任地事而令貢賦,凡稅斂之事。此謂造都鄙也。釆地制井田,異 於鄉遂,重立國,小司徒為經之。立其五溝五塗之界,其制似井之字,因取名焉。 謂隰皋之地,九夫為牧,二牧而當一井。今造都鄙,授民田,有不易,有一易, 有再易,通率二而當一,是之謂井牧。昔夏少康在虞,思有田一成,有眾一旅。 一旅之眾而田一成,則井牧之法,先古然矣。九夫為井者,方一里

8、,九夫所治之 田也。四井為邑,方二里;四邑為丘,方四里;四丘為甸,甸方八里;旁加一里, 則方十里,為一成。積百井九百夫,其中六十四井五百七十六夫出田稅,三十六 井三百二十四夫治洫。四甸為縣,方二十里,四縣為都,方四十里;四都方八十 里,旁加十里,乃得方百里,為一同也。積萬井九萬夫,其四千九十六井三萬六 千八百六十四夫出田稅,二千三百四井二萬七百三十六夫治洫,三千六百井三萬 二千四百夫治澮,井田之法,備於一同。今止於都者,釆地食者,皆四之一。其 制三等,百里之國凡四都,一都之田稅入於王。五十里之國凡四縣,一縣之田稅 入於王。二十五里之國凡四甸,一甸之田稅入於王。地事謂農牧衡虞也,貢謂九 穀山澤之

9、材也,賦謂出車徒給徭役也。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職,而待其政 令。任土者,任其力勢所能生育,且以制貢賦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 而授農牧衡虞,使職之。以廛里任國中之地,以場圃任園地,以宅田、士田、賈 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賞田、牧田任遠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 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縣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謂廛里者,若今云邑 居里矣。廛,民居之區域也。里,居也。圃樹果蓏之屬,季秋於中為場。樊圃謂 之園。宅田者,致仕之家所受之田也。士相見禮曰: 宅者在邦,則曰市井之臣; 在野,則曰草茅之臣。士讀為仕,仕者亦受田,所謂圭田也。孟子曰:自卿 以下,必有圭田,圭田五十畝。賈田,

10、在市賈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 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田也。賞田者,賞賜之田。公 邑謂六遂餘地,天子使大夫治之,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釆地;小都,卿 之釆地;大都,公之釆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王畿界也。皆言任者, 地之形實不方平如圖,受田邑者遠近不得盡如制,其所生育職貢,取正於是耳。 民受田,上田夫百畝,中田夫二百畝,下田夫三百畝。歲耕種者為不易上田,休 一歲者為一易中田,休二歲者為再易下田,三歲更耕之,自爰其處。爰,於也。 更謂三歲即改與別家佃,以均厚薄。農民戶人已受田,其家眾男為餘夫,亦以口 受田如比。比,例也。必寐反。士工商家受田,五口乃當農夫一人。

11、口二十畝。 此謂平土可以為法者也。若山林藪澤原陵淳鹵之地,淳,盡也,澤鹵之田不生穀。 各以肥磽多少為差。磽,磽确,謂瘠薄之田。民年二十受田,六十歸田。七十以 上,上所養也;十歲以下,上所長也;十一以上,上所強也。勉強勸之,令習事。 孟子曰:夫仁政必自經界始。經界不正,井地不均,穀祿不平,是故暴君 污吏必慢其經界。經界既正,分田制祿可坐而定也。 秦孝公任商鞅,鞅以三晉地狹人貧,三晉,韓趙魏三卿,今河東道之地。秦 地廣人寡,故草不盡墾,地利不盡出。於是誘三晉之人,利其田宅,復三代無知 兵事,而務本於內,而使秦人應敵於外。故廢井田,制阡陌,任其所耕,不限多 少。孝公十二年之制。數年之閒,國富兵強,天

12、下無敵。 漢孝文時,民近戰國,皆多背本趨末。賈誼說上曰:古之治天下,至孅至 悉,故其畜積足恃。今背本而趨末,遊食者甚眾,是天下之大殘也。本,農桑也。 末,工商也。言人已棄農而務工商矣,其食米粟者又甚眾也。殘謂傷害。漢之為 漢,幾四十年矣,幾,近也。公私之積,猶可哀痛。言年載已多,而無儲積。即 不幸有方二三千里之旱 , 國胡以相恤?卒然邊境有急 , 數十萬之眾 , 國胡以餽之? 兵旱相乘,天下大屈。今敺人而歸之農,皆著於本,使天下各食其力,末伎遊食 之民轉而緣南畝,言皆趨農作。則畜積足而人樂其所矣。 帝感誼言,始開籍田, 躬耕以勸百姓。 詔曰:夫度田非益寡,而計民未加益,度謂量計。以口量地,其於

13、古猶有 餘,而食之甚不足者,其咎安在?無乃百姓之從事於末以害農者蕃,蕃,多也。 為酒醪以靡穀者多,靡,散也。靡讀曰縻。六畜之食焉者眾與?細大之義,吾未 能得其中。竹仲反。其與丞相列侯吏二千石博士議之,有可以佐百姓者,率意遠 思,無有所隱也。 晁錯復說上曰:聖王在上而民不凍飢者,非能耕而食之,織而衣之,食讀 曰嗣。為開其資財之道也。故堯禹有九年之水,湯有七年之旱,而國亡捐瘠者, 捐,謂人饑相棄捐也。瘠,瘦病也。言無相棄捐而瘦病者。以畜積多而備先具也。 今海內為一,土地人民之眾不避湯、禹,加以亡天災數年之水旱,而畜積未及者, 何也?地有遺利,民有餘力,生穀之土未盡墾,山澤之利未盡出也,遊食之民未

14、盡歸農也。民貧則姦邪生,貧生於不足,不足生於不農,不農則不地著,不地著 則離鄉輕家。民如鳥獸,雖有高城深池,嚴法重刑,猶不能禁也。夫寒之於衣, 不待輕暖;苟禦風霜,不求靡麗。飢之於食,不待甘旨;旨,美也。飢寒至身, 不顧廉恥。夫腹飢不得食,膚寒不得衣,雖慈父不能保其子,君安能以有其民哉! 明主知其然也,故務民於農桑,薄賦斂,廣畜積,以實倉廩,備水旱,故民可得 而有也。是故明君貴五穀而賤金玉。今農夫五口之家,其服役者不下二人,服, 事也。其能耕者不過百畝,百畝之收不過百石。春耕夏耘,秋穫冬藏,伐薪樵, 治官府,給徭役。春不得避風塵,夏不得避暑熱,秋不得避陰雨,冬不得避寒凍, 四時之閒亡日休息。又

15、私自送往迎來,弔死問疾,養孤長幼在其中。勤苦如此, 尚復被水旱之災,急政暴賦,賦斂不時,朝令而暮改。當具有者半價而賣,本直 千錢者,價得五百。亡者取倍稱之息,取一償二為倍稱。稱,舉也。今俗所謂舉 錢。於是有賣田宅、鬻子孫以償責者矣。方今之務,莫若使民務農而已矣。欲民 務農,在於貴粟;貴粟之道,在於使民以粟為賞罰。帝從之。其後務敦農本, 倉廩充實。 孝景元年,制曰:閒者歲比不登,民多乏食,夭絕天年,朕甚痛之。郡國 或磽 ,無所農桑繫畜;或地饒廣,薦草莽,草稠曰薦,草深曰莽。水泉利,而 不得徙。其議民欲徙寬大地者,聽之。後元三年,詔曰:農,天下之本也。 黃金珠玉,飢不可食,寒不可衣,以為幣用,不識

16、其終始。閒歲或不登,意為末 者眾,農民寡也。其令郡國務勸農桑,益種樹,可得衣食物。 孝武外事四夷,內興功利,役費並興,而民去本。董仲舒說上曰:春秋它 穀不書,至於麥禾不成,則書之,以此見聖人於五穀最重麥與禾也。今關中俗不 好種麥,是歲失春秋之所重,而損生民之具也。願陛下幸詔大司農,使關中民益 種宿麥,令毋後時。宿麥,謂苗經冬。仲舒又說上曰:秦用商鞅之法,改帝 王之制,除井田,民得賣買,富者田連阡陌,貧者無立錐之地。漢興,循而未改。 古井田法雖難卒音猝行,宜少近古,限民名田,以贍不足,名田,占田也。各為 立限,不使富者過制,則貧弱之家可足也。塞并兼之路,然後可善治也。竟不 能用。 元狩三年, 遣

17、謁者勸有水災郡種宿麥, 舉吏人能假貸貧人者以名聞。 及末年, 帝悔征伐之事,乃封丞相田千秋為富民侯。下詔曰:方今之務,在於力農。 以趙過為搜粟都尉。過能為代田,一畝三甽,甽,壟也,音工犬反,字或作畎。 歲代處,故曰代田,代,易也。古法也。后稷始甽田,以二耜為耦,併兩耜而耕。 廣尺深尺曰甽,長終畝。一畝三甽,一夫三百甽,而播種於甽中。播,布也。種 謂穀子。苗生葉以上,稍耨隴草,耨,鉏也。因隤其土以附苗根。隤謂下之。音 頹。故其詩曰:或芸或籽,黍稷儗儗。音擬。小雅甫田之詩。儗儗,盛貌。 籽音子。芸,除草也。籽,附根也。言苗稍壯,每耨輒附根,比必寐反盛暑,隴 盡而根深,能風與旱,能讀曰耐。故儗儗而盛

18、也。其耕耘下種田器,皆有便巧。 率十二夫為田一井一屋,故畝五頃,九夫為井,三夫為屋。夫百畝,於古為十二 頃。古百步為畝,漢時二百四十步為畝,古千二百畝,則得今五頃也。用耦犁, 二牛三人,一歲之收常過縵田畝一斛以上,縵田,謂不甽者。音莫幹反。善者倍 之。善為甽者,又過縵田二斛以上。過使教田太常、三輔,太常主諸陵,有民, 故亦課田種。大農置工巧奴與從事,為作田器。二千石遣令長、三老、力田及里 父老善田者受田器,學耕種養苗狀。為法意狀。民或苦少牛,無以趨澤,趨讀曰 趣,及也。澤,雨之潤澤。故平都令光教過以人輓音晚犁。輓,引也。史失光姓。 過奏光以為丞,教民相與庸輓犁。庸,功也,言換功共作也。義與傭賃

19、同。率多 人者田日三十畝, 少者十三畝, 以故田多墾闢。 過試以離宮卒田其宮壖而緣反地, 離宮,別處之宮,非天子所常居也。壖,餘也。宮壖地,謂外垣之內,內垣之外 也。諸緣河壖地,廟垣壖地,其義皆同。守離宮卒,閑而無事,因令於壖地為田。 課得穀皆多其旁田畝一斛以上。令命家田三輔公田。令,使也。命者,教也。令 離宮卒教其家田公田也。又教邊郡及居延城。居延,張掖縣也。時有甲卒也。是 後邊城、河東、弘農、三輔、太常民皆便代田,用力少而得穀多。至孝昭時,流 民稍還,田野墾闢,頗有畜積。 孝宣地節三年,詔曰:郡國宮館,勿復修治。流民還歸者,假公田,貸種 食。種,五穀種。 孝元初元元年,以三輔、太常、郡國公

20、田及苑可省者振業貧民,江海陂湖園 池屬少府者以假貧民,勿租賦。建昭五年,詔曰:方春農桑興,百姓戮力自盡 之時也。故是月勞農勸桑,無使後時。今不良之吏,覆按小罪,徵召證按,興不 急之事,以妨百姓,使失一時之作,亡終歲之功,公卿其明察申敕之。 孝成帝之時,張禹占鄭白之渠四百餘頃,他人兼并者類此,而人彌困。陽朔 四年正月,詔曰:夫洪範八政,以食為首,斯誠家給刑錯之本也。先帝劭農, 薄其租稅,寵其強力,令與孝弟同科。閒者,民彌惰怠,鄉本者少,趨末者眾, 將何以矯之?方東作時, 其令二千石勉勸農桑, 出入阡陌, 致勞來之。 書不云乎, 服田力嗇,乃亦有秋。其勗之哉! 孝哀即位,師丹輔政,建言:古之聖王莫

21、不設井田,然後治乃可平。孝文 皇帝承亡周亂秦兵革之後,天下空虛,故務勸農桑,帥以節儉,民始充實,未有 并兼之害,故不為民田及奴婢為限。今累世承平,豪富吏民訾數鉅萬,而貧弱逾 困。蓋君子為政,貴因循而重改作,所以有改者,將以救急也。亦未可詳,宜略 為限。天子下其議。丞相孔光、大司空何武奏請:諸侯王、列侯皆得名田國 中。列侯在長安,公主名田縣道,及關內侯、吏民名田皆毋過三十頃。諸侯王奴 婢二百人,列侯、公主百人,關內侯、吏民三十人。期盡三年,犯者沒入官。 時田宅奴婢賈為減賤,丁、傅用事,董賢隆貴,皆不便也。詔書且須後,須,待 也。遂寢不行。孝平元始元年,置大司農部丞十三人,人部一州,勸農桑。二年,

22、 定墾田八百二十七萬五百三十頃。蓋紀漢盛時之數。據元始二年戶一千二百二十 三萬三千,每戶合得田六十七畝百四十六步有奇。 王莽篡位,下令曰:古者設井田,則國給人富而頌聲作。此唐虞之道,三 代所遵行也。秦為無道,壞聖制,廢井田,是以兼并起,貪鄙生,強者規田以千 數,弱者曾無立錐之居。於是更名天下田曰王田,奴婢曰私屬,皆 不得買賣。其男口不盈八而田過一井者,分餘田與九族鄰里鄉黨。故無田今當受 田者,如制度。敢有非井田聖制、無法惑眾者,投諸四裔。於是農商失業,食 貨俱廢,百姓涕泣於市道。坐賣買田宅奴婢,自諸侯卿大夫至於庶人,抵罪者不 可勝數。經二年餘,中郎區博諫曰:井田雖聖王法,其廢已久。周道既衰,而

23、 人不從。秦順人心,改之可以獲大利,故滅廬井而置阡陌,遂王諸夏,訖今海內 未厭其弊。 今欲違人心, 追復千載絕跡, 雖堯舜復生, 而無百年之漸, 不能行也。 莽知人愁,乃以許賣。其後百姓日以凋弊。 後漢之初,百姓虛耗,率土遺黎,十纔一二。光武建武十五年,詔下州郡檢 覆墾田頃畝及戶口年紀。河南尹張伋及諸郡守十餘人,坐度田不實下獄死。順帝 建康元年,定墾田六百八十九萬六千二百七十一頃五十六畝九十四步。據建康元 年戶九百九十四萬六千九百九十,每戶合得田七十畝有奇。 荀悅論曰:昔文帝十三年六月,詔除人田租。且古者十一而稅,以為天下 之中正。今漢人田,或百一而稅,可謂鮮矣。然豪富強人占田逾多,其賦太半,

24、 官收百一之稅,而人輸豪強太半之賦。官家之惠,優於三代,豪強之暴,酷於亡 秦,是以惠不下通,而威福分於豪人也。今不正其本,而務除租稅,適足以資富 強也。孝武皇帝時董仲舒嘗言,宜限人占田。至哀帝時,乃限人占田不得過三十 頃,雖有其制,卒難施行。然三十頃又不平矣,且夫井田之制,不宜於人眾之時, 田廣人寡,苟為可也。然欲廢之於寡,立之於眾,土地布列在豪強,卒而革之, 並有怨心,則生紛亂,制度難行。由是觀之,若高祖初定天下,光武中興之後, 人眾稀少,立之易矣。既未悉備井田之法,宜以口數占田為之立限。人得耕種, 不得賣買,以贍貧弱,以防兼并,且為制度張本,不亦宜乎!雖古今異制,損益 隨時,然紀綱大略,其

25、致一也。 崔寔政論曰:昔聖人分口耕耦地,各相副適,使人飢飽不變,勞逸齊均。 富者不足僭差,貧者無所企慕。始暴秦隳壞法度,制人之財,既無綱紀,而乃尊 獎并兼之人。烏氏以牧豎致財,寵比諸侯;寡婦清以攻丹殖業,禮以國賓。於是 巧猾之萌,遂肆其意。上家累巨億之貲,斥地侔封君之土,行苞苴以亂執政,養 劍客以威黔首。專殺不辜,號無市死之子。生死之奉,多擬人主。故下戶踦嶇, 無所跱足,乃父子低首,奴事富人,躬帥妻孥,為之服役。故富者席餘而日熾, 貧者躡短而歲踧,歷代為虜,猶不贍於衣食,生有終身之勤,死有暴骨之憂,歲 小不登,流離溝壑,嫁妻賣子。其所以傷心腐藏、失生人之樂者,蓋不可勝陳。 故古有移人通財,以贍

26、蒸黎。今青、徐、兗、冀,後漢青州,今北海、濟南、淄 川、東萊、東牟、高密、平原等郡地。徐州,今東海、琅邪、彭城、臨淮、廣陵 等郡地。兗州,今陳留、靈昌、濮陽、東平、濟陽、濟陰、魯等郡地。冀州,今 魏郡、鄴郡、鉅鹿、清河、常山、趙郡、博陵、信都、景城等郡地。人稠土狹, 不足相供。而三輔左右及涼、幽州,內附近郡,涼州,今安定、彭原之北、天水、 隴西並其地。幽州,今上谷、范陽之北,東至遼東並其地。皆土曠人稀,厥田宜 稼,悉不墾發。小人之情,安土重遷,寧就飢餒,無適樂土之慮。故人之為言瞑 也,謂瞑瞑無所知。猶群羊聚畜,須主者牧養處置,置之茂草,則肥澤繁息,置 之磽鹵,則零丁耗減。是以景帝六年,下詔郡國

27、,令人得去磽狹,就寬肥。至武 帝,遂徙關東貧人於隴西、北地、西河、上郡、會稽,隴西,今隴西、天水、金 城、會寧、安鄉等郡地。北地,今安定、彭原、安化、平原、靈武、五原等郡地。 西河,今銀川、新秦、西河、昌化等郡地。上郡,今延安、咸寧、洛交、中部等 郡地。會稽,今浙江東晉陵郡以東,直至信安、永嘉郡地。凡七十二萬五千口。 後加徙猾吏於關內。今宜復遵故事,徙貧人不能自業者於寬地,此亦開草闢土, 振人之術也。 仲長統昌言曰:遠州縣界至數千,而諸夏有十畝共桑之迫。遠州有曠野不 發之田,代俗安土有死無去。君長不使,誰能自往緣邊之地。亦可因罪徙人,便 以守禦。 晉武帝泰始八年,司徒石苞奏:州郡農桑未有殿最之

28、制,宜增掾屬令史, 有所循行。帝從之。苞既明勸課,百姓安之。平吳之後,有司奏:王公以國 為家,京城不宜復有田宅。今未暇作諸國邸,當使城中有往來之處,近郊有芻稿 之田。今可限之,國王公侯,京城得有宅一處。近郊田,大國十五頃,次國十頃, 小國七頃。城內無宅城外有者,皆聽留之。男子一人占田七十畝,女子三十畝。 其丁男課田五十畝,丁女二十畝,次丁男半之,女則不課。其官第一品五十頃, 每品減五頃以為差,第九品十頃。而又各以品之高卑蔭其親屬,多者及九族,少 者三代。 宗室、 國賓、 先賢之後士人子孫亦如之。 而又得蔭人以為衣食客及佃客, 量其官品以為差降。自西晉則有蔭客之制,至東晉其數更加,具賦稅上篇。

29、宋孝武帝大明初,羊希為尚書左丞。時揚州刺史西陽王子尚上言:山湖之 禁,雖有舊科,人俗相因,替而不奉,熂許氣反山封水,保為家利。自頃以來, 頹弛日甚。富強者兼嶺而占,貧弱者薪蘇無託。至漁採之地,亦又如茲。斯實害 理之深弊。請損益舊條,更申恒制。有司檢壬辰詔書: 擅占山澤,強盜律論, 贓一丈以上皆棄市。希以壬辰之制,其禁嚴刻,事既難遵,理與時弛。而占 山封水,漸染復滋,更相因仍,便成先業,一朝頓去,易致怨嗟。今更刊革,立 制五條。凡是山澤,先恒熂 力居反。種養竹木雜果為林仍,及陂湖江海魚梁 鮆七由反,即移反。場恒加工修作者,聽不追奪。官品第一、第二品,聽占山三 頃。第三、第四品,二頃五十畝。第五、

30、第六品,二頃。第七、第八品,一頃五 十畝。第九品及百姓,一頃。皆依定格,條上貲簿。若先已占山,不得更占。先 占闕少,依限占足。若非前條舊業,一不得禁。有犯者,水土一尺以上,並計贓, 依常盜律論。除晉咸康二年壬辰之科。從之。 時山陰縣人多田少,孔靈符表請徙無貲之家於餘姚、鄮、莫侯反鄞銀音三縣 界,墾起湖田。餘姚,今會稽郡縣。鄮、鄞則今餘姚郡地。帝令公卿博議,咸曰: 夫訓農修政,有國所同。土著之人,習翫日久,如京師無田,不聞徙居他縣。 尋山陰豪族富室,頃畝不少,貧者肆力,非為無處。又緣湖居人,魚鴨為業,小 人習始既難,勸之未易。遠廢之疇,方翦荊棘,率課窮乏,其事彌難,資徙粗立, 徐行無晚。帝違眾議

31、,徙人並成良業。 後魏明帝永興中, 頻有水旱。 神瑞二年, 又不熟, 於是分簡尤貧者就食山東。 敕有司勸課田農曰:前志有之,人生在勤,勤則不匱。凡庶人不畜者祭無牲, 不耕者祭無盛,不樹者死無槨,不蠶者衣無帛,不績者喪無縗。教行三農,生殖 九穀。自是人皆力勤,歲數豐穰,畜牧滋息。 景穆帝初為太子監國,曾令有司課畿內之人,使無牛家以人牛力相貿,墾殖 鋤耨。其有牛家與無牛家一人種田二十畝,償以耘鋤功七畝,如是為差。至與老 小無牛家種田七畝, 老小者償以鋤功二畝。 皆以五口下貧家為率。 各列家別口數、 所種頃畝,明立簿目。所種者於地首標題姓名,以辨播殖之功。 孝文太和元年三月,詔曰: 去年牛疫,死傷太

32、半,今東作既興,人須肄業。 有牛者加勤於常歲,無牛者倍傭於餘年。一夫制理四十畝,中男二十畝。無令人 有餘力,地有遺利。時李安世上疏曰: 臣聞量地畫野,經國大式,邑地相參, 致理之本。井稅之興,其來日久,田萊之數,制之以限。蓋欲使土不曠功,人罔 遊力。雄擅之家,不獨膏腴之美;單陋之夫,亦有頃畝之分。竊見州郡之人,或 因年儉流移,棄賣田宅,漂居異鄉,事涉數代。三長既立,始返舊墟,廬井荒涼, 桑榆改植。事已歷遠,易生假冒,彊宗豪族,肆其侵淩,遠認魏晉之家,近引親 舊之驗。年載稍久,鄉老所惑,群證雖多,莫可取據。各附親知,互有長短,兩 證徒具,聽者猶疑,爭訟遷延,連紀不判。良疇委而不開,柔桑枯而不採,

33、欲令 家豐歲儲,人給資用,其可得乎!愚謂今雖桑井難復,宜更均量,審其徑術,令 分藝有準,力業相稱。細人獲資生之利,豪右靡餘地之盈。無私之澤,乃播均於 兆庶,如阜如山,可有積於比戶矣。又所爭之田,宜限年斷,事久難明,悉屬今 主。然後虛詐之人,絕於覬覦,守分之士,免於淩奪。帝深納之,均田之制起 於此矣。 九年,下詔均給天下人田:諸男夫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畝,不栽樹者謂之 露田。婦人二十畝,奴婢依良。丁牛一頭受田三十畝,限四牛。所授之田率倍之, 三易之田再倍之, 以供耕休及還受之盈縮。 人年及課則受田, 老免及身沒則還田, 奴婢、牛隨有無以還受。諸桑田不在還受之限,但通入倍田分。於分雖盈,沒則 還田

34、,不得以充露田之數,不足者以露田充倍。諸初受田者,男夫一人給田二十 畝,課蒔餘,種桑五十樹,棗五株,榆三根。非桑之土,夫給一畝,依法課蒔榆、 棗。奴各依良。限三年種畢,不畢,奪其不畢之地。於桑榆地分雜蒔餘果及多種 桑榆者不禁。諸應還之田,不得種桑榆棗果,種者以違令論,地入還分。諸桑田 皆為代業,身終不還,恒從見口。有盈者無受無還,不足者受種如法。盈者得賣 其盈,不足者得買所不足。不得賣其分,亦不得買過所足。諸麻布之土,男夫及 課,別給麻田十畝,婦人五畝,奴婢依良,皆從還受之法。諸有舉戶老小殘疾無 受田者, 年十一以上及疾者, 各授以半夫田。 年踰七十者不還所受。 寡婦守志者, 雖免課亦授婦田。

35、諸還受人田,恒以正月。若始受田而身亡及賣買奴婢、牛者, 皆至明年正月乃得還受。 諸土廣人稀之處, 隨力所及, 官借人種蒔。 後有來居者, 依法封授。諸地狹之處,有進丁受田而不樂遷者,則以其家桑田為正田分,又不 足不給倍田,又不足家內人別減分。無桑之鄉,準此為法。樂遷者聽逐空荒,不 限異州他郡,唯不聽避勞就逸。其地足之處,不得無故而移。諸人有新居者,三 口給地一畝,以為居室,奴婢五口給一畝。男女十五以上,因其地分,口課種菜 五分畝之一。諸一人之分,正從正,倍從倍,不得隔越他畔。進丁受田者,恒從 所近。若同時俱受,先貧後富。再倍之田,放此為法。諸遠流配謫無子孫及戶絕 者,墟宅、桑榆盡為公田,以供授

36、受。授受之次,給其所親,未給之閒,亦借其 所親。諸宰人之官,各隨近給公田:刺史十五頃,太守十頃,治中、別駕各八頃, 縣令、郡丞六頃。更代相付。賣者坐如律。職分田起於此。 通典卷第二 食貨二通典卷第二 食貨二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下 水利田 屯田 田制下 田制下北齊 後周 隋 大唐北齊 後周 隋 大唐 北齊給授田令,仍依魏朝。每年十月普令轉授成丁而授,丁老而退,不聽賣 易。文宣帝天保八年,議徙冀、定、瀛無田之人,謂之樂遷,於幽州寬鄉以處之。 秦漢州郡則大,魏晉年代又遠,改移分析,或未易知,以此要有解釋。近代制置, 今多因習,則不假繁敘,他皆類此。 武成帝河清三年詔:每歲春月,各依鄉土早晚,

37、課人農桑。自春及秋,男子 十五以上,皆布田畝。蠶桑之月,婦女十五以上,皆營蠶桑。孟冬,刺史聽審邦 教之優劣,定殿最之科品。人有人力無牛,或有牛無人力者,須令相便,皆得納 種。使地無遺利,人無遊手。又令男子率以十八受田,輸租調,二十充兵,六十 免力役,六十六退田,免租調。京城四面諸坊之外,三十里內為公田。受公田者, 三縣代遷戶執事官一品以下,逮於羽林武賁,各有差。其外畿郡,華人官第一品 以下,羽林武賁以上,各有差。職事及百姓請墾田者,名為永業田。奴婢受田者, 親王止三百人,嗣王二百人,第二品嗣王以下及庶姓王百五十人,正三品以上及 皇宗百人,七品以上八十人,八品以下至庶人六十人。奴婢限外不給田者,

38、皆不 輸。其方百里外及州人,一夫受露田八十畝,婦人四十畝,奴婢依良人,限數與 在京百官同。丁牛一頭受田六十畝,限止四牛。每丁給永業二十畝,為桑田。其 田中種桑五十根,榆三根,棗五根,不在還受之限。非此田者,悉入還受之分。 土不宜桑者,給麻田,如桑田法。 關東風俗傳曰: 其時強弱相淩,恃勢侵奪,富有連畛亙陌,貧無立錐之地。 昔漢氏募人徙田,恐遺墾課,令就良美。而齊氏全無斟酌,雖有當年權格,時蹔 施行,爭地文案有三十年不了者,此由授受無法者也。其賜田者,謂公田及諸橫 賜之田。魏令,職分公田。不問貴賤,一人一頃,以供芻秣。自宣武出獵以來, 始以永賜,得聽賣買。遷鄴之始,濫職眾多,所得公田,悉從貨易。

39、又天保之代, 曾遙壓首人田,以充公簿。比武平以後,橫賜諸貴及外戚佞寵之家,亦以盡矣。 又河渚山澤有可耕墾肥饒之處,悉是豪勢,或借或請,編戶之人不得一壟。糾賞 者,依令,口分之外知有買匿,聽相糾列,還以此地賞之。至有貧人,實非賸長 買匿者,苟貪錢貨,詐吐壯丁口分,以與糾人,亦既無田,即便逃走。帖賣者, 帖荒田七年,熟田五年,錢還地還,依令聽許。露田雖復不聽賣買,賣買亦無重 責。貧戶因王課不濟,率多貨賣田業,至春困急,輕致藏走。亦有懶惰之人,雖 存田地,不肯肆力,在外浮遊。三正賣其口田,以供租課。比來頻有還人之格, 欲以招慰逃散。假使蹔還,即賣所得之地,地盡還走,雖有還名,終不肯住,正 由縣聽其賣

40、帖田園故也。 廣占者, 依令, 奴婢請田亦與良人相似。 以無田之良口, 比有地之奴牛。宋世良天保中獻書,請以富家牛地先給貧人,其時朝列,稱其合 理。宋孝王撰。 後周文帝霸政之初,創置六官。司均掌田里之政令。凡人口十以上宅五畝, 口七以上宅四畝,口五以下宅三畝。有室者田百四十畝,丁者田百畝。 隋文帝令,自諸王以下至於都督,皆給永業田,各有差。多者至百頃,少者 至四十畝。其丁男、中男永業露田,皆遵後齊之制。並課樹以桑榆及棗。其園宅 率三口給一畝,奴婢則五口給一畝。京官又給職分田,一品者給田五頃,至五品 則為田三頃,其下每品以五十畝為差,至九品為一頃。外官亦各有職分田。又給 公廨田以供用。開皇九年,

41、任墾田千九百四十萬四千二百六十七頃。隋開皇中, 戶總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三十六。按定墾之數,每戶合墾田二頃餘也。開皇十二 年,文帝以天下戶口歲增,京輔及三河地少而人眾,衣食不給,議者咸欲徙就寬 鄉。帝乃發使四出,均天下之田。其狹鄉,每丁纔至二十畝,老小又少焉。至大 業中,天下墾田五千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四十頃。按其時有戶八百九十萬七千五百 三十六,則每戶合得墾田五頃餘,恐本史之非實。 大唐開元二十五年令:田廣一步、長二百四十步為畝,百畝為頃。自秦漢以 降,即二百四十步為畝,非獨始於國家,蓋具令文耳。國家程式雖則具存,今所 存纂錄,不可悉載,但取其朝夕要切,冀易精詳,乃臨事不惑。丁男給永業田二 十畝,

42、口分田八十畝,其中男年十八以上亦依丁男給,老男、篤疾、廢疾各給口 分田四十畝,寡妻妾各給口分田三十畝,先永業者,通充口分之數。黃、小、中、 丁男女及老男、篤疾、廢疾、寡妻妾當戶者,各給永業田二十畝,口分田二十畝。 應給寬鄉,並依所定數;若狹鄉新受者,減寬鄉口分之半。其給口分田者,易田 則倍給。寬鄉三易以上者,仍依鄉法易給。其永業田,親王百頃,職事官正一品 六十頃,郡王及職事官從一品各五十頃,國公若職事官正二品各四十頃,郡公若 職事官從二品各三十五頃,縣公若職事官正三品各二十五頃,職事官從三品二十 頃,侯若職事官正四品各十四頃,伯若職事官從四品各十頃,子若職事官正五品 各八頃,男若職事官從五品各

43、五頃,上柱國三十頃,柱國二十五頃,上護軍二十 頃,護軍十五頃,上輕車都尉十頃,輕車都尉七頃,上騎都尉六頃,騎都尉四頃, 驍騎尉、 飛騎尉各八十畝, 雲騎尉、 武騎尉各六十畝。 其散官五品以上同職事給, 兼有官爵及勳俱應給者,唯從多,不並給。若當家口分之外,先有地非狹鄉者, 並即迴受,有賸追收,不足者更給。諸永業田皆傳子孫,不在收授之限,即子孫 犯除名者,所承之地亦不追。每畝課種桑五十根以上,榆棗各十根以上,三年種 畢。鄉土不宜者,任以所宜樹充。所給五品以上永業田,皆不得狹鄉受,任於寬 鄉隔越射無主荒地充。即買蔭賜田充者,雖狹鄉亦聽。其六品以下永業,即聽本 鄉取還公田充,願於寬鄉取者亦聽。應賜人

44、田,非指的處所者,不得狹鄉給。其 應給永業人,若官爵之內有解免者,從所解者追。即解免不盡者,隨所降品追。 其除名者,依口分例給,自外及有賜田者並追。若當家之內有官爵及少口分應受 者,並聽迴給,有賸追收,其因官爵應得永業,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子孫不合 追請也。諸襲爵者,唯得承父祖永業,不合別請。若父祖未請及未足而身亡者, 減始受封者之半給。其州縣界內所部受田,悉足者為寬鄉,不足者為狹鄉。諸狹 鄉田不足者,聽於寬鄉遙受。應給園宅地者,良口三口以下給一畝,每三口加一 畝,賤口五口給一畝,每五口加一畝,並不入永業口分之限。其京城及州郡縣郭 下園宅,不在此例。諸京官文武職事職分田:一品一十二頃,二品十頃

45、,三品九 頃,四品七頃,五品六頃,六品四頃,七品三頃五十畝,八品二頃五十畝,九品 二頃,並去京城百里內給。其京兆、河南府及京縣官人職分田亦準此。即百里外 給者亦聽。諸州及都護府、親王府官人職分田:二品一十二頃,三品一十頃,四 品八頃,五品七頃,六品五頃,京畿縣亦準此。七品四頃,八品三頃,九品二頃 五十畝。鎮戍關津岳瀆及在外監官五品五頃,六品三頃五十畝,七品三頃,八品 二頃,九品一頃五十畝。三衛中郎將、上府折衝都尉各六頃,中府五頃五十畝, 下府及郎將各五頃, 上府果毅都尉四頃, 中府三頃五十畝, 下府三頃, 上府長史、 別將各三頃,中府、下府各二頃五十畝。親王府典軍五頃五十畝,副典軍四頃, 千牛

46、備身左右、太子千牛備身各三頃。親王府文武官隨府出藩者,於在所處給。 諸軍上折衝府兵曹二頃,中府、下府各一頃五十畝。其外軍校尉一頃二十畝,旅 帥一頃,隊正副各八十畝,皆於領側州縣界內給。其校尉以下在本縣及去家百里 內領者不給。諸驛封田皆隨近給,每馬一匹給地四十畝。若驛側有牧田之處,匹 各減五畝。其傳送馬,每匹給田二十畝。諸庶人有身死家貧無以供葬者,聽賣永 業田,即流移者亦如之。樂遷就寬鄉者,并聽賣口分。賣充住宅、邸店、碾磑者, 雖非樂遷,亦聽私賣。諸買地者,不得過本制,雖居狹鄉,亦聽依寬制,其賣者 不得更請。凡賣買,皆須經所部官司申牒,年終彼此除附。若無文牒輒賣買,財 沒不追, 地還本主。 諸以

47、工商為業者, 永業口分田各減半給之, 在狹鄉者並不給。 諸因王事沒落外藩不還,有親屬同居,其身分之地,六年乃追。身還之日,隨便 先給。即身死王事者,其子孫雖未成丁,身分地勿追。其因戰傷及篤疾廢疾者, 亦不追減,聽終其身也。諸田不得貼賃及質,違者財沒不追,地還本主。若從遠 役外任,無人守業者,聽貼賃及質。其官人永業田及賜田,欲賣及貼賃者,皆不 在禁限。諸給口分田,務從便近,不得隔越。若因州縣改易,隸地入他境及犬牙 相接者,聽依舊受。其城居之人,本縣無田者,聽隔縣受。雖有此制,開元之季, 天寶以來,法令弛寬,兼并之弊,有踰於漢成哀之閒。又田令,在京諸司及天下 州府縣監、折衝府、鎮戍、關津、嶽瀆等公

48、廨田、職分田,各有差。諸職分陸田 限三月三十日,稻田限四月三十日,以前上者並入後人,以後上者入前人。其麥 田以九月三十日為限。若前人自耕未種,後人酬其功直;已自種者,准租分法。 其價六斗以下者,依舊定;以上者,不得過六斗。並取情願,不得抑配。親王出 藩者,給地一頃作園。若城內無可開拓者,於近城便給。如無官田,取百姓地充, 其地給好地替。 天寶中應受田一千四百三十萬三千八百六十二頃十三畝。 按十四年有戶八百 九十萬餘,計定墾之數,每戶合一頃六十餘畝。至建中初,分遣黜陟使按比墾田 田數,都得百十餘萬頃。 水利田 水利田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宋 後魏 大唐周 秦 漢 後漢 晉 東晉 宋 後魏

49、大唐 魏文侯使李悝作盡地力之教,以為地方百里,提封九萬頃,除山澤邑居參分 去一, 為田六百萬畝。 理田勤謹則畝益三斗, 不勤則損亦如之。 地方百里之增減, 輒為粟百八十萬石。必雜五種,以備災害。力耕數耘,收穫如寇盜之至。謂促遽 之甚,恐為風雨損之。還廬樹桑,還,遶也。菜茹有畦,瓜瓠果蓏,木實曰果, 草實曰蓏。茹,所食之菜。畦,區也。殖於疆埸。至曾孫襄王,以史起為鄴令, 起進曰: 魏氏之行田也以百畝,賦田之法,一夫百畝。鄴獨二百畝,是田惡也。 漳水在其旁,西門豹為鄴令不知用,是不知也。 於是,遂引漳水溉鄴,以富魏 之河內。 民歌之曰: 鄴有賢令兮為史公, 決漳水兮灌鄴旁, 終古瀉鹵兮生稻粱。 瀉鹵,即斥鹵也,鹵,鹹苦也,謂鹹鹵之地。史記云西門豹引漳水溉鄴,誤。 其後,韓聞秦之好興事,欲疲之,無令東伐。乃使水工鄭國閒說秦,令鑿涇 水,自仲山西抵瓠口為渠,並蒲浪反北山,東注洛,三百餘里,欲以溉田。中作 而覺,秦欲殺國,國曰:始臣為閒,然渠成亦秦之利也。秦以為然,卒使就 渠。渠就,用注填閼之水,溉澤鹵之地四萬餘頃,收皆畝一鍾。於是關中為沃野, 無凶年,命曰鄭國渠。閼讀與淤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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