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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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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202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第一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用Word方式打开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年月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其次 次会议通过 年月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 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修订 年月日中华 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号公布 自年月日起施行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其次章 火灾预防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火灾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惜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制定本法。 其次条 消防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依据政府统一领导、部门依法监管、单

2、位全面负责、公民主动参与的原则,实行消防平安责任制,建立健全社会化的消防工作网络。 第三条 国务院领导全国的消防工作。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进展支配,保障消防工作与经济社会进展相适应。 第四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对全国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由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军事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关心;矿井地下部分、核电厂、海上石油自然气设施的消防工作,由其主管单位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

3、,按照本法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消防工作。 法律、行政法规对森林、草原的消防工作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消防平安、爱惜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任何单位和成年人都有参加有组织的灭火工作的义务。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扬教化,提高公民的消防平安意识。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消防宣扬教化。 公安机关及其消防机构应当加强消防法律、法规的宣扬,并催促、指导、关心有关单位做好消防宣扬教化工作。 教化、人力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有关职业培训机构应当将消防学问纳入教化、教学、培训的内容。 新闻、广播、电视

4、等有关单位,应当有针对性地面对社会进行消防宣扬教化。 工会、共产主义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团体应当结合各自工作对象的特点,组织开展消防宣扬教化。 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关心人民政府以及公安机关等部门,加强消防宣扬教化。 第七条 国家激励、支持消防科学探讨和技术创新,推广运用先进的消防和应急救援技术、设备;激励、支持社会力气开展消防公益活动。 对在消防工作中有突出奉献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表彰和嘉奖。 其次章 火灾预防 第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包括消防平安布局、消防站、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消防装备等内容的消防规划纳入城乡规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城乡消防平安布局

5、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应当调整、完善;公共消防设施、消防装备缺乏或者不适应实际需要的,应当增建、改建、配臵或者进行技术改造。 第九条 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必需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建设工程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除本法第十一条另有规定的外,建设单位应当自依法取得施工答应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第十一条 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将消防设计文件报送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公

6、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对审核的结果负责。 第十二条 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负责审批该工程施工答应的部门不得赐予施工答应,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其他建设工程取得施工答应后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施工。 第十三条 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设工程竣工,按照以下规定进行消防验收、备案: 一本法第十一条规定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 二其他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在验收后应当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进行抽查。 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

7、格的,禁止投入运用;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运用。 第十四条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备案和抽查的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第十五条 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运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运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请消防平安检查。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根据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对该场所进行消防平安检查。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不得投入运用、营业。 第十六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平安制度、消防平安操作规程,制

8、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二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臵消防设施、器材,设臵消防平安标记,并定期组织检验、修理,确保完好有效; 三对建筑消防设施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全面检测,确保完好有效,检测记录应当完好精确,存档备查; 四保障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防火防烟分区、防火间距符合消防技术标准; 五组织防火检查,刚好消退火灾隐患; 六组织进行有针对性的消防演练;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平安职责。 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平安责任人。 第十七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将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的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确定为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

9、平安重点单位,并由公安机关报本级人民政府备案。 消防平安重点单位除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六条规定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以下消防平安职责: 一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实施本单位的消防平安管理工作; 二建立消防档案,确定消防平安重点部位,设臵防火标记,实行严格管理; 三实行每日防火巡查,并建立巡查记录; 四对职工进行岗前消防平安培训,定期组织消防平安培训和消防演练。 第十八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运用的,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平安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共用的疏散通道、平安出口、建筑消防设施和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 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供应消防平安防范服务

10、。 第十九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不得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并应当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其次十条 举办大型群众性活动,承办人应当依法向公安机关申请平安答应,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明确消防平安责任分工,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员,保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臵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平安出口、疏散指示标记、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其次十一条 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运用明火。因施工等特殊状况需要运用明火作业的,应当依据规定事先

11、办理审批手续,实行相应的消防平安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平安规定。 进行电焊、气焊等具有火灾危险作业的人员和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必需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平安操作规程。 其次十二条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的设臵,应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应当设臵在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位臵,并符合防火防爆要求。 已经设臵的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不再符合前款规定的,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单位限期解决,消退平安隐患。 其次十三条 生产、储存、运

12、输、销售、运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必需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必需执行消防平安规定。禁止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储存可燃物资仓库的管理,必需执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其次十四条 消防产品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需符合行业标准。禁止生产、销售或者运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以及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 依法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认证机构依据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强制性要求认证合格后,方可生产、销售、运用。实行强制性产品认证的消防产品书目,由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制定并公布

13、。 新研制的尚未制定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消防产品,应当依据国务院产品质量监督部门会同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方法,经技术鉴定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方可生产、销售、运用。 按照本条规定经强制性产品认证合格或者技术鉴定合格的消防产品,国务院公安部门消防机构应当予以公布。 其次十五条 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各自职责加强对消防产品质量的监督检查。 其次十六条 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和室内装修、装饰材料的防火性能必需符合国家标准;没有国家标准的,必需符合行业标准。 人员密集场所室内装修、装饰,应当依据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运用不燃、难燃材料。 其次十七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产

14、品标准,应当符合消防平安的要求。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运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必需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 其次十八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消防车通道。人员密集场所的门窗不得设臵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其次十九条 负责公共消防设施维护管理的单位,应当保持消防供水、消防通信、消防车通道等公共消防设施的完好有效。在修建道路以及停电、停水、截断通信线路时有可能影响消防队灭火救援的,有关单位必需事先通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第三十条 地

15、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村消防工作的领导,实行措施加强公共消防设施建设,组织建立和催促落实消防平安责任制。 第三十一条 在农业收获季节、森林和草原防火期间、重大节假日期间以及火灾多发季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有针对性的消防宣扬教化,实行防火措施,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第三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城市街道办事处应当指导、支持和关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开展群众性的消防工作。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应当确定消防平安管理人,组织制定防火平安公约,进行防火平安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激励、引导公众聚集场所和生产、储存、运输、销售易燃易爆危险品的企业投保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激励保险公司承保火灾公众责任

16、保险。 第三十四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平安监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和执业人员,应当依法获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执业准则,接受托付供应消防技术服务,并对服务质量负责。 第三章 消防组织 第三十五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消防组织建设,根据经济社会进展的需要,建立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加强消防技术人才培育,增加火灾预防、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力。 第三十六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依据国家规定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并依据国家标准配备消防装备,担当火灾扑救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当地经济进展和消防工作的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担当火

17、灾扑救工作。 第三十七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依据国家规定担当重大灾难事故和其他以抢救人员生命为主的应急救援工作。 第三十八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应当充分发挥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专业力气的骨干作用;依据国家规定,组织实施专业技能训练,配备并维护保养装备器材,提高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的实力。 第三十九条 以下单位应当建立单位专职消防队,担当本单位的火灾扑救工作: 一大型核设施单位、大型发电厂、民用机场、主要港口; 二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大型企业; 三储备可燃的重要物资的大型仓库、基地; 四第一项、其次项、第三项规定以外的火灾危险性较大、距离公安消防队较远的其他大型企业; 五距离公安消防队

18、较远、被列为全国重点文物爱惜单位的古建筑群的管理单位。 第四十条 专职消防队的建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验收。 专职消防队的队员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第四十一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以及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第四十二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业务指导;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可以调动指挥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工作。 第四章 灭火救援 第四十三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针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臵机制,为火灾

19、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供应人员、装备等保障。 第四十四条 任何人觉察火灾都应当马上报警。任何单位、个人都应当无偿为报警供应便利,不得阻拦报警。严禁谎报火警。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应当马上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 任何单位发生火灾,必需马上组织力气扑救。邻近单位应当赐予支援。 消防队接到火警,必需马上赶赴火灾现场,救助遇险人员,解除险情,扑灭火灾。 第四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统一组织和指挥火灾现场扑救,应当优先保障遇险人员的生命平安。 火灾现场总指挥根据扑救火灾的需要,有权确定以下事项: 一运用各种水源; 二截断电力、可燃气体和可燃液体的输送,限制用火用电; 三划定警戒区,实

20、行局部交通管制; 四利用接近建筑物和有关设施; 五为了抢救人员和重要物资,防止火势扩大,撤除或者破损毗邻火灾现场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设施等; 六调动供水、供电、供气、通信、医疗救援、交通运输、环境爱惜等有关单位关心灭火救援。 根据扑救火灾的紧急需要,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人员、调集所需物资支援灭火。 第四十六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以外的其他重大灾难事故的应急救援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一领导。 第四十七条 消防车、消防艇前往执行火灾扑救或者应急救援任务,在确保平安的前提下,不受行驶速度、行驶路途、行驶方向和指挥信号的限制,其他车辆、船舶以及行人应当让行,不得穿插超越;收费公路、

21、桥梁免收车辆通行费。交通管理指挥人员应当保证消防车、消防艇快速通行。 赶赴火灾现场或者应急救援现场的消防人员和调集的消防装备、物资,需要铁路、水路或者航空运输的,有关单位应当优先运输。 第四十八条 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不得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工作无关的事项。 第四十九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扑救火灾、应急救援,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单位专职消防队、志愿消防队参加扑救外单位火灾所损耗的燃料、灭火剂和器材、装备等,由火灾发生地的人民政府赐予补偿。 第五十条 对因参加扑救火灾或者应急救援受伤、致残或者死亡的人员,依据国家有关规定赐予医疗、抚恤。 第五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有权根

22、据需要封闭火灾现场,负责调查火灾缘由,统计火灾损失。 火灾扑灭后,发生火灾的单位和相关人员应当依据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要求爱惜现场,接受事故调查,照实供应与火灾有关的状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现场勘验、调查状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看法,刚好制作火灾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火灾事故的证据。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五十二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落实消防工作责任制,对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履行消防平安职责的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根据本系统的特点,有针对性地开展消防平安检查,刚好催促整改火灾隐患。 第五十三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遵守消防法律、法规

23、的状况依法进行监督检查。公安派出所可以负责日常消防监督检查、开展消防宣扬教化,具体方法由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的工作人员进行消防监督检查,应当出示证件。 第五十四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觉察火灾隐患的,应当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马上实行措施消退隐患;不刚好消退隐患可能严峻威胁公共平安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对危险部位或者场所实行临时查封措施。 第五十五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在消防监督检查中觉察城乡消防平安布局、公共消防设施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或者觉察本地区存在影响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当由公安机关书面报告本级人民政府。 接到报告的人民政府应当刚

24、好核实状况,组织或者责成有关部门、单位实行措施,予以整改。 第五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依据法定的职权和程序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平安检查,做到公正、严格、文明、高效。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平安检查等,不得收取费用,不得利用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和消防平安检查谋取利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不得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 第五十七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应当自觉接受社会和公民的监督。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及其工

25、作人员在执法中的违法行为进行检举、控告。收到检举、控告的机关,应当依据职责刚好查处。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五十八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运用或者停产停业,并处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工程,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擅自施工的; 二消防设计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施工的;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运用的; 四建设工程投入运用后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抽查不合格,不停止运用的; 五公众聚集场所未经消防平安检查或者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擅自投入运

26、用、营业的。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法规定将消防设计文件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或者在竣工后未按照本法规定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五十九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或者停止施工,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一建设单位要求建筑设计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设计、施工的; 二建筑设计单位不依据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进行消防设计的; 三建筑施工企业不依据消防设计文件和消防技术标准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四工程监理单位与建设单位或者建筑施工企业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的。 第六十条 单位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

27、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平安标记的配臵、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撤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平安出口或者有其他阻碍平安疏散行为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阻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臵影响逃命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刚好实行措施消退的。 个人有前款其次项、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有本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行为,经责令改正拒不改

28、正的,强制执行,所需费用由违法行为人担当。 第六十一条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未与居住场所保持平安距离的,责令停产停业,并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生产、储存、经营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臵在同一建筑物内,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按照前款规定惩处。 第六十二条 有以下行为之一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规定惩处: 一违背有关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生产、储存、运输、销售、运用、销毁易燃易爆危险品的; 二非法携带易燃易爆危险品进入公共场所或者乘坐公共交通工具的; 三谎报火警的; 四阻碍消防车、消防艇执行任务的; 五阻碍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

29、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的。 第六十三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处五日以下拘留: 一违背消防平安规定进入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的; 二违背规定运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运用明火的。 第六十四条 违背本法规定,有以下行为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 一指使或者强令他人违背消防平安规定,冒险作业的; 二过失引起火灾的; 三在火灾发生后阻拦报警,或者负有报告职责的人员不刚好报警的; 四扰乱火灾现场秩序,或者拒不执行火灾现场指挥员指挥,影响灭火救援的

30、; 五有意破坏或者伪造火灾现场的; 六擅自拆封或者运用被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查封的场所、部位的。 第六十五条 违背本法规定,生产、销售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由产品质量监督部门或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的规定从重惩处。 人员密集场所运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情节严峻的,责令停产停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于本条其次款规定的情形,除依法对运用者予以惩处外,应当将觉察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国家明令淘汰的消防产品的状况

31、通报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对生产者、销售者依法刚好查处。 第六十六条 电器产品、燃气用具的安装、运用及其线路、管路的设计、敷设、维护保养、检测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止运用,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违背本法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其次十一条其次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其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依法赐予处分或者赐予警告惩处。 第六十八条 人员密集场所发生火灾,该场所的现场工作人员不履行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义务,情节

32、严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 第六十九条 消防产品质量认证、消防设施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虚假文件的,责令改正,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干脆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干脆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情节严峻的,由原答应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消相应资质、资格。 前款规定的机构出具失实文件,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担当赔偿责任;造成重大损失的,由原答应机关依法责令停止执业或者撤消相应资质、资格。 第七十条 本法规定的行政惩处,除本法另有规定的外,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确定;其中拘留惩处由县级以上公安机

33、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有关规定确定。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需要传唤消防平安违法行为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惩处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被责令停止施工、停止运用、停产停业的,应当在整改后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报告,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合格,方可复原施工、运用、生产、经营。 当事人逾期不执行停产停业、停止运用、停止施工确定的,由作出确定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强制执行。 责令停产停业,对经济和社会生活影响较大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提出看法,并由公安机关报请本级人民政府依法确定。本级人民政府组织公安机关等部门实施。 第七十一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有以下行为

34、之一,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一对不符合消防平安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场所准予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消防平安检查合格的; 二无故拖延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平安检查,不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职责的; 三觉察火灾隐患不刚好通知有关单位或者个人整改的; 四利用职务为用户、建设单位指定或者变相指定消防产品的品牌、销售单位或者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消防设施施工单位的; 五将消防车、消防艇以及消防器材、装备和设施用于与消防和应急救援无关的事项的; 六其他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行为。 建设、产品质量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等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消防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

35、弊,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赐予处分。 第七十二条 违背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七十三条 本法以下用语的含义: 一消防设施,是指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平安疏散设施等。 二消防产品,是指特地用于火灾预防、灭火救援和火灾防护、避难、逃命的产品。 三公众聚集场所,是指宾馆、饭店、商场、集贸市场、客运车站候车室、客运码头候船厅、民用机场航站楼、体育场馆、会堂以及公共消遣场所等。 四人员密集场所,是指公众聚集场所,医院的门诊楼、病房楼,学校的教学楼、图书馆、食堂和集体宿舍,养老院,福利院,托儿所,幼儿园,公共图书馆

36、的阅览室,公共展览馆、博物馆的展示厅,劳动密集型企业的生产加工车间和员工集体宿舍,旅游、宗教活动场所等。 第七十四条 本法自年月日起施行。 用Word方式打开 其次篇: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9号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已由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于2023年1月16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23年3月1日起施行。 宁夏回族自治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一年一月十六日 宁夏回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方法

37、2023年1月16日宁夏回族自治区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预防和削减火灾危害,加强应急救援工作,爱惜人身、财产平安,维护公共平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制定本方法。 其次条 本方法适用于自治区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平安工作。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负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管理,本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负责实施。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依法做好消防工作。 第四条 每年11月9日为自治区消防宣扬日。 其次章 消防平安职责 第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

38、行消防法规定的职责,将公共消防设施建设和消防业务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建立消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做好重大火灾事故的应急救援和善后处理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应当催促本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做好消防工作,指导、支持和关心村居民委员会制定防火平安公约,进行防火平安检查,关心做好火灾事故善后处理工作。 第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以下职责: 一对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对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 二对投入运用、开业前的公众聚集场所进行消防平安检查; 三对威胁公共平安的重大火灾隐患实行临时查封措施; 四实施消防监督检查,监督火灾隐患整改; 五

39、担当火灾扑救、重大灾难事故应急救援工作,调查火灾事故缘由,统计火灾事故损失; 新建大型建设工程项目单位应当缴纳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公共消防设施建设费征收的具体范围、标准、运用和管理方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规定。 第四章 火灾预防 第十二条 对涉及消防平安有关事项的审批,应当执行以下规定: 一不符合城乡消防平安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城乡规划主管部门不得核发选址看法书、建设用地规划答应证和建设工程规划答应证;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消防设计审核的建设项目,未经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核发施工答应证; 三依法应当进行消防验收的建设项目,其竣工验收资料中没有消防验收合格文件

40、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房屋权属证书; 四拟开办教化、医疗、文化、体育、社会福利等事业的公共场所的消防平安条件未获得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查通过的,教化、卫生、文化、体育、民政、工商等主管部门不得批准; 五对已取得批准文件的建设项目,因变更建筑结构或者变更运用性质,不再具备消防平安条件的,原审批部门应当撤销批准文件; 六对不具备平安生产条件的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运输企业,平安监管部门不得颁发平安生产经营答应证。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施工现场消防平安管理制度,落实消防责任,严格管理火源、电源以及易燃、易爆和可燃物品。 大型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应当设置临时消防给水设施和临时消防车

41、通道,配备相应种类、数量的消防设备。 第十四条 同一建筑物由两个以上单位管理或者运用的,不得设置影响疏散的分隔设施。 第十五条 国家机关、学校、医院、居民聚居区、大型商业区、风景巡游区、名胜古迹、铁路干线以及其他重要场所旁边,不得违背国家规定的平安间距新建、改建、扩建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生产、储存场所。 五从事消防设施和产品管理、检测、维护、修理、销售、质量认证的人员; 六自动消防系统的操作人员,电工、电气焊等特种作业人员; 七从事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运输管理和操作的人员; 八依法应当接受培训的其他工作人员。 其次十二条 在春节、清明节等节假日期间,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有针对性的防火措施

42、,进行消防平安检查,开展消防宣扬教化。 第五章 消防组织和灭火救援 其次十三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 经国家或者自治区批准设立的开发区应当建立公安消防队站,其他开发区、工业园区、大型企业可以根据消防工作需要建立专职消防队站、志愿消防队。 村居民委员会可以建立志愿消防队,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其次十四条 从事消防设施、设备、器材修理、技术检测和消防平安监测等服务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其执业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资质、资格,方可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所供应的消防技术服务质量负责。 其次十五条 公安消防队、专职消防队实行二十四小时值勤,做好随时进行

43、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的准备。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根据火灾救援需要,可以调动专职消防队参加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专职消防队应当听从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统一调动。 其次十六条 火灾发生后,供水、供电、供气、气象、测绘、通信、交通、环保等有关单位,应当听从火灾现场总指挥的调度,刚好、无偿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供应可能影响公共消防平安和灭火救援工作的信息资料,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拒绝、推诿、拖延。 在重大火灾隐患的; 二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与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 三人员密集场所违背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储存、经营、运用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 四人员密集场所的消防设施被损坏、撤除或者停用,疏散通道等平安出口被堵塞的; 五公共聚集场所室内装饰装修,违背国家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运用易燃、可燃材料的; 六其他可能严峻威胁公共平安的情形。 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拆封或者运用被查封的部位或者场所。 第三十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保障公民对消防平安的知情、监督、投诉、举报等权利,刚好向社会公布本地区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整改状况。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对外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受理并刚好依法处理单位和个人对火灾隐患、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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