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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浙江交通技师学院).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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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浙江交通高级技工学校(浙江交通技师学院) 中职名校建设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第一章 总总 则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对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 提高项目资金使用效益, 根据 浙江省 “中等职业教育质量提升行动计划” 实施方案和浙江省“中职教育名校名师名专业建设工程”项目管理暂 行办法等有关文件精神及国家有关财务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 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第二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包括用于实施学校浙 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的省财政专项资金和自筹资金。 第三条第三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按照“集中管理、统一 规划、确保重点、专款专用、

2、绩效考核”的管理原则。 第二章第二章 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专项资金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四条第四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的管理机构设置: 项目 建设领导小组下设财务组和项目建设小组。 第五条第五条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 组织和决策项目专项资金管理的最高机构, 以会议的形式审议项目专项资金事项,校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成员由其 他校领导及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主要职责:项目专项基金总体规划、专 项资金的项目申请计划的审批、预算方案的审批、预算调整方案的审批以 及决算与绩效考评工作的审批。 第六条第六条 财务组:由学校财务处相关人员组成。主要职责:依据国家有 关财经法规及学校有关规定,按时编

3、制项目专项资金预算方案,对使用过 程进行有效控制,对资金使用过程中形成的相关材料按子项目进行归档, 配合上级部门各级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七条第七条 项目建设小组:由专项资金的直接使用人员组成。主要职责: 负责项目资金具体使用,配合上级部门检查和绩效评估。 第三章第三章 专项资金预算管理专项资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第八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是学校财务收支的重 要组成部分,应纳入学校总体预算,并严格按照省财政厅批复下达的专项 资金预算进行项目控制,专项管理,按资金来源和项目单独核算,做到专 款专用,实现收支平衡。 第九条第九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专项资金预算由财务组根据学 校项

4、目建设任务书及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分资金 来源编制项目建设经费预算与年度预算,经审核汇入学校综合年度财务预 算后上报上级相关主管部门。各项目建设小组应在核定的预算控制数内, 按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组报送年度项目建设资金预算。年度项 目建设资金预算应附相关预算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项目名称、建设 目标、具体实施计划、招投标情况、资金使用安排、设备采购计划、预计 使用效益等内容。 第十条第十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必须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预算控 制额度执行,一律不得超预算使用资金。已确定的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和资 金预算原则上不得调整,因客观原因造成建设内容变动确需调整

5、的,应向 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提出申请,经审批后方可执行。 第四章第四章 专项资金支出管理专项资金支出管理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学校浙江省中职名校建设项目总投入2200万元,其中省财 政资金1000万元,自筹资金1200万元。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省财政专项资金主要用于重点支持中职课程改革、 现代学徒 制试点、学生核心素养提升、社会服务提升、名师培养工程、汽车赛车运 动、信息化建设;自筹资金主要用于学校治理能力建设以及仪器、设备的 购置。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中职名校建设一般支出项目,按照学校现行的财务制度规 定执行;专有或特殊的支出项目,财务组根据省教育厅和财政厅的有关规 定并结合项目建设的实际需要制

6、定专项支出管理补充规定。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中职名校建设专项资金开支中凡纳入政府采购的支出项目, 必须按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 及学校的有关规定, 经过招投标、 集中采购等规定程序办理后方可列支。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中职名校建设专项资金的使用应当按规定的财务程序和权 限办理,所有建设专项资金支出均需经过审批流程。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资金支出审批程序:项目建设小组成员(填写审批表并签 字)项目建设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财务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分管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审批签字)执行。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资金支出报销程序:经办人(持审批表及相关票据并签字) 项目建设小组负责人(审核签字)

7、财务组负责人(审核签字)分管 副校长(审核签字)校长(审批签字)财务处报销。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中职名校建设专项资金不得用于与建设项目无关的日常公 用经费、工资、津贴、补贴和各种福利的开支以及国家规定不得列入的其 他支出。 第五章第五章 专项资金决算管理专项资金决算管理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年终由财务组负责编制建设项目专项资金决算,经学校财 务处审核汇入学校年度财务总决算并及时上报有关部门。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应按照规定的时间、格式和内容向财务组 报送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文字说明。文字说明内容主要包括:招投标情 况、预算执行情况、资金使用效益情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 第二十一条第二

8、十一条 各项目建设小组应确保建设项目预算的执行进度,项目 建设期内各年度预算资金原则上当年使用完毕,如遇特殊情况产生预算额 度结余,经批准可结转下年按建设计划和规定继续使用,不得挪作他用。 第六章第六章 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监督检查与绩效考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建立健全专项资金的管理责任制。 各项目建设小组组长按 批准的预算审批各项支出,对所承担项目的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和 有效性实行全程负责。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加强对专项资金的定期或不定期的专项检查。 项目建设领 导小组、财务组应对建设各项目资金使用的合法性、合理性、预算执行、 资金使用效益等情况实施全面监督,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和

9、财政、审计、 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发现有截留、挤占、挪用建设项目专项资金行 为,以及因管理不善导致资金浪费、资产毁损、弄虚作假,造成重要损失 的,将对相关项目建设小组和责任人做出严肃处理,同时要求项目建设小 组在限期内予以纠正。情节严重者,将提请有关部门追究其行政和法律责 任。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对建设项目实行绩效考评制度。项目建设期满,项目建设 领导小组及有关专家组成验收小组,对各重点建设项目达到的水平及取得 的成果进行实地考察、验收和评估。对于考核成绩突出、效益显著的项目 建设小组、项目负责人、项目主要完成人及其有关人员,学校将予以表彰 和奖励,并作为职称晋升、年终考核、评选先进等工作的依据之一。 第七章第七章 附附 则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教育厅、财政厅及相关部门政策变动时,以省教育厅和省 财政厅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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