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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1 资格审查条件(法人资格).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175928 上传时间:2019-11-28 格式:DOC 页数:12 大小:76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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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巨化锦纶公司的公用工程和三废治理设施(废水处理依托巨化汉正公司),污染 物经处理后可达标排放,符合环境功能区的污染管控要求,符合园区发展(总体)规划及当地主导(特 色)产业要求,不属于负面清单范围,符合相关的产业政策。因此,本项目的建设符合衢州市环境功 能区划要求。 1.3.2 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性判定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总体规划符合性判定 本次拟建的 60kt/a 丁酮肟项目位于巨化化工区内,在巨化锦纶公司现有己内酰胺装置生产区内 建设,公用工程依托现有己内酰胺氨己二装置部。根据规划中关于衢化片功能以化工园区为主, 保留原居住功能,巨化集团结合其西侧的衢州高新技术园区,用地向西、向

2、南发展的要求。因此本 项目符合巨化集团公司十三五发展总体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城乡规划的要求。 1.3.3 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判定大气环境防护距离判定 根据计算,本项目无需设置大气环境防护距离。 1.3.4 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符合性判定产业政策及相关行业规范符合性判定 本项目主要从事丁酮肟的生产。根据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 年 本)(2013 年修正),丁酮肟未列入限制类、淘汰类名单,也未列入市场准入负面清单(2018 年版)中禁止和限值准入项目名单,属于允许类项目。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淘汰落后 产能促进工业转型升级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1034 号)等相关文

3、件,本项目不属于以上文件 中淘汰类产业。衢州市经信委以浙江省企业投资项目备案(赋码)信息表(代码: 2019-330802-26-03-013213-000) 同意项目建设, 因此, 本项目建设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的要求。 同时建设项目实施后能够符合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337 号)、浙江省化工 行业生产管理规范指导意见 (浙经信医化2011759 号) 、 浙江省产业集聚区产业准入指导意见 (浙发改地区20101049 号)和浙江省挥发性有机物深化治理与减排工作方案(2017-2020 年) (浙环发201741 号)的相关要求,项目建设符合相关行业规范。 1.3.5 “三线一单

4、三线一单”符合性判定符合性判定 1、生态保护红线 本项目选址位于国内大型化工园区巨化集团内,根据浙政发201830 号文件有关浙江省生态保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 万吨丁酮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 199 号 5 护红线的划分,本项目拟建地所在区域未纳入浙江省生态保护红线和衢州市区生态保护红线 技术报告范围,不在生态保护红线范围内,符合浙江省和衢州市生态保护红线要求。 2、环境质量底线 本项目所在区域属于巨化化工区,该区域的环境质量底线为地表水环境质量达到类标准,环 境空气质量达到二级标准,声环境质量达到 3 类标准。 根据衢州市环境监测站的数

5、据,2018 年衢州市 SO2、NO2、PM10、PM2.5年平均质量浓度占标 率分别为 14.3%、81.8%、79.3%、95.4%,均未超出标准限值;SO2、NO2、PM10、PM2.5、CO、O3 百分位日平均或 8h 平均质量浓度占标率分别为 14.7%、87.5%、72.7%、96.0%、29.8 %、97.5%, 均未超出标准限值。因此,本项目所在地衢州市属于环境空气质量达标区。根据现状监测结果,本 项目附近区域特征污染因子浓度也能够满足相应标准要求。本项目附近纳污水体乌溪江及周边水体 江山港各监测断面的各项指标均能符合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中 III 类标

6、准。本项 目所在区域地下水除 1#点、3#点锰指标为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1993)中的 IV 类标准 外,其余指标能达到 III 类标准;项目所在区域土壤的各项监测因子均能达到建设用地土壤污染 风险管控标准(GB36600-2018)中的第二类用地标准,未超过风险管控筛选值,土壤环境现状良好。 本项目实施过程中要求严格落实各项污染防治措施,实现各类污染物达标排放。项目产生的各 类生产、生活废水经处理后部分回用,部分纳管排放,不外排附近水体;各类固废均得到妥善处置; 根据项目所在地环境现状调查和污染物排放影响预测,本项目建成投产后对区域内环境影响有限。 由上分析,本项目实施不触及

7、环境质量底线。 3、资源利用上线 本项目位于位于巨化化工区内, 在巨化锦纶公司现有厂区内实施, 不占用区域土地资源。另外, 巨化集团内供水、供电、供热设施基本完备,不触及资源利用上线。 4、环境准入负面清单 根据浙江省衢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本项目拟建地属于衢州市主城区工业发展重点准入区 (0801-VI-0-1),本区域的负面清单为:工业区块内允许各类企业项目建设,但需严控三类企业数 量和排污总量。凡属国家、省淘汰落后产能目录的项目,相关产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规定的禁入和 限制类的工业项目,一律不得准入。本项目产品丁酮肟属化工新材料行业,对照产业结构调整指 导目录(2011 年本)(修正)以及衢

8、州市区环境功能区划中相应环境功能小区的负面清单, 本项目采用的生产工艺、实施的生产规模、产品及使用原料等均未列入环境准入负面清单内。 综上,本项目总体上能够符合“三线一单”的管理要求。 1.3.6 评价类型及审批部门判定评价类型及审批部门判定 根据原环保部第 44 号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和生态环境部第 1 号令关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 万吨丁酮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 199 号 6 于修改部分内容的决定的有关规定判定本项目评价类型。 表 1.3-1 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节选 类别 报告书 报告表 登记表 十五、化学

9、原料和化学制品制造业 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基本化学原料制造;农药制造;涂料、染料、颜料、油墨及 其类似产品制造;合成材料制造;专用化学品制造;炸药、 火工及焰火产品制造;水处理剂等制造 除单纯混 合和分装 外的 单纯混合 或分装的 / 本项目为基本化学原料制造, 对照 国民经济行业分类 (GB/T4754-2017), 项目属于“C2614 有 机化学原料制造”;对照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项目属于“十五、化学原料和化 学制品制造业”中“36 基本化学原料制造”类别,属除单纯混合和分装外的项目,因此需编制环境影 响报告书。 另外, 根据 关于发布的公告 (环保部 2015 年第 1

10、7 号)和 浙江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发布及的通知(浙环发201538 号)等文件 规定,项目不属于生态环境部审批目录、也不属于省生态环境厅,属于设区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的目录,因此本项目环评由衢州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审批。 1.4 项目特点项目特点 根据项目生产的污染物特点和周围的环境特征,确定本项目评价重点是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 性、工程分析、污染防治措施和环境影响分析。 1、就项目建设的规划和产业政策符合性、污染物达标排放、区域污染物排放实现总量平衡、 区域环境维持现状等角度来论证项目建设的环境可行性; 2、工程分析重点是根据化学原理、物料衡算、核实污染源强; 3、污染防治措施重点对拟建项目的环保

11、措施进行经济技术论证,重点论证项目废气处理依托 锦纶公司、废水处理依托汉正公司的可行性,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并满足总量控制要求; 4、环境影响分析以废气和废水影响为评价重点,同时兼顾噪声和固废影响。 1.5 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关注的主要环境问题 (1)本项目投运后废气经处理后是否可做到达标排放,分析对周围环境空气的影响是否可接 受; (2)本项目投运后废水委托汉正厂区内处理的可行性、废水排放是否对衢州市清泰环境工程 有限公司污水处理厂造成大的影响;项目投运后对地下水环境的影响是否可接受; (3)本项目投运后厂界噪声是否可达标,分析对厂界及敏感点处声环境质量造成的变化; (4)本项目投运后厂区内产

12、生的固体废物能否妥善安全处置; (5)本项目投运后存在的环境风险影响是否可接受。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 万吨丁酮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 199 号 7 1.6 主要环主要环评结论评结论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 万吨丁酮肟项目选址位于国内大型化工园区巨化集团内,基 础设施完善,环境条件较好,符合环境功能区规划、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 划的要求;项目符合国家的产业政策,符合规划环评的要求;符合“三线一单”原则;项目排放的污 染物符合国家、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本项目实施后,企业 COD、NH3-N、NOX和 VOC

13、s 排放 在排污许可证许可排放量内,符合总量控制原则;项目实施后造成的环境影响符合项目所在地环境 功能区划确定的环境质量要求;风险防范措施符合相应的要求,该项目产品、生产工艺和设备符合 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要求。因此,从环保角度而言,本项目在拟建地实施是可行的。 衢州巨化锦纶有限责任公司年产 6 万吨丁酮肟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 浙江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杭州市余杭区联创街 199 号 8 2 总则总则 2.1 编制依据编制依据 2.1.1 有关法律法规有关法律法规 2.1.1.1 国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国家法规及规范性文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修订)(2015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14、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订)(2018 年 12 月 29 日起施行); 3、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 4、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修订)(2018 年 10 月 26 日鉌(堀襷匀%覒堀襷讀缁覟頀h椀攂范猃猄甄輄卬婥鹢搀漀挀瀀椀挀最椀昀輀卬婥鹢搀漀挀尀尀愀愀攀搀攀愀戀攀搀搀戀昀挀渀甀攀瀀焀爀戀刀伀砀唀夀最搀倀堀伀欀昀猀焀戀匀吀椀稀礀倀匀砀夀栀匀欀唀輀卬婥鸀尀眀攀渀欀甀尀眀攀戀甀椀尀氀攀砀倀愀瀀攀爀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愀挀搀搀戀攀挀搀.栀;圀堀圀堀洀栀氀椀一瘀最瀀挀唀氀渀猀圀甀儀樀挀堀稀最戀渀樀渀夀爀稀焀漀伀眀一一圀欀稀猀伀氀椀爀椀氀一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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