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事创业的实际成果。要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教育引导党员干部树立正确政绩观,真抓实干、转变作风。主题教育本身要注重实际效果,解决实质问题。要以好的作风开展主题教育,对可能出现的各种形式主义,提前预判、有效防范、坚决克服。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民族团结的重要论 述资料来源:光明日报党的十八大以来,习近平总书记站在实现中华民族伟大复兴的战略高度,围绕统一多民族国家的民族团结问题发表了一系列重要讲话,深刻回答了民族团结在新的历史条件下面临的一系列重大理论和现实问题,提出了新时代加强民族团结的新理念和新思路,内涵丰富、思想深邃,为引领全国各族人民做好民族团结工作提供了根本遵循。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
2、维护民族团结的根本保证。习近平总书记强调,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民族工作成功的根本保证,也是各民族大团结的根本保证。只要我们牢牢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就没有任何人任何政治势力可以挑拨我们的民族关系,我们的民族团结统一在政治上就有充分保障。中国共产党的领导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最本质的特征,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最大优势。坚持党对民族团结进步事业的领导,是由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属性决定的。民族团结是全国各族人民的生命线,关乎国家长治久安、社会和谐稳定、人民幸福安康。中国共产党历来重视民族团结,在革命、建设和改革的各个时期,始终能够根据我国国情和民族关系领域出现的新情况,与时俱进地完善民族工作指导思想
3、和政策体系,带领全国各族人民走出一条中国特色民族团结之路。新时代民族团结面临一系列新情况新问题和新挑战,亟待妥善处理应对。为此,必须坚定不移坚持党的领导,把党的领导贯彻落实到加强民族团结的全过程和各方面,确保民族团结进步事业始终沿着正确轨道向前推进。要加强干部队伍建设,培养使用“明辨大是大非的立场特别清醒、维护民族团结的行动特别坚定、热爱各族群众的感情特别真诚”的好干部。要把加强民族地区基层党组织建设同民族团结进步创建统筹起来,使之成为富裕一方、团结一方、安定一方的坚强战斗堡垒。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制度保障。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根本在于坚持和完善民族区域自治
4、制度”。落实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关键是帮助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民族区域自治制度是中国共产党长期探索形成的解决国内民族问题、维护民族平等团结的基本政治制度,是国家制度体系和治理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在维护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的基础上,依法保障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帮助支持自治地方解决好本地方的特殊问题。民族区域自治不是某个民族独享的自治,民族自治地方更不是某个民族独有的地方,要坚持统一和自治相结合、民族因素和区域因素相结合,把宪法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规定落实好,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改善民生。发展是解决民族地区各种问题的总钥匙,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着力改善民生,让各族群众共享改革发
5、展成果,是不断推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完善发展的重要基础。因此,要牢牢把握我国社会主要矛盾发展变化新趋势,强化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经济功能和社会功能,调动各方积极性,紧扣民生抓发展,缩小差距,补齐短板,着力解决好各族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生产生活问题,夯实民族团结的物质基础。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是维护民族团结的基本路径。习近平总书记强调,“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只有树立对法律的信仰,各族群众自觉按法律办事,民族团结才有保障,民族关系才会牢固”。用法律来保障民族团结,是全面依法治国在民族工作领域的集中体现,深刻体现了法治文明的时代要求。这就要求我们坚持民族事务治理法治化,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
6、法治方式维护民族团结的能力,在法治轨道上统筹力量、平衡利益、调节关系、规范行为,确保民族团结在新时代社会的深刻变革中不断得以巩固和强化。具体来说,一是要建立完备的民族法律法规体系。良法是善治的基础,“越是强调法治,越是要提高立法质量”。新时代的民族事务治理,要坚持立法先行,加强民族工作法律法规建设,充分发挥立法对民族团结的引领和保障作用。二是要建立高效的民族法治实施体系。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法律的权威也在于实施。要推进严格执法,在党的领导下把全面贯彻实施民族法律法规提高到一个新水平。三是要建立严密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要搞好对民族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以国家监察体制改革为契机,形成科
7、学有效的民族法治监督体系,推进相关工作规范化、程序化和制度化。四是要建立公正的民族权益保障体系。切实做到尊重和保障各民族合法权益,坚持平等对待、一视同仁,反对一切形式的民族歧视。五是要建立广泛的民族法治宣传教育体系。要采取有力措施,广泛开展法治宣传教育,创新宣传教育的形式和载体,把全民普法和守法作为保障民族团结的基础性工作来对待。坚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加强民族团结,基础在于搞好民族团结进步教育,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要深入践行守望相助理念,深化民族团结进步教育,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促进各民族像石榴籽一样紧紧抱在一起”。维护民族团结,要重视
8、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但民族情感有时是超越物质利益的,思想意识同样重要。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新时代维护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加强中华民族大团结,长远和根本的是建设各民族共有精神家园,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要广泛开展思想政治教育,立足统一多民族国家这一基本国情,树立正确的政治观、历史观、民族观、国家观和文化观,使各族人民充分认识到中华民族是一个命运共同体,各民族只有把自己的命运同中华民族的命运紧紧连接在一起,才能拥有更加光明的前途,走向更加美好的明天。要顺应新时代民族关系发展的新趋势,开展各种形式的民族团结进步教育活动,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和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引导各民族成员自然而然
9、地接近,促进民族交往交流交融,强化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建构。要切实增强各族群众对伟大祖国、中华民族、中华文化、中国共产党和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认同,巩固和发展民族团结的思想基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资料来源:光明日报2019年04月09日08:08中华民族共同体,是中国历史发展的产物。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是国家统一之基、民族团结之本、精神力量之魂。习近平总书记在党的十九大报告中鲜明提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把握的是几千年历史演进的客观规律,揭示的是新时代民族工作的主题主线,彰显的是团结凝聚各族人民、共同实现伟大梦想的信心决心。对于这个趋势和目标,社会各界高度认同,我们要加深对这一重要论述的
10、全面理解,做好相关工作。第一,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既要靠说,又要靠做。有人认为“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最后落在“意识”,便觉得这完全是意识形态领域的事,只要把道理讲清楚、把宣传做到位就可以,并不需要做其他工作。事实上,存在决定意识,同时意识也反作用于存在。“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作为一种“意识”,也实实在在影响到中华民族共同体的“存在”。铸牢中华民族共同体意识的工作涵盖巩固和发展中华民族共同体的方方面面,既应在思想上教育引1 附件 热电联产管理办法热电联产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为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提高能源利用效率,促 进热电产业健康发展,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产业政策, 制定本
11、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热电联产项目(含企 业自备热电联产项目)的规划建设及相关监督管理。 第三条第三条 热电联产发展应遵循“统一规划、以热定电、 立足存量、结构优化、提高能效、环保优先”的原则,力争 实现北方大中型以上城市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率达到 60%以 上,20 万人口以上县城热电联产全覆盖,形成规划科学、布 局合理、 利用高效、 供热安全的热电联产产业健康发展格局。 第二章规划建设 第四条第四条 热电联产规划是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的必要 条件。热电联产规划应依据本地区城市供热规划、环境治理 规划和电力规划编制,与当地气候、资源、环境等外部条件 相适应,以满足热力需求为
12、首要任务,同步推进燃煤锅炉和 2 落后小热电机组的替代关停。 热电联产规划应纳入本省(区、市)五年电力发展规划 并开展规划环评工作,规划期限原则上与电力发展规划相一 致。 第五条第五条 地市级或县级能源主管部门应在省级能源主管 部门的指导下,依据当地城市总体规划、供热规划、热力电 力需求、资源禀赋、环境约束等条件,编制本地区“城市热 电联产规划”或“工业园区热电联产规划” ,并在规划中明 确配套热网的建设方案。热电联产规划应委托有资质的咨询 机构编制。 根据需要,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可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咨 询机构对热电联产规划进行评估。 第六条第六条 严格调查核实现状热负荷,科学合理预测近期 和远
13、期规划热负荷。现状热负荷为热电联产规划编制年的上 一年的热负荷。 对于采暖型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政府统计 资料,按供热分区、建筑类别、建筑年代进行调查核实;近 期和远期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城区常住人口、建筑建设年代、 人均建筑面积、集中供热普及率、综合采暖热指标等因素进 行合理预测。人均建筑面积年均增长率一般按不超过 5%考 虑。 对于工业热电联产项目,现状热负荷应根据现有工业项 3 目的负荷率、用热量和参数、同时率等进行调查核实,近期 热负荷应依据现有、在建和经审批的工业项目的热力需求确 定,远期工业热负荷应综合考虑工业园区的规模、特性和发 展等因素进行预测。 第七条第七条 根据地区气
14、候条件,合理确定供热方式,具体 地区划分方式按照民用建筑热工设计规范 (GB50176)等 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严寒、寒冷地区(包括秦岭、淮河以北,新疆、青海) 优先规划建设以采暖为主的热电联产项目,替代分散燃煤锅 炉和落后小热电机组。夏热冬冷地区(包括长江以南的部分 地区)鼓励因地制宜采用分布式能源等多种方式满足采暖供 热需求。夏热冬暖与温和地区除满足工业园区热力需求外, 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 第八条第八条 规划建设热电联产应以集中供热为前提,对于 不具备集中供热条件的地区,暂不考虑规划建设热电联产项 目。以工业热负荷为主的工业园区,应尽可能集中规划建设 用热工业项目,通过规划建设
15、公用热电联产项目实现集中供 热。京津冀、长三角、珠三角等区域,规划工业热电联产项 目优先采用燃气机组,燃煤热电项目必须采用背压机组,并 严格实施煤炭等量或减量替代政策;对于现有工业抽凝热电 机组,可通过上大压小方式,按照等容量、减煤量替代原则, 规划改建超临界及以上参数抽凝热电联产机组。新建工业项 4 目禁止配套建设自备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在已有(热)电厂的供热范围内,且已有(热)电厂可 满足或改造后可满足工业项目热力需求,原则上不再重复规 划建设热电联产项目(含企业自备电厂) 。除经充分评估论 证后确有必要外,限制规划建设仅为单一企业服务的自备热 电联产项目。 第九条第九条 合理确定热电联产
16、机组供热范围。鼓励热电联 产机组在技术经济合理的前提下,扩大供热范围。 以热水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 供热半径一般按 2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抽凝热电联 产机组。以蒸汽为供热介质的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半径一般 按 10 公里考虑,供热范围内原则上不再另行规划建设其他 热源点。 第十条第十条 优先对城市或工业园区周边具备改造条件且运 行未满 15 年的在役纯凝发电机组实施采暖供热改造。系统 调峰困难地区,严格限制现役纯凝机组供热改造,确需供热 改造满足采暖需求的,须同步安装蓄热装置,确保系统调峰 安全。 鼓励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技术改造,充分回收利用电厂 余热,进一步提高
17、供热能力,满足新增热负荷需求。 供热改造要因厂制宜采用打孔抽气、低真空供热、循环 水余热利用等成熟适用技术,鼓励具备条件的机组改造为背 5 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鼓励因地制宜利用余热、余压、生物质能、 地热能、太阳能、燃气等多种形式的清洁能源和可再生能源 供热方式。 鼓励风电、 太阳能消纳困难地区探索采用电采暖、 储热等技术实施供热。推广应用工业余热供热、热泵供热等 先进供热技术。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推进小热电机组科学整合,鼓励有条件的地 区通过替代建设高效清洁供热热源等方式,逐步淘汰单机容 量小、能耗高、污染重的燃煤小热电机组。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为提高系统调峰能力,保障系统安
18、全,热电 联产机组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要求安装蓄热装置。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与替代关停燃煤 锅炉和小热电机组挂钩。新建抽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 停的燃煤锅炉容量原则上不低于新建机组最大抽汽供热能 力的 50%。替代关停的小热电机组锅炉容量按其额定蒸发量 计算。与新建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 组, 应在项目建成投产且稳定运行第 2 个采暖季前实施拆除。 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炉容量未达到要求的新建热电 联产项目,不得纳入电力建设规划;对于配套关停的燃煤锅 炉容量较多并能够妥善安排关停企业职工的新建热电联产 项目,优先纳入电力建设规划。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各级
19、政府应按照国务院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 6 准有关规定,在国家依据总量控制制定的建设规划内核准抽 凝燃煤热电联产项目。 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严格限制规划建设燃用石油焦、泥煤、油页 岩等劣质燃料的热电联产项目。 第三章机组选型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以下的城市,采暖型 热电联产项目原则上采用单机 5 万千瓦及以下背压热电联产 机组。 按综合采暖热指标为 50 瓦/平米考虑,2 台 5 万千瓦背 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900 万平米, 2 台 2.5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供热 面积 500 万平米,2 台 1.2 万千瓦背压热电联产机组与调峰
20、 锅炉联合承担供热面积 300 万平米。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对于城区常住人口 50 万及以上的城市,采暖 型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 5 万千瓦及以上背压热电联产机 组。 规划新建 2 台 30 万千瓦级抽凝热电联产机组的,须满 足以下条件: (一)机组预期投产年,所在省(区、市)存在 50 万 千瓦及以上电力负荷缺口。 (二)2 台机组与调峰锅炉联合承担的供热面积达到 1800 万平米。 7 (三)采暖期热电比应不低于 80%。 (四)项目参与电力电量平衡,并纳入国家电力建设规 划。 第十九条第十九条 工业热电联产项目优先采用高压及以上参数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规划建设燃气-蒸
21、汽联合循环热电联产项目 (以下简称“联合循环项目” )应以热电联产规划为依据, 坚持以热定电,统筹考虑电网调峰要求、其他热源点的关停 和规划建设等情况。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供热期热电比不低 于 60%,供工业用汽型联合循环项目全年热电比不低于 40%。 机组选型遵循以下原则: (一)采暖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采用“凝抽背”式汽轮 发电机组,工业联合循环项目可按“一抽一背”配置汽轮发 电机组或采用背压式汽轮发电机组。 (二)大型联合循环项目优先选用 E 级或 F 级及以上等 级燃气轮机组。 (三)选用 E 级燃气轮机组的,单套联合循环机组承担 的热负荷应不低于 100 吨/小时。 鼓励规划建设天然气分
22、布式能源项目,采用热电冷三联供 技术实现能源梯级利用,能源综合利用效率不低于 70%。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对于小电网范围内或处于电网末端的城 市,结合热力电力需求和电网消纳能力,经充分评估论证后 8 可适度规划建设中小型抽凝热电联产机组。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在役热电厂扩建热电联产机组时,原则上 采用背压热电联产机组。 第四章网源协调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热电联产项目配套热网应与热电联产项目 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投产。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老旧 热网,应及时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意 见 (国发201336 号)有关要求进行改造。鼓励热网企业 参与投资建设背压热电机组,鼓励热电联
23、产项目投资主体参 与热网的建设和经营。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积极推进热电联产机组与供热锅炉协调规 划、联合运行。调峰锅炉供热能力可按供热区最大热负荷的 25%-40%考虑。热电联产机组承担基本热负荷,调峰锅炉承 担尖峰热负荷,在热电联产机组能够满足供热需求时调峰锅 炉原则上不得投入运行。 支持热电联产项目投资主体配套建设或兼并、重组、收 购大型供热锅炉作为调峰锅炉。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地方政府应积极探索供热管理体制改革, 着力整合当地供热资源,支持配套热网工程建设和老旧管网 改造工程,加快推进供热区域热网互联互通,尽早实现各类 热源联网运行,优先利用热电联产机组供热,充分发挥热电 联产机组供
24、热能力。 9 第五章环境保护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热电联产项目规划建设应与燃煤锅炉治理 同步推进,各地区因地制宜实施燃煤锅炉和落后的热电机组 替代关停。 加快替代关停以下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 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及以下的燃煤锅炉,大中城市 20 蒸吨/ 小时(14 兆瓦)及以下燃煤锅炉;除确需保留的以外,其他 单台容量 10 蒸吨/小时(7 兆瓦)以上的燃煤锅炉;污染物 排放不符合国家最新环保标准且不实施环保改造的燃煤锅 炉;单机容量 10 万千瓦以下的燃煤抽凝小热电机组。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覆盖区域内的 燃煤锅炉(调峰锅炉除外) ,原则上应予以关
25、停或者拆除, 应关停而未关停的,要达到燃气锅炉污染物排放限值,安装 污染物在线监测。 对于热电联产集中供热管网暂时不能覆盖、确有用热刚 性需求的区域内具备改造条件的燃煤锅炉,要通过实施技术 改造全面提升污染治理水平,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鼓 励加快实施煤改气、煤改电、煤改生物质、煤改新能源等清 洁化改造。燃煤锅炉应安装大气污染物排放在线监测装置。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严格热电联产机组环保准入门槛,新建燃 煤热电联产机组原则上达到超低排放水平。严格按照建设 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审核及管理暂行办法 (环发 10 2014197 号)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指标替代。支持同步开 展大气污染物联合协
26、同脱除,减少三氧化硫、汞、砷等污染 物排放。 热电联产项目要根据环评批复及相关污染物排放标准 规范制定企业自行监测方案,开展环境监测并公开相关监测 信息。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现役燃煤热电联产机组要安装高效脱硫、 脱硝和除尘设施,未达标排放的要加快实施环保设施升级改 造,确保满足最低技术出力以上全负荷、全时段稳定达标排 放要求。按照国家节能减排有关要求,实施超低排放改造。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新建燃煤热电联产项 目,要严格实施煤炭减量替代。 第六章政策措施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鼓励各地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和各种全 部利用汽轮机乏汽热量的热电联产方式满足用热需求。背压 燃煤热电
27、联产机组建设容量不受国家燃煤电站总量控制目 标限制。电网企业要优先为背压热电联产机组提供电网接入 服务,确保机组与送出工程同步投产。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可综合考虑本省煤炭消 费总量控制目标、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目标和环境质量 控制目标、终端用户承受能力、民生用热需求等因素,自主 制定鼓励民生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发展的电价政 11 策。 有条件的地区可试行两部制上网电价。容量电价以各类 采暖型背压燃煤热电联产机组平均投资成本为基础,主要用 于补偿非供热期停发造成的损失。电量电价执行本地区标杆 电价。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热电联产机组的热力出厂价格,由政府价 格主管部门在
28、考虑其发电收益的基础上,按照合理补偿成 本、合理确定收益的原则,依据供热成本及合理利润率或净 资产收益率统一核定,鼓励各地根据本地实际情况探索建立 市场化煤热联动机制。在考虑终端用户承受能力和当地民用 用热需求前提下,热价要充分考虑企业环保成本,鼓励制定 环保热价政策措施,并出台配套监管办法。深化推进供热计 量收费改革。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推动热力市场改革,对于工业供热,鼓励 供热企业与用户直接交易,供热价格由企业与用户协商确 定。 “直管到户”的供热企业要负责二次热网的维修维护, 费用纳入企业运营成本。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支持相关业主以多种投融资模式参与建设 背压热电联产机组。鼓励采暖型
29、背压热电联产企业按照电力 体制改革精神,成立售电售热一体化运营公司,优先向本区 域内的用户售电和售热,售电业务按合理负担成本的原则向 电网企业支付过网费。 12 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六条热电联产机组所发电量按“以热定电”原 则由电网企业优先收购。开展电力市场的地区,背压热电联 产机组暂不参与市场竞争,所发电量全额优先上网并按政府 定价结算。抽凝热电联产机组参与市场竞争,按“以热定电” 原则确定的上网电量优先上网并按市场价格进行结算。 第三十七条第三十七条市场化调峰机制建立前,抽凝热电联产机 组(含自备电厂机组)应提高调峰能力,积极参与电网调峰 等辅助服务考核与补偿。鼓励热电机组配置蓄热、储能等设
30、施实施深度调峰,并给予调峰补偿。鼓励有条件的地区对配 置蓄热、储能等调峰设施的热电机组给予投资补贴。 第三十八条第三十八条各级地方政府要继续按照“公平无歧视” 原则加大供热支持力度,相同条件下各类热源应享有同等的 支持和保障政策。 第三十九条第三十九条鼓励热电联产企业兼并、收购、重组供热 范围内的热力企业。鼓励拥有供热锅炉、热力管网的热力企 业采用股份制方式建设背压热电联产机组,相应关停小型供 热锅炉。 第四十条第四十条 采暖型背压热电联产项目配套建设的调峰锅 炉,或项目投资主体兼并、重组、收购的调峰锅炉,其生产 运行所需电量可与本企业上网电量进行抵扣。 第七章监督管理 第四十一条第四十一条省
31、级能源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行业管理职 13 能,会同经济运行、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部 门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组的前期、建设、运营、退出等环节 实施闭环管理,确保热电联产机组各项条件满足有关要求。 每年一季度,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将本 地区上年度热电联产项目投产、在建、规划情况报告国家发 改委、国家能源局,并抄报环境保护部、住房城乡建设部。 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二条省级能源主管部门、经济运行部门要会同 环保、住建、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等有关部门,健全完善热 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制度,定期对热电联产项目检查核验, 重点检查煤炭等量替代、关停燃煤锅炉和小热电机组等落实 情况。 对新建热电
32、联产项目按要求应配套关停燃煤锅炉、小热 电机组但未落实的,或未按照煤炭替代等有关要求建设热电 联产项目的,暂缓审批项目所在地区燃煤项目,并追究有关 人员责任。 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项目核准要求的,可享受国家和地 方制定的优惠政策。不符合要求的,责令其限期整改,并通 知有关部门取消其已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四十三条第四十三条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对本地区热电联产机 组电价、热价执行情况进行定期核查,确保电价支持政策落 实到位。对于采用供热计量收费的建筑,要严查供热计量收 费的收费滞后和欠费问题,确保供热计量收费有序推广。 14 第四十四条第四十四条省级质检、住建、工信、环保等部门结合 自身职能负责本地区
33、燃煤锅炉的运行管理及淘汰等相关工 作,督促地方政府对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燃煤锅炉实施改造或 关停。 第四十五条第四十五条地方环保部门要严格辖区新建热电联产项 目环评审批,强化热电联产机组和供热锅炉的大气污染物排 放监管,对排放不达标、不符合总量控制要求的燃煤设施督 促整改。 第四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电网公司、电力调度机构应督促热电联产 企业安装热力负荷实时在线监测装置并与电力调度机构联 网,按“以热定电”原则对热电联产机组实施优先调度。 第四十七条第四十七条各地经济运行部门、国家能源局派出机构 要会同有关部门,对热电联产机组接入电网、优先调度、以 热定电,以及符合规划建设要求的情况实行监管,发现问题
34、及时反馈主管部门进行处理,并向有关方面进行通报,重大 问题及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 主编: 郭勉愈 编辑: 王剑校对: 么辰E-mail: jianwang 82012 年 11 月 26 日星期一Tel押 (010) 82619191-8155 智 库 社址院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南一条乙 猿 号 邮政编码院员园园19园 新闻热线院园员园原愿圆远员源缘83 82614597 广告发行院园员园原愿圆远员4586 82614588 传真院园员园原愿圆远员4586 广告经营许可证院京海工商广字第 8037 号 零售价院1援0园 元 年价院228 元 解放军报印刷厂印刷 甘南藏族自治州生态文明
35、建设规划 是同国家和地方 “十二五” 规划对接后形成的一项中科院院地合作重要成果。 该项目自 2010 年启动 编制以来, 其成果直接为国务院舟曲特大泥石流灾后重建规划提供了科学依据。 规划 于 2011 年 12 月通过了由中央统战部组织的院士、 专 家咨询论证, 并通过院士、 专家向中央提交了建议。 2012 年 7 月 规划 通过专家评审, 其成果为甘南州国家生态文明示范州建设以及国家建立 青藏高原生态屏障提供了科学支撑。 生态文明建设的实践与政策建议 以甘南藏族自治州的发展规划为例 姻董锁成 李宇 李泽红 李岱 党的十八大报告首次单篇论述生态 文明,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关系人民福 祉、
36、关乎民族未来的长远大计。 2009 年 12 月, 国务院正式批准实施 甘肃省循环经济总体规划 , 甘南州被确 定为甘肃省生态循环经济基地。 2010 年 5 月 2 日国务院出台 关于进一步支持甘肃 发展的若干意见 ,提出甘南藏族自治州 要加快实施甘南黄河重要水源补给生态 功能区保护与建设工程, 构筑高原生态安 全屏障。2010 年, 甘南州人民政府委托中 国科学院地理科学与资源研究所开展了 甘南州生态文明建设规划 的研究。 甘南藏族自治州 生态文明建设面临的挑战 甘南藏族自治州仍属欠发达地区, 落后于西部其他地区和全国, 面临着严酷 自然条件和复杂的社会矛盾。 ( 一) 青藏高原环境严酷,
37、 生存条件差 甘南平均海拔在 3000 米以上, 年均 气温仅1.7, 绝大多数地方属高寒阴湿、 干旱和高原山区, 干旱、 冰雹、 霜冻、 地震、 山洪、 泥石流等自然灾害频发, 生产生活 条件极为恶劣。 (二) 从农牧业社会向现代生态文明 社会跨越的任务艰巨 甘南州生产力水平低,生产方式落 后, 尚处于农牧业社会以及工业化的初级 阶段, 向生态文明的过渡, 原则上需要生 产力高度发达和社会意识的根本性转变。 由于历史、 自然等多方面原因, 在甘南州 尚未完成工业化的前提下, 建设生态文明 具有历史的前瞻性, 同时也具有任务的艰 巨性。 尤其是在工业化起步晚、 底子薄、 积 累少、实力弱的状况
38、下推动生态文明建 设, 实现从农牧业社会向现代社会的跨越 难度较大, 仅仅依靠甘南州自身力量几乎 是不可能的,必须以生态文明为宗旨, 以 国家扶持为支撑,以全面小康为目标, 在 中央政府的部署和支持下才能实现。 ( 三) 发展与保护处于两难境地 生态文明的一个显著标志是协调处 理人类与自然的关系,从人类征服自然、 充分利用自然, 向保护自然、 尊重自然的 转变。 因而协调好发展与保护的关系是建 设生态文明的必然要求。 发达国家的实践 历史被总结为经典的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规律, 但实践证明, 我国很多欠发达地区 经济发展同样遵循环境库兹涅茨曲线, 还 是走了 “先污染、 后治理” 、“先破坏、
39、后建 设” 的老路。 作为我国欠发达少数民族地区的甘 南州同样面临着协调保护与发展的难题, 在资源开发中存在生态破坏的隐患, 如水 电资源的过度开发, 已对流域生态安全形 成威胁, 而矿产资源的无序开发和畜牧业 超载过牧则带来了草场退化和土地沙化 的影响。 尽管近年来甘南州生态环境保护 成效显著, 但生态保护和经济发展的矛盾 日益显现, 生态安全形势依然严峻; 尽管 已形成 “生态立州” 的发展共识, 但从生态 意识向生态行动的转变需要一个过程, 从 粗放的高污染高排放的方式转变到生态 文明, 从环境库兹涅茨左侧跨越到右侧需 要突破传统利益驱动的发展方式, 需要采 取切实的激励措施。 甘南藏族
40、自治州 经济社会发展存在的问题 由于地理条件限制、 发展基础薄弱、 市场开发条件差、自我发展能力弱等原 因, 甘南州经济社会发展存在较为明显的 制约因素。 ( 一) 生态脆弱, 治理难度较大 甘南州生态地位极其重要但又非常 脆弱。甘南州是长江、 黄河上游重要的水 源涵养区、 水源补给区、 水土保持的重点 预防保护区, 生态环境十分脆弱, 一旦遭 到破坏, 影响极大且很难恢复。目前全州 已有 86.25%草场出现不同程度的退化, 天然草场亩均产草量比上世纪 80 年代下 降 64kg, 牲畜超载率高达 37%, 由于水土 流失、 草地沙化和湿地萎缩, 甘南州域内 对黄河、长江上游的补给水量逐年减
41、少。 如黄河玛曲段年流量呈显著下降趋势, 下 降速率为每年1.2 亿立方米, 补给量减少 了15%。 (二) 经济基础薄弱, 发展能力不足 甘南州是全国最贫困、 最落后、 最困 难的藏区之一。2011 年,人均生产总值 11801元, 仅为全国人均水平的 30.9%。 大 多数综合经济指标排在全省 14 个市州末 位, 与全国相比差距更大, 部分指标排列 全国10 个藏族自治州末位。区内科技基 础薄弱、 人才短缺, 推动经济社会跨越式 发展的内在要素缺乏,自我造血功能不 足, 自我发展能力弱。 ( 三) 民生问题突出, 社会事业落后 2011 年地方财政收入 9.39 亿元, 自 给率仅为7.
42、6%。 贫困人口占全州总人口的 65%, 5 岁以下儿童死亡率高达 24.1, 远 远高于全省和全国水平。 社会事业总体水 平十分滞后,农牧区公共服务基础差, 民 生问题突出。社会发育程度和开放程度 低、经济基础差使自我发展能力很弱, 体 现为社会保障和公共服务能力严重不足。 ( 四) 基础设施建设滞后, 成为发展的 首要瓶颈 全州普遍存在行路难、 吃水难、 用电 难、 通信难等问题。全州无铁路、 航空、 水 运和高速公路, 公路等级低, 二级公路仅 占全州公路总里程的 5.1%; 农牧地区 80% 的行政村不通油路, 134 个行政村不通电 话, 全州 38.48 万人的饮用水不达标。基 础设施建设滞后成为制约经济社会发展 的首要瓶颈。 ( 五) 自然灾害频发, 人民生命财产受 到严重威胁 甘南州地处高寒山区,气候变化大, 温差悬殊, 降水在时间、 空间上分布极不 均匀, 降水变率大, 易引发暴雨、 山洪、 泥 石流。甘南州既是多冰雹地区, 也是中强 度地震活动区之一。2010 年 8 月 8 日发 生的舟曲特大山洪泥石流灾害冲毁了大 半个县城, 夺去千余人的生命。 ( 六) 文化和意识障碍较为突出 由于历史原因, 文化和意识障碍也比 较突出。 农牧民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尚未 形成, 市场经济意识和商品经济意识还很 薄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