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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幕消息 战略合作协议之最新消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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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 對其準確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 分內容而產生或因倚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8250) 內幕消息 戰略合作協議之最新消息 本公告乃由絲路能源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 本公司 ,連同其附屬公司統稱 本集團 ) 根 據香港法例第571章證券及期貨條例第XIVA部之內幕消息條文及聯交所GEM證券上 市規則 ( GEM上市規則 ) 第17.10(2)(a)條作出。 茲提述本公司日期為二零一八年四月二十四日有關與樂氏同仁藥業科

2、技集團有限公 司 ( 樂氏同仁 ) 戰略合作協議 ( 合作協議 ) 之公告 ( 該公告 ) 。除另有界定者外,本 公告所用詞彙與該公告所界定者具有相同涵義。 誠如該公告所披露,合作協議規定 (其中包括) : (1) 本公司與樂氏同仁間合作之估計初步投資金額預期將約為70,000,000港元 ( 預期 投資金額 ) ,而上述合作須待進一步磋商後方可作實,並受制於訂約各方將予訂 立之最終協議條款;及 (2) 本公司須自合作協議日期起計七日內 (或訂約各方書面協定之其他日期) 以六個 月期票向樂氏同仁支付5,000,000港元作為誠意金,其將用作合作之投資金額。 2 於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及二零一八

3、年八月八日,本公司的香港辦事處及深圳辦事 處已分別自樂氏同仁收到同一份日期為二零一八年七月二十七日之通知 ( 通知 ) , 據此,樂氏同仁尋求終止合作協議,原因是指稱本公司未能履行其於合作協議項下之 責任,即(i)本公司以六個月期票支付誠意金而非銀行本票;及(ii)尚未提供預期投資金 額。 本公司認為上述指稱無充分理由,因其屬合作協議特別規定,即(i)誠意金將以六個月 期票支付;及(ii)訂約各方之合作須待進一步磋商後方可作實,並受制於訂約各方將 予訂立之最終協議,因此,本公司無義務於此階段支付預期投資金額。根據本公司之 中國法律顧問的初步意見,根據適用法律,樂氏同仁所作指稱並非終止合作協議之

4、合 法理由。 董事會正尋求專業意見並擬通過反駁不實指控及非法終止合作協議以回應通知,捍 衛本公司之立場。鑒於最新發展,董事會認為,本公司與樂氏同仁繼續任何進一步合 作可能存在困難。董事會認為,樂氏同仁所發通知及聲稱終止合作協議將不會導致本 集團經營或財務狀況之任何重大不利影響。本公司將適時根據GEM上市規則作出有 關合作協議之進一步公告。 本公司股東及潛在投資者於買賣本公司證券時務請審慎行事。 承董事會命 絲路能源服務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 蔡達 香港,二零一八年八月十三日 3 於本公告日期,本公司董事會包括(i)五名執行董事,分別為蔡達先生、李向鴻先生、 陳友華先生、李偉鴻先生及王通通先生;(ii)一名非執行董事,即張禮慶先生;及(iii) 三名獨立非執行董事,分別為汪娜娜女士、王志祥先生及馮繼蓓女士。 本公告之資料乃遵照GEM上市規則而刊載,旨在提供有關本公司之資料;董事願就 本公告之資料共同及個別地承擔全部責任。董事在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確認就其深 知及確信,本公告所載資料在各重要方面均屬準確完備,並無誤導或欺詐成分,且並 無遺漏任何其他事項,足以令致本公告內之任何陳述或本公告產生誤導。 本公告將由其刊登日期起計至少七(7)天刊載於GEM網站 之 最 新公司公告 一頁及於本公司網站 .hk可供查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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