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香港交易及結算所有限公司及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對本公告之內容概不負責,對其準確 性或完整性亦不發表任何聲明,並明確表示概不就因本公告全部或任何部份內容而產生或因 依賴該等內容而引致之任何損失承擔任何責任。 (於開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29) 自願公告 戰略合作協議 此乃本公司作出之自願公告。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交易時段後) ,深圳公司 (本公司間 接全資附屬公司) 、日立 (中國) 與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訂立戰略合作協 議,據此,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已同意在中國及海外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 家於水務處理、節能環保、垃圾填埋氣發電、廢物發電及生物
2、質發電方面進行 長期戰略合作。 緒言 此乃本公司作出之自願公告。 董事會宣佈,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交易時段後) ,深圳公司 (本公司間接 全資附屬公司) 、日立 (中國) 與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訂立戰略合作協議,據 此,戰略合作協議之訂約各方已同意在中國及海外一帶一路倡議沿線國家於水 務處理、節能環保、垃圾填埋氣發電、廢物發電及生物質發電方面進行長期戰略 合作。 戰略合作協議 日期 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訂約方 深圳公司 日立 (中國) 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 * 僅供識別 2 合作內容 根據戰略合作協議,深圳公司、日立 (中國) 及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將利用彼 等各自在本地項目
3、取得的成果及資源優勢,向當地政府部門提出申請,並開展廢 物發電及生物質發電項目的合作,以透過項目開發、建設及運營實現互利共贏。 在廢物發電及生物質發電項目 ( 項目 ) 領域,訂約各方將積極尋求共同發展機 遇,並開展深入合作,其中,深圳公司將負責項目之投資及運營,日立 (中國) 將 負責項目之工程建設、融資及提供設備,而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將負責項目 整個過程之規劃、諮詢及設計。所有訂約方所合作之每個具體項目的利益分配將 由所有訂約方另行協定。 合作形式 所有訂約方將於戰略合作協議內約定領域及其他可合作領域進行共同市場 開發 (不論書面或口頭) ,及由所有訂約方在所有訂約方合作下的項目經過
4、所有訂約方評估後進行設計及EPC總包; 於戰略合作協議簽立並生效後,所有訂約方將於適當時候進行研究及討論 詳情,以開展上述領域方面之工作,並以所有訂約方協定編製之書面文件為 準; 所有訂約方承諾在電站建設領域長期維持優先合作模式,惟不公平事項除 外。 深圳公司之資料 深圳公司為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並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深圳公 司主要於中國從事再生能源之開發、生產及銷售。 日立 (中國) 之資料 日立 (中國) 於一九九四年註冊成立及作為日立集團在中國的地區總部。日立集 團從事基礎設施系統、資訊及電訊系統、社會產業系統、汽車系統、電力系統、機 械建設、數碼媒體與民用機器及高功能材料及部
5、件等業務分部以及提供金融服 務。日立 (中國) 正憑藉日立集團之綜合實力,透過加強與集團內公司間交流與 合作以促進業務發展。 3 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之資料 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於一九五八年註冊成立並為國家電力投資集團公司之 附屬公司。其為中國第三代核電自主化及國家科技重大專項之核心參與單位。其 主要業務乃為核電、火電、電網及新能源領域的國內外實體提供規劃、諮詢、勘 察、設計、技術研究及開發、EPC及技術支持服務。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為一 間由國家發展和改革委員會委託之投資諮詢及評估機構及一間位於北京之高科 技企業。其擁有中國最高等級的資質,即工程設計綜合資格甲級、綜合勘察證書 甲級及工
6、程諮詢資格甲級。 就董事經作出一切合理查詢後所深知、盡悉及確信,於本公告日期,日立 (中國) 及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及其最終實益擁有人均為獨立第三方。 合作理由 本集團主要從事(i)供水及提供污水處理服務;(ii)建造供水及污水處理基建設施; 及(iii)投資及經營新能源及再生能源項目。 本集團於二零一三年開始其對新能源及再生能源業務之投資及經營。於本公告 日期,本集團正在全面經營24個現有垃圾資源發電項目。為進一步加強其在新能 源及再生能源業務之投資組合,本集團一直尋求投資機遇,以進一步投資於此類 業務,以及精簡其新能源及再生能源行業組合。 本集團考慮之可能投資機遇包括 (其中包括) 於中
7、國及海外其他一帶一路倡議國 家之項目。因此,與日立 (中國) 及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訂立戰略合作協議 將為本集團提供可能的設備、融資來源及先進綜合技術建議,以供本集團於該等 地區對上述項目進行日後投資。 因此,董事 (包括獨立非執行董事) 認為戰略合作協議項下之可能合作符合本公 司及股東之整體利益。 上市規則涵義 本公告由本公司自願作出。概無上市規則第14.07條所載有關戰略合作協議之適 用百分比率超過5%,因此,戰略合作協議並不構成本公司之須予公佈交易。 4 釋義 於本公告內,除文義另有所指外,下列詞彙具有以下涵義: 董事會指董事會 本公司指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 (股份代號:1129) ,
8、一間於開 曼群島註冊成立之有限公司及其已發行股份於聯交所 主板上市 關連人士指具有上市規則賦予之相同涵義 董事指本公司董事 EPC指工程、採購、建設 本集團指本公司及其附屬公司 日立 (中國) 指日立 (中國) 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立之公司 香港指中國香港特別行政區 獨立第三方指獨立於本公司及本公司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 之涵義) 且並非本公司關連人士 (具有上市規則賦予 之涵義) 之第三方 上市規則指聯交所證券上市規則 深圳公司指深圳市新中水環保科技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成 立之公司及為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中國指中華人民共和國,而就本公告而言,不包括香港、中國 澳門特別行政
9、區及台灣 戰略合作協議指深圳公司 (本公司間接全資附屬公司) 、日立 (中國) 及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於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 日訂立之戰略合作協議,內容有關訂約各方於中國及 其他一帶一路倡議發展中國家之戰略合作 5 國核電力規劃 設計研究院 指國核電力規劃設計研究院有限公司,一間於中國註冊 成立之公司 聯交所指香港聯合交易所有限公司 承董事會命 中國水業集團有限公司 主席兼行政總裁 林岳輝先生 香港,二零一九年一月二十九日 於本公告日期,董事會包括林岳輝先生 (主席兼行政總裁) 、劉烽先生、朱燕燕女士、鄧曉庭女 士及鍾偉光先生 (均為執行董事) ;及黃兆強先生、郭朝田先生及丘娜女士 (均為獨立非執行 董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