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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明政文2017101 号 三明市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各单位: 现将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三明市人民政府 2017 年 10 月 18 日 (此件主动公开) 2 三明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 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福建省省级财政专项资 金管理办法等法律规章、制度,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财政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 金” )是指为完成特定的工作目标或任务,由市级财政安排的, 专 门用于支持经济建

2、设和社会事业发展的资金,不包括用于满足单 位履行职能和自身特殊事项需要的专项业务费。 专项资金用于基本建设项目的,按照基本建设的相关规定管 理;用于非基本建设支出的,按照本规定管理。 政府性基金和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补助资金,按照本规定管 理。国家及省上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专项资金的设立、调整、撤销、申报、执行、绩效管理和监 督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应当遵循“科学设立、合理使用、讲 求绩效、公开透明、跟踪监督”的原则,并按照预算管理的有关 规定进行管理。 3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市政府应当加强对专项资金管理工作的领导,协调 解决专项资金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发挥专项资金的引导和杠

3、杆作 用。各部门实行专项资金管理工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 第五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责: (一)负责专项资金的管理和政策研究,会同市级相关主管 部门建立健全各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负责专项资金设立、调整、撤销等事项的审核工作, 并按程序报市政府审批; (三)组织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四)组织开展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五)组织专项资金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后的清算、资金收 回以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六) 监督专项资金支出活动, 并对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六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专项资金管理职 责: (一

4、)会同市级财政部门建立健全专项资金具体管理制度; (二)按预算管理的要求,编制专项资金支出预算; (三)负责本部门对申请使用专项资金的申报材料进行审 核,执行已经批复的专项资金支出预算,监督专项资金使用; 4 (四)提出专项资金绩效目标,并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 项资金实施绩效监控跟踪和评价; (五)负责对本部门执行期满或者被撤销专项资金的相关管 理工作;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七条审计、监察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专项资金 进行监督, 并依据相关法律、 法规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专项资金收支管理活动中发生的违 法违规行为依法进行投诉、检举。

5、第三章 设立、调整和撤销 第八条专项资金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和有关政策设立, 要符合公共财政投入方向,满足政府提供公共产品和公共服务的 需求。 专项资金不得重复设立,不得增设与已设立专项资金使用方 向或者用途一致的专项资金。 第九条设立专项资金,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 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提出 方案申请,报市政府批准。 上级财政专项补助资金要求市级财政安排配套资金的,市级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向市级财政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供要求配套的 5 文件,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条申请设立专项资金,应当提供设立依据、实施规划 和绩效目标,必要时提供可行性

6、研究报告。市级财政部门可会同 有关部门对专项资金设立的必要性、可行性、资金规模和绩效目 标组织评审或论证。必要时可以通过公开形式听取公众意见。 第十一条专项资金经批准设立后,应当制定具体管理制 度。具体资金管理制度应当包括:专项资金的使用范围、绩效管 理、管理职责、分配办法、申报条件、审批程序、执行期限、监 督检查和责任追究等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专项资金应当明确执行期限,执行期限一般为 1 至 3 年,首次设立的专项资金原则上执行期为 1 年。专项资金执 行期满后自动终止,确需延期的应当在执行期满前一年重新申请 设立。 第十三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间需要调整使用范围或者金 额的,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

7、提出申请,提交调整实施规划,明确 调整后的使用范围、分配办法和绩效目标,经市级财政部门审核 后,报市政府批准;或者由市级财政部门按规定报市政府批准。 第十四条专项资金在执行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级相 关主管部门应当报请市政府撤销该专项资金: (一)客观情况发生变化,专项资金设立的目标失去意义或 者需要完成的特定任务已不存在的; (二) 专项资金的管理、 使用存在严重财经违法违纪问题的; 6 (三)专项资金实施绩效达不到主要绩效目标的。 第十五条经市政府批准,市级财政部门可以根据专项资金 使用情况,对专项资金进行整合,统筹安排,合理调度,提高资 金使用效益。 第四章 申报和执行 第十六条专项资

8、金纳入预算管理。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在 编制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时,根据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 本着集中财力办大事的原则,对各专项资金进行归并整合,提出 年度专项资金申请和绩效目标, 以及专项资金初步分配使用方案, 并按要求提供细化后的预算和文件依据、补助标准、编制说明等 申报材料。市级财政部门梳理、审核后编制专项资金年度预算草 案和管理清单目录,报市政府批准和备案(新设立的专项资金应 按规定程序立项后报批) 。 市级财政预算草案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后,市级财政 部门将各专项资金计划控制数下达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市级相关 主管部门结合工作实际正式提出专项资金项目使用方案,经市级 财政部门审核

9、后批复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专项资金的申报单位和个人应当保证申报材料 的真实性,不得以虚报、伪造等手段骗取专项资金,以同一项目 申报多个专项资金的,应在申报材料中明确说明已申报的其他专 7 项资金情况。 第十八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在申报重点项目或专业性较 强的项目时,应当组织专家评审论证或者委托专业资质的社会中 介组织评估论证。 参与专项资金项目评审等有关工作的专家或者市场中介组 织应当依法遵循公正诚信原则,独立客观地发表意见。 第十九条专项资金的拨付按财政国库管理规定办理。市级 相关主管部门应当按专项资金支出预算、项目实施进度、绩效目 标实现程度和支付方式,提出专项资金用款计划,

10、按规定报市级 财政部门审批。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办理专项资金 拨付手续,不得无故滞留、拖延专项资金的拨款。 第二十条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当 严格执行专项资金支出预算,按批准的计划项目和项目内容组织 实施。未经批准,不得变更项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确需变更项 目内容或者调整预算的,应当按照规定程序报批。 第二十一条项目实施单位应当及时按照批准的专项资金 使用计划和内容实施项目,不得挪用专项资金,不得无故拖延项 目实施进度。 第二十二条预算执行中形成的专项资金结余,市级财政部 门应当及时收回,项目未完成的在规定的期限内可以结转使用。 第五章 项目库管理 8 第二十三条市

11、级相关主管部门要加快推动项目库建设。除 专项业务费外,市级专项资金都要建立项目库管理,分类编制预 算,结合财政中长期规划,开展滚动预算试点。 第二十四条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根据年度专项资金安排 情况,推动本部门项目库建设,对市级相关单位的项目和县(市、 区)汇总报送的项目进行审核、论证、遴选及排序后进入项目库。 3 年内不能按要求建立项目库的专项资金,原则上予以取消,不 再延续。 第二十五条市级财政部门依托财政管理一体化平台和预 算综合管理系统,同步建设市级专项资金项目库,并做好与部门 项目库数据衔接,逐步实现项目申报、审核、安排、绩效评价等 全过程监控,提高专项资金安排的透明度。 第六章 预决

12、算公开 第二十六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公开”的原则,除 涉密信息外,所有市级专项资金管理信息应当向社会公开。专项 资金管理清单目录由市级财政部门负责公开,部门专项资金管理 清单内容以及管理办法、申报指南、分配结果、执行情况、绩效 评价等全过程管理信息由市级相关主管部门负责公开。 9 第七章 预算绩效管理 第二十七条专项资金应实施全过程绩效管理,建立贯穿预 算编制、执行、监督的预算绩效管理体系。 第二十八条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制定专项资金预算绩效管 理办法,指导、监督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开展专项资金绩效管理工 作。 第二十九条专项资金预算执行期间,市级相关主管部门应 当按照确定的绩效目标对专项资金进

13、行绩效监控和绩效评价,对 偏离绩效目标的项目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市级财政部门应当对重 点专项资金执行情况进行绩效评价,对市级相关主管部门绩效管 理工作完成情况进行考评。 第三十条市级财政部门和相关主管部门根据需要,可以委 托专家、市场中介组织等第三方实施绩效评价,并对第三方参与 绩效评价的工作进行规范。 第三十一条专项资金执行期满后,市级财政部门应组织市 级相关主管部门对专项资金的绩效情况开展综合评价,并将评价 结果向市政府报告。 第三十二条专项资金绩效评价结果应当作为市级财政部 门和市级相关主管部门改进预算管理、编制以后年度部门专项资 金预算、安排财政资金和实施行政问责的重要依据。 10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对未经批准调整专项资金使用范围或者金额 的,由市级财政部门责令改正,追回有关财政资金,依法没收违 法所得。 第三十四条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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