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关于民营企业发起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奖励办法(征求意见稿)一、总则第1条 为贯彻落实中共广州市委广州市人民政府印发的通知(穗字201719号)精神,支持民营企业发起组建行业协会商会等自律组织,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2条 本办法适用于由我市民营企业主导发起成立、办公固定场所所在地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第3条 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实行计划管理,奖励资金纳入市民政局年度预算;实行自愿申报原则,鼓励符合条件的协会商会自愿申请参加。第4条 市工商联受市民政局委托具体负责对我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主导发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的申报、认定、奖励资金的拨付申请、使用监督等工作,市民政
2、局对我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主导发起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提供业务指导工作,市财政局负责审核市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规定办理资金拨付。二、奖励政策第5条 奖励的行业协会商会应符合以下条件:(1) 经民政部批准成立且住所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2) 由我市行业龙头民营企业主导发起并担任理事长(会长)或副理事长(副会长)。第6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协会商会,并属于下列行业之一的,成立满一年并保持正常运营的按程序申报审批后给予100万元奖励:(1) 新一代信息技术,生物与健康,新材料与高端装备,新能源汽车、新能源与节能环保,时尚创意等广州市战略性新兴产业;(2) 精准医疗、
3、高端智能机器人、可穿戴设备、云计算与大数据、增材制造(3D打印)5大前沿产业。第7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的,但不属于本办法第六条规定所列行业的协会商会,给予以下奖励:(1) 成立满一年并保持正常运营的按程序申报审批后给予30万元奖励;(2) 制定全国性行业标准并保持正常运营的按程序申报审批后再给予70万元奖励。第8条 本办法所述的正常运营应具备以下资质条件:(1) 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2) 有符合要求的固定办公场所;(3) 有1个以上专职工作人员,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4) 按规定参加年度检查且年检合格;当年成立未参加年度检查的,应自成立以来无违法违规行为,未受到登记管理机关或政府
4、有关部门行政处罚。三、申报和审批程序第9条 申请奖励资金,应当提交以下材料,其中材料(一)和(二)须出示原件,提交复印件;材料(三)须提交原件:(1) 社会组织登记证书;(2) 制定全国性行业标准文件;(3) 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第10条 申报程序和审核监督(一)行业协会商会填写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加盖协会商会公章后,报送至市工商联;(二)市工商联对材料进行初审后,对符合条件且材料齐备的,会同市民政局对拟奖励的协会商会的资格进行审核;(三)经审核确定奖励名单后,在市工商联网站上进行为期7日的公示;(四)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市工商联确认申请人具有接受奖励资金的资格。对公示有异议的,市工商联应当自公
5、示期满之日起30日内组织调查核实;经调查申请人有违法、违规行为的,不予列入奖励名单。四、奖励资金预算和使用第11条 每年6月30日前,市民政局根据市工商联审核确定的上一年度符合奖励条件的协会商会数量以及奖励标准,编制奖励资金的预算并纳入市民政局下一年度部门预算,报市财政局审核。第12条 市财政局根据市人大批复下达市民政局年度部门预算后,市民政局应当委托市工商联在15日内发放奖励资金。第13条 奖励资金用途:(1) 奖励资金应严格用于协会商会办公场地租金、设备购置、信息管理、运营补贴等协会商会发展有关事项的支出。(2) 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截留、挪用奖励资金。一经发现,将由市民政局会同市财政局采取
6、责令改正、停止奖励、追回已拨付资金等措施。(3) 对于虚报、冒领、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一经查实,收回已安排的财政资金,并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规定予以处理。五、附则第14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5年。附件:民营企业发起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附件民营企业发起成立全国性行业协会商会专项奖励资金申请表申请时间: 年 月 日协会商会基本情况协会商会名称(盖章) 法定代表人 统一社会 信用代码 注册地址 登记注册时间 办公地址 办公面积 会员企业数量 专职人员数量 联系人 联系电话 成立以来财务状况 所属行业及主要业务范围 会员企业基本情况 理事会情况商会职务姓名公司和职务协会商会运营情况 协会商会活动开展情况 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