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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XJHFG2018004 江高办〔2018〕30 号.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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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 GXJHFG2018004 江高办201830 号 各街道办事处、区直各部门: 江门高新区(江海区)推动科技创新办法业经高新区管 委会、江海区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实施 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科技创新局反映。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江门市江海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2 日 - 2 - 第一条 根据江门市创建国家创新型城市实施方案 、 珠 三角(江门)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建设实施方案(2016-2020) 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范围为我区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 服务我区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的机构。 第三条 鼓励

2、企业申报高企,对初次申报认定高新技术企业 并在广东省科技业务管理阳光政务平台上获得科技厅受理的企 业给予 5 万元补助。 第四条 扶持通过认定的高企,对通过初次认定的高新技术 企业给予 25 万元补助,对通过重新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五条 推动高企培育入库,对通过广东省高新技术企业培 育库入库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同一企业同一年度分别通过 高企认定和高企培育入库的, 只可申请第四条或第五条中的其中 一条补助。 第六条 促进孵化育成体系提质升级,对被认定为国家级、 省级孵化器分别给予 80 万元、40 万元的奖补。对经科技部火炬 中心备案的众创空间给予 30 万元的奖

3、补;对被认定为广东省众 创空间试点单位的众创空间给予 20 万元的奖补。 第七条 加强科技创新载体的运营管理,对当年运营被省科 - 3 - 技厅、市科技局评价为 A 等级的科技创新载体,分别给予 30 万 元、15 万元奖补。同时获得省、市 A 等级评价不重复奖补。 第八条 落实基金优惠政策,在江门高新区完成工商注册新 设立的股权投资基金,自其获利年度起,前两年按其所缴纳所得 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 100%给予补助,后三年按照其所缴纳 所得税江门高新区留存部分的 60%给予补助。 第九条 鼓励企业进入“新三板”挂牌,对完成股份制改造, 主办券商内核, 中国证券管理部门正式受理挂牌备案材料的企

4、业, 给予 50 万元的奖励;对成功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给予 100 万元的奖励。 第十条 支持企业开展信用评级,对信用评级机构完成办理 当年参评企业的信用初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 评级的企业数给予每家 6000 元补助;对完成办理连续两年参评 企业复评流程,并出具信用评级报告的,按完成评级的企业数给 予每家 4000 元补助。 第十一条 鼓励参加科技创新创业大赛,对参加广东省科技 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并入围决赛的企业, 按一等奖、 二等奖、 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 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2 万元奖励;对参加国家科技系统组织的创新创业大赛的 区

5、内企业,按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优秀奖、入围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10 万元、5 万元奖励。获奖企业不 重复享受入围奖励。 - 4 - 第十二条 加大科技进步奖奖励,对获得国家科技进步奖特 等奖、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0 万元、50 万元、30 万元、20 万元奖励;对获得省科技进步奖特等奖、一 等奖、二等奖、三等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50 万元、30 万元、20 万 元、10 万元奖励。对获得区科技进步奖一、二、三等奖的企业 分别给予 10 万元、6 万元、3 万元奖励。 第十三条 加大专利奖奖励,对获得中国专利奖金奖及优秀 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20

6、万元、15 万元奖励;对获得广东省专利奖 金奖及优秀奖的企业分别给予 10 万元、5 万元奖励。 第十四条 加大知识产权规范化管理补助,对新认定为国家 知识产权示范企业、国家知识产权优势企业、广东省知识产权示 范企业、 广东省知识产权优势企业、 江门市知识产权示范企业的, 分别给予 15 万元、10 万元、8 万元、5 万元、2 万元补助。对新 通过 GB/T 29490-2013企业知识产权管理规范 (“国家标准”) 认定的企业给予 10 万元补助。 第十五条 开展专利“灭零增量”补助,对首次获得国内发明 专利的企业,给予 5000 元补助。对企业当年发明专利申请量比 上年增加 10 件、2

7、0 件以上的,分别给予 2 万元和 5 万元补助。 第十六条 加强知识产权申报补助,对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的 国内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4000 元补助;对获得授权的国内发明 专利,每件给予 5000 元补助。对提交 PCT 专利申请并取得国际 检索报告的,每件给予 1 万元资补助。对获得美国、日本、欧盟 - 5 - 授权的发明专利,每件给予 3 万元补助,每件专利每一阶段只补 助一次。 第十七条 引导高企加大知识产权申报,对于已在市科技局 备案的中介服务机构, 服务有效期内的高新技术企业或者当年申 报高新技术企业的企业申请发明专利,并进入实质审查阶段,给 予服务机构 4000 元/件补助。同一专利

8、不能重复享受第十六条有 关实质审查阶段的补助。 第十八条 加大中介服务奖励,鼓励科技服务机构为区内企 业开展服务。 对辅导企业获得发明专利实审通知书超过 150 件的 服务机构给予 2 万元的奖励, 超过 300 件的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 的奖励。对辅导企业获得市级以上创新平台认定超过 20 家的中 介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超过 4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对辅导企业通过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含重新认 定)超过 10 家的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5 万元的奖励;超过 20 家的 中介服务机构给予 10 万元的奖励。 第十九条 本办法与区相关政策有重复、 交叉的, 按照“从优、 从高、不重复”原则执行。本办法所列扶持资金额度已包含上级 相同政策需要区本级配套的部分。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8年7月12日起实施, 有效期至2020 年 12 月 31 日止。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 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 6 - 公开方式:主动公开 江门高新区党政办公室 2018 年 7 月 12 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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