收藏 分享(赏)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219439 上传时间:2019-12-08 格式:PDF 页数:8 大小:300.34KB
下载 相关 举报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_第1页
第1页 / 共8页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_第2页
第2页 / 共8页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_第3页
第3页 / 共8页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_第4页
第4页 / 共8页
农业种植业上市公司估值探讨.pdf_第5页
第5页 / 共8页
亲,该文档总共8页,到这儿已超出免费预览范围,如果喜欢就下载吧!
资源描述

1、合同法学习心得合同法学习心得 合同法的理论性和实践性都很强,在我们实际的学习 和生活中,合同无所不在。接下来 xx 为大家推荐的是,希 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一】 通过学习,我对该法有了一个全新的认识,最大的感 触就是企业的责任重了。劳动合同法与中华人民共 和国劳动法相比更加具体、完善,具有较强的操作性, 最突出的特点是前面规定了怎么做,后面就规定了违反的 法律责任。因此,对企业的社会责任要求更高了,企业应 认真学习、准确理解、自觉执行。只有这样,才能避免法 律和经济上的风险。现就我在这次培训中所得所感陈述一 下,与各位同仁共飨。 、劳动合同法的适用范围扩大了。劳动合同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

2、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 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订立、履行、 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适用本法。-国家机关、 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其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订立、 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依照本法执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六条,事业单位与实行聘用制的工 作人员订立、履行、变更、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法律、 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未作规定 的,依照本法有关规定执行。该法第二条第一款将适用范 围扩大到“民办非企业单位”,如民办学校、民办医院等, 解决了长久以来这些单位发生劳动争议无法可依,法院适 用不统一的窘境。第二款是突破些规定,立法时争论

3、很大, 最终将其列入,但是在适用时多受挚肘。 、订立劳动合同应遵循的原则增加了。第三条,订立 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合法、公平、平等自愿、协商一致、 诚实信用的原则。 -依法订立的劳动合同具有约束力,用人单位与劳 动者应当履行劳动合同约定的义务。相较劳动法,新增了 “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公平”、“诚实信用” 原则在该法中多有体现,如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 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条件、内容、地点、职业危害、安全 生产状况、劳动报酬及其它劳动者要求的情况。相对的, 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 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这些规定相应地转化为权利义务, 企业在签订合同时应注意履

4、行义务和行使权利。 劳动合同法第十条,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 面劳动合同。-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 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 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 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 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七条,本法施行前已依法订立且在 本法施行之日存续的劳动合同,继续履行;本法第十四条 第二款第三项规定连续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次数,自 本法施行后续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时开始计算。-本法 施行前已建立劳动关系,尚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 自本法施行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劳动合同法第十四 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 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 动合同。在本项下,需注意两个问题:一是“用工之日” 的确定,现实中,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通知的时候经常 使用“报到”一词,报到之日一般应理解为用工之日,所 以这个词应慎用;二是劳动者拒签合同的应对。对劳动者 拒签的,用工企业需要保留劳动者拒签的证据,由于劳动 者原因造成的未签合同的责任当然不应由用工企业承担。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 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

6、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 务。-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 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 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 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 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 等协商确定。-在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实施过程中, 工会或者职工认为不适当的,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通过 协商予以修改完善。-用人单位应当将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和重大事项决定公示,或者告知劳动 者。劳动合同法第八十条,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 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 部门责

7、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 担赔偿责任。用人单位制订规章制度应履行的民主程序, 制定程序主要分两步:第一,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 体职工讨论;第二,与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对第二款“平等协商确定”的理解,有两种意见:须 经工会平等协商一致;只须协商,不须协商一致。笔者认 为应采取第二种理解。因为用人单位对规章制度是单方行 为,应有制定权。否则用人单位的自主权将大受限制,经 营也会受限制,不利于企业的经营与发展。当然,关于这 一条款的理解,有待劳动部的进一步解释。在劳动合同法 明确规定了该项制度以后,一旦发生劳动争议需要适用到 企业规章制度时,该规章制度是否可适用首先会从该

8、形式 上审查,不具备的不能做为处理争议的依据。这就是在考 验企业本身的管理能力。履行民主程序要求用工企业做到 以下几点:设立有职工代表大会或工会;建立规范民主程 序的规章制度;注意工作中保留履行民主程序的证据。那 么做到向员工公示,综合起来不外乎一面几种:1、在劳 动合同中约定公示的方式,如员工手册等;2、员工签收 的方式;3、员工传阅确认的方式;4、局域网上公开、单 位公开栏公开。 劳动合同法第十四条,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 同。有下列情形之一,劳动者提出或者同意续订、订立劳 动合同的,

9、除劳动者提出订立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外,应当 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的;用人单位初次实行劳动合同制度或者国有企业 改制重新订立劳动合同时,劳动者在该用人单位连续工作 满十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十年的;连续订立二次固定 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没有本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 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续订劳动合同的。-用人 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 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第八 十二条,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 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 的工资。-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

10、者订立无固 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 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是 指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无确定终止时间的劳动合同。无 固定期限合同并不是永无终止,它也适用劳动合同法 第四章关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和终止”的规定,注意与过 去的“铁饭碗”的区别。无固定期限合同是劳动合同法倡 导的用工方式,在特殊情况下,法律要求用工企业必须签 订,不签订的将承担法律责任。 除了以上几个方面,劳动合同法还规定了合同期 满终止企业的补偿责任等,新内容很多。如同 XX 年公司 法修改扩大了公司章程的作用一样,劳动合同法增 加了企业的责任,企业须高度重视。 【二】 有交易的产

11、生常常伴随着合同的成立。所谓合同,又 叫契约,是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组织之间设立、 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它具有三个方面的 特征:第一、合同是一种法律行为,是引起当事人之间民 事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终止的合法行为、而非事实 行为。第二、合同的目的和宗旨是在当事人之间设立、变 更和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第三、合同是当事人意思一 致的表示,是他们之间的协议。这里的意思表示一致是要 求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当事人均要作出意思表示,且其意思 表示是平等、自愿、真实和完全一致的。如果某一方是因 为被强迫或者在其它不志愿的情况下签订的合同,则该合 同在法律上属于无效合同。 合同是债发生的

12、最重要、最常见的原因之一所谓债是 发生在特定主体之间的,以请求为特定行为的法律关系, 是按照合同的约定或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 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享有权利的是债权人,负有义务 的是债务人。在债的法律关系中、债的主体、客体和内容 都是待定的债的主体是指债的当事人,具有特定性和相对 性债的客体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债的内 容则是主体所依法享有的权利和义务。由合同引起的债叫 合同之债。但无论是债的关系或合同关系,均须纳入法的 调整范围之中。合同法就是调整合同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 称。一旦纳入法的范围,我们在签订合同的时候就要仔细 考虑这个合同到底该不该签,该怎么签,因为当合同

13、生效 之后,如果自己不小心有违约的行为,可能就会使自己负 上法律的责任。特别是自己作为第三方进行担保时,要清 楚自己作为担保人所要承担的风险。否则,当法院发给你 一堆债务单的时候,自己还不知道是怎么一回事。 有了合同的签订,就有合同的履行。所谓合同的履行 是指债务人全面地、适当地完成其合同义务,债权人的合 同债权得以实现当事人订立合同是为了实现某种特定的目 的,只有通过合同的履行,这种目的才能达到。因此,合 同的履行是实现当事人权利的重要途径。合同的履行以有 效合同为前提,无效合同谈不上履行的问题。合同的履行 应按照法律规定和合同的约定来进行,并遵守适当履行、 协作履行、经济合理履行的原则,全

14、面履行合同义务。适 当履行又叫全面履行,是指当事人合同规定的标的及其质 量、数量。由适当的主体在适当的履行期限、履行地点以 适当的履行方式,全面完成合问义务。协作履行原则要求 当事人基于诚实信用原则,协助对方当事人履行其义务, 并适当履行自己的义务。经济合理履行则要求当事人讲求 经济效益,以较小成本获取最大的经济利益。 一般来说,合同生效以后,当事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 全面地履行自己的义务,并享受合同权利。但实际的复杂 性,会使合同履行出现一定的困难,从而导致合同的不履 行、不完全履行或暂时不能履行这些情况除符合法律规定 依法方可以免责外,应承担其相应的法律责任。为维护当 事人的合法权益。我国合

15、同法从现实的客观情况出发,对 双方合同的履行规定了三个抗辩权,即同时履行抗辩权、 先履行抗辩权和不安履行抗辩权。同时履行抗辩权是指双 方合同的当事人没有先后履行顺序的,一方在另一方未为 对待给付以前可拒绝履行自己的债务的权利。它要求当 事人互负债务、且该债务没有规定改履行的先后顺序,有 给付的可能,并已届清偿期。该权利的行使以对方当事人 未履行债务为前提。先履行抗辩权则是强调互负有债务的 当事人,后履行债务一方在先履行一方当事人没有履行债 务的情况下,有权拒绝对方要求自己履行债务的请求。不 安抗辩权是指负有先履行债务的一方当事人确有对方当事 人下履行或可能不履行其债务的证据时,可暂时中止自己

16、的债务履行,并通过对方当事人。 在对方当事人提供了担保,或履行债务以后,应履行 自己的债务。但值得我们注意的是,上述三个抗辩权行使 不当,给对方当事人造成损害的,应承担法律责任。 另外,作为合同的解除是指在合同有效成立以后,当 解除的条件具备时,因合同一方或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 使合同自始或仅向将来消灭的行为。作为一种法律制度, 合同解除发生在合同有效成立后,履行前或履行过程中。 这是由于合同成立后,因某些宏观情况的变化,导致合同 的履行成为不可能或不必要,如一味地要求当事人履行合 同,则可能造成更大的损害。因此,允许当事人解除合同, 可使当事人避免更大的损失,但值得注意的是。合同一旦 解除,

17、当事人最初订立合问的目的显然不可能实现。同时, 不适当的解除合同,或许会给当事人带来更大的损害。 作为员工的我们应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 这对我们来说不无裨益,一毕业我们就会签订一系列的合 同,就业合同就是大学生要签订的最典型的合同。最近看 到一些报道关于毕业大学生的在签订就业合同后,在就业 中遇到了各种各样的合同问题。一些用人单位在和毕业生 签订合同的时候,用一些口头合同,含糊合同,单方合同, 生死合同等不平等合同剥夺了求职大学生应有的权利。所 以,了解一些合同法的理论和知识,知道合同法中违约责 任作为一种违反合同的民事责任,当事人是需要承担这种 民事责任的,这对我们这些大学生在毕业

18、以后的求职道路 上,在碰到一些有关自己的合同的签订和纠纷时,有很大 的帮助。我们大学生应该学会用法律这把强有力的武器来 维护自己应该享有的权利。 物权法已颁布,并自 20XX 年 10 月 1 日起施行。那么, 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 内的物权体系是否已初步形成?一般认为,民法有形式意 义和实质意义之分,前者专指系统编纂的民事立法,即民 法典;后者则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民法典(在我国是民事单行法律), 还包括其他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中的民事法律规范。物 权法属民事法律规范,这点应没有异议。民法通则设“财 产所有权与财产所有

19、权有关的财产权”一节,规定了实际 上属于物权的一些权利类型及其取得与保护。但该法回避 了“物权”的概念,另仿照前苏联的法律体系将抵押、留 置设在债权一节中,作为担保方式而加以规定(同样是抵押 与质押不分)。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对房地产开发、土地使用 权出让和转让、房地产抵押等作了规定。土地管理法对土 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尤其是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作了规 定。担保法对抵押权、质权、留置权作了系统的规定,另 最高法院的担保法司法解释对此作了完善,初步建立了担 保物权体系。另外,森林法、草原法、水法、渔业法、海 商法、矿产资源法、野生动物保护法、海域使用管理法等 法律文件中,也有许多具有用益物权性质的权利

20、规定。可 以说,我国现行法上包括所有权和他物权在内的物权体系 已初步形成,只是欠缺形式意义的物权法而已。 1998 年 3 月,民法起草工作小组成立,该小组的成员 有六位教授、一位退休法官、两位退休人大法工委干部。 1999 年 10 月,由梁慧星教授负责的课题组完成了物权法草 案建议稿的拟定;20XX 年底,由王利明教授负责的课题组 也完成了物权法草案建议稿的拟定。在两个物权法草案学 者建议稿的基础上,全国人大法工委形成了中华人民共 和国物权法(征求意见稿),并印发广泛征求意见。后由 于立法计划的变动,物权法以单行法的形式制定、出台的 方案被修改,该物权法征求意见稿经修订后并入中华人 民共和

21、国民法(草案)(审议稿),于 20XX 年 12 月 23 日提 交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审议。因“不少常 委会组成人员以及有关方面认为,民法涉及面广、内容复 杂,一并研究修改历时较长,以分编审议为宜,当前应抓 紧制定物权法”,故十届全国人大恢复了以单行法的形式 先行制定物权法的立法计划。全国人大常委会对物权法(草 案)进行七次审议后,物权法于 20XX 年 3 月 16 日由十届全 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 在物权法(草案)三审和四审之间,巩献田教授于 20XX 年 8 月 12 日通过网络渠道发表了题为“一部违背宪法和背 离社会主义基本原则的物权法(草案)为宪法第 12 条和 86

22、 年民法通则第 73 条的废除写的公开信”一文。“违宪说” 最主要的四大理由是:第一、物权法(草案)对宪法和民法 通则核心条款的废除是违宪的;第二、“平等保护”原则 与“社会主义的公共财产神圣不可侵犯”冲突违宪;第三、 物权法(草案)背离宪法和 1986 年民法通则的社会主义原则 违宪;第四、物权法(草案)未规定“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违宪。但巩献田教授并未发表一篇学术论文进行学术性的 论证,只是以“三问物权法的某些起草者”和“关于物权 法四答友人”的方式通过网络渠道发表观点。后部分宪法 学者也加入到“违宪说”的阵营。现物权法已通过,是否 违宪?相信各位可作出判断。其实,关于公有财产的平等 保

23、护问题,民法学者内部一直存在“一元论”与“三分法” 的争论。前者认为物权法不应该规定所有制,后者则坚持 确认国家、集体和个人三种不同的所有制。如果各位看过 两个学者建议稿及相关的论文就清楚“一元论”与“三分 法”并非水火不容,所有权的类型化与平等保护之间是可 以做到兼收并蓄、相得益彰的,理由是:采用所有权类型 化与平等保护原则相结合的立法方案,不是基于意识形态 方面的考虑,更不是出于迁就现实,偏向于对公有财产特 殊保护的需要,而是基于对我国基本国情的认识和宪法及 其他法律现有规定方面的考虑,同时,也是基于对所有权 一编整体结构设计方面的技术斟酌。已颁布的物权法就是 采用这种立法方案,在总则编第

24、一章“基本原则”规定 “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又在所有权编第五章规 定了国家所有权和集体所有权、私人所有权。 大陆法系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的编纂体例及法律概念、 原则、制度和理论的引入,对我国的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 产生了深远的影响。我们可以把德国民法的思维方式称之 为“法律的形式理性思维方式”。这种思维方式后来被称 为概念法学的原因在于:抽象归纳而形成概念;概念与概 念相互联结形成规范;把 规范与规范按照一定的逻辑结构,协调平衡地、一层 一层地按照不同的对接将其搭建起来构成一个体系。当这 个体系达到完整的程度时,就出现了一部法典。为何在介

25、 绍物权法体系前谈概念法学的基本要点,主要在于我研究 和学习物权法时的一些体验和感觉。无论承认或不承认, 无论自觉或不自觉,一个无庸置疑的事实是,我们研究和 学习物权法所使用的基本方法仍然是概念法学的方法。当 然,我们应清楚概念法学的弊端在于其所主张的逻辑崇拜 和逻辑万能。我们要超越概念法学,但超越的前提在于对 它的掌握和理解。下面谈 xxxx 问题。 1、物权法上的概念问题。我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继 受以德国民法为代表的大陆法系,这点应该没有异议。因 德国民法在整个法律表达的过程中充满了抽象思维,而这 种抽象思维,它和我们所面对的生活现象是有一定距离的, 故物权法上的概念比较难懂。根据物权的

26、标的物为自有还 是他有,物权分为自物权和他物权。自物权是权利人对自 己所有的物所享有的物权,自物权即所有权。他物权是指 在他人所有之物上所设定或成立的物权,他物权均派生于 所有权,是依据当事人的约定或法律的规定使所有权中部 分支配权能与所有权分离而产生的。所有权以外的其他物 权均属于他物权。而他物权,依其对标的物所支配的内容 不同,再分为用益物权与担保物权。用益物权,系以支配 标的物的使用价值为内容,以对标的物的使用、收益为目 的的物权,地上权(物权法为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 权)、地役权等属之。地役权,是指土地所有人或使用人为 了满足自己土地的某种便利的需要而使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邻地利

27、用权的定义与其相同,比较通俗,但未被采纳)。 用益物权的实现常以对标的物的实体加以支配为基础,故 又有实体物权之称。担保物权,系以支配标的物的交换价 值为内容,以保障债权的实现为目的的物权,抵押权、质 权、留置权均属此类。担保物权着重支配标的 物的交换价值,并通过对标的物的变价而实现,故又 称之为价值物权。建筑物区分所有权系做一下总结。下面是 xx 为大家收集整理的, 欢迎大家阅读。 篇 1 1-3 月,在局领导的指导和同事们的帮助下, 在自己的努力和实干中,无论是政治思想、业务水平、服 务意识和工作能力都有了进一步的提升和加强。现就本季 度工作总结如下: 一、政治思想方面。始终保持严谨作风,

28、永葆坚定地 政治立场,认真学习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日常生活中多 看、多读、多写、多听、多问、多思、多练,使自己的政 治思想进一步提升和强化。1-3 月,我认真学习了十八大、 全国两会、自治区党委八届四次、自治区两会工作报告和 会议精神,结合自身工作实际和局要求,撰写心得体会 10 篇、读书笔记 15 篇,并以研读、思考等方式,扎实学习领 会中央、自治区、地县和局里等会议和文件精神。 二、业务工作方面。作为公务员管理工作人员,首先 必须热爱本职、安心本职、精通本职,挤时间学习公务 员法及配套法规进行研习、钻研,真正做到了干一行, 爱一行,热一行,精一行;其次通过上网查阅、文件学习、 同事交流沟通、QQ 咨询等方式不断学习和积累了丰富的工 作经验,具备了公务员管理人员的基本业务能力。再次是 通过学习的理论知识加上实践的工作苦干、实干,顺利完 成了 XX 人新录用公务员的初任培训方案,20XX 年度干部考 核汇总和上报,XX 人公务员遴选资格审查、报名、上报工 作,拜城县干部考核暂行办法的二稿和三稿,完成了拜城 县聘用、安置人员管理办法的起草等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相关搜索
资源标签

当前位置:首页 > 研究报告 > 可研报告

本站链接:文库   一言   我酷   合作


客服QQ:2549714901微博号:文库网官方知乎号:文库网

经营许可证编号: 粤ICP备2021046453号世界地图

文库网官网©版权所有2025营业执照举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