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佛山市顺德区促进机器人产业发展实施办法 (公平竞争审查公示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第一条 根据中国制造 2025和广东省智能制造发 展规划(2015-2025 年)(粤府201570 号)等有关 文件精神,为进一步营造我区良好的机器人产业发展环境, 推动顺德企业应用机器人实施智能制造升级,做大做强本 土骨干机器人企业,吸引国内外优秀机器人企业落户顺德, 推动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产业在我区聚集发展,打造顺德新 经济、新动能,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第二条 本办法扶持对象须满足以下条件: (一)在顺德区注册并依法诚信经营的独立法人,注册 地、经营地、纳税地须在顺德区范围内。 (二)机器人相关企业或机
2、器人应用企业。其中,机器 人相关企业是指从事与工业机器人产业相关的企业(机构) ,且其机器人相关业务收入要占到企业上一年度营业收入 的 50%以上。机器人相关企业包括:机器人生产企业、机器 人核心零部件企业、机器人软硬件企业(含智能硬件及无 人机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及配套企业、机器人服 务机构(研发、检测认证、展示推广、咨询、培训、行业 协会等)、机器人产业园区(孵化园区)运营企业等。 2 (三)本办法给予补助的机器人本体必须是六自由度及 以上的工业机器人和经认定的其它高端机器人等。 第三条第三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年初组织专家评审, 择优认定一批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机器人核心零
3、部 件骨干企业、机器人软硬件骨干企业、机器人系统集成骨 干企业和机器人骨干服务机构等。对于经认定的机器人相 关骨干企业给予重点扶持,推动其做大做强。 第四条第四条 设立顺德区机器人产业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 称“专项资金”),专门用于本办法所涉及的各类扶持政 策。专项资金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管理。 通过本办法的引导和推动,争取到 2020 年,顺德 引进全球领先和国内领先的机器人龙头企业各不少于一家, 将顺德打造成具有全球影响力的智能制造产业集聚区,打 造面向国际的、全产业链及完整产业生态的机器人智造基 地,并实现以下具体目标: 顺德机器人及智能制造相关企业超过 100 家,规模以上 企业不
4、少于 50 家,超亿元企业不少于 10 家,超 10 亿元企 业不少于 1 家。创建广东省智能制造创新示范园,新增机 器人及智能制造从业人员不少于 5000 人,引入高端人才不 少于 500 人。 第五条第五条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每年按照区政府重点工作、 上级产业政策和地区发展需要发布年度项目申报通知(指 3 南),并负责相应的项目申报管理工作。支持对象必须为 列入当年申报通知(指南)范围的项目。 佛山中德工业服务区(佛山新城)管委会负责佛山机器 人学院的建设和运营管理,区财政支持的机器人学院建设 运营资金使用按区财政有关管理办法接受绩效考核评价。 第 6 条 建立机器人相关产业重大招商项目评
5、审和决策 机制。对于需要“一事一议”方式引入的机器人重大招商 项目,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委托第三方评审,对拟引进 的重大项目进行初审。顺德区招商引资项目投资决策组作 为重大项目引进的决策机构,对通过初审的拟引进项目进 行决策。 第二章 项目引进和发展扶持 第 7 条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机器人相关上市企业和 经认定为国内外领先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在我区注册成立 或从区外新迁入,在我区设立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总部或 区域总部、生产基地和研发中心等,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 对投资项目进行审核并与投资方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 方的项目建设目标、考核条件及违约责任等,当企业实到 注册资本达到 3000 万元或
6、以上的,除可按相关规定享受顺 德区的招商引资扶持办法外,自其企业营业执照签发之日 起 3 个完整的会计年度内,每年按其当年在顺德实际固定 4 资产投资的 1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1000 万元;每年按其当年研发费用给予 1:1 配套经费补助,每 年每个企业补助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八条第八条 区外有自主知识产权、有核心技术、有市场前 景的机器人相关企业、创新团队以租赁形式进驻我区经认 定的机器人产业园区和孵化器,并在我区登记注册的,按 租赁面积计算,机器设备等固定资产投资强度达 500 元/平 方米,可连续三年申请租金补助,每年补助面积不高于 10000 平方米。第一年给
7、予 100%租金补助;第二年和第三 年分别按租金的 50%给予补助。租金据实核算,核算标准最 高不超过 30 元/平方米月,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 过 200 万元。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或各片区招商机构对符合前述投 资强度条件的项目进行审核并签订投资协议,明确投资方 的项目建设目标、场地面积和补贴时间要求、考核条件及 违约责任等。由各片区招商机构负责签订的投资协议应报 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备案,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将按备案 时间先后顺序给予租金补贴,实行总量控制,每年统一组 织申报。 第九条第九条 新建(迁入)并在我区设有生产和研发基地的 机器人相关企业(不含机器人生产企业),与区经济和科 技促
8、进局签订投资协议或备案,当年机器人相关销售收入 5 不低于 1000 万元,固定资产累计投入不低于 300 万元的, 第一、第二年给予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度销售收入 各 1.25%的补助,第三年给予 0.6%的补助,每年每个企业 最高补助不超过 300 万元。 第三章 市场开拓扶持 第十条第十条 对经认定的顺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每年按 照其销售机器人本体销售收入(含税)的 10%给予补助,每 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当企业年度销售 的机器人少于 500 台(含 500 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 不超过 300 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为 500-1000 台(含 1000 台)时
9、,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600 万元;年度销售机 器人为 1000-2000 台(含 2000 台)时,每个企业最高补助 不超过 1000 万元;年度销售机器人超过 2000 台时,每个 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0 万元。 第十一条第十一条 顺德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使用顺 德机器人生产骨干企业生产的工业机器人整套对外销售的, 给予装备企业及机器人系统集成企业购置该机器人本体 (含税)费用的 10%补助。当企业购置该机器人少于 300 台 (含 300 台)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200 万元; 当企业购置该机器人超过 300 台时,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 助不超过 500 万元
10、。 6 第十二条第十二条 对经认定的顺德机器人核心零部件骨干企业、 机器人系统集成骨干企业、机器人软硬件骨干企业和机器 人骨干服务机构,按企业经核定的机器人相关年度销售收 入年增量的 1.25%给予补助,每年每个企业最高补助不超过 100 万元,每家企业累计最多享受不超过三年的补助。享受 本条款扶持的企业不能重复享受第九条扶持政策。 第十三条第十三条 支持机器人相关企业的研发创新。其研发和 制造的家电、机械装备、电子信息、塑料五金加工、汽配、 家具等行业的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数字化工 厂等,参与共同研发和制造的企业超过 70%为顺德企业,并 经专家评审认定为具有重大技术突破性的机器人
11、应用解决 方案示范项目的,按不超过单个示范项目市场销售价(含 税)的 50%给予研制单位补助,每个项目补助最高不超过 300 万元。 第十四条第十四条 顺德区企业通过设备融资租赁方式购置智能 装备或工业机器人系统实施机器代人的项目,符合顺德 区促进融资租赁业发展扶持暂行办法的,按该办法享受 相应补助。 第四章 人才引进和服务扶持 第十五条第十五条 全面落实区高层次人才引进和服务体系,着 力引进机器人及与机器人相关的智能制造、人工智能和软 7 件企业的研发、经营管理等高层次产业人才。符合我区高 层次人才认定评定标准的,按相关规定享受我区高层次人 才安居、薪酬补贴、入户、子女入学等相关优惠政策。
12、第十六条第十六条 在我区机器人相关产业从事研发、管理、技 术的人员、技师等纳入我区重点产业急需紧缺人才目录, 可根据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确认办法,申请评定为 顺德区高层次产业人才,经评审通过的,按该办法享受相 应的高层次人才待遇。 第十七条第十七条 机器人相关企业领导班子、高管团队成员, 符合顺德区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实施办法的,按该办 法享受相关高层次人才薪酬补贴。 第十八条第十八条 鼓励机器人相关企业自建或与高校、高职院 校建设实训基地。经认定的实训基地,按照实训基地企业 实际设备投入价值的 20%给予补助,每个实训基地最高补助 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五章 佛山机器人学院建设扶持 第十九
13、条第十九条 国内外知名的智能制造、机器人及其配套服 务企业(机构)入驻机器人学院的,允许其不在顺德区内 注册,可以享受本章(第五章)对机器人学院入驻企业 (机构)的相关扶持政策。 第二十条第二十条 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长期展示 8 其产品及服务,积极参加机器人学院的业务推广活动,经 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的,给予入驻机 器人学院企业(机构)场地租金和会员年费第一年 100%补 助,第二、第三年各 50%的补助。 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一条 对在顺德登记注册的企业在机器人学院发 布机器人应用或智能制造项目采购需求,由入驻企业(机 构)承担实施的,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
14、审 认定的,按照项目销售额的 15%给予顺德采购企业补助,每 年每个采购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50 万元。根据本采购 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采用先申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 补助原则。享受本条款扶持的项目不能重复享受本办法第 十一条、第十三条政策条款扶持。 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 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 定,对参加由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组织的培 训,给予每个学员 50%的学费补助,每个学员每年最高补助 不超过 3000 元。根据本培训项目年度资金预算,采用先申 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补助原则。 第二十三条第二十三条 对入驻企业(机构)在机器人学院内展示 的行业技术领先的智
15、能制造示范项目给予建设经费补助。 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定的,按示范项 目实际投资额的 40%给予经费补助,最高补助经费不超过 300 万元。 9 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四条 经机器人学院运营单位推荐及专家评审认 定,对在机器人学院内举办的重要交流推广活动,给予主 办单位举办经费 50%的补助。根据本交流推广项目年度资金 预算,采用先申请先补助、资金用完即止的补助原则。 第二十五条第二十五条 对机器人学院的运营和建设给予财政扶持, 将机器人学院打造成具有国际影响力的智能制造应用推广 的公共服务平台。 第六章 金融服务扶持 第二十六条第二十六条 引导成立总规模 3 亿元的顺德智能制造产
16、业发展基金,重点投向我区机器人及智能制造企业相关项 目,加速顺德企业开展智能制造示范项目、数字化车间和 数字化工厂建设。 第二十七条第二十七条 鼓励机器人相关企业上市,按顺德区促进 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相关扶持办法进行扶持。 第二十八条第二十八条 鼓励顺德区企业并购国内外机器人相关企 业实现快速发展,对并购金额在 3000 万元(含)以上的并 购重组项目,给予并购重组时实际发生的评估、审计、法 律等中介费用的 50%补助,每个企业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 100 万元。 第七章 行业促进扶持 第二十九条第二十九条 支持机器人相关企业以区域集体品牌抱团 10 参加国内外知名的机器人相关展会(如德国汉诺威工
17、业博 览会、上海工业博览会等,具体扶持的展会以区经济和科 技促进局公布为准),给予组织单位、参展单位一定的参 展及组织费用补助。 第三十条第三十条 机器人及智能制造公共服务平台被认定为机 器人骨干服务机构的,每年按其对外开展的与机器人及智 能制造相关的公共服务投入的 50%给予补助,每年每个公共 服务平台最高补助不超过 50 万元。享受本条款扶持的企业 (机构)不能重复享受第十二条扶持政策。 第八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一条 我区机器人相关企业可按规定同时享受本 办法以外的省、市、区招商引资、产业促进、科技扶持和 人才等其他优惠政策。若企业同一事项已享受市和区相关 扶持政策的(含对企业的一事
18、一议扶持政策),本办法不 再重复补助,但若本办法的补助标准高于相关扶持政策的, 按本办法对差额部分给予补助,各类补助合计不超过企业 的项目总投入。 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二条 当企业拟补助金额总数超过当年度专项资 金预算的,各企业实际补助金额按比例折算得出。 第三十三条第三十三条 根据产业发展需要,服务业机器人和特种 机器人的扶持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11 第三十四条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区经济和科技促进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有效期 3 年。 革委及行业主管部门,加强对试点工作的管理,指导 试点单位按照试点工作的有关要求推动服务标准的实施,及时向国家标 准化管理委员
19、会报告试点工作进展情况。 第二十六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应及时总结服务业标准化成功经验,采用多种形式加大服务业标准 化试点成果的宣传,不断增强全社会的服务业标准化意识。 第二十七条 各级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发展和改革委及相关行业主管 部门应对试点合格单位进行跟踪考核,发现不符合标准或发生重大责任 事故的单位,将限期整改或上报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国家标准化管 理委员会可视情节作出书面警告、通报批评或撤销证书的处理。证书 被撤销的,两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试点。 第二十八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应及时总结试点 工作取得的成果,推广标准体系建设及标准实施等
20、方面的经验,并向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提出工作建议和意见。 第二十九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建立专家库。专家一般应具备 大专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从事标准化工作 5 年以上;具有较 扎实的专业知识,具备一定的组织管理和综合评审能力。 第七章 试点的复查 第三十条 复查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统一领导,各省、自治区、 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负责组织实施。 第三十一条 复查对象为已获得“服务标准化(试点)单位”证书且有 效期届满的单位。 第三十二条 复查工作应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坚持科学、公正、 公平、公开的原则,并建立长效机制。 第三十三条 “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有效期届满前 3 个
21、月,试点单位 可向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复查申请,并提 交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见附件 5)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 查申请表(见附件 6)。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自动放弃。 第三十四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会同有关部门对 本区域内提交申请的试点单位进行复查,并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 1 个 月内组织专家完成复查工作。 第三十五条 复查期间如申请单位发生重大质量事故或标准化体系运 行出现重大问题,则停止复查工作;如申请单位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发 现,则停止复查工作并通报批评。 第三十六条 参与复查工作的有关人员如有违规行为,将取消其参与复 查工作资格,并通报相关单位
22、。 第三十七条 复查工作在进行时按照以下步骤进行: (一)成立复查专家组。复查专家组应由标准化、相关专业领域的技术 专家以及管理人员组成。专家组成员人数一般为 23 名,在申请单位复 查时间一般为 12 天。 (二)复查申请材料评价。专家组对申请单位复查申请材料依据相关标 准和文件进行评价。 (三)现场复查。申请材料符合要求的,专家组对申请单位进行现场复查。 主要包括对标准体系文件的审查及现场抽查两个方面内容。专家组对 申请单位建立标准体系的适宜性、有效性及标准化工作情况予以审查。 可采取查阅相关文件、记录、向相关人员提问等方式进行。对不合格 项及有关问题做好现场记录,填写评分表。 (四)形成
23、复查结论。专家组根据现场审核结果,集体讨论后,提出结论 意见,并就有关问题与被复查单位沟通。 第三十八条 复查工作完成后,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应将列入国家试点的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自检报告、服务标准 化单位复查申请表和服务标准化单位复查报告(见附件 7)上报国 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备案。 第三十九条 经复查合格的试点单位,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换发 “服务标准化单位”证书 金融产业发展具有全局性、长远性的 资金需要和年度性、临时性的项目资金需求,经市政府批准 后,由财政部门给予资金支持。 十六、申请享受优惠政策的金融企业及其高级管理人员, 应以企业为单位统一申报,由金融街商会和 C
24、BD 金融商会 免费受理,经市金融工作部门认定资格后由有关部门审核办 理。 十七、本实施细则具体实施工作中的问题由北京市发展 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会 同有关部门负责协调解决,重大问题上报市政府批准后实施。 凳凳 推动中国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主体 (政府、企业和社区)进 行有关投资障碍的磋商; 促进有关中国跨国公司投资影响的沟通以创造双赢格局。 活动活动 年度中国海外投资高峰会议(在中国和主要投资国举行); 建立中国跨国公司与利益相关主体沟通的经常性渠道; 在主要投资国进行实地研究并及时报告; 针对中国海外投资对全球或区域资本流动、技术发展、社会和 谐以及环境影响的专
25、题报告。 21 中国企业国际化中心的组织基础中国企业国际化中心的组织基础 中国政府相关职能部门; 中国跨国公司; 国际顶尖的金融机构与专业服务机构; 国际组织(国际金融公司、联合国贸发会议、欧佩克 外商投资咨询服务机构、多边投资担保机构); 著名大学的商学院、法学院与公共管理学院; 主要投资国的投资促进机构; 非政府组织; 主要媒体。 22 总结总结 中国企业海外直接投资正在迅速发展,但是面临一系 列外部与内部挑战; 为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并增强自身的竞争力,中国的 政府与企业需要建立有效的合作平台,以利用全球的 资源推动高效的跨国投资与经营; 中企国际化中心试图打破不同学科与职业间的隔阂, 以便更深入全面地理解中国企业所面临的复杂问题并 进而探索富有创造性的解决方案。 23 谢谢! yong.zhangchina-going-global.org 852-9157-948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