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真实情况;可能发生急性职业 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或者放射工作场所不符合本规定 第十七条规定;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 害的设备或者材料;将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转移给没有职 业病防护条件的单位和个人,或者没有职业病防护条件的单 位和个人接受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擅自拆除、停止使用 职业病防护设备或者应急救援设施;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 的劳动者、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未成年工或者孕期、哺乳 - 9 - 期女职工从事接触产生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或者禁忌作业;违 章指挥和强令劳动者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的处 罚 35、用人单位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的 规定,已经对劳动者生命健
2、康造成严重损害的处罚 36、向用人单位提供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或者 材料,未按照规定提供中文说明书或者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 警示说明的处罚 37、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 罚 38、未将安全培训工作纳入本单位工作计划并保证安 全培训工作所需资金;从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期间未支付工 资并承担安全培训费用的处罚 39、煤矿、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金属冶 炼等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管理人员未按照规定 经考核合格;未按照规定对从业人员、被派遣劳动者、实习 学生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或者未如实告知其有关安全 生产事项;未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特种作业 人员未
3、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人 员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处罚 40、生产经营单位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论证和安全预 评价以及未进行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 - 10 - 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1、没有安全设施设计或者安全设施设计未按照规定 报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施工单位 未按照批准的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投入生产或者使用前,安 全设施未经验收合格的处罚 42、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重大变更, 生产经营单位未报原批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开工建设的处 罚 43、没有安全设施设计;安全设施设计未组织审查,形 成书面审查报告,并报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施工单 位未按照安全设施设计施工;未组织安全设施竣工验收,形 成书面报告,并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的处罚 44、承担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的机构弄虚作假、出具虚假 报告,尚未构成犯罪的处罚 45、未建立或者落实职业健康监护制度;未按照规定制 定职业健康监护计划和落实专项经费;弄虚作假,指使他人 冒名顶替参加职业健康检查;未如实提供职业健康检查所需 要的文件、资料;未根据职业健康检查情况采取相应措施; 不承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的处罚 46、未按照规定组织职业健康检查、建立职业健康监护 档案或者未将检查结果如实告知劳动者;未按照规定在劳动 者离开用人单位时提供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5、复印件的处罚 - 11 - 47、未按照规定安排职业病病人、疑似职业病病人进行 诊治;隐瞒、伪造、篡改、损毁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等相关资 料,或者拒不提供职业病诊断、鉴定所需资料的处罚 48、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从事接触职业病 危害的作业;安排未成年工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 安排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从事对本人和胎儿、婴儿有危害的 作业的;安排有职业禁忌的劳动者从事所禁忌的作业的处罚 49、未报告职业病、疑似职业病的处罚 50、未按照本规定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 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未持证上岗作业;从事 坑探工程作业的人员未按照规定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 的处罚 51
6、、未按照本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生产制度和规程;未按 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坑探工程安全专篇未经安 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擅自施工的处罚 52、地质勘探单位未按照规定向工作区域所在地县级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的处罚 53、地质勘探单位将其承担的地质勘探工程项目转包 给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或者相应资质的地质勘探单位的处 罚 54、未在有限空间作业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 未按照本规定为作业人员提供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 - 12 - 的劳动防护用品的处罚 55、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的现场负责人、监护人 员、作业人员和应急救援人员进行安全培训;未按照本规定 对有限空间作业制定应
7、急预案,或者定期进行演练的处罚 56、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业进行辨识、提出防范 措施、建立有限空间管理台账;未按照本规定对有限空间作 业制定作业方案或者方案未经审批擅自作业;有限空间作业 未按照本规定进行危险有害因素检测或者监测,并实行专人 监护作业的处罚 57、生产经营单位使用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的特种 作业人员上岗作业的处罚 58、生产经营单位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特种作业操作 证,或者使用非法印制、伪造、倒卖的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 罚 59、特种作业人员伪造、涂改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使用 伪造的;特种作业操作证或者特种作业人员转借、转让、冒 用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0、未按照资质许可的范
8、围开展培训;未按照统一的培 训大纲组织教学培训;专职教师未经考核,或者考核不合格 而从事安全培训工作;未建立培训档案或者培训档案管理不 规范;将安全培训资质证书出借、出租给其他机构或者个人 的处罚 - 13 - 61、安全培训机构评估检查不合格继续从事安全培训 活动;安全培训机构未按照有关规定进行安全培训以及生产 经营单位和参加安全培训的人员对其培训质量意见较大的 处罚 62、安全培训机构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 培训机构资质证书的处罚 63、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 种作业人员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安全资格证或者 特种作业操作证的处罚 64、相关人员未按照本
9、办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由 相应资质安全培训机构培训;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时间少于 生产经营单位安全培训规定或者有关标准规定;矿山新 招的井下作业人员和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单位新招的危险工 艺操作岗位人员,未经实习期满独立上岗作业;相关人员未 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二条规定重新参加安全培训的处罚 65、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或者安全条件审查未通过,新 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66、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未经审查或者审查未通过, 擅自建设;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发生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 定的情形之一,未经变更设计审查或者变更设计审查未通 过,擅自建设;建设项目的施工单位未根据批准的安全设施
10、设计施工;建设项目安全设施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 - 14 - 格,擅自投入生产(使用)的处罚 67、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竣工后未进行检验、检测;在申 请建设项目安全审查时提供虚假文件、资料;未组织有关单 位和专家研究提出试生产(使用)可能出现的安全问题及对 策, 或者未制定周密的试生产 (使用) 方案, 进行试生产 (使 用) ;未组织有关专家对试生产(使用)方案进行审查、对 试生产(使用)条件进行检查确认的处罚 68、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评估或 者安全评价;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登记建 档;未按照本规定及相关标准要求对重大危险源进行安全监 测监控;未制定重大危险源事
11、故应急预案的处罚 69、未在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场所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 标志;未对重大危险源中的设备、设施等进行定期检测、检 验的处罚 70、未按照标准对重大危险源进行辨识;未按照本规定 明确重大危险源中关键装置、重点部位的责任人或者责任机 构;未按照本规定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 员,以及配备必要的防护装备及器材、设备、物资,并保障 其完好;未按照本规定进行重大危险源备案或者核销;未将 重大危险源可能引发的事故后果、应急措施等信息告知可能 受影响的单位、区域及人员;未按照本规定要求开展重大危 险源事故应急预案演练的处罚 - 15 - 71、危险化学品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重大危险源的安 全
12、生产状况进行定期检查,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处罚 72、承担检测、检验、安全评价工作的机构,出具虚假 证明的处罚 73、新建、改建、扩建危险化学品管道建设项目未经安 全条件审查的处罚 74、管道单位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安全警 示标志的处罚 75、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对管道进行检测、维护;进 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施工单位未按 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单位,或者未与管道单位共同制定应急 预案并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或者管道单位未指派专人到现 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指导的处罚 76、对转产、停产、停止使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 单位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对转产、停产、停止 使
13、用的危险化学品管道,管道单位未按照本规定将处置方案 报县级以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处罚 77、建设项目周边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变更建设地址; 主要技术、工艺路线、产品方案或者装置规模发生重大变化 的;建设项目在安全条件审查意见书有效期内未开工建设, 期限届满后需要开工建设的变化后,未重新申请安全条件审 查,以及审查未通过擅自建设的处罚 - 16 - 78、化学品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对化学品进行物理危险 性鉴定或者分类;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建立化学品物理危险性 鉴定与分类管理档案;在办理化学品物理危险性的鉴定过程 中,隐瞒化学品的危险性成分、含量等相关信息或者提供虚 假材料的处罚 79、鉴定机构伪造、篡
14、改数据或者有其他弄虚作假行 为;未通过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仍从事鉴定 工作;泄露化学品单位商业秘密的处罚 80、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 险化学品的处罚 81、未经安全条件审查,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 危险化学品的建设项目的处罚 82、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 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以及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 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83、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对其铺设的危险化 学品管道设置明显的标志,或者未对危险化学品管道定期检 查、检测;进行可能危及危险化学品管道安全的施工作业, 施工单位未按照规定书面通知管道所属单位,或者未
15、与管道 所属单位共同制定应急预案、采取相应的安全防护措施,或 者管道所属单位未指派专门人员到现场进行管道安全保护 指导;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未提供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 - 17 - 或者未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上粘贴、拴挂化学品安全标 签;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提供的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与其 生产的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者在包装(包括外包装件)粘 贴、拴挂的化学品安全标签与包装内危险化学品不相符,或 者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化学品安全标签所载明的内容不 符合国家标准要求;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发现其生产的危险 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立即公告,或者不及时修订其化学 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危险化
16、学品经营企业 经营没有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化学品安全标签的危险 化学品;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的材质以及包装的型式、 规格、方法和单件质量(重量)与所包装的危险化学品的性 质和用途不相适应;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在作业 场所和安全设施、设备上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或者未 在作业场所设置通信、报警装置;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 专人负责管理,或者对储存的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 重大危险源的其他危险化学品未实行双人收发、双人保管制 度;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单位未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 登记制度;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未设置明显标志;危险化学 品生产企业、进口企业不办理危险化学品登记,或者发
17、现其 生产、进口的危险化学品有新的危险特性不办理危险化学品 登记内容变更手续的处罚 84、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 - 18 - 用前不进行检查;未根据其生产、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 和危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 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 备进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对其安全生产 条件定期进行安全评价;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 内,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 他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 式、方法或者储存数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 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不
18、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 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 验的处罚 85、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产、 停业或者解散,未采取有效措施及时、妥善处置其危险化学 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的危险化学品,或者丢弃危 险化学品以及生产、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单位转产、停 产、停业或者解散,未依照本条例规定将其危险化学品生产 装置、储存设施以及库存危险化学品的处置方案报有关部门 备案的处罚 86、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经营企业向不具有本条例第 三十八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的相关许可证件或者证明文件 的单位销售剧毒化学品、易制爆危险化学品;不按照剧毒化 学品购买
19、许可证载明的品种、数量销售剧毒化学品;向个人 - 19 - 销售剧毒化学品(属于剧毒化学品的农药除外) 、易制爆危 险化学品的处罚 87、对重复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包装物、容器,在重复使 用前不进行检查的;为根据其储存的危险化学品的种类和危 险特性,在作业场所设置相关安全设施、设备,或者未按照 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对安全设施、设备进 行经常性维护、保养;未将危险化学品储存在专用仓库内, 或者未将剧毒化学品以及储存数量构成重大危险源的其他 危险化学品在专用仓库内单独存放;未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定 期进行安全评价;危险化学品的储存方式、方法或者储存数 量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国家有关规定;危险化
20、学品专用仓库 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要求;未对危险化学品专用仓 库的安全设施、设备定期进行检测、检验的处罚 88、伪造、变造或者出租、出借、转让经营许可证,或 者使用伪造、变造的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89、已经取得经营许可证的企业出现危险化学品经营 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十六条规定的情形之一,未 依照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申请变更的 处罚 90、对未许可经营、超许可范围经营、许可证过期继续 经营烟花爆竹的处罚 91、批发企业向未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单 - 20 - 位或者个人销售烟火药、黑火药、引火线;向零售经营者供 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向零售经营者供应礼花弹等
21、 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染坊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92、零售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销售 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染坊的烟花爆 竹的处罚 93、零售经营者变更零售点名称、主要负责人或者经营 场所,为重新办理零售许可证;存放的烟花爆竹数量超过零 售许可证载明范围的处罚 94、烟花爆竹经营单位出租、出借、转让、买卖烟花爆 竹经营许可证的处罚 95、生产经营单位应急预案未按照生产安全事故应急 预案管理办法规定备案的处罚 96、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 出口单位未按规定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将许可证或者备案证 明转借他人使用;超出许可的品种、数量生产、经营
22、、购买 易制毒化学品;生产、经营、购买单位不记录或者不如实记 录交易情况、不按规定保存交易记录或者不如实、不及时向 公安机关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销售情况;易制毒化学品 丢失、被盗、被抢后未及时报告,造成严重后果;除个人合 法购买第一类中的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药品制剂以及第三 类易制毒化学品外,使用现金或者实物进行易制毒化学品交 - 21 - 易;易制毒化学品的产品包装和使用说明书不符合本条例规 定要求;生产、经营易制毒化学品的单位不如实或者不按时 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报告年度生产、经销和库存 等情况的处罚 97、生产、经营、购买、运输或者进口、出口易制毒化 学品的单位或者个人拒不接受有
23、关行政主管部门监督检查 的处罚 98、发包单位违章指挥或者强令承包单位及其从业人 员冒险作业的 99、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十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未 对承包单位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或者考核;违反本办法第 十一条的规定,未将承包单位及其项目部纳入本单位的安全 管理体系,实行统一管理;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规定,未 向承包单位进行外包工程技术交底,或者未按照合同约定向 承包单位提供有关资料的处罚 100、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总承包单位与分项承包单 位未依照非煤矿山外包工程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第八条规 定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的处罚 101、对地下矿山实行分项发包的发包单位违反本办法 第十二条的规定,在地下矿
24、山正常生产期间,将主通风、主 提升、供排水、供配电、主供风系统及其设备设施的运行管 理进行分项发包的处罚 - 22 - 102、承包地下矿山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违反本办法第 二十一条的规定,同时兼任其他工程的项目部负责人的处罚 103、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将发包 单位投入的安全资金挪作他用;承包单位未按照本办法第二 十三条的规定排查治理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 消除;承包单位拒不执行的处罚 104、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对项目部疏于 管理,未定期对项目部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与考核或 者未对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检查的处罚 105、承包单位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
25、,在登记 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外从事施工作业,未向作业所 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书面报告本单位 取得有关许可和施工资质,以及所承包工程情况的处罚 106、对未经许可生产、经营烟花爆竹制品,或者向未 取得烟花爆竹安全生产许可的单位或者个人销售黑火药、烟 火药、引火线以及对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处罚 107、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向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 经营者供应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或者供应按照国家 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108、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的经营者销售非法生产、经营 的烟花爆竹,或者销售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由专业燃放人员 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26、处罚 - 23 - 109、用人单位未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如实地申报职 业病危害项目的处罚 110、用人单位有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未按照本办法 的规定申报变更职业病危害项目内容的处罚 111、建设单位未按照规定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或者 未提交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或者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核同意,开工建设;建设项目 的职业病防护设施未按照规定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生产和 使用;职业病危害严重的建设项目,其职业病防护设施设计 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查,或者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 标准和卫生要求施工;未按照规定对职业病防护设施进行职 业病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未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验收或 者验收不合格,擅自投入使用的处罚 112、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评价结果没有存 档、上报、公布;未采取本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的职业病防治 管理措施;未按照规定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 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未按照规定组织劳 动者进行职业卫生培训,或者未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病防护采 取指导、督促措施;国内首次使用或者首次进口与职业病危 害有关的化学材料,未按照规定报送毒性鉴定资料以及经有 关部门登记注册或者批准进口的文件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