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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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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ZJCC01 2018 0017 温政办2018121 号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温州市 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 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同 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 11月 17日 (此件公开发布) 2 温州市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加快推进建筑市场诚信体系建设, 规范建筑市 场秩序,营造公平竞争、诚信守法的市场环境,根据中华人民 共和国建筑法 浙江省公共信用信息管理条例 国务院办公厅 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 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

2、行 办法 浙江省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公共信用信息 的认定、采集、公开、评价、使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筑市场各方主体, 包括建设项目从事 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 价咨询、 质量检测、 工程总承包、 全过程工程咨询等活动的单位。 第四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监督本行业建筑 市场诚信体系建设和管理工作,建立诚信平台,统一发布本市建 筑市场各方主体的公共信用信息,对建筑市场公共信用信息认 定、采集、公开、评价和使用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公共信用信息

3、由基础信息、良好信息、不良信息构 成。 各方主体基础信息包括登记注册信息、资质信息、安全生产 许可证信息、注册执业人员和技术经济管理人员信息、工程业绩 3 信息等。 良好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获得的与工程建设活动相 关的表彰、奖项等信息。 不良信息是指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在工程建设活动中违反有 关法律、法规、规章或强制性标准等,受到县级以上建设主管部 门行政处罚或行政处理的信息, 以及其他部门认定的与工程建设 活动有关的、对其信用状况构成负面影响的信息。 第六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通过诚信平台依法公开本部 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产生和各县区行业行政主管部门报送的公 共信用信息。 第七条各方主体有以下不

4、良信息之一的, 应当列入严重失 信名单,并依法限制其在一定期限内参加国有投资项目的投标: (一)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资质、资格许可或者 安全生产许可证而被撤销相应行政许可的; (二)发生出借资质、串通投标、转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三)被责令停业整顿三个月及以上的; (四)被降低资质等级或被吊销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的; (五) 被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项目的投标 资格的; (六) 发生工程质量安全重大及以上事故或一年内发生两起 4 及以上较大事故,或发生性质恶劣、危害性严重、社会影响大的 较大工程质量安全事故,受到行政处罚的; (七)以暴力、威胁等方式拒绝、阻挠建设主

5、管部门执法人 员依法实施现场监督检查,或者拒不配合违法行为查处的; (八) 因拖欠农民工工资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列入严重 失信名单的; (九)经法院判决或仲裁机构裁决,被认定为拖欠工程款且 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 (十) 经司法生效判决认定在工程建设活动中存在犯罪行为 的; (十一)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应当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相 关信息。 第八条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公布不良信息, 内容应包 括被认定不良信息的违法违规具体事实、认定依据、公布期限及 起止日期等。 第九条对拟将其列入严重失信名单的各方主体, 认定部门 应当事先书面告知其理由、依据和期限以及采取的惩戒措施,并 告知其具

6、有陈述申辩的权利。各方主体陈述申辩时提出的事实、 理由和证据成立的,认定部门应予采纳。 第十条行政处罚和行政处理经行政复议、 行政诉讼以及行 政执法监督被变更或被撤销, 认定部门应及时变更或删除不良信 5 息和严重失信名单,并及时予以公布。 第十一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标准由各行业行 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精神及本市实际另行制定。 第十二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的信用评价主要包括以下内 容: (一)综合能力,包括资信能力、技术力量、工程业绩、科 技创新等; (二)合同履约情况,包括工程款支付情况、工程变更和现 场签证情况、竣工结算办理情况、工程建设领域保证金制度执行 情况等; (三)现

7、场管理能力,包括人员到岗履职情况、内部管理制 度执行情况、质量安全控制情况、文明施工情况等; (四)各方主体良好信息; (五)各方主体不良信息。 第十三条开展建筑市场信用评价的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 应当将制定的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标准和结果在本部门政务网站 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四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投标活动 中的使用: (一)信用评价结果采取动态管理,招投标过程中应以投标 截止日或资格预审评审会议当日公布的结果为准; 6 (二)国有投资项目在招投标活动中应使用信用评价结果, 具体应用办法由招标人在招标文件 (资格预审文件) 中予以明确, 原则上资格预审文件中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总

8、分值的 10%, 不高 于 20%;招标文件中信用评价分值不低于总分值的 5%,不高于 10%。 第十五条建筑市场各方主体应当对提交的公共信用信息 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负责,并接受有关部门的调查核实。存在 弄虚作假等违法行为的, 各行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依法给予行政 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信息予以公布并计入信用档案。建筑市场 各方主体对其评价情况有异议的,可向评价单位反映,情况属实 的,应当及时予以修正。参与评价的企业认为其他企业在评价过 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有权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实名举报。 第十六条本办法在使用期内制定依据(法律法规)发生变 化的,将根据变化内容及时进行修订。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各级行政主 管部门原有制定的信用评价办法与本办法不符的自本办法实施 之日起作废。 抄送:市委各部门,市人大常委会、市政协办公室,温州军分区, 市法院,市检察院。 温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8年11月1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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