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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操作规范.doc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237669 上传时间:2019-12-12 格式:DOC 页数:5 大小:34.43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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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审定操作规范一、行政审批项目名称、性质(一)名称: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审定(二)性质:行政许可二、设定依据【法律】2015年4月24日起修改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主席令第74号)第四十条第二款: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应当提交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等材料。需要建设单位编制修建性详细规划的建设项目,还应当提交修建性详细规划。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和规划条件的,由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地方性法规】2010年6月1日起施行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办法(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

2、员会第十四次会议)第三十六条: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按照以下规定进行编制和审定: (一)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提交书面申请、建设项目批复文件、使用土地的有关证明文件、地形图、经审定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或者建设工程设计方案的总平面图等材料。 (二)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根据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等,向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出具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依据法律、法规、规章、建设用地或者建设工程规划条件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方案。(三)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自治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审核建设工程设计方案报审成

3、果及文件图纸后,对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建设工程规划条件和国家有关规范、标准要求的,予以审定;对不符合要求的,不予审定,并书面说明理由。三、实施权限和实施主体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由市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审批。四、行政审批条件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符合控制性详细规划、规划条件和国家、自治区有关规范、标准要求。五、实施对象和范围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进行建设的建设单位或个人。六、申请材料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办法,申请材料为:(一)书面申请(写明项目建设地点、性质、主要建设内容等情况,单位盖公章); (二)法人授权委托

4、书(原件,一式一份,A4幅面)及委托人、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一式一份,A4幅面); (三)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附件的复印件及规划设计条件设计要点;(四)土地使用权证或批准书及附件(复印件,一式一份,按原件图纸大小复印);(五)发改委立项批文或备案证(非房地产项目),(复印件,一式一份,按原件大小复印),需持原件核对;(六)市政工程设计方案文本(原件,一式两份),原件要求详见市政工程设计方案图纸、文本要求,需加盖设计单位图章;(七)方案初审意见书;(八)电子文件一份,格式要求详见方案、施工图审批电子光盘的格式标准。七、办结时限(一)法定办结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

5、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二)承诺办结时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八、行政审批数量无数量限制九、收费项目、标准及其依据不收费 十、受理时间夏季:上午8:00-12:00,下午3:00-6:00冬季:上午8:00-12:00,下午2:30-5:30十一、受理地点北海市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北海市海城区北海大道177)十二、咨询、投诉电话咨询电话:07793207300;投诉电话:07793207317。 申请人1-3(3)、建设项目(市政公用工程)设计方案审定到市政务服务中心规划局窗口申请受理在1个工作日内受理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

6、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不属于许可范畴或不属于本机关职权范围的,不予受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行政机关的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予以受理。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会同相关科室依法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7个工作日)决定局领导依法作出决定(2个工作日) 送 达 通知申请人依法公开承办机构:行政审批办公室、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服务电话:3211037(政务服务中心市规划局窗口)3207300(市政工程规划管理科) 监督电话:3207317(监察室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不含评审、北海市城市规划委员会审议、听证和公示等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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