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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1702 上传时间:2019-12-13 格式:DOC 页数:4 大小:29.62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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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一、行政一、行政审审批批项项目名称、性目名称、性质质 (一)名称:母婴保健技术机构执业许可 (二)性质:行政许可 二、二、审审批依据批依据 (一)年月日主席令第 33 号公布,自年 月日起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 定:医疗保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 产前诊断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 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 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许可。计划生育技术服务管理条例(2001 年 6 月 13 日国务院令第 309 号,2004 年 12 月 10 日予以修改)、 国务院关于第六批

2、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国发 201252 号)”; (二)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 (国发201252 号)。 三、三、实实施施权权限和限和实实施主体施主体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母婴保健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医疗保 健机构依照本法规定开展婚前医学检查、遗传病检查、产前诊断 以及施行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的,必须符合国务院卫生行 政部门规定的条件和技术标准,并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 生行政部门许可。 (二)(二)县级卫县级卫生健康行政部生健康行政部门负责许门负责许可:可: 1.县(市)级医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孕产期保 健助产技术机构资格; 2.县(市)级医

3、疗保健机构、乡(镇)级医疗机构开展结扎手术、 终止妊娠手术机构资格单位。 2 四、四、审审批条件批条件 (一)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医疗、保健机构; (二)开设有妇产科、儿科等科室; (三)符合原卫生部母婴保健专项技术服务基本标准。 五、五、审审批批对对象和范象和范围围 荔浦市辖区内开展助产技术服务、结扎手术和终止妊娠手术 的医疗、保健机构。 六、需提交的材料:六、需提交的材料: (一)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申请登记表; (二)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业务用房平面布局图; (四)规章制度和技术操作规程(现场查验); (五)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六)有关执业人员名单及

4、相应类别的母婴保健技术考核合格 证书复印件。 七、注意事七、注意事项项 (一)申请人应对其提交证件及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和合法 性承担责任; (二)申报材料必须打印或用钢笔书写,内容应完整、准确,字 应工整,字迹清楚,不得涂改,保持整洁; (三)复印件必须注明与原件相同和签名,所提交的材料必须 采用 A4 纸张; (四)如委托办理,须提供委托书和委托人、被委托人有效合法 的身份证明。 八、八、审审批数量批数量 3 无数量限制。 九、九、审审批批费费用用 不收费。 十、十、审审批批时时限限 (一)法定时限为 20 个工作日,实施依据为行政许可法。 (二)承诺时限为 10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

5、决定。 十一、十一、审审批机关信息批机关信息 审批机关:荔浦市卫生健康局 地 址:荔浦市荔城镇中园路滨江南岸 2-2 号 服务窗口:荔浦市政务服务中心卫健局窗口 地 址:荔浦市荔城镇桂平路 72 号 电 话:0773-7213612 十二、十二、审审批流程批流程图图(附后)(附后) 4 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机构执业许可(新办及延续)审批流程图 (法定办结时限:20 个工作日;承诺办结时限:10 个工作日) 申请人提出申请 服务窗口对申请当场审查作出处理 作出不予受理决定,并 告知向有关单位申请 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 全部内容 不属于本局 职权范围的 申请材料不齐全、 不符合法定 形式 申请材料齐全

6、,符合法定形式 岗位负责人:朱心隆 联系电话:07737225807 卫健局行政审批办公室审查 (限 7 个工作日) 承办人现场审查,提出审查意见(限5个工作日。 评审需要15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 内) 行政审批办公室主任审核,并签署 审核意见(限 2 个工作日) 工作日) (限 3 个工作日) 卫健局行政审批服务窗口制作决定文件 (限 2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服务窗口通知申请人领取决定文件 (限 1 个工作日,不计算在承诺办结时限内) 新办许可卫健局分管妇幼、行政审批的领导审批、延续许可由行政审 批办公室主任审批,作出予以同意或不予同意决定。 (限 3 个工作日) 岗位负责人:分管副局长 联系电话:077372287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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