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 关于调整市区基本医疗保险 异地就医相关政策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做好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工作,提升基本医疗 保险管理服务水平,体现公平、提高效率,根据人社部、财政部、 国家卫计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 算工作的指导意见(人社部发201493 号)、人社部办公厅关于 切实做好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备案管理等有关工作的通知 (人社厅发2017108 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调整市区基 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相关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职工医保居外人员政策待遇 (一)调整居外人员门诊统筹待遇 办理长期居外手续的人员在本人选定的异地医保定点医疗 机构发生的符合门
2、诊统筹规定的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年度内 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费 用,实行以下报销比例:在职、退休(职)人员在一级及以下、二级、 三级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60%、50%和 40%;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在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 门诊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70%、 60%和 50%。 2 (二)提高居外人员门诊慢性病待遇 办理长期居外手续的符合慢性病待遇患者,在本人选定的异 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对应范围内医疗费用,在一个自然 年度内累计超过规定起付标准以上、统筹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 下的费用,实行以下报销比例:在职职工在选择
3、的一级及以下、 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对应范围内医药费用,统 筹基金分别支付 80%、70%和 60%;退休人员在选择的一级及以 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慢性病对应范围内医药费用, 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85%、75%和 65%;建国前老工人、70 岁以上 退休职工在选择的一级及以下、二级、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 慢性病对应范围内医药费用,统筹基金分别支付 90%、80%和 70%。 (三)提高居外人员住院待遇 办理过长期居外手续的人员发生的符合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支付范围的住院费用,统筹基金按照市区职工医保住院待遇的 起付标准和支付比例予以支付。 二、调整职工医保转外就医人员政策待遇 办理过转外就医手续的人员,同一年度内再次及多次在异地 医院住院的,转外起付标准依次降低 100 元,最低不低于 500 元。 三、拓宽居外人员跨省异地就医联网住院定点 办理长期居外手续的人员,可根据病情、居住地、交通等情 3 况,自主选择就医地开通的跨省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就医;在就医 地门诊就医和非跨省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仍执行原定点备案 规定。 本通知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执行,以往政策与本通知不一 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各县(赣榆区)根据当地实际参照执行。 连云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8 年 5 月 31 日 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