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XB 中中 华华 人人 民民 共共 和和 国国 稀稀 土土 行行 业业 标标 准准 XB/T 104104201X 代替 XB/T 1042010 独居石精矿独居石精矿 Monazite concentrate (送审稿) 发布 实施 ICSICS 分类号分类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和信息化部 发发布布 前 言 本标准代替XB/T 1042010。 本标准与原标准相比有如下改变: 增加了引用标准; 增加了产品的字符牌号; 增加了产品U3O8含量范围; 增加了产品P2O5含量范围; 增加了产品总放射性活度指标的控制范围; 增加了产品中氧化磷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8114.9进行。 增加了产品总放
2、射性活度的检测方法参照GB/T5750.13-2006进行; 增加了原料溯源性标识(需注明具体的生产矿山名称)。 增加了运输、贮存中规定产品运输需符合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贮存库房 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屏蔽防护。 本标准由全国稀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起草单位:湖南稀土金属材料研究院。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益阳鸿源稀土有限责任公司、赣州虔东稀土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刘荣丽、王志坚、刘宇晖、易师 、邹龙 、陈月华、姚南红、 、 、 。 本标准所代替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 XB/T104-1995、XB/T104-2000
3、、XB/T104-2010。 独居石精矿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独居石精矿的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本标准适用于砂矿经选矿富集获得的干品独居石精矿,供提取稀土金属及其化合物和 提取钍等用。 2 引用标准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于本标准,然而,鼓励根据 本标准达成协议的各方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 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标准。 GB/T8170 数值修约规则与极限数值的表示与判定 GB/T18114 稀土精矿化学分析方法 GB 20
4、664 有色金属矿产品的天然放射性限 GB 4792 放射卫生防护基本标准 GBZ139 稀土生产场所中放射卫生防护标准 GB18871 电离辐射防护与辐射源安全基本标准 GB11806 放射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 3要求 3.1化学成分 3.1.1产品的化学成分应符合表1的规定。需方如有特殊要求,供需双方可另行协商。 表1 3.1.2 产品中不得混入磷钇矿(Y2O3/ REO5%)。 3.1.3 每批产品中应提供氧化钍、氧化铀的含量及总放射性活度。 3.2外观 化学成分(质量分数)/% 杂质含量,不大于 总放射性活 度(Bq/Kg), 不大于 字符 牌号 数字 牌号 REO 不小于 ThO2 不
5、小于 P2O5 不小于 U3O8CaOTiO2ZrO2SiO2Fe2O3 水分 含量 A REO-0260000260605240.71.01.51.52.51.50.54106 REO-025500025555 5 23 0.5 2.52.02.03.02.50.5 3106 REO-025000025050 4 21 0.3 3.03.03.04.03.00.5 2106 3.2.1产品为土黄色细沙状。 3.2.2产品必须洁净,不得混入外来夹杂物。 4试验方法 4.1 产品化学成分分析方法按GB/T 18114的规定进行。 4.2 产品中氧化磷的分析方法参照GB/T18114.9进行。 4
6、.3 产品总放射性活度的检测方法参照GB/T5750.13进行。 4.4 产品外观质量用目视检查。 4.5 数值修约按GB/T 8170的规定进行。 5 检验规则 5.1 检查与验收 5.1.1 产品由供方质量检验部门进行检验,保证产品质量符合本标准规定,并填写产品质 量证明书。 5.1.2 需方应对收到的产品进行检验,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应在收到产品之日 起2个月内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如需仲裁,可委托双方认可的单位进行,并 在需方共同取样。 5.2 组批 产品以同一牌号为一批,应成批提交检验。 5.3 检验项目 每批产品应进行化学成分和外观质量检验。 5.4 取样与制样
7、仲裁取样数量按表2规定进行。每批产品采取插管法(内径10mm,1/3开槽管)取样,每 袋取样量不少于100g,将试样充分混匀后,以四分法迅速缩分至试样所需量,装入试样袋 密封。 表2 件(袋)数1564950100100 取样件(袋)数件(袋)数的100% 5 件(袋)数的10% 取整数 件(袋)数的平方根 取整数 5.5 检验结果判定 5.5.1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合时,则从该批产品中取双倍试样对不合 格项目进行重复检验,如仍不合格项,则判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5.5.2 外观检验结果与本标准规定不符时,则直接判定该批产品为不合格。 6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及质量证明书 6
8、.1 标志、包装 6.1.1 包装桶(箱)外应有不褪色明显标志,注明: a) 供方名称; b) 原料溯源性标识(需注明具体的生产矿山名称) ; c) 产品名称; d) 牌号、批号、净重、毛重; e) 出厂日期; f) “防潮”标志或字样; g) 放射性的三叶形的图示。 6.1.2 产品内包装采用塑料袋,经热压或绳扎封口,每件净重 50kg;外包装为铁制罐。 6.2 运输、贮存 产品运输时严防淋雨,须存放干燥处,不得露天放置;产品运输需符合GB11806 放射 性物质安全运输规程,贮存库房应干燥、通风、平坦,要划出警戒线,并采取一定屏蔽防 护。 6.3 质量证明书 每批产品应附有质量证明书,注明: a) 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牌号、批号、净重、毛重、件数; d) 各项分析检验结果和供方质量检验部门印记; e) 标准编号; f) 检验日期; g) 出厂日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