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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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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诉讼文书送达地址确认书 案号案由 告 知 事 项 1、为方便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及时接收人民法院诉讼文书,保障诉讼程序顺利进行, 当事人或者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应当如实填写本确认书的有关事项;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填写的事项如有变更,应当 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及时告知人民法院;不及时告知变更事项或者填写的内容不准确,导致诉讼文书无法送达或者 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未能及时送达的,当事人自行承担由此可能产生的法律后果。 2

2、、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同意接受电子送达的,人民法院为其免费提供专用电子邮箱, 邮箱帐号为:受送达人身份证号码/组织机构代码/律师执业证号码+ 。该 邮箱为广东法院诉讼文书送达专用邮箱,没有其他邮箱功能且不能删除和更改;该邮箱一经该邮箱一经当当 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确认为诉讼文书送达地址,即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可用于案件一审、二审、再审(含申诉、 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申请再审)以及执行程序送达诉讼文书,无须当事人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再次确认。 3、为保护当事人隐私,邮箱开通时

3、自动生成登陆密码,并发送提示短信至当事人或者其委 托诉讼代理人指定的手机号码;每次登陆邮箱都需输入密码和验证码。受送达人应妥善保管密 码。 4 4、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电子邮件一经发送成功,诉讼文书即视为送达,电子邮件到达专用邮箱的日期为送达日 期。期。为保障您的诉讼权益,请及时登陆邮箱查收并下载诉讼文书。 5、有关送达的相关法律规定,见本确认书背面。 * 当事人 送达地址 *名称(姓名): *地址: *收件人: *电话(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送达地址 姓名: 地址: 电话(移动电话): 邮政编码: 邮 寄

4、送 达 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邮寄送达地址确认书 我已阅读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准确、我已阅读法院对当事人填写送达地址确认书的告知事项,并保证上述邮寄送达地址准确、 有效。我同意以上述有效。我同意以上述( ( )A.)A.当事人送达地址当事人送达地址 B.B. 委托诉讼代理人委托诉讼代理人/ /代收人送达地址代收人送达地址 作为接收作为接收 诉讼文书的优先送达地址。诉讼文书的优先送达地址。 (签 章) 年月日 2 注:带注:带* *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为必填项,如信息不完整,将不予接收。 当事人 邮箱账号 当事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委托诉讼

5、代理人 邮箱账号 委托诉讼代理人 接收短信手机号码 电子 送达 自愿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自愿同意电子送达确认书 为提高民商事案件的送达效率和节约送达成本,我同意法院通过电子邮件、短信通知、电 话录音通知等方式将诉讼材料送达至上述确认的电子邮箱或者手机号码,即为送达。 1、电子送达的范围包括:除判决书、调解书、裁定书以外的通知或传票等。 2、因受送达人提供用于接受电子送达的电子邮箱、手机号码不准确,或邮箱地址、手机号 码变更后未及时书面告知人民法院,导致送达事项未能被当事人实际接收的,以电子邮件、短 信发出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我同意使用电子方式送达。 签名、盖章或捺印: 年月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

6、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八十七条 经受送达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其收悉的方 式送达诉讼文书,但判决、裁定书、调解书除外。 采用前款方式送达的,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达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关于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若干规定 第二条 以法院专递方式邮寄送达民事诉讼文书的,其送达与人民法院送达具有同等法律 效力。 第三条 当事人起诉或者答辩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供或者确认自己准确的送达地址,并填 写送达地址确认书。当事人拒绝提供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其拒不提供送达地址的不

7、利后果, 并记入笔录。 第十一条 因受送达人自己提供或者确认的送达地址不准确、拒不提供送达地址、送达地 址变更未及时告知人民法院、受送达人本人或者受送达人指定的代收人拒绝签收,导致诉讼文 书未能被受送达人实际接收的,文书退回之日视为送达之日。 受送达人能够证明自己在诉讼文书送达的过程中没有过错的,不适用前款规定。 相关 法律 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关于进一步加强民事送达工作的若干意见 八、当事人拒绝确认送达地址或以拒绝应诉、拒接电话、避而不见送达人员、搬离原住所 等躲避、规避送达,人民法院不能或无法要求其确认送达地址的,可以分别以下列情形处理: (一)当事人在诉讼所涉及的合同、往来函件中对送达地址有明确约定的,以约定的地址 为送达地址; (二)没有约定的,以当事人在诉讼中提交的书面材料中载明的自己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三)没有约定、当事人也未提交书面材料或者书面材料中未载明地址的,以一年内进行 其他诉讼、仲裁案件中提供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四)无以上情形的,以当事人一年内进行民事活动时经常使用的地址为送达地址。 九、依第八条规定仍不能确认送达地址的,自然人以其户籍登记的住所或者在经常居住地 登记的住址为送达地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其工商登记或其他依法登记、备案的住所地为送 达地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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