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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地方标准《行业协会商会服务规范》 .doc

上传人:瓦拉西瓦 文档编号:1248600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DOC 页数:6 大小:56.50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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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 1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 准则第 15 号权益变动报告书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三节 持股目的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五节 前 6 个月内买卖上市交易股份的情况 第六节 其他重大事项 第七节 备查文件 第三章 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四章 附 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上市公司的收购及相关股份权益变动活动中 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维护证券市场秩序,根 据证券法 、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 (以下简称收购办法 ) 及其他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部门规章的有关规定,制订

2、本准则。 第二条 根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须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 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以下简称信息披露义务人) ,应当按照 本准则的要求编制和披露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三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多人的,可以书面形式约定由其中 一人作为指定代表以共同名义负责统一编制和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 依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的规定披露相关信息,并同意授权指定 代表在信息披露文件上签字盖章。 第四条 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投资者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变动的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中是否有明确规定, 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信息披露义务人均应 当予以披露。 第五条 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信息披露

3、义务人确实不适用的, 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针对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 提下做适当修改,但应当在报送时作书面说明。 第六条 在不影响信息披露的完整性和不致引起阅读不便的前 提下,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采用相互引证的方法,对各相关部分的 内容进行适当的技术处理,以避免重复和保持文字简洁。 第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编制权益变动报告书时,应当遵循 以下一般要求: (一)文字应当简洁、通俗、平实和明确,引用的数据应当提 供资料来源,事实应有充分、客观、公正的依据; (二)引用的数字应当采用阿拉伯数字,货币金额除特别说明 外,应指人民币金额,并以元、千元或百万元为单位;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可以根

4、据有关规定或其他需求,编制权 益变动报告书外文译本,但应当保证中、外文本的一致性,并在外 文文本上注明:“本权益变动报告书分别以中、英(或日、法等)文 编制,在对中外文本的理解上发生歧义时,以中文文本为准” ; (四)权益变动报告书文本应当采用质地良好的纸张印刷,幅 面为 209295 毫米(相当于标准的 A4 纸规格) ; (五)在报刊刊登的权益变动报告书最小字号为标准 6 号字, 最小行距为 0.02; (六)不得刊载任何有祝贺性、广告性和恭维性的词句。 第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如在权益变动报告书中援引财务顾问、 律师等专业机构出具的专业报告或意见的内容,应当说明相关专业 机构已书面同意上述

5、援引。 第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报送权益变动报告书的同时,应当 提交按照本准则附表一或附表二的要求所编制的简式或详式权益变 动报告书附表及有关备查文件。有关备查文件应当为原件或有法律 效力的复印件。 第十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因增加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 的股份,导致其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上市 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20%但未超过 30%,或者虽未超过 20%但成为 该上市公司第一大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三章 的规定编制详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除依法须编制收购报告书、要约收购报告书、详式权益变动报 告书的情形外,信息披露义务人增加或减少其在一个上市公司中拥 有权益

6、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应当按照本准则第二章的规定 编制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收购办法规定的期限内 将权益变动报告书及附表刊登于至少一种中国证监会指定的报刊, 并按照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刊登于指定网站,或者提示刊登该报告书 及附表的信息披露义务人或上市公司的网址。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权益变动报告书、附表和备查文件备置 于上市公司住所和证券交易所,以备查阅。 第十二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董事会及其董事或者主要负责人, 应当保证权益变动报告书及相关申报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 完整性,承诺其中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并就 其保证承担个别和连带的法律责任。

7、第二章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 第一节 封面、扉页、目录、释义 第十三条 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全文文本封面应标有“公 司(上市公司名称)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字样,并应载明以下内 容: (一)上市公司的名称、股票上市地点、股票简称、股票代码;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姓名或名称、住所、通讯地址; (三)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签署日期。 第十四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在简式权益变动报告书的扉页 刊登如下声明: (一)编写本报告书的法律依据;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签署本报告书已获得必要的授权和批准; (三)依据证券法 、 收购办法的规定,本报告书已全面 披露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情况; 截至本报

8、告书签署之日,除本报告书披露的信息外,上述信息 披露义务人没有通过任何其他方式增加或减少其在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股份; (四)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声明本次在公司中拥有权益的 股份变动的生效条件(如有) 。 第十五条 权益变动报告书目录应当标明各章、节的标题及相 应的页码,内容编排也应符合通行的中文惯例。 第十六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就投资者理解可能有障碍及有特 定含义的术语做出释义。权益变动报告书的释义应在目录次页排印。 第二节 信息披露义务人介绍 第十七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是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应当披露 如下基本情况: (一)名称、注册地、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工商行政管理 部门或者其他机构核发的注

9、册号码及代码、企业类型及经济性质、 主要经营范围、经营期限、税务登记证号码、主要股东或者发起人 的姓名或者名称(如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通讯方 式;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的董事及其主要负责人的姓名(包括曾 用名) 、性别、身份证件号码(可不在媒体披露) 、国籍、长期居住 地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在公司任职或在其他公 司兼职情况; (三)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十八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或其一致行动人是自然人的,应当 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姓名(包括曾用名) 、性别、国籍、身份

10、证件号码、住 所、通讯地址、通讯方式以及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者地区的居留权 等;其中,身份证件号码、住所、通讯方式可以不在媒体公告;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还应当简要披露其在境内、境外其他上 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或超过该公司已发行股份 5%的情况。 第十九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除应当分别按照本准则 第十七条和第十八条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情况外,还应当披露: (一)各信息披露义务人之间在股权、资产、业务、人员等方 面的关系,并以方框图的形式加以说明; (二)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说明其采取一致行动的目的、达成 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时间、一致行动协议或者意向的内容(特 别是一致行动人行使股

11、份表决权的程序和方式) 。 第三节 持股目的 第二十条 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 务人,应当披露其持股目的,并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 继续增加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 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 披露其是否有意在未来 12 个月内增加或继续减少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 第四节 权益变动方式 第二十一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按照收购办法及本准则 的规定计算其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和比例。 信息披露义务人为多人的,还应当分别披露各信息披露义务人 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种类、数量、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 的比例。

12、 信息披露义务人持有表决权未恢复的优先股的,还应当披露持 有数量和比例。 第二十二条 通过证券交易所的集中交易导致其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披露以下基 本情况: (一)其拥有权益的股份增减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日期; (二)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的详细名称、种类、数量、 比例。 第二十三条 通过协议转让导致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上市公司中 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包括出让 人和受让人)应当披露以下基本情况: (一)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包括协议转让的当事人、转让股 份的种类、数量、比例、股份性质及性质变动情况、转让价款、股 份转让的支付对

13、价(如现金、资产、债权、股权或其他安排) 、付 款安排、协议签订时间、生效时间及条件、特别条款等; (二)本次拟转让的股份是否存在被限制转让的情况、本次股 份转让是否附加特殊条件、是否存在补充协议、协议双方是否就股 份表决权的行使存在其他安排、是否就出让人在该上市公司中拥有 权益的其余股份存在其他安排; (三)如本次股份转让须经有关部门批准,应当说明批准部门 的名称、批准进展情况。 第二十四条 通过信托或其他资产管理方式导致信息披露义务 人在上市公司中拥有权益的股份变动达到法定比例的双方当事人, 应当披露信托合同或者其他资产管理安排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托或 其他资产管理的具体方式、信托管理权限(包括上市公司股份表决 权的行使等) 、涉及的股份种类、数量及占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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