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1 兴业县宗教事务局责责任清任清单单 表一:部门主要职责登记 序号主要职责具体工作事项备注 1、按照宗教事务条例及相关政策督促落实工作。 1 全面贯彻党的宗教政策,依 法管理宗教事务2、负责宗教活动场所筹备设立审批、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新建建筑物审批、宗 教活动场所登记、宗教团体负责人审批工作。 1、审批相关宗教活动,并按照其活动规模和内容依法向上级宗教部门上报备案。 2 宣传党的宗教政策和有关 法律法规、依法保护宗教的 合法权利 2、监督管理宗教活动场所中举办的合法宗教事务活动,包括活动安全性以及活动过 程中是否存在违规操作等。 1、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做好打击邪教的宣传工作。 3 积极引导
2、宗教与社会主义 相适应 2、指导宗教界的反对邪教工作,配合有关部门做好打击、取缔邪教的工作。 1、坚持完全由本国教会的传道人传教和由本国教会的传道人负责解释教义。 2、坚持教会内部事务独立于国外宗教团体之外 3、坚持教会的经济事务独立于国外政府财政和国外宗教团体之外 4 坚持宗教的“三自”(自传、 自办、自养)方针,巩固和 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 战线4、推动宗教界人士进行爱国守法、拥护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 教育,巩固和发展同宗教界的爱国统一战线,调动宗教界的积极性。 1、倡导正教正行,加强宗教教职人员培养。 5 抓好宗教工作队伍的建设, 不断提高宗教工作人员政 治素质和业务
3、水平 2、指导有关部门处理宗教方面的突发性事件和影响社会稳定的问题。 2 6 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 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 务 积极完成县委、县政府和上级主管部门下达的各项任务。 注注:1.主要职责是指部门所承担的主要工作。2.部门主要职责的依据:一是部门“三定”规定;二是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三是党中央、国 务院和省市党委政府规范性文件;四是近年来机构编制部门批复调整的职责事项。3.根据形势任务发展,需要突出强化和增加的职责,请 特别单列,并在备注栏中说明依据。4.具体工作事项是指对所承担主要工作的具体表述,是部门职责的进一步细化。在权力清单工作中 已经明确取消、转移、下放的事项不列入具体工
4、作事项。5.由部门所属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履行的职责和工作事项,应在备注栏中 注明责任单位。 3 表二:与相关部门的职责边界登记表 序号管理事项相关部门职责分工相关依据案例理顺意见 无 表三:公共服务事项登记表 序号服务事项主要内容承办机构负责人及联系电话备注 1宗教政策法规学习月活动 按照上级宗教部门的部署, 在全县宗教界开展宗教政 策法规的学习普及活动, 进一步提高宗教界人士和 信教群众的法律基础和法 制意识 兴业县宗教事务局 谭小波 13977568831 4 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制度 一、一、监监督督检查对检查对象象 全县宗教活动及场所。 二、二、监监督督检查检查内容内容 (一)监督检查
5、内容 已登记宗教活动及场所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主要 检查下列事项: 1、是否存在未依法申报登记宗教活动场所的行为; 2、是否存在未依法在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新建建筑物的行为; 3、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教职人员培训班的行为; 4、是否存在未依法举办宗教活动的行为; 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监督检查事项。 (二)监督检查指标 1、日常巡查:每月不少于 2 次,每次不少于 3 家相对宗教活动场所或 者 3 个乡镇,根据属地管理原则由各镇职能部分负责日常巡查。 2、专项督查:每年不少于 2 次,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县宗教局会同 有关镇负责督查。 3、全面检查:每年组织 1 次
6、,抽查面不少于 30%,由县宗教局会同各 镇负责检查。 三、三、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方式方式 (一)属地监督管理:由各镇人民政府对所辖区域内进行宗教活动场所 的日常巡查; (二)局对镇上报情况进行评查; 5 (三)局对受理的行政许可投诉、举报案件依法进行调查处理;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监督方式。 四、四、监监督督检查检查程序程序 局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和相关行政许可事项事后监督检查, 按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局指派二名以上工作人员开展宗教活动及场所法制监督,并将相 关情况通报宗教活动场所所属镇; (二)工作人员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出示工作证件,说明来意,告 知其享有的合法权利和应当
7、履行的法定义务; (三)听取宗教活动或场所相关情况的汇报; (四)监督检查人员对被许可人履行行政许可法定义务是否符合行政 许可条件等情况实施核查并制作行政许可现场检查笔录,交当事人确认签 字; (五)查阅相关文件资料; (六)向宗教活动或场所负责人下发整改意见书。 五、五、监监督督检查检查措施及措施及处处理理 局在实施监督检查中发现宗教活动或场所有违法情形的,应当根据情 况依法做出责令限期改正、采取相应补救措施、确认违法或者依法撤销的 纠错措施。 宗教活动或场所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局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 据职权,可以撤销行政许可: 1、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2、未按规定办
8、理变更登记或者备案手续、违背宗教独立自主自办原 则、违规接受境内外捐赠以及对宗教活动场所拒不接受登记管理机关监督 6 管理、未建立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符合要求的; 3、擅自修建、制作大型露天宗教景观的; 4、违规修建大型露天宗教造像的; 5、擅自举行大型宗教活动且造成严重后果的; 6、擅自举办非通常宗教活动的; 7、在宗教活动场所外或未经宗教事务部门认可的场合主持、组织宗 教活动、在宗教活动场所外传教、未经批准举办宗教培训活动、未经认定 并备案的人员主持宗教活动、宗教教职人员未经批准擅自跨地区主持宗教 活动; 8、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予以撤销。 依照前款的规定撤销行政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不 予撤销。 因行政工作人员的过错而被依法撤销行政许可,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 收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给予赔偿。因被许可人的过错被依法撤销 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基于行政许可取得的利益不受保护。 利害关系人请求撤销行政许可的,局应当组织工作人员进行调查。依 法不予撤销的,应当说明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