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 第一条 为提高行政执法素质,明确行政执法责任,促 进行政处罚公平、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规范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豫 政2008 57 号)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全省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行政违 法案件,适用本制度。 第三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制度,是指按照一般程序 和简易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在 两名以上行政执法人员中确定一名执法人员担任主办人员, 由其对案件质量承担主要责任,但是行政机关和相关人员并 不免除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第四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协办人由食
2、品药品监督 管理机关按本制度实行个案指定。 第五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备良好的政治素质和职业道德,爱岗敬业、忠于 职守、勇于负责; (二)依法取得行政执法证件; (三)熟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具有较丰富的办案经 验及相关业务知识; (四)具有一定的组织、指挥、协调能力; (五)身体健康。 第六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案件主办人: (一)尚在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期间的; (二)政治、业务素质不适合担任的; (三)不符合本制度第五条规定的其他条件的。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 人可以履行下列职责: (一)担任案件调查组组长; (
3、二)组织拟定案件调查方案和方法; (三)根据调查工作进展情况临时采取合法、有效的调查 取证措施; (四)依照本机关的法定权限并根据法定程序,带领协办 人依法进行检查,收集相关证据; (五)案件查证终结,负责组织撰写案件调查终结报告, 提出具体处罚建议; (六)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机关查处案件时,案件主办 人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负责办理立案报批手续; (二)负责办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证据登记保存报批手 续; (三)草拟行政处罚决定书,连同案件材料按规定送核审 机构核审; (四)对本机关领导、核审机构提出的意见及时组织实施; (五)负责依法向当事人办
4、理告知事项; (六)听取并如实记录当事人的陈述、申辩; (七)符合听证条件的案件,负责依法向当事人送达听证 告知书; (八)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参加听证,经本机关或者听证 主持人允许,向当事人提出违法的事实、证据、依据、情节以 及社会危害程度,并进行质证、辩论; (九)负责组织向当事人依法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 (十)督促、教育当事人履行行政处罚决定; (十一)对当事人拒不履行政处罚决定的,负责在法定期 限内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事项; (十二)负责所办案件执法文书的立卷; (十三)所在机关交办相关事项。 第九条 行政处罚案件主办人对案件质量负主要责任, 有下列行为之一,情节较轻的,取消其案件主
5、办人资格;情节 严重的,除依法追究行政责任及赔偿责任外,调离行政执法 岗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一)违反法定的行政处罚权限或者程序的; (二)以伪造、逼供等非法手段获取证据或者隐瞒、销毁 证据的; (三)滥用职权、徇私枉法、玩忽职守、野蛮执法、打击报 复或者故意放纵违法当事人的; (四)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及 服务的; (五)违反罚缴分离规定,或者将收缴罚款据为已有的; (六)违法实施检查或执行措施,给当事人造成人身、财 产损害的; (七)违反保密性规定,擅自泄露案情的; (八)在规定办案期限内,因办案不力未能完成调查任务 的; (九)行政执法业务考试不及格的;
6、(十)有其他不适宜继续担任主办人情形的。 第十条 下列情形,主办人不承担责任: (一)所在机关未采纳合法、合理的行政处罚建议,导致 案件被依法撤销的; (二)认为上级的决定或者命令有错误的,向上级提出改 正或者撤销该决定或者命令的意见,上级不改变该决定或者 命令,或者要求立即执行的; (三)其他非因主办人过错或者依法不承担责任的。 第十一条 主办人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可由本单位予 以表彰或者奖励: (一)圆满完成领导交办的年度工作任务; (二)在规定办案期限内的案件办结率达 100%; (三)案件质量优良,年度内主办案件无事实不清、证据 不足或者程序违法的; (四)及时总结办案经验,创新执法方式,其经验或建议 被上级机关推广的; (五)案件调查组内部团结协作,严格遵守办案纪律的。 第十二条 本制度由河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 解释。 第十三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