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嵌入式 Linux 系统及其应用前景.pdf

上传人:WXLW 文档编号:1250994 上传时间:2019-12-14 格式:PDF 页数:9 大小:241.34K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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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源描述

1、程衰败, 这已经成为重要的历 史教训。六大工程是举国家之力实施的整治国土、 改造山河的宏大工程, 建设期长、 涉及面广、 政策性 强, 必须遵循科学规律办事, 按照工程科学机制运 行。搞好生态治理, 恢复森林植被, 内容十分丰富, 是包括乔木、 灌木、 林下植物、 野生动物等在内的生 命工程, 从育苗、 造林, 到抚育管护、 采伐利用是完 整的一套体系, 必须由林业部门统筹规划, 统一管 理, 才能完成庞大的工程建设任务。 因此, 建立稳定 的权威的林业主管部门势在必行, 它关系到工程实 施的成败。许多国家通过立法保证机构稳定, 不因 其它因素轻易改变机构设置。借鉴其经验, 我们要 以法律形式

2、确保林业机构的稳定, 还要通过对六大 工程的单项立法, 逐步把林业机构纳入法制规定范 围, 不能轻易改变林业机构设置。 4. 2 六大工程的实施, 已经使林业主管部门由专 业经济管理部门转变为具有执法监管、 宏观调控、 公共服务职能的综合协调的社会公益事业部门 以六大工程的实施为标志, 我国林业正在加速 推进由以木材生产为主向以生态建设为主的历史 性转变 1, 林业部门已经由专业经济部门转变为具 有执法监管、 宏观调控、 公共服务职能的综合协调 的社会公益事业部门, 必须按照管理公共行政事务 的职能设置林业机构。第一, 国家六大工程涉及多 个部门, 必须多部门统一行动, 互相配合, 在综合治

3、理上搞“ 大合唱” ; 必须运用经济的、 行政的、 法律的 手段, 进行综合治理; 必须突出公共事务管理, 强化 属于政府管理范畴的生态服务职能。 10 世 界 林 业 研 究 第 16卷 第二, 林业机构具有资源执法监督管理职能。 森林资源属于战略性短缺资源, 严格管理这项资 源, 是国家的职责。国家林业机构要把森林资源管 理作为重中之重, 对森林资源进行集中统一和系统 管理, 从管理、 执法、 监督检查等方面予以强化。 第三, 搞好高标准的生态治理, 需要根据不同 区域的特点, 采取生物措施、 工程措施, 涉及生命科 学、 工程科学、 信息科学、 航天科学等多门类学科, 是一门运用综合学科

4、、 进行综合治理的复杂事情, 而不是一项简单的粗放工作。 第四, 入世后, 各种技术壁垒接踵而来, 势必给 我们治理生态环境提出许多新的课题, 我们要利用 各种贸易争端机制进行有针对性的应对, 需要一个 部门牵头, 联合众多部门, 抓紧制定一系列的与国 际接轨的标准体系、 监管监督体系、 认证体系, 以保 证我国在创造绿色 GDP 的过程中, 趋利避害, 适应 入世后国际竞争的需要。 总之, 把林业部门定位为一个综合协调管理的 部门, 才能更好地对生态建设事业进行统筹全局, 合理规划, 协调组织, 科学布局, 多层次、 多渠道、 多 手段, 使生态工程取得更大的成效。 4. 3 保持职能健全,

5、 充分发挥林业部门的职能作 用 世界重点生态工程建设的经验表明, 要搞好林 业建设, 必须有职能健全的林业机构, 明确以林业 部门一家为主, 发挥其在生态工程中的职能作用, 不这样做, 就会造成职能不清, 管理混乱, 互相扯 皮, 给工程建设造成许多障碍, 甚至不可挽回的损 失。 美国、 日本、 加拿大的林业机构上百年来一直保 持独立行使林业管理职能, 保证了政令畅通, 管理 到位。美国和加拿大的林务局、 日本的林野厅虽然 设置在其它部门, 但自成体系, 其人、 财、 物均保持 独立, 经费预算直接对国会, 实际上是独立的林业 机构。印度、 法国的林业机构也基本类似。我国六 大工程排在世界重点

6、生态工程前列, 其建设任务、 资金投入、 政策复杂程度都高于世界其它生态工 程, 更应按照“ 一件事一个部门办的原则” , 由林业 部门牵头, 多部门参与, 共同完成工程建设任务。 参 考 文 献 1 周生贤. 充满希望的十年新时期中国林业跨越式发展规 划.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2 施昆山. 当代世界林业.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1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林业部引进国外智力办公室. 林业部引进国外 智力培训报告汇编.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8 4 王维正. 国家公园.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2000 5 林凤鸣. 国外林业产业政策.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7、 1996 6 董智勇. 世界林业发展道路.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2 7 关百钧, 等. 世界林业发展概论. 北京: 中国林业出版社, 1994 8 联合国粮农组织. 世界森林概况. 1997 9 E Saoma.Forestry in the 1990s. Unasylva, 1991 10 FAO.State of the Worlds Forests, 2001 欧洲将增加木材能源消费量 低薪材消费量和高木材利用率曾经是衡量一 个国家木材工业水平的指标。 而近年的形势已经逆 转, 欧洲委员会关于“ 木材加工业的竞争能力状况 和欧盟的应用工业部门” 的报告, 要求其成员国把 关

8、心和保证木材工业的竞争能力作为必要的前提。 报告所谓的前提是: ( 1) 加强应用木材的生态优越 性, 加强同消费者的联系; ( 2) 视加强木材利用为经 济优越性的首要机会, 为地区创造工作机会和繁荣 经济。报告特别提到了木材作为能源的地位。 欧盟早于 1997 年即在白皮书关于“ 未来的能 源可更新的能源载体” 中拟定, 到 2010 年时把 可更新的能源翻一番, 即增加到 12%。 增长的基础 是“ 生物质” , 而木材的利用是首当其冲的。 德国的木材能源在目前全部能源需求量中占 2. 5% , 而在发电能源中占 6. 5%。 为促进木材能源 的发展, 有的州提出了一些特殊措施, 如北来

9、茵- 威斯特法伦州为木材产品节约运费而执行消费者 保护政策, 以及实行销售环节的质量认证等。 转摘自 世界林业动态 , 2003, ( 13) 11 第 3 期 李世东 陈幸良 李金华: 世界重点生态工程与林业机构设置的关系研究 浦银安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浦银安盛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型证券投资基金 基金合同基金合同 基金管理人:基金管理人:浦银安盛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基金托管人:基金托管人: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XXXX 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草案) 2 二零一二零一三三年年

10、四四月月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1 目 录 第一部分 前言 . 2 第二部分 释义 . 3 第三部分 基金的基本情况 . 7 第四部分 基金份额的发售 . 9 第五部分 基金备案 . 11 第六部分 基金的封闭期和开放期 . 12 第七部分 基金份额的申购与赎回 . 13 第八部分 基金合同当事人及权利义务 . 20 第九部分 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 26 第十部分 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的更换条件和程序 . 33 第十一部分 基金的托管 . 35 第十二部分 基金份额的登记 . 36 第十三部分 基金的投资 . 37 第十四部分 基金的财产 .

11、41 第十五部分 基金资产估值 . 42 第十六部分 基金费用与税收 . 47 第十七部分 基金的收益与分配 . 49 第十八部分 基金的会计与审计 . 51 第十九部分 基金的信息披露 . 52 第二十部分 基金合同的变更、终止与基金财产的清算 . 57 第二十一部分 违约责任 . 59 第二十二部分 争议的处理和适用的法律 . 60 第二十三部分 基金合同的效力 . 61 第二十四部分 其他事项 . 62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2 第一部分第一部分 前言前言 一、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依据和原则 1、订立本基金合同的目的是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明

12、确基金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 规范基金运作。 2、订立本基金合同的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 合同法 ”)、 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 (以下简称 “ 基金法 ” )、 证券投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 (以 下简称“ 运作办法 ”)、 证券投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销售办法 ”)、 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 信息披露办法 ”)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 3、订立本基金合同的原则是平等自愿、诚实信用、充分保护投资人合法权益。 二、 基金合同是规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基本法律文件, 其他与基金相 关的涉及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任何文件或表述,

13、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 均以 基金合同为准。基金合同当事人按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享有权利、承担 义务。 基金合同的当事人包括基金管理人、 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基金投资人自依本 基金合同取得基金份额, 即成为基金份额持有人和本基金合同的当事人, 其持有基金份额的 行为本身即表明其对基金合同的承认和接受。 三、证券投资基金由基金管理人依照基金法 、基金合同及其他有关规定募集,并经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核准。 中国证监会对本基金募集的核准, 并不表明其对本基金的价值和收益做出实质性判断或 保证,也不表明投资于本基金没有风险。 基金管理人依照恪尽职守、

14、诚实信用、谨慎勤勉的原则管理和运用基金财产,但不保证 投资于本基金一定盈利,也不保证最低收益。 四、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在本基金合同之外披露涉及本基金的信息,其内容涉及界 定基金合同当事人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如与基金合同有冲突,以基金合同为准。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3 第二部分第二部分 释义释义 在本基金合同中,除非文意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1、基金或本基金:指浦银安盛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2、基金管理人: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3、基金托管人:指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 4、基金合同或本基金合同:指浦

15、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 同及对本基金合同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5、托管协议:指基金管理人与基金托管人就本基金签订之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 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托管协议及对该托管协议的任何有效修订和补充 6、招募说明书: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招募说明书及其 定期的更新 7、基金份额发售公告:指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份额发 售公告 8、法律法规:指中国现行有效并公布实施的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司法解释、 行政规章以及其他对基金合同当事人有约束力的决定、决议、通知等 9、 基金法 : 指 2003 年 10 月 28

16、 日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 通过,自 2004 年 6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 时做出的修订 10、 销售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11 年 6 月 9 日颁布、同年 10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销售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1、 信息披露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8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 券投资基金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2、 运作办法 :指中国证监会 2004 年 6 月 29 日颁布、同年 7 月 1 日实施的证券投 资基金运作管理办法及颁布机关对

17、其不时做出的修订 13、中国证监会:指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14、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指中国人民银行和/或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 15、基金合同当事人:指受基金合同约束,根据基金合同享有权利并承担义务的法律主 体,包括基金管理人、基金托管人和基金份额持有人 16、个人投资者:指依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可投资于证券投资基金的自然人 浦银安盛 6 个月定期开放债券型证券投资基金 募集申请材料基金合同 4 17、机构投资者:指依法可以投资证券投资基金的、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登记并 存续或经有关政府部门批准设立并存续的企业法人、事业法人、社会团体或其他组织 18、投资人:指个人投资者、机构投资者和

18、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 监会允许购买证券投资基金的其他投资人的合称 19、基金份额持有人:指依基金合同和招募说明书合法取得基金份额的投资人 20、基金销售业务:指基金管理人或销售机构宣传推介基金,发售基金份额,办理基金 份额的申购、赎回、转换、转托管及定期定额投资等业务 21、销售机构:指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以及符合销售办法和中国证监会规定 的其他条件, 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与基金管理人签订了基金销售服务代理协议, 代为办 理基金销售业务的机构 22、注册登记业务:指基金登记、存管、过户、清算和结算业务,具体内容包括投资人 基金账户的建立和管理、 基金份额登记、 基金销售

19、业务的确认、 清算和结算、 代理发放红利、 建立并保管基金份额持有人名册和办理非交易过户等 23、注册登记机构:指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基金的注册登记机构为浦银安盛基金 管理有限公司或接受浦银安盛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委托代为办理注册登记业务的机构 24、基金账户:指注册登记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其持有的、基金管理人所管理的 基金份额余额及其变动情况的账户 25、基金交易账户:指销售机构为投资人开立的、记录投资人通过该销售机构买卖基金 的基金份额变动及结余情况的账户 26、基金合同生效日:指基金募集达到法律法规规定及基金合同规定的条件,基金管理 人向中国证监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完毕,并获得中国证监会书面确认的日期 27、 基金合同终止日: 指基金合同规定的基金合同终止事由出现后, 基金财产清算完毕, 清算结果报中国证监会备案并予以公告的日期 28、基金募集期:指自基金份额发售之日起至发售结束之日止的期间,最长不得超过 3 个月 29、存续期:指基金合同生效至终止之间的不定期期限 30、封闭期:本基金的封闭期为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包括基金合同生效之 日)或自每一开放期结束之日次日起(包括该日)6个月的期间。本基金的第一个封闭期为 自基金合同生效之日起6个月。下一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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