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作日内在指定媒介公告并报中国证监会备案。 基金红利发放日距离收益分配基准日(即可供分配利润计算截止日)的时 间不得超过 15 个工作日。 (六)基金收益分配中发生的费用 若基金收益分配时所发生的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由投资者自行承担的, 当投资者的现金红利小于一定金额,不足于支付银行转账或其他手续费用时,基 金登记机构有权将基金份额持有人的现金红利自动转为基金份额。 红利再投资的 计算方法,依照业务规则执行。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四、基金费用与税收 (一)基金费用的种类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3、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信
2、息披露费用; 4、 基金合同生效后与基金相关的会计师费、律师费和诉讼费; 5、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费用; 6、基金的证券交易或结算而产生的费用及在境外市场的交易、清算、登记 等各项费用(out-of-pocket fees); 7、基金的银行汇划费用; 8、基金进行外汇兑换交易的相关费用; 9、与基金缴纳税收有关的手续费、汇款费、顾问费等; 10、基金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应当缴纳的,购买或处置证券有关的任何税收、 征费、关税、印花税、交易及其他税收及预扣提税; 11、因更换境外托管人而进行的资产转移所产生的费用; 12、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基金合同约定,可以在基金财产中列支的其他 费用。 (二)基金费
3、用计提方法、计提标准和支付方式 1、基金管理人的管理费 本基金的管理费按前一日基金资产净值的 1.5%年费率计提。管理费的计算 方法如下: HE 1.5%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管理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管理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管理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付给基金管理人。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假等,支付 日期顺延。 2、基金托管人的托管费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本基金的托管费(含基金托管人委托的境外托管人的相应服务费)按前一日
4、 基金资产净值的 0.27%的年费率计提。托管费的计算方法如下: HE 0.27% 当年天数 H 为每日应计提的基金托管费 E 为前一日的基金资产净值 基金托管费每日计算,逐日累计至每月月末,按月支付,由基金管理人向基 金托管人发送基金托管费划款指令,基金托管人复核后于次月首日起 10 个工作 日内从基金财产中一次性支取。若遇法定节假日、公休日等,支付日期顺延。 除管理费、托管费之外的基金费用,根据有关法规及相应协议规定,按费用 实际支出金额列入当期费用,由基金托管人从基金财产中支付。 (三)不列入基金费用的项目 下列费用不列入基金费用: 1、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因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义务导致
5、的费用支出或 基金财产的损失; 2、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处理与基金运作无关的事项发生的费用; 3、 基金合同生效前的相关费用; 4、其他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中国证监会的有关规定不得列入基金费用的项 目。 (四)费用的调整 基金管理人和基金托管人可协商酌情降低基金管理费和基金托管费, 此项调 整不需要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决议通过。 基金管理人必须最迟于新的费率实施日 前依照信息披露办法的有关规定予以披露。 (五)基金税收 本基金运作过程中涉及的各纳税主体,其纳税义务按国家税收法律、法规和 境外市场的规定执行。 五、基金财产的投资方向和投资限制 (一)投资目标 本基金通过积极进行资产配置和组合管理,
6、 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海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以力争获取基金资产的长期稳定增值。 (二)投资范围 本基金可投资于下列金融产品或工具:银行存款、可转让存单、银行承兑汇 票、银行票据、商业票据、回购协议、短期政府债券等货币市场工具;政府债券、 公司债券、可转换债券、住房按揭支持证券、资产支持证券等及经中国证监会认 可的国际金融组织发行的证券; 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 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挂牌交易的普通股、 优先股、 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 房地产信托凭证; 在已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的国
7、家或地区 证券监管机构登记注册的公募基金(含交易型开放式指数基金 ETF) ;与固定收 益、股权、信用、商品指数、基金等标的物挂钩的结构性投资产品;远期合约、 互换及经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境外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权证、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 产品;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基金投资的其他金融工具(但须符合中国证 监会的相关要求) 。 本基金主要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 “大中华企 业”股票、存托凭证、债券和衍生品等。 “大中华地区证券市场”为中国证监会 允许投资的香港、台湾和中国内地证券市场等。 “大中华企业”是指满足以下三 个条件之一的上市公司:1)上市公司注册在大中华地区(中国
8、内地、香港、台 湾、澳门) ;2)上市公司中最少百分之五十之营业额、盈利、资产、或制造活动 来自大中华地区;3)控股公司,其子公司的注册办公室在大中华地区,且主要 业务活动亦在大中华地区。 基金的投资组合比例为:股票等权益类资产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40%-95%,债券、货币市场工具、现金以及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允许投资的其 他金融工具投资比例为基金资产的 5%-60%,其中,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 政府债券的比例合计不低于基金资产净值的 5%。 本基金投资于大中华地区证券 市场和在其他证券市场发行的“大中华企业”的资产不低于非现金基金资产的 80%。 此外,如法律法规或监管机构以后允许基金
9、投资其他品种,基金管理人在履 行适当程序后, 可以将其纳入投资范围;如法律法规或中国证监会变更投资品种 的比例限制, 基金管理人可依据相关规定履行适当程序后相应调整本基金的投资 富兰克林国海大中华精选混合型证券投资基金基金合同(摘要) 比例上限规定。 (三)投资限制 1、组合限制 基金的投资组合应遵循以下限制: (1)基金持有同一家银行的存款不得超过基金净值的 20%。在基金托管账 户的存款可以不受上述限制; (2)基金持有同一机构(政府、国际金融组织除外)发行的证券市值不得 超过基金净值的 10%; (3)基金持有与中国证监会签署双边监管合作谅解备忘录国家或地区以外 的其他国家或地区证券市场
10、挂牌交易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10%, 其中持有任一国家或地区市场的证券资产不得超过基金资产净值的 3%; (4)基金不得购买证券用于控制或影响发行该证券的机构或其管理层。基 金管理人管理的全部基金不得持有同一机构 10%以上具有投票权的证券发行总 量。 前项投资比例限制应当合并计算同一机构境内外上市的总股本, 同时应当一 并计算全球存托凭证和美国存托凭证所代表的基础证券, 并假设对持有的股本权 证行(栀匀%瀀栀讀缁痥頀h椀唁會漃漄焄睖灛靑偧沖瀀搀昀瀀椀挀最椀昀睖灛靑偧沖瀀搀昀尀尀昀戀昀搀昀挀攀愀一甀挀嘀琀稀栀瘀匀搀伀伀一吀最猀樀戀圀椀砀栀眀戀一娀砀眀刀最堀圀伀嘀最灛靑偧沖尀眀攀渀欀甀尀眀攀戀甀椀尀氀攀砀倀愀瀀攀爀尀椀氀攀刀漀漀琀尀搀戀挀攀愀攀攀昀挀戀昀戀攀甀栀